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教育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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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法律的框架基本构件:权利,义务,责任,培根曾经说过:“违法犯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执法不严却污染了水源。”,而执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追究法律责任、正本清源的过程,第七章 教育法律责任,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分论(自学),一、行政机关的教育法律责任,二、学校的教育法律责任,三、教师的教育法律责任,四、学生的教育法律责任,五、社会的教育法律责任,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内容和种类,(,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什么是责任,分内应该做的事,未做应该做的事或做了不该做的事而承担的否定性后果,什么是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的分内事即义务,未尽义务或做了法所禁止的事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学上称之为第一性义务,法学上称之为第二性义务即狭义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法行为而 必须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违法行为,研究法律责任的意义,(一)具体的法律意义:在于恢复被违法行为破坏或阻滞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二)直接的社会意义:在于惩罚违法者本人,同时教育社会上的一般人。,(三)根本的社会意义:保卫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请根据法律责任的概念推导出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法行为而 必须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的特征,1,、责任的法律规定性,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3,、归则的特定性,4,、责任的专权追究性,(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内容,1,、,制裁,:制裁即是惩罚,是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制裁的作用主要是预防和矫正。,2,、,补救,:是责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停止继续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并通过一定方式的作为来弥补造成的损害。,3,、强制:是指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强制是使违法者承担责任的最后手段。,(1),对人身的制裁,(2),限制行为能力,(3),剥夺财产,(4),申诫罚,(1),财产上的补救 主要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赔偿金、赔偿损失等。,(2),精神补救 主要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3),对违法行为的否定 主要指停止侵害、纠正不当、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权益等。,(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制裁。,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制裁。,你能分析出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吗?,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虽然都是行政制裁措施,但两者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1,、作出行政制裁措施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作出的。,2,、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处罚的处罚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行政处分的处分对象只能是,个人,。,3,、制裁主体与制裁对象间的关系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是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的,所属人员,,故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对象与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间并,没有,这种关系,行政处罚对象,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故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根据,1998,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0,种:,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撤消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 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撤消教师资格; 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共有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谦等。,以上方式,可以分别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和刑法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我国教育法对教育刑事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教育法,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7,条的规定,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等,且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6,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违反此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教师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3,)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5,)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什么是情节,情节是指法律规定或认可的,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并直接影响到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的主客观情况的总和。,情节主要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程度、方式、目的、动机、态度等要素,这些要素能反映行为人与后果有直接联系的主观恶性,同时也能反映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害程度。,我国刑罚的,种类,主刑,附加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二、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责,(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1,损害事实的存在,2,损害行为违反了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归责”知识链接,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归责原则: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所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一)过错责任原则,(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举证责任:倒置,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该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的四种情况,1,、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不问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就要承担民事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所谓高度危险作业,即:“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依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故意为高危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3,、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体现。,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致人损害等。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刑法中规定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一种情形。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采取紧急避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2,、“危险”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使上述合法权益受到威胁。,3,、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被告人郑某,男,,48,岁,某海轮船长。,1998,年,11,月,郑的船由南美载货回国,途经公海时收到台风紧急预报,。由于船远离陆地,不可能进港;而在原地抛锚或者继续前行、返航均不能避免台风的袭击。郑为减轻船的负荷,以免船毁人亡,即命令船员将所载货物的,10%,(价值,10,余万元人民币)抛入大海。然后继续前行。,10,小时后,台风突然转向,该船未遭到台风袭击。,请判断郑的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一农村女干部李某经常下乡办事,一天夜晚,她骑着自行车到了一山谷,突然有一男子抢劫她,并抢她的自行车,而在她的单车上有一打气筒,这个女干部就跟那抢匪商量让他把打气筒留下,.,于是,其男子弯下腰去检查时,这位女干部趁机用打气筒打晕了抢匪,.,女干部慌忙之下骑着自行车跑到一农户家,家里只有一老太婆和她的女儿,.,女干部详细叙述了她的遭遇,.,并留在了她家里住一晚上,.,半夜其男子回到家中,看见刚自己劫持的那自行车,感到奇怪,并问其母亲,.,男子的母亲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她儿子,.,说女干部明天将去报案,.,男子害怕,想杀人灭口,.,男子从母亲那得到了女干部跟他妹妹睡同一房子,于是问清了她们是怎么睡的,.,此时,女干部听到了男子和他母亲的对话,得知自己将有生命危险,.,情急之下,女干部想了一方法,将自己与那同睡的女孩调换了一下位置,.,结果男子把自己的妹妹砍死了,.,第二天,女干部报警了,.,紧急避险,不适用人群,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二)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及,归责,形式,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与校长,4,教师,5,学生,6,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7,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消违法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其中,赔偿是行政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形式之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学校,承担的制裁性教育法律责任主要有:通报批评、整顿,(,含领导班子的整顿,),、勒令停办停招、取缔,取消学校发放毕业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资格,宣布考试无效或取消举办考试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等。,学校校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可依违法的性质和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民事乃至刑事处罚。,教师,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解聘、赔偿损失、刑事制裁等。,学生,承担教育法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主要是纪律处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1,)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学生,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16,周岁以上的学生,其行为违反刑法构成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学生由于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学。,学生父母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和刑法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学生因其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 用的刑罚。,(,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2,)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3,)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从事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4,)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有劳动能力应当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附加刑,(,1,)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不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用财产。,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分论,一、行政机关的教育法律责任,二、学校的教育法律责任,三、教师的教育法律责任,四、学生的教育法律责任,五、社会的教育法律责任(自学),以案说法,1,:教师当众读短信高二女生跳楼身亡,【,案情简介,】,2009,年,11,月,6,日,10,时,20,分,呼和,浩特铁路一中高二,225,班的数学课上,,一名男生的手机响了,班主任王老师,径直走向该男生,将他的手机没收,,并在课堂上将手机里的短信内容读出:,“中午放学一起走不?”接着,王老师,又将该男生手机中的另一条短信的部,死亡现场, 席嘉欣的身旁有一本书,巴黎没有摩天轮,,上面沾满了血渍。,分内容当众读出。随后,王老师叫起了女生席嘉欣,对她近期的学习状态进行了点评。当天上午第四节体育课,席嘉欣没有去上,一直在哭,。此后直到跳楼事件发生,她再没去学校上课。,11,月,9,日,6,时许,席嘉欣割腕后从其所住的宿舍六楼跳下身亡,席嘉欣生活在一个低保家庭,,5,岁时父母离异后,她和父亲、奶奶一起生活。出事前的,11,月,8,日晚,席嘉欣的同学给她送了生日礼物和蛋糕,她很高兴,在蜡烛前默默许了愿,然后和奶奶、爸爸一起分吃了蛋糕。临睡前,还送给奶奶一个玩具熊。,“,11,月,9,日,4,时,45,分,欣欣起床了,我说还早,她就又睡下。我每天都看着欣欣上学,可是那天却没有起来。起床后我发现欣欣的书包还在沙发上,感觉不对劲,我就赶紧给她的班主任打电话,班主任说没去上学。等我出门,公安人员已经来了,通知我孙女已经跳楼了,”,回想起当时的情形,郝有兰痛不欲生。 在死亡现场,席嘉欣的身旁有一本书,巴黎没有摩天轮,,上面沾满了血渍。事发后,她的奶奶找到了她分别写给奶奶、姑姑及同班,4,名同学,3,份遗书。,在堆满书的写字台上另一本彩色信纸上,还有她留下的一段遗言,这些话是写给王老师的:“王老师,您为什么偏要这么做,我恨您。一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是有限的。您对我有偏见,我知道,可也不至于这样吧,别人的隐私权您无权干涉,”“,王老师,我恨您,老师为什么逼我,都结束了”。,这些话让家人震惊不已。他们从席嘉欣的好友处了解到王教师在课上读短信的情况,她的奶奶说,在课上给别人发短信肯定不对,但老师这样的做法十分不妥。孙女的自尊心很强,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受到这样的打击,肯定难以承受。老师的话给她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使孩子最终走上绝路,校方应对此事负主要责任。,但对在课上念出短信内容一事,班主任王老师却不承认:“我只提到了短信内容里的几个字,并没有当众念出短信内容,也没有提到任何名字。自杀的女生这次月考成绩排在班级第五名,她曾找过我希望调座位,我当时就答应了她。每次她上讲台做题,只要是答对了,我都当着全班学生的面表扬她。其实,我在她身上倾注了很多关,看着孙女的照片,奶奶郝有兰失声痛哭,席嘉欣的姑姑哭诉侄女生前事,想一想 练一练,试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教师当众读短信 高二女生跳楼身亡,主体分析,多选题: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1,、教育行政部门,2,、学校,3,、班主任王教师,4,、席嘉欣(及其亲属),5,、与席嘉欣互发短信的男生,参考答案:,1,、教育行政部门:不是,本案中未涉及到教育行政部门侵权问题。,2,、学校:是,学校对本案负有一定责任。,3,、班主任王教师:是,王教师为主要涉案人之一。,4,、席嘉欣(及其亲属):是,席嘉欣(及其亲属)为本案的主要受害者。,5,、与席嘉欣互发短信的男生:不是,教师当众读短信 高二女生跳楼身亡,法理分析,本案是一起因教师课上没收学生手机、当众读短信而导致的学生自杀事件,当事人违反了,宪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权。,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王教师面对违纪的学生,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当堂没收学生手机,查看并当众读出其中的部分内容,属于变相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权,课后也未能及时与学生交流;席嘉欣因此未来上学后,也未能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未能很好地履行教师应尽的义务。,教师当众读短信 高二女生跳楼身亡,责任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本案中,王老师的上述行为对席嘉欣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是其自杀的直接导火索,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可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免去其班主任职务等。,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王老师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故应由其所在的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后,学校可根据王老师的过错和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教师当众读短信 高二女生跳楼身亡,启示分析,由本案所引发的一些思考: (,1,)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及时了解学生在这个特殊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并加以正确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和隐私。 (,2,)教师应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及时发现学生的思想波动,加强与学生及其家庭的沟通,解除其不良心理隐患,杜绝变相体罚行为。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育职责的同时,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权,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师的错误做法和过激行为。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和生命教育,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4,)学生应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并应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与教师交流和沟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批评意见;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珍惜生命。,以案说法,2,:朔州二中高中生课上持刀杀死教师案,【,案情简介,】,2008,年,10,月,4,日,19,时的晚自习,是朔州市,第二中学高一开学的第一节课。高一,0816,班班,主任郝旭东早早就来到了教室。这是他参加工,作的第一个月,此前,他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了这所民办学校的教师岗位。,19,时,30,分左右,郝老师向班长询问班费收缴情况,当被告知有李明时,他抬起目光望向李明。此时,李明正在座位上悠闲地抽着烟,烟盒放在桌子上。郝老师轻轻走到他面前,从他手中拿走了烟蒂,把烟盒交给班长保管。随后,他继续来回走动着巡视左右。,19,时,44,分,当郝老师走到李明座位旁时,李明突然站起来,手中拿着一把弹簧刀,猛地刺向郝老师的腹部。郝老师忍着剧痛,捂着流血的肚子向讲台方向退去,但李明却没有就此罢手,他追上前去,一把搂住正挣扎着向前移动的郝老师的脖子,右手持刀再次向他刺去,直到郝老师倒在血泊中,。在送往医院途中,郝老师,23,岁的年轻生命凄然逝去。,警方在李明的书包里,找到了两把弹簧刀和,一把砍刀,还在他的宿舍里找到了一页“死亡笔,记”,上面写道:“我已对生活失去了信心,我活,着像一个死人,世界是黑暗的,我只是一个毫不,起眼的细胞。” “不光是老师,父母也不尊重,我,同学也是,他们歧视我,我也不会去尊重,他们,我的心灵渐渐扭曲。我采用了这种最极,(,端,),的方法。我不会去后悔,从我这个想法一出,我就知道我选择了一条不归路,一条通向死亡的道路,我希望用这种方式可以唤醒人们对学生的态度,认识社会,认识国家,认识到老师的混蛋,让教育业可以改变。”与此同时,他还发泄出对初中教他的两位老师的不满,声称“做鬼”也要杀死他们。这个自称是“倒数第一、差生、坏学生,一块臭肉坏了一锅汤”,并自认为“我的人生毁在了老师手上”的学生,最终选择了“杀老师”这样的极端举动,亲手把自己的人生置于万劫不复的深渊。 案发后,朔州二中的师生们反应强烈,纷纷表达对郝老师的哀悼。虽在朔州二中任教不到一个月,但郝老师给他的同事和学生们留下了很好的印象:“郝老师是,0816,公认的好老师,为人和蔼,刚带学生不到一个月就赢得了学生们的热爱,同事们也都十分喜欢这个有礼貌的、平易近人的年轻人。”“我们的郝老师是我所见过最好的、最棒的!”,据悉,郝旭东的家境十分贫寒,但他学,习非常刻苦,才华横溢,初中时是全班唯一一,个考上重点中学忻州一中的,高二时已经完成,了一部长篇小说。大四时,他同时考取了西南,大学物理学和北京电影学院导演系的函授研究,生。就学期间创作了十余部影视、话剧剧本及,十余部中长篇小说和词曲、散文及童话作品,,还办了一个学习辅导网。“爱在天堂”是他博客,文章的一个分类,他以,梦想的力量,为题登,载了,21,篇短文,介绍加拿大,6,岁男孩瑞恩为给非洲孩子修一口井而筹款的故事;在另一分类文章“友谊手拉手”中,他发起成立了“爱心行动组织”,创建了关于农村教育和儿童发展机构“我的梦想基金会”,并亲自设计了会徽,制定了章程,旨在促进和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图书室建设和发展,。但令人痛惜的是,一个少年的疯狂之举让他所有的梦想中途折翼,。,2009,年,1,月,12,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轰动全国的学生弑师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李明之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海子夫妇(被害人父母)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34990.1,元。针对这一判决,双方均已提起上诉。,想一想 练一练,试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朔州二中高中生课上持刀杀死教师案,主体分析,多选题: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1,、李明(及其家长),2,、郝旭东,3,、学校(朔州二中),4,、教育行政部门,参考答案:,1,、李明(及其家长):李明是本案的主犯,其家长也负有一定责任。,2,、郝旭东(及其家长):郝旭东本案的受害者。被害人郝旭东死亡,其权利由其家长代为行使。,3,、学校(朔州二中):为本案的主要涉案。,4,、教育行政部门:不是,本案中未涉及到教育行政部门侵权问题。,朔州二中高中生课上持刀杀死教师案,法理分析,本案是一起严重的、有预谋的弑师案,当事人违反了,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民法,、,刑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教师的人身权和,“,管理学生权,”,。 (,1,)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教师法,第四条、第七条分别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 本案中,学生李明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上课吸烟,破坏了教室的公共环境,对其他同学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为此,郝教师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教师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李明若对教师的批评有意见,应及时提出,而不应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直至杀害教师。其严重违反了,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不仅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权,也侵犯了教师的人身权。并触犯了刑律。,朔州二中高中生课上持刀杀死教师案,责任分析,(,1,),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分别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明蓄意杀害教师,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不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更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中,李明蓄意杀害郝老师,对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为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其尚未成年,应由其家长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由于弑师案发生在学校,教师的教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朔州二中高中生课上持刀杀死教师案,启示分析,由本案所引发的一些思考: (,1,)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尊敬教师,正确对待教师和家长的批评,培养积极向上、乐观豁达的人格,要热爱生活,珍惜生命。当对老师或学校有意见时,应加强彼此的交流与沟通,并通过适宜的途径提出,而不应蓄意报复,更不应残害教师。 (,2,)教师应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并潜心研究、分析现代学生的心理状况,不断增强与学生沟通、交流的技巧,及时发现并帮助解除不良心理隐患,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3,)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心理和法治教育,注重学生的人格培养,使其珍爱生命,尊重教师,德智体全面发展,确保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4,)家长应重视对子女的家庭教育,加强与子女的思想交流与沟通,及时发现并消除他们的心理危机,并为其创设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家庭环境,使其健康、快乐地成长。,2005,年,4,月,5,日,某中学初一(,6,)班女学生王燕与同学古某、黎某在课间玩。王燕手里拿着一块石头,古某拍了一下她的手,石头飞了出去打在黎某的头上。当晚黎某称头痛,被送至卫生院治疗。第二天上课时,该班班主任肖老师要求王燕、古某叫家长来协商处理黎某医疗费之事。王燕当时便称自己没有责任,不叫家长。肖老师便责骂王燕,并要其“滚出去,到别的班上”。当日下午只有古某的家长来了。晚自习时,肖老师又问王燕为什么没有叫家长来,并再次要求她明天叫来家长,王燕当面拒绝。肖老师听后很生气,再次责骂王燕并要其到别的班就读,同时指使同学把王燕的课桌凳搬至教师办公室。当时就有同学起哄嘲笑王燕。王燕被骂和遭嘲笑后,哭着离开教室。第二天,王燕的母亲来学校解决了黎某的医疗费问题。随后,王燕将自己的课桌搬走,离开学校辍学。在厦门务工的王燕之父听说此事后,向学校去信,要求学校将问题解决。学校即责令肖老师上门动员王燕返校并向其道歉。,5,月,18,日肖老师再次到王燕家,但王燕避而不见,再次劝学未果。肖老师将情况向学校汇报后,学校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5,月,30,日下午,王燕在家服农药自杀身亡,她在遗书中表达了自己对此事的心里感受以及对肖老师的怨恨。,请结合所教育法学知识,回答以下问题:,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一、行政机关的教育法律责任,(一)分类,依据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可分两类 :,行政机关的教育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法律责任,责任承担方式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罢免等,如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责任承担方式有:通报批评、撤销违法决定、履行职务、纠正不法、行政赔偿等。,以上两类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承担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违法都是人为的,因此在行政机关承担责任、接受制裁后,行政机关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应负的法律责任,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三种情况,1,、教育经费核拨、使用不当的法律责任,2,、乱收费的法律责任,3,、在招生过程中的有关法律责任,教育经费核拨、使用不当的法律责任有两种情况:,(1),不按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预算法,及,教育法,的规定,公办学校的教育经费要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定额、及时地核拨,只要是没有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就是一种有害于社会的违法行为。,因此,,教育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是指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政及其管理制度,利用工作或职务上的便利,使,教育经费,全部或部分归个人或集体所有,或归 个人或集体进行其他活动。,既包括预算内的经费,也包括预算外的经费,例如社会集资、群众捐资、学生缴纳的学杂费等,。,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违法主体有哪些?,国家审计署对全国,54,个县的,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调查结果表明:,54,个县中,有,46,个县的中小学校和教育、财政部门共挤占挪用公用、校舍维修改造等专项经费,1.15,亿元。,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教育法,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断违法行为人应承担行政责任还是承担刑事责任,应考虑哪些情节?,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数额的大小和其他情节,如退还情况、后果情况、认错,(,罪,),情况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克扣教育经费归个人占有或集体私分是贪污行为;挪用教育经费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也以贪污论处。这两种情况,违法行为人不仅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乱收费的法律责任,合法的收费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收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二是收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三是收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程序。,行政机关乱收费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收费项目、标准、或程序的规定,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我国,教育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招生过程中的有关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招生中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招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行歪曲事实、掩盖真相、以假乱真等手段,招收不该录取的考生或不招应该录取的考生,并从中获得好处。,教育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彻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学校的教育法律责任,(一),学校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种类,1,、含义,学校教育法律责任是指学校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2,、种类,(,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二)学校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学校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通报批评、整顿(含领导班子的整顿),勒令停办、停招、取缔,取消学校发放毕业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资格,宣布考试无效或取消举办考试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等。,学校校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依据违法的性质和程度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三)学校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法律责任的认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认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1,)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2,)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3,)国家规定举办学校的法律责任,(,4,)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责任,(,5,)违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的法律责任,(,6,)学校违法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7,)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8,)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学校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经手、管理教育经费的人员,具有上述行为,则根据具体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1,)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教育经费。,(,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学校的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属于犯罪行为,按玩忽职守罪论处,由人民法院对其追求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情形。,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的法律责任,非法举办学校行为主要有:,(,1,)不经批准或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教育机构,并且经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愈期不予改正的;,(,2,)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弄虚作假,骗取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的;,(,3,)实施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行为。,属上述行为(,1,)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举办的学校予以撤销;,属于上述行为(,2,)的,由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上述行为(,3,)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行政机关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责任,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指未经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机构的批准或授权,擅自举办各种国家教育考试,或设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点,或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范围的考试项目,或虽经批准有承办资格,但在考试的种类设置与内容上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对上述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下列责任:,(,1,)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2,)对有违法所得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的法律责任,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主要情形有,(,1,)不具有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资格而发放学业证书、学位证书;,(,2,)在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3,)伪造、编造、买卖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教育者和其他人员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5,)滥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从中牟利。,上述行为,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理:,(,1,)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2,)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没收违法所得。,(,3,)对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学校违法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有关收费事宜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收费的减免等方面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超过收费标准,非法或不合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上述行为应承担的责任: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主管、直接从事和参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统一招生工作人员,违反招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达到使考生或其他人员被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招收录取等个人目的,故意采取隐瞒、虚构、篡改、毁灭、泄露、提示、协助考生作弊等手段,在招生考试、考核、体检、保送生推荐等各个环节上实施歪曲事实、掩盖真象、以假乱真等枉法渎职行为,使不应该被招收录取的考生及其他人员被招收录取,或使符合招收录取条件的考生及其他人员未被招收录取的均属徇私舞弊。 根据其情节及后果轻重,决定适用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分别给予以下处理:,(,1,)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人员,(,2,)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由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法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考试活动中欺骗、蒙混行为,或者指使、纵容、授意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试纪律混乱的行为。,上述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是:,(,1,)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2,)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认定,(,1,)因工作失职未能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或未能如期达到规定办学条件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未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学生辍学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的程度,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校舍、场地;对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5,)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6,),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行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1,)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教师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报复陷害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当地政府拖欠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3,)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教师的教育法律责任,(一)教师的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教师的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理解,:1,教师的教育法律责任是在教师进行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2,教师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是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3,教师的教育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二)教师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条件,1.,教师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即其行为具有特定违法性;,2,有侵害受教育者,(,学生,),接受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其他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事实;,3,教师具有主观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教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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