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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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概念: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法律规定:刑诉法第,139,条:侦查机关只能扣押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物和文件,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和文件,不得扣押。,2,查封、扣押程序:,1.,扣押必须由侦查机关或其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执行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2.,侦查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扣押手续。,3.,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邮件(含电子邮件)、电报时应报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然后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4.,扣押物证、书证后的妥善保管和处理。,3,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是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而依法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机关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必要时予以冻结的一种侦查活动。,4,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应注意的问题:,1.,查询、冻结应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2.,查询、冻结只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3.,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4.,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每次续期也不得超过,6,个月。,5,.,冻结后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处理,()返还被害人,(法院裁定),()上缴国库,(法院裁判生效后),()解除冻结,6,鉴定:,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活动。,需要注意的点:,1.,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此条款以及被删除),2.,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的,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也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由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7,.,鉴定人回避制,.,鉴定人个人负责制,第,145,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8,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活动。,现行及新刑事诉讼法,对辨认本身没有规定,公安部,规定,和最高检,规则,有相应的规定。,9,辨认的程序要求:,1.,辨认应由侦查人员主持进行;其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经侦查机关或其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2.,组织辨认前,侦查人员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4.,辨认时,侦查人员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并且不得给予辨认人以任何暗示。,5.,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10,通缉:,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11,通缉的对象:,(,1,)已批准或决定逮捕而在逃和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2,)已决定拘留而在逃的重大嫌疑分子;,(,3,)从被羁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4,)在讯问或者在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此外,对于越狱逃跑的被告人或者罪犯,也可以通缉。,12,通缉的程序:,1.,决定通缉。由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通缉。,2.,制作通缉令。,3.,发布通缉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4.,撤消通缉令。,13,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新增条文),第,148,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14,第,149,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第,150,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15,第,151,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16,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所获证据的采用:,第,152,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17,第三节 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国际标准,:,一切个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中国,79,年刑事诉讼法:律师不能介入侦查,中国,96,年刑事诉讼法: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但不是辩护人,中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的辩护人,18,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19,第四节 侦查终结,侦查终结的概念:,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侦查终结是侦查程序的最后一项工作,也是侦查程序的一个必经阶段。,20,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1.,犯罪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4.,法律手续完备,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1,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程序:,根据刑诉法第,160,条的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刑诉法第,15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2,侦查羁押期限:,所谓侦查羁押期限,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逮捕羁押期限。如果侦查机关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1.,一般羁押期限。刑诉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23,2.,延长羁押期限:,(,1,)第,154,条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第,15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24,(,3,)第,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一般案件,2,个月,延长,1,个月,再延长,2,个月,再次延长,2,个月,25,3.,重新计算羁押期限:,(,1,)刑诉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刑诉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4.,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第,14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包括侦查羁押期限),26,侦查终结时对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第,159,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160,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27,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特别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基本相同。,特别注意以下两点:,1.,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决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只能交由公安机关执行。,28,2.,自侦案件批准逮捕时间的延长,(14,17),第,165,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3,(,3+4) +7 14,29,3.,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及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理解:人民检察院内部的机构设置,检察院内部的,侦查部门,检察院内部,审查起诉部门,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起诉或不起诉,撤销案件,30,第六节 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概念: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性质:本质上是原有侦查工作的继续,仍属于侦查工作的范畴。,31,不同诉讼阶段的补充侦查:,1,、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诉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32,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诉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33,3,、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诉法第,198,条和,199,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34,补充侦查的方式:,1.,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将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5,2.,自行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既可以是原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第十八章 起诉,起诉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程序。,侦查,起诉,审判,刑事起诉的意义,:,1.,发动刑事审判;,2.,限制法院审判的范围:,第二节 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第,167,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审查起诉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3.,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4.,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一旦发现有遗漏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6.,是否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9.,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0.,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审查的步骤和方法:,1.,审阅案卷材料,2.,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3.,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4.,应当,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书面意见必须附卷),5.,补充侦查,第,171,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审查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之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第三节 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概念:,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活动。,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条件:(刑诉法第,172,条),1.,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2.,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的,不能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检察院起诉案件材料的移送:,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普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012,年刑事诉讼法:起诉时必须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第四节 不起诉,不起诉的概念:,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时,人民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处理方式 。,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它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是指根据刑诉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的不起诉。,条件,:(,1,),犯罪情节轻微;(,2,)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这两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证据不足不起诉:,刑诉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条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后依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俱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不起诉人的财物在侦查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解除。,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不服:,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 人民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不服:,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不服:,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作出该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第五节 自诉案件,自诉、自诉案件的概念:,自诉是相对于公诉而言的,它是指法律规定的享有自诉权的个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自诉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死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即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提起自诉的条件:,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自诉人享有自诉权;,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61,第十九章 第一审程序,第一节 概述,审判的概念,审判就是原告、被告或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进行辩论,法官站在第三者的地位上,基于国家权力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62,审判的要素,:,1.,双方之间客观上存在冲突或纠纷;,2.,利益主张不同的冲突双方把这一争执交由非冲突的、具有权威性的第三者处理;,3.,在,“,两造具备,”,,第三者居间的,“,三方组合,”,格局中,按一定程序解决该纠纷;,4.,对冲突或行为的处理,第三者有最终的决定权。,63,刑事审判的概念及类型:,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判处何种刑罚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刑事审判,公诉案件的审判,自诉案件的审判,附带民诉的审判,一审程序的审判,二审程序的审判,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64,刑事审判的任务:,从根本意义上讲,我国刑事审判的任务在于行使国家刑罚权。,1.,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2.,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3.,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的法制教育作用,扩大办案效益。,65,第一审程序的概念:,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它可以分为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或者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一审简易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程序,处于基础性地位。,66,第二节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庭前审查,法庭审判,庭前准备,延期、中止审理,评议和宣判,67,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68,审查的内容和方法:,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内容包括:,(,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身份及犯罪事实是否明确;,(,3,)起诉书上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被告人财物的查封情况;是否列明被害人的身份信息,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69,(,4,)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5,)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证据材料;,(,6,)有无,刑事诉讼法,15,条第,(2),至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70,审查后的处理:,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2.,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决定开庭审判。(宣告无罪后根据新的事实和证据重新起诉以及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开庭条件的),3.,裁定终止审理或者不予受理:对于符合刑诉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情形;,或者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71,开庭审判前的准备:,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人员。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和辩护人;以及告知委托辩护人,符合条件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人。,72,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入、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73,6.,庭前会议,第,182,条第,2,款: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74,法庭审判的阶段:,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及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对法庭审判改革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强化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同时重视和保留法官主动调查、核实证据的职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75,法庭审判的第一个阶段:开庭,开庭前人民法院书记员应当依次做好下列工作:,(,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辩护人到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76,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并核实身份。,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4.,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5.,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77,法庭审判的第二个阶段:法庭调查,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3.,讯问、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询问证人、鉴定人;,5.,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6.,调取新的证据。对于调取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7.,法庭调查核实证据。,78,法庭调查中证人、鉴定人出庭问题:,第,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79,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80,法庭审判的第三个阶段:法庭辩论,(,1,)公诉人发表公诉词,(,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词,(,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发表辩护词,(,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上述过程可以反复进行,至到双方意见阐述完毕、没有新的意见为止,不再发言。,81,法庭辩论的内容:,第,193,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82,法庭审判的第四个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刑诉法第,193,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1.,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2.,合议庭应当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3.,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83,法庭审判的第五个阶段:评议和宣判,1.,评议由审判长主持,,一律秘密进行。,评议时,如果有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则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评议结果:,(,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84,(,2,)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与法院认定罪名不一致的,应作出有罪判决。,(,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无罪。,(,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85,(,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或者是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8,)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86,2.,宣判: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1,)当庭宣判是在合议庭经过评议并作出决定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宣告判决结果。当庭宣判的,应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有关机关和个人。,(,2,)定期宣判是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并作出决定后,或者因案情疑难、复杂、重大,其难以作出决定,而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书的活动。,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87,与法庭审判有关的几个问题:,1.,审判笔录:签字(捺指纹)及法律意义,2.,法庭秩序:训诫、强行带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1000,元以下,,15,日以下,院长批),乃至追究刑事责任,3.,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四种情形,4.,公诉案件第一审期限: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四类,”,特别案件、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88,新增有关中止审理的规定:,第,200,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注意终止审理、中止审理、延期审理三者适用条件的区别,89,第三节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受理:,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与起诉条件相同。,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自诉条件的;,2.,证据不充分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90,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1.,对第一、二类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对第一、二类案件,法院进行调解。,对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3.,对自诉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4.,法院立案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调取。,91,5.,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6.,第一、二类自诉的被告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本案有关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第一、二类自诉案件。,92,第四节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对称,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意义:提高诉讼效率;保障人权,93,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208,条,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94,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20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95,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1.,仅设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中。,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3.,简易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3,年以上,必须组成合议庭(新增)。,4.,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新修改),5.,在期限和送达方式上比较灵活。,(20,天审结,)(新增:,3,年以上,延长至一个半月),6.,在庭审程序上大为简化;,但最后陈述保留。,7.,原则上一般应当采用当庭宣判形式。,96,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以被告人和辩护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为前提。,新增:第,211,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重新计算审理期限,97,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判决:,1.,解决实体问题,即罪与刑的问题,2.,分类: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3.,内容包括首部、事实、理由、结果、尾部五个部分,98,裁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适用范围:,(,1,)裁定适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主要指:,恢复诉讼期限、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撤消原判并发回重审、驳回公诉或自诉、核准死刑等。,(,2,)裁定适用于解决实体问题主要是指:减刑、假释、撤消缓刑、减免罚金等。,99,裁定与判决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只解决实体问题。而裁定除解决部分实体问题外,还解决程序性问题。,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适用于审判程序终结时,而裁定适用于整个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3.,适用的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而裁定可以适用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4.,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为,10,天,裁定为,5,天。,100,决定:,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效力,不能上诉或者抗诉。某些决定,如不起诉的决定、回避的决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和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复核。,另外,决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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