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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产品标识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2,一、产品质量的含义,产品质量:就是产品满足明确和隐含需求的能力的,特性,之总和。,特性包括: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时空性、安全性、经济性和美学性等。,包括:(,1,)产品的内在质量(,2,)产品的包装(,3,),产品的标识,(,4,)产品的售后服务。,3,(一)什么是产品标识,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4,1.,产品标识的构成,a.,图案,实现营销功能,体现组织的企业文化,b.,文字,清楚的标明产品,便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真实信息。,5,2.,产品标识包括的内容,标签,(,包括商标,),包装,产品使用说明,营销性说明,6,产品标识是产品的组成部分,产品标识是对消费者的明确承诺,产品标识是产品的“身份证”,产品标识是对产品质量的一种明示担保,产品标识是市场营销的工具,严格按规定标注是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义务,7,3,、产品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要求,(,1,)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所采用的产品标准;,(,2,)在产品说明书中表明产品所具有的质量内容;,(,3,)以产品的实物样品来表明产品所具有的质量内容;,(,4,)法律、行政法规所允许的其他表示方式,。,是衡量产品是否合格的法定要素,8,4,、产品标识是产品的“身份证”其功能,(,1,)区别于其他产品;,(,2,)质量承诺;,(,3,)产品的出处;,(,4,)产品的特征;,(,5,)安全使用警示。,9,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规定,(,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10,(,4,)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11,(,7,)对特殊包装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12,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药品法,标识标注规定,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条例,标注不当会引起产品质量纠纷,13,8,、存在问题,不规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故意误导,涉及到大量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例甚至还有刑事责任。,标识对生产者来讲是法定义务,14,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保证产品内在质量,P26,不存在不合理危险,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标、行标要求;,具备产品应有的使用性质;,符合明示承诺的产品质量担保。,2,、生产的产品依法标注产品标识;,P27,3,、特殊产品包装;,P28,4,、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P29-32,15,三、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进货检查验收的义务,2.,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3.,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符合法律要求的义务,4.,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义务,16,四、产品标识标注要求,(一)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1.,产品,应当有标识,,裸装食品、难以加施标识的产品,除外,;(,规定第,4,条,),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17,2.,标注的方式,: (规定第,5,条),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指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18,3.,标识使用文字、数字、字母的要求(规定第,6,条),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19,4.,标识应清晰、牢固、易于识别;(规定第,7,条),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模糊或者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别。,20,5.,使用的计量单位应是,法定计量单位,。(规定第,12,条),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6.,本办法与相关法、强制性标准的关系。(规定第,3,条),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21,7.,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怎么标(规定第,22,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a.,依据合同要求标注,b.,免除、部分免除标注,22,四、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具体要求,质量法,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1,、产品名称;,2,、,厂名、厂址;,3,、,合格证明;,4,、,执行标准编号;,5,、,规格、等级;,6,、,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7,、,警示说明、警示标志。,下面逐一介绍,23,(一)产品名称(规定第八条),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24,1.,产品名称是生产者,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a.,应使用,中文,b.,应,准确、清晰、不含糊不清、令人误解,25,2.,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3.,与产品的,标准一致,;,4.,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时,允许使用各地广为流传,通俗易懂,的名称,前提是不被用户、消费者,误解,;,5.,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26,(二)厂名、厂址(规定第,9,条),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暂条例,予以确定。,(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28,(,3,)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4,)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5,)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29,1.,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注;,2.,生产者地址是指其,所在地或主要驻所地,;,3.,用中文,应具体、明确、易于查询;,4.,进口产品标注,原产地,和代理商;,5.,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生产车间如何标注,/,联营、协作,按合同加工如何标注,/,委托加工等如何标注,30,(三)合格证明(第,10,条),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1.,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是指生产者或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等标识。,31,有三种形式 :,a,合格证书,b,合格标签,c,合格印章,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标注:,a.,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值的产品采用,合格证书,。(电视、计算机、汽车等),b.,日用消费品使用,合格标签,。(服装、鞋、食品等),c.,为方便标注,有些产品可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 上印刷“,合格,”二字。(化妆品、药品、保健品等),32,(四)标准编号,(规定第,11,条),第十一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标准编号的组成:,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标准发布的年号,国家标准编号,GBxxxxx-xxxx,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33,行业标准编号,: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年号,NY-,农业部,HG-,化工部,NY644-2002,饲料粉碎机安全技术要求,SB10018-2001,糖果分类,地方标准编号,:,DB14/,山西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北京,DB11/051-2002,三相异步电动机节能监测标准,企业标准编号,:企业标准代,-,企业代号,顺序号,-,年号,Q/XXX XXXX-XXXX,34,(五)规格、等级含量(,第,14,条,),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的要求。,35,1.,规格:同一品种或者同一型式的产品按尺寸、重量、功率或者其他有关参数划分的类别。(如服装、鞋、电器、电子元器件、基础件等等),2.,等级:是同一种产品按其质量水平的不同所划分的级别。(一级、二级、三级;,A,、,B,、,C,级;优、良、合格等),3.,数量:是指对需要将一定数量的产品进行包装、运输、销售,或者按一定数量包装销售的产品。(主要指低值、易耗的消费品,如大头针、钉书钉、香烟、火柴、药品中的丸药、片剂等等),36,4.,净含量:是指对重量在,50kg,以下或者容积在,50L,以下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在商品的销售包装上标明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定量包装的净含量: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定量包装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清晰的标注净含量。净含量有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37,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固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标注;,液体,/,半流体商品用体积,L,(升)、,mL,(毫升)或者质量,g,(克)、,kg,(千克)标注;,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标注外同时应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数标注固形物的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为温度,20,C,条件下的体积;,38,5.,产品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产品所含主要成分是组成产品的主要物质,这种物质的名称和含量是产品标识的主要内容,特别对药品、化学试剂、化肥、农药、饮料、调味品、食品都应标明此项内容。,仅要求标注产品的主要成分,而不要求标注有关配方用料、微量元素。,食品应标出经分析后得出的食品中所含的主要成分及含量的百分数,如含糖量、脂肪等。,39,(,六,),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规定第,15,条,),第十五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40,1.,限期使用的产品标识,限期使用的产品,其质量有一定的时效期限,超过期限产品就可能达不到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质量指标,就可能会失效、变质,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性能。(药品、食品、化工用品、生物制品以及部分日用工业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是生产者对产品标识所承担的义务。,41,2.,限期使用的产品标识内容包括:,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3.,限期使用的产品日期的标注,两种方式:,a.,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如“生产日期:,2005,年,2,月,5,日;安全使用期,6,个月”,b.,标注,失效日期,,如“失效日期:,2005,年,8,月,5,日”,*可选择其一进行标注,42,*不同的产品也有不同规定,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5.1.6,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规定标示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43,5.1.6.1.2,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用于保质期,“最好在,之前食用”;,“,之前食用最佳”;,“此日期前最佳,”,“,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日(天),,年,”,。,用于保存期,“,之前食用”;,“此日期前食用,”,;,“保存期(至),”,;,“保存期,个月,日(天),,年,”,。,5.1.6.2,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44,4.,日期的标注方法应符合,GB/T7408,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的规定。,如:,2004 01 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日期采用“,年、月、日,” 标注,年代号,一般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的小包装可标,2,位数字。,45,(七)警示说明、警示标志,/,包装(运输)标识、储运注意事项(,规定第,16,条,),第十六条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本条是关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标注规定。,46,质量法规定的其他标识,8,、,产品的产地,9,、,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47,(八)产品的产地(,规定第,18,条,),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8,1.,产品产地标注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也被称为产品的,原产地,、原产国,是指产品的最终的制作地、组装地、加工地。,有些产品表明产品的原材料来源,也表明了产品一定的,质量特征和质量信誉,。(如龙井茶叶、宜兴的紫砂制品等),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产地的作用不仅限于对产品质量的范畴,作用主要体现在海关征税和进出口配额等方面。,49,2.,产品的产地,不是法律,必须要求标注,的内容。,产品的产地不同于产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址。,特定情况下必须标注,:如,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时,被许可人使用他人商标,必须,标明产品产地。,50,3.,标注时应,真实,、,合法,,,不得伪造,。,a.,国内生产且在国内销售的的产品,其应以产品的最终的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作为产地。,b.,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执行。,c.,进口原材料加工出口的产品,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执行。,51,(九)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规定第,19,、,20,条,),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为证明产品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而设计、发布的一种专用质量标志。,两种,a.,安全认证,b.,合格认证,52,认证合格后经认证机构批准,产品的生产者可以在,认证合格的产品上,、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说明书或者出厂合格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不是必须标注,的但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标注,。,如国家强制认证,安全认证标志,(S),53,54,电磁兼(,EMC,),55,安全与电磁兼容(,S&EMC,),56,消 防(,F,),57,*,名优标志:,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注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58,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是指经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或者行政机关评选,对达到一定产品质量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生产者,允许其使用的证明产品质量水平良好的产品质量称号或者标志。,可在获得名优称号、名优标志的产品上、包装上、说明书上使用该称号、标志,,也可不使用,。,时效性,59,国家免检标志,标志简介:免检标志属于质量标志。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的免检标志呈圆形,正中位置为“免”字汉语拼音声母“,M”,的正、倒连接图形,上实下虚,意指免检产品的外在及内在质量都符合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这一中心图案上方,有“国家免检产品”的字样,显示了国家免检的权威性;图案左右,为标示免检有效期的起止年、月;图案下方,是呈弧形排列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9,字及其英文缩写“,CSBTS”,。免检标志基调为白色,外圆及中心图形为蓝色,字及字母为黑色。免检标志尺寸以标志外圆半径,R,为基础,以,R,的相应比例确定标志上其他各部位的尺寸。,60,61,名牌产品标志,62,能效标识,63,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绿色食品标志作为一种特定的产品质量的证明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64,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加施于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65,有机产品标志,66,有机食品标志,67,中国,I,环境标志,68,中国环保产品认证,69,中国,型环境标志,70,中国节能产品标志,71,其他法规定的标识,10,、,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11,、,安装、维护、使用说明,12,、,产品(商品)条码,72,(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规定,第,11,条,),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1,)生产许可证及其标注:,a.,应与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保持一致,;,b.,应在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上标注。(获证产品),(,2,)其他有关生产许可证的标注:,a.“MC”,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b.,药品的批准文号,73,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委托加工如何标注?,74,(十一)安装、维护、使用说明(,规定第,17,条,),第十七条,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本条是关于产品使用说明的规定。,1.,产品使用说明:是生产者采用文字、图示、表格等,为向用户、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和说明有关问题而作的陈述和表示。,包括:,使用说明书、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说明、说明性标签,三种。,75,(十二)产品(商品)条码(,规定第,21,条,),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产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相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76,1,、产品名称;,2,、,厂名、厂址;,3,、,合格证明;,4,、,执行标准编号;,5,、,规格、等级;,6,、,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7,、,警示说明、警示标志。,8,、,产品的产地,9,、,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10,、,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11,、,安装、维护、使用说明,12,、,产品(商品)条码,77,五,.,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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