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十二章 民事执行主体,第一节 民事执行主体概述,第二节 民事执行机构,第三节 民事执行当事人,1,第一节 民事执行主体概述,一、民事执行主体的概念,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能够引起民事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组织或个人,就是民事执行主体。,返回,2,二、民事执行主体的范围,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与人。其中诉讼参与人包括协助执行人、执行见证人、执行担保人和利害关系人。,1.协助执行人。,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民事执行机构的要求,协同、辅助民事执行机构采取民事执行行为,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组织或者个人。,2.执行见证人。,指根据民事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通知,亲赴执行现场,观察和证实民事执行机构及其人员实施执行的人员。执行见证人的作用主要是三个方面:证明执行的过程;监督民事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执行行为;使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执行行为产生公示效力。,3.执行担保人。,指根据法律规定,以自己的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经债权人同意和民事执行机构批准,从而使民事执行程序暂时停止的除债务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4.利害关系人。,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除执行当事人之外的,与执行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3,第二节 民事执行机构,一、民事执行机构的概念与特征,依法行使民事执行权、办理民事执行事务的专门职能组织,称为民事执行机构/民事执行机关。,民事执行机构的基本特征有:,法定性。,民事执行机构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设立的,其设定程序及职能、职责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专门性。,民事执行机构的职能、职责与其他国家机关的职能、职责之间存在重大区别。,4,二、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在我国,民事执行机构设在人民法院。我国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称为,执行庭或者执行局,,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称为,执行工作办公室。,民事执行机构通常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组成。执行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5,三、民事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的关系,从权力基础、职能职责、人员构成等方面来看,民事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存在重大的区别。人民法院内部将民事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分开设立并明确其职能分工,有利于从体制上确保提高执行与审判的效率,实现程序与实体公正。当前,我国立法已经将“审执分立”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了下来,并在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返回,6,四、民事执行机构的职能与职责,(一)地方各级民事执行机构的职能与职责,地方各级民事执行机构的职能与职责包括三个方面:,执行命令、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判。,具体来说,地方各级民事执行机构的职能与职责包括:,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不予执行的情形进行审查、裁定;,对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对变更或追加执行债务人进行审查、裁定;,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裁定;,对第三人对到期债权的异议进行审查、裁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对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其他应由执行机构办理的事项。,7,(二)上级民事执行机构的职能与职责,上级民事执行机构除了具有执行命令、执行实施、执行裁判等职能与职责之外,还具有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指导的职能与职责。,1.执行监督。,即上级民事执行机构有权对下级民事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察看与督促,以确保下级民事执行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合法地实施民事执行。,2.执行协调。,主要表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执行机构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民事执行机构,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民事执行机构协调处理。,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民事执行机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3.执行指导。,8,第三节 民事执行当事人,一、民事执行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执行当事人,简称执行当事人,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履行义务并受民事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约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事执行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执行程序;参加民事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主张权利或者履行义务;受民事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约束。,二、民事执行当事人的称谓,“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9,三、民事执行当事人的确定,(一)确定执行当事人的一般方法,一般来说,执行当事人是依执行根据的内容确定的。执行根据确定的权利人就是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根据确定的义务人就是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从实质上看,确定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为依据。,只有具有给付请求权的一方,才能成为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只有具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才能成为执行程序中的被申请执行人。,10,(二)确定执行当事人的特殊方法,原则上,只有执行根据明确指出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才能成为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但是,执行根据的效力存在扩张性,,即对一定范围内的非明确指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拘束力。,利害关系人因执行根据效力的扩张而承受执行当事人的地位,享有执行根据确定的权利或者承担执行根据确定的义务,在理论上称为执行承担。,执行承担是确定执行当事人的另一种方法。因执行承担而成为执行当事人的,在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称为执行当事人的变更或追加。,11,1.申请执行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是由于权利主体的变更而形成的。,(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申请执行而成为申请执行人。但是,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不会发生申请执行人变更的情形。,(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合并、分立,继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执行而成为申请执行人。,12,2.被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或追加。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而由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就是被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或追加。,(1)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应当执行其遗产。遗产已被继承的,执行机构可以裁定变更被申请执行人,由遗产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2)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执行机构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申请执行人。,(3)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对该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公民为被申请执行人。(见P368),被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或追加,必须严格依法进行。,13,四、执行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程序义务,(一)民事执行当事人的程序权利,1.执行请求权/申请执行权。,2.执行抗辩权。,指被申请执行人对抗、辩驳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反对民事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的权利。,3.申请回避权。,对于执行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执行机构必须依法、及时作出裁定。执行当事人的申请有理由的,应当裁定准予申请,并及时更换执行人员;当事人的申请没有理由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4.执行和解权。,5.执行异议权。,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当事人认为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返回,14,(二)民事执行当事人的程序义务,1.依法行使权利。,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期限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2.遵守执行秩序。,服从执行法官或者执行官的指挥,不得实施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3.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容忍民事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民事执行机构的要求履行义务,并容忍民事执行机构对其采取的强制性的执行措施。,4.被申请执行人应当报告财产状况。,15,拓海公司系私营独资企业,因欠债被诉诸法院,后被判令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拓海公司仍未还债。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该公司无偿还能力。在下列后续措施中何种是正确的?(2003年卷三第23题),A.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B.裁定终结执行,C.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D.裁定执行该公司投资人的其他财产,【答案】D。,16,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