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实务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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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务操作培训,主讲人:李 勇,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一、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6大项目。,二、社会保险是主体,面向劳动者,由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社会救济面向贫困者。社会福利面向全体居民。优抚安置面向军人及军烈属。,社会保险的定义及特点,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在公民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以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5项。,特点:具有强制性、预防性、补偿性、福利性、共济性、责任分担等特点。,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推进情况,1984年1月,在部分职工中试行养老保险。,1990年1月,实行职工生育保险。,1998年7月,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2005年10月,实施,“,五费合征,”,。,2008年1月,实施杭州市养老保障办法,基本建立起全方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养老保险扩面成效显著,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目前市区参保缴费人数已达152万人,离退休人员35万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对象,杭州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杭州市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业户籍人员可选择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单位部分,: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间确定。,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至300%间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调整为18%。,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雇主缴纳10%。,征地农转非,“,双低,”,养老保险,1、范围、对象,2003年6月11日后, 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2、缴费基数、比例及缴费办法,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16%。一次性缴清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象,1、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2、杭州市区城镇自由职业者;,3、杭州市区农业户籍人员;,4、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从业人员;,5、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6、网上创业人员及其雇工。,个体劳动者参保程序,1、自由职业者,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困难证等材料办理参保资格审核;,持杭州市个体劳动者参保资格核定联系单、本人身份证到杭州银行办理代扣缴手续。,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流程,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困难家庭或残疾人员的参保优惠政策,杭州市二级以上残疾证、困难、低保家庭救助证年检后,参保人员持证可就近前往各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免缴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管站办理申请手续。外地户籍个体参保人员携带以上材料前往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申请。,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从事特殊工种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区劳动保障局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2、缴费满规定年限。,1998 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的,“,新人,”,,缴费满15 年;,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的,“,中人,”, 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 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 年的。,3、病退,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未间断缴费且满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可退休;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可办理退职。,基本养老金的组成,一、新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二、中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新人相同,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1.4%,参保中断对养老金水平的影响,中断缴费将直接降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中断时间越长降低幅度越大。,如参保人员历年按平均水平参保缴费,未发生中断,2009年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30年,月基本养老金约为1430元,如其在2005年后中断缴费一年,则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约降低30元,如中断二年将降低60元左右。,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29日6月30日相继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3个配套文件。,社会保险法宣讲,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 。,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三、社会保险法几大亮点,亮点之一: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亮点之二:解决了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亮点之三:健全了养老保险待遇遗属抚恤和病残津贴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亮点之四:规定了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转移办法,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亮点之五:加强了对低收入者和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亮点之六:建立了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亮点之七:扩大了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亮点之八:加强了对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保障,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即“全职太太”也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障。,亮点之九:建立了社保强制划拨制度,四、社会保险法主要内容,(一)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二)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三)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具体是:,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本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第二,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本法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三,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四)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分别概括地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和享受条件,并总结实践经验有所发展。,(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第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国务院只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待遇给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考虑到这个实际,本法没有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作更为具体的规定。,(三)工伤保险待遇,第一,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第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第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四)失业保险待遇,第一,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第二,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五)生育保险待遇,在总结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一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三是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五)社会保险法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第一,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为了保证社会保险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社会保险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二,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第四,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包括以下措施:,一是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二是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三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六)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第一,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第二,明确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方向。,(七)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第一,确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制。包括:,一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原则。本法规定,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的经费保障。本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三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主要是: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核定、按照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二,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是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没有完善的信息系统支撑,对参保人员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因此,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作了原则规定。,(八)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是各方面的共识。社会保险法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九)违反社会保险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三,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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