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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解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实施了,21,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城市发展环境、规划编制环境、规划管理环境的逐步改变,原标准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应性。,第一部分 新版,标准,的修编背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1,、不能适应两规协调的技术要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协调的必要性已被广泛认可,但在技术层面两规协调面临的首要难题是用地划分标准的不统一。原国标更多地从,“,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的角度制定用地标准,导致非建设用地被长期排斥在城市用地控制体系之外,并最终导致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矛盾日益突出。,2,、不能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时代要求,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原国标所适用的法律基础。城乡统筹发展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今后城市规划所必需面对并予以贯彻实践的。由此原标准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方式难以适应今后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要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不能适应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属性要求,公共服务型政府必将成为今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规划作为体现政府职能的政策抓手也更应体现出规划所具有公共政策的属性。原国标对于城市用地的分类仅仅从用地性质和用途本身出发,而没有将政府的政策与城市用地之间建立起必要的联系,使得诸如保障性住房、其他,建设用地,等具有调控要求的政策难以与用地空间建立联系,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策的执行力,也为行政寻租预留了可能。,4,、不能适应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严控要求,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是国家针对日趋紧张的用地矛盾所提出的新要求,原国标在此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漏洞,已经不能适应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严控要求。如将村镇建设用地归入水域及其他用地之中,不参与建设用地汇总的划分方法不利于遏制村镇建设土地浪费的现象。,为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落实,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对新时期城市发展应,“,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要求,对原标准作出修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第二部分 新版,标准,的重大变化,新标准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一、主要技术要点,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分为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大类,城乡用地市,(,县、镇)域全覆盖通盘考虑,统筹城乡发展。,将为区域服务的区域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用地从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剥离,纳入城乡用地分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将政府必须控制以满足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类,将市场调节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类。,按照政府与市场要求调整部分地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按照气候、地域、城市规模等要素调整完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二、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1,、加强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的衔接,并充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2,、加强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的衔接,,“,公共绿地,”,改为,“,公园绿地,”,,将娱乐用地中的游乐用地定义为,“,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3,、人均居住用地标准加强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分为,、,、,、,以及,、,、,两类,气候区,,推导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4,、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加强与,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5,、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标准加强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衔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三、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了原国标采用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分类体系,采用,“,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二部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主要体现城乡统筹的原则,同时满足市(县、镇)域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两个不同空间层面土地使用的现状调查、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建设管理等工作的共同需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调整分类体系的基本原则:,1,、支撑新颁布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协调多层次规划;,2,、满足城乡规划调查、规划要求的同时,兼顾规划管理的需求;,3,、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结合市场的力量发挥调控作用,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4,、加强与现有多种分类规范(包括土地现状用地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城市绿地分类、居住区规划分类、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等)的协调;,5,、对现有分类标准继承的同时调整发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本分类体系的特点:,(,1,)空间覆盖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清楚;,(,2,)系统层次清晰,与城乡规划体系对接明确;,(,3,)适用面广,既可用于现状调查统计,也可用于规划编制,还可用于规划审查管理;,(,4,)与原城市用地分类体系衔接良好。,1.,总则,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本标准。,(编制本标准目的),体现了指导思想的转变。,关注点由“城市”转为“城乡”,与城乡规划法一致。,由以,“,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转向,“,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表明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规划对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逐渐由经济性回归到集约性和可持续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第三部分 新版,标准,内容解读,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1.,总则,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本标准适用对象与范围),适用对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不适用于一般镇、乡),其它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适用范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不适用于修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1.,总则,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还应符合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居住、道路、绿地等方面的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条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2.,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与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其它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它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2.2,。,新增部分,城乡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1.,总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1.,总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城市建设用地,镇建设用地,乡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管道运输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军事用地,特殊用地,建,设,用,地,自然水域,水,库,坑,塘,沟,渠,农林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水,域,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2.,术语,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镇)内居住用地(,residential,)、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公用设施用地(,public utilities,)、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的统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3.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2.,术语,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单位为万人。,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指城市(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该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2.,术语,2.0.6,人均居住用地面积,residential land area per capita,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area per capita,指城市(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8,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area per capita,指城市(镇)内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9,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green space and square area per capita,指城市(镇)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2.,术语,2.0.1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park land area per capita,指城市(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1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2.0.12,气候区,climate zone,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用地分类,3.1,一般规定,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为贯彻城乡规划法有关城乡统筹的新要求,本标准设立,“,城乡用地,”,分类。,“,城乡用地,”,分类的地类覆盖市域范围内所有的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以满足市域土地使用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等工作需求。,本标准提出的,“,城市建设用地,”,基于原标准在大类上做了调整,主要包括:为强调城市(镇)政府对基础民生需求服务的保障,合理调控市场行为,将原标准,“,公共设施用地,”,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为反映城市(镇)生活的基本职能要求,将原标准涉及区域服务的,“,对外交通用地,”,和不仅仅为本城市(镇)使用的,“,特殊用地,”,等归入城乡用地分类;为体现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在,“,居住用地,”,中强调了保障性住宅用地。,本标准的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如高层多功能综合楼用地,底层是商店,,215,层为商务办公室,,1620,层为公寓,地下室为车库,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是商务办公,因此归为,“,商务用地,”,(,B2,)。若综合楼使用的主要性质难以确定时,按底层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归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用地分类,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本标准用地分类体系为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采用大、中、小,3,级分类,在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用,R,代表居住用地大类,用,R1,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类,用,R11,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小类等。,在图纸中使用代号时应注意:本分类体系中,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了若干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包含了若干并列的小类。例如,,R=R1+R2+R3,,,A5= A51+ A52+ A53+ A59,等,因此,在图纸中大类代号不能与其所属的中、小类代号同时出现,即,R,与,R1,、,R2,、,R3,,,A5,与,A51,、,A52,、,A53,、,A59,不能同时出现,因为不存在,R+R1+R2+R3,或,A5+A51+A52+A53+A59,的关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用地分类,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例如,某中等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在现状调查时,用地分类采用中类和小类为主,在规划时,则以中类为主,大类及小类为辅。再如,规模较小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编制总体规划,由于地类较少选用部分地类。这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如居住区控规没有工业、工业区控规没有居住,没有的项不列。,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用地分类,3.2,城乡用地分类,3.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乡用地分类,”,在同等含义的地类上尽量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衔接,并充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以利于城乡规划在基础用地调查时可高效参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表,1,)。,本标准的城乡用地分类适用于市(县、镇)域内全部土地,规划范围内所有用地都应列入该分类中的某一类别,并且不能同时列入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功能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表,1,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城乡用地分类类别,大类,中类,小类,农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3,坑塘沟渠,E2,农林用地,建设用地,H,建设用地,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H12,镇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H24,机场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特殊用地,H41,军事用地,H42,安保用地,H5,采矿用地,H9,其它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2,水库,E9,其它非建设用地,E9,中的空闲地,未利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1,自然水域,E9,其它非建设用地,E9,中除去空闲地以外的用地,3.,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H,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1,、建设用地,(,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规划编制体系的市、镇、乡、村规划层级相对应,满足市域用地规划管理的需求。,3.,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续表,3.2.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H9,其它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3.,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2,),“,公路用地,”,(,H22,)的内容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衔接,采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作为划分标准。,“,机场用地,”,(,H24,)净空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区域交通设施用地,”,指原国标,“,对外交通用地,”,中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承担城市对外交通运输的设施用地。为体现城市之间的公平性。该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主要考虑到这些用地与城市生活更加密切,实际建设中往往围绕这些设施形成城市的交通枢纽。,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T21T22T23,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高速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T41T42,港口用地海港用地河港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港口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3.,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重复。其中,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中的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内容基本对应。,(,4,),“,特殊用地,”,(,H4,)中,“,安保用地,”,(,H42,)不包括公安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A1,)。,“,特殊用地,”,在继承原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内涵的基础上,考虑到外事用地对城市各类设施的密切需求,因此将其纳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的范畴。其中,,“,军事用地,”,指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的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用地;,“,安保用地,”,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A1,)。为体现城市之间的公平性。,(,5,),“,采矿用地,”,(,H5,)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中的二级类,“,采矿用地,”,内容统一,其中,露天矿虽然一般开采后均作回填处理改作他用,并不是土地的最终形式,但是其用地具有开发建设性质,故将其纳入,“,采矿用地,”,。,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3.,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E,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E1,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1,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2,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13,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E2,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E9,其它非建设用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续表,3.2.2,3.,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2,、非建设用地,原国标中,“,水域和其他用地,”,既包含了承载人口和产业的,“,村镇建设用地,”,,也包含,“,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各类农林用地,同时含有,“,水域,”,、,“,弃置地,”,以及,“,露天矿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的不同中类用地之间功能复杂、性质差异较大,,“,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不做用地平衡和控制是不合适的,因此需要对原,“,水域和其他用地,”,进行拆分与调整。,(,1,),“,水域,”,(,E1,)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一级地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除去,“,水工建筑用地,”,的地类。,本标准将之纳入,“,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的范畴。,“,水域,”,包括自然水域、水库和坑塘沟渠三小类,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三大类,”,的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农用地,意在突出水域本身在城乡规划中所起到的生态、生产方面的作用以及防灾方面的影响。,序号,类别名称,面积,(,万,),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比例,(%),1,城市总体规划用地,100.0,2,城市建设用地,3,水域和其它用地,其中,水域,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弃置地,露天矿用地,3.,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2,),“,农林用地,”,(,E2,)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一级地类,“,耕地,”,、,“,园地,”,、,“,林地,”,与二级地类,“,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其中,,“,农村道路,”,指公路以外的南方宽度不小于,1m,、北方宽度不小于,2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农林用地,”,是控制开发的重点区域,重在保护耕地、林地、牧草地等生态资源和农业生产条件。,(,3,),“,其它非建设用地,”,(,E9,)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一级地类,“,其它土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和一级地类,“,草地,”,中的其它草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E,)按土地实际用途归入,“,水域,”,(,E1,)、,“,农林用地,”,(,E2,)和,“,其它非建设用地,”,(,E9,)的一种或几种。,3.,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3.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本标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与城乡用地分类中的,“,H11,城市建设用地,”,概念完全衔接。,在规划调查、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应该根据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和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城市建设用地都应列入该分类中的某一类别,并且不能同时列入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功能类别。,3.,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3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R11,R12,R13R14,一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R21R22,R23R24,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R31R32,R33R34,三类居住用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R41R42,R43R44,四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3.,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1,、居住用地,本标准将住宅和相应服务配套设施看作一个整体,共同归为,“,居住用地,”,(,R,)大类,包括单位内的职工生活区(含有住宅、服务设施等用地)。为加强民生保障、便于行政管理,本标准将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本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居住用地(,R,)按设施水平、环境质量和建筑层数等综合因素细分为,3,个中类,满足城市(镇)对不同类型居住用地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及规划管理要求。其中:,“,一类居住用地,”,(,R1,)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二类居住用地,”,(,R2,)强调了保障性住宅,进一步体现国家关注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要求。,“,三类居住用地,”,(,R3,)在现状居住用地调查分类时采用,以便于制定相应的旧区更新政策,3.,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1,)考虑目前居住区配套规划的中小学往往由于建设主体不清而面临土地空置等问题,从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便于实际管理等要求出发,将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2,)居住用地中类的重新划分标准,仍按层数、布局、公共设施、公用设施、环境质量等综合因素,把居住用地分为三个中类。,(,3,)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原标准中每一居住用地中类还明确区分了住宅用地以外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但是,这种小类划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下的开发模式,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及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除了现状调查可以使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编制中很少能够明确划分。因此,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两类:,本标准,“,住宅用地,”,的内涵发生变化,将住宅建筑用地附属的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划入住宅用地,主要由于这些用地与住宅密不可分,除修建性详细规划外,其他类型规划很难也没必要分开,同时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3.,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续表,3.3.2,3.,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续表,3.3.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A,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它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宗教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3.,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是指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一般为非营利的公益性设施用地。其中:,“,教育科研用地,”,(,A3,)包括附属于院校和科研事业单位的运动场、食堂、医院、学生宿舍、设计院、实习工厂、仓库、汽车队等用地。,“,文物古迹用地,”,(,A7,)的内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GB50357-2005,相衔接。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如北京的故宫和颐和园均是国家级重点文物古迹,但故宫用作博物院,颐和园用作公园,因此应分别归到,“,图书展览用地,”,(,A21,)和,“,公园绿地,”,(,G1,),而不是归为,“,文物古迹用地,”,(,A7,)。,为了保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的土地供给,,“,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教育科研用地,”,(,A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等中类应在用地平衡表中列出。,3.,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关于,“,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原,“,公共设施用地,”,的用途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多种机构和设施的用地,其主体内容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体系,是一种体制转型期尝试接轨的过渡性历史产物。,随着经济运行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扩展深入,城市政府的职能开始转向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等方面,而许多过去由政府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导致公共设施类型发生分化,同时也对规划提出了将该地类进行区分的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大类,将原国标,“,公共设施用地,”,进行必要整合,.,3.,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行政办公用地,”,将原国标,“,行政办公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设施用地,市场经济体制下转轨为商业性办公的设施用地则归入本标准分类的,“,商务设施用地,”,(,B2,)中。,“,文化设施用地,”,将原国标,“,文化娱乐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原国标,“,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以及,“,广播电视用地,”,的报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文化艺术团体等,纳入本标准,“,艺术传媒用地,”,(,B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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