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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儿外科医疗纠纷案例,案例1、 (未尽职尽责、患儿死亡。),某患儿因左侧腹股沟斜疝嵌顿到某医院就诊,手法复位成功,住院择期手术。,第九天夜间再次嵌顿,值班医生给手法复位未成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而消极等待。,另一位值班医生急诊手术回来后,了解这一情况,也给患儿手法复位,也没有成功,即嘱家属让患儿臀部抬高,未给其他处理,就去睡觉了。两医生却没有再观察病情,直至次日上午手术时,见已发生了肠坏死。,患儿因中毒性休克而死亡。,该案两个值班医生当班时发现情况,在手法复位不成功的情况下,不是采取手术积极的治疗措施,而是拖延等待,交给白班处理,因此才导致了这起严重的医疗过失。,案例2、(术后脑瘫),患儿,3岁,2008年3月12日,因哭闹不停且伴有呕吐到某医院就诊,诊断为“肠套叠”,并于当日中午12时进行“剖腹探查+肠套叠复位固定术”。,术后,患儿却出现发热直至转为高热,并伴有寒战、抽搐等症状,经治疗后仍未好转。,经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再次申请省医学会鉴定,结论: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患方在与医院多次协商未果后,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索要100万元。一审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1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患方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原生疾病的诊断明确,手术方式是正确的,麻醉及手术过程顺利。,上诉人术后出现高热是多因素所致,,但被上诉人处理不及时、不得力,,与上诉人目前脑瘫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经鉴定已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以认定。,中院作出二审宣判,判处该医院赔偿患儿,34万余元。,案例3、阑尾炎误诊成胃肠炎,2009年7月8日,患儿童某,10岁,因腹痛前往某医院就诊,查体:右下腹麦氏点压痛、反跳痛。,医嘱静脉用药后复诊。7月9日复诊,被诊断为急性胃炎。7月11日再复诊,经外科会诊为急性阑尾炎,并住院治疗。,于7月12日施急诊手术,发现阑尾根部体部坏疽,体部穿孔。,7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坏疽性穿孔,局限性腹膜炎。为此次诊疗,患儿支付医药费,元。,2010年1月12日,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出具事故鉴定书认为,儿童急性阑尾炎早期诊断较成人困难,因其不典型,易与肠系膜淋巴结炎及急性胃肠炎相混淆,易漏诊及误诊。,2010年1月12日,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出具事故鉴定书认为,儿童急性阑尾炎早期诊断较成人困难,因其不典型,易与肠系膜淋巴结炎及急性胃肠炎相混淆,易漏诊及误诊。,2010年4月,患儿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各类经济损失费2万余元。,法庭上,医院辩称对于治疗过程及医疗事故鉴定书无异议,患儿阑尾手术中没有并发症无需特别营养,鉴定结论只是说有阑尾炎可能,不同意患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医学会鉴定结论医院对患儿第一次就诊时,存在有漏诊行为,当意识到有阑尾炎可能时,应该请小儿外科医生会诊。,但医院并未实施会诊行为,该过失与患儿病情逐渐严重具有关联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该看到患儿自身的阑尾炎病情,并非是医院的过失所造成,但医院的过失致阑尾穿孔而增加了医疗费且病人的痛苦。,法院综合考虑患儿遭受创伤,认为应适当给予一定营养及阑尾炎所需照顾的时间,特别是患儿系未成年人额外承担了疾病带来的痛苦,法院酌定医院赔偿患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元和精神抚慰金,计元。,案例4、手术失误致男孩残疾,某患儿,男,5岁,出生时因缺氧造成身体缺陷,走路时左脚尖着地,并且左眼有点歪斜。,被家长带到某医院就诊并住院,随后医院给施行手术,,因为医生疏忽大意,误将他的生殖器和排便控制神经割断,,手术后出现腰痛,大小便失控不能自理和尿出血症状。,经多家权威医院检查确诊,患儿已经终身残疾。,患儿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后,法庭认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判处医院赔偿患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2万余元,因被告迟迟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而原告需要继续治疗所发生的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又增加了40余万元,,被告累计实际应该赔偿原告各种费用近百万元。,2009年6月,患儿18岁,人民法院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执行,最终成功执结到位赔偿款近,100万元。,案例5、医生疏于诊疗,2009年3月16日上午10时45分许,某患儿,男,2岁,在自家门口玩耍时摔倒,磕破上嘴唇导致牙出血。,中午12时30分许,被家人送往某县医院,当时接诊的牙科医生说孩子没什么大碍,,只要用棉花球止血就好,也就没开药,就叫家属把孩子抱回家。然而,到了下午6时左右,发现仍然无法止血,家人再次抱着孩子来到医院要求住院。,但第一次接诊的牙科医生还是说没有必要住院,又是用棉花球压迫止血。,家人想来了两趟医院,医生都说没事,就抱孩子回家照医生的话做。,可是,直到晚上8时许,孩子的血还是未能止住,家人第三次抱孩子来到医院,强烈要求住院,要医生采取有效止血措施。,此时,牙科医生就说去找外科医生,而外科医生却说这是牙科的事,他也不知道要开些什么药,于是又打电话叫来那位牙科医生。,两个医生商量后,给孩子开了三瓶吊针,说输完液后就可以回家了。,吊瓶结束回家时,已是次日凌晨2时许。回家不到一个钟头,就发现孩子开始痛苦挣扎,家人赶忙又将孩子送到医院。,至凌晨4时许,医生宣布孩子死亡。,家人实在无法接受这一事实,遂怒向医院讨说法。,医院:,决不推卸责任,患儿死因何在?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接受记者采访时,医院的两位副院长均承认,是由于接诊医生警惕性不高,医院在诊疗规范方面确实存在不足,主要就是未让患儿住院治疗。,一位副院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我们综合分析,死因可能有四种。”,一是亚急性颅内出血;,二是幼童本身存在血液病;,三是迟发性药物过敏;,四是血液凝固形成血块后堵住气管窒息而死。,尸检是确定死因最科学的手段,因此,一开始我们就告知死者家属可通过医疗鉴定、司法渠道和协商解决这三种途径来解决问题,但是对方却采取打砸等过激行为以迫使医院妥协。,这种方式是我们最不能接受的。医院方面同意承担尸检的一切费用,但死者家属并不接受,双方就此僵持不下。,最终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双方通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医院同意一次性给予,补偿36000元。,案例6、,手术损伤神经,某患儿,李某,2岁,1995年3月,其父母发现患儿的脖子有点歪,就带患儿到某县医院检查,并实施手术治疗。,术后发现患儿的右手肿胀,胳膊无法抬起,术后半个月后,,患儿的右胳膊肌肉开始萎缩。经检查确认是手术过程中损伤了右臂丛神经所致,鉴定为五级伤残。,自1995年以来,由县城先后到周口市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等数十家医院进行治疗,花去各项费用近6万元。,事发后,患儿父母认为,患儿右臂受伤时年龄尚小,随着年龄增长,因身体状况和长期在外求治误了学业。,病情虽经多年的检查治疗仍无好转,此种痛苦将伴随患儿一生,给患儿及其父母在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和思想压力。,为维护患儿的合法权益,其父母要求县医院赔偿因给患儿造成的残疾赔偿金万元、营养费万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精神抚慰金6万元。,总计万元。,县医院对他们之间的医患关系无异议,对患儿在医疗在过程中造成的右臂丛神经损伤予以认可,也同,意对患儿的损失进,行赔偿,,表示患儿的右臂丛神经操作是在手术过程中因意外原因不慎造成的,不是医院的有意行为,因此属于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区别于一般意义的侵权案件。,患儿属农村户口,应执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某县医院一次性偿付患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项共计,万元,整,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例7、误输酒精引发的护理纠纷,2010年3月2日,某产妇在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准备剖腹产,上午9点过,她被安排在待产室输盐水。“针刚扎进去,就觉得血管里既麻又痛。”,产妇说,她向护士提出过疑问,还被对方反问了一句:“你是不是很少打针吃药哦?这个都忍受不了,等会儿打麻药又咋办?”,输液20来分钟后,她感觉头昏昏沉沉,很想睡觉,但手上的麻痛又让她睡不着。,药水会不会有问题呢?”产妇下意识眯起眼睛朝上看,只晃到两个液体瓶子,看不清上面的字。,她慢慢坐起来,才看清楚输液瓶里装的是75%的外用酒精,已空了一大截。,她赶紧按呼叫器叫来护士。这件事很快惊动了市妇幼保健院的领导。经过双方协商,产妇同意先做剖腹产。,孩子出生后,她发现女儿呼吸有些急促。院方担心出问题,就将孩子转至成都市妇儿中心医院。,产妇很担心女儿的神经、智力等方面会因为输错液受到影响。”索赔150万院方愿赔1万元。因为事情未解决,产妇依然在市妇幼保健院坐月子,女儿独自呆在市妇儿中心医院新生儿科的监护室,虽经院方几番催促,仍未被接出院。,院方已决定将对产妇的补偿提至万元。同时,承担产妇和孩子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并承诺如果产妇和孩子以后身体出现不适,经医疗鉴定与本次输酒精相关后,彭州市妇幼保健院会负全责。如果对方不愿意的话,院方也愿配合对方走司法途径。,市卫生局严肃处理了相关责任人:,责令市妇幼保健院将当事护士长调离岗位,停职并学习一年,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再上岗;,该院护理部主任行政记大过;医院院长和分管副院长记过。,本院院长在事故发生20小时后,组织会诊并决定转院是正确的,但在救护车联系不到的情况下,未能积极联系其他车辆迅速转院或请上级医院派人前来会诊,而是消极地对症处理,使病人又延误治疗两天,所以该院院长也对本案负有责任。,我们努力工作,终将到达成功的彼岸,大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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