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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承包模式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一、分包价款结算方式对造价的影响,1,、施工总承包人与施工分包人结算,2.,发包人与分包人直接结算,1,案件评析 一、基本案情,2005,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2,层、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水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1995,年,6,月,26,日至,1996,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2,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履行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玻璃幕墙工程由江苏某一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简称,“C,公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除了采购的材料质量有问题外,,C,公司的专业施工水平和管理能力均有一定的问题,以至于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玻璃幕墙工程不仅迟迟不能完工,就是已经完成的工程也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3,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并且催促,C,公司履行专业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有三项:,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工程质量的返修整改义务;,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4,争议焦点,1. B,公司收取的名曰“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什么?而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区别主要有哪些?,2.,连带责任的概念是什么?,建筑法,中规定有哪些主要的连带责任?若公司在履行配合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应承担什么责任?,3. A,公司要求违约者承担宾馆延误开张的预期利润是否有法律依据?,5,总包管理费,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6,总包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为专业施工项目提供相应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由发包人支付相应配合费的约定。,7,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区别,如果该专业工程项目属于总包范围,则无论该专业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由总包人与分包人进行结算,还是由发包人与分包人进行结算,总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均有总包管理的义务,此时,总包人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如果该专业工程项目不属于总包范围,则无论总包人以何名义收取配合费,总包人都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无总管理的义务。此时,总包人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所以,二者区别的关键是:专业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总包范围。,8,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责任承担,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属于总包管理费,若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等问题,则总包人与分包人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属于总包配合费,若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等问题,则总承包人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不存在与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向发包承担连带责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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