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课件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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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xiongxiao,*,第18章 税收征管制度,本章要点,税收征管概述,税收征管理论,我国税收征管,第1节 税收征管概述,一、税收征管概念,(一)概念及理解,税收征收管理是指税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指导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对税收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与监督的过程。税收征管制度则是把税收征管活动法制化和制度化。理解税收征管概念要点为:,(1)税收征管的主体是国家,国家被称为广义征税人。,各级税务部门称为狭义征税人或征税人,(2)税收征管的对象是税收活动,税收征管不是管人,而是管理与税收有关的活动。,凡是与税收活动相关的单位与个人可以成为税收征管所要涉及的对象,但税收征管管理的不是单位或人。,(3)税收征管的依据是税收法律,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是实现依法赋予的税收执法权,因此法律是税收征的基本依据。,税收征管依据的法律主要有:税收基本法、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单行法。,(4)税收征管活动存在信息不对称,征税人不知道纳税人信息、纳税人不知道征税人信息。,征税活动中信息的不对称对征纳博弈产生重要影响,征纳双方都存在使用信息优势获取信息租金的可能,双方合谋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税收流失。,(5)税收征管活动是一个不对等的博弈活动,税收征管活动涉及三方当事人:政府、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政府与税务部门之间为委托代表关系,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为征纳关系,政府与纳税人之间为委托代表关系。,三方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二)税收征管目的,税收征管是税收管理的核心,在整个税收管理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取得税收收入。,(2)贯彻国家政策。,(3)实现调控功能。,(4)监督经济运行。,(5)增加公民纳税意识。,(三)税收征管基本内容,(1)税务登记。,主要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2)账簿及凭证管理。,(3)纳税申报。,按申报时间,可以将纳税申报分为正常申报与延期申报;按申报方式可以分为窗口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和其他申报。,(4)税款征收。,主要包括自主申报、代扣代缴、委托征收、核定征收和强制征收五种方法。,(5)税务检查。,检查的形式有静态检查、与动态检查。,(6)复议与诉讼。,(四)税收服务,各个国家税收服务的具体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但总体来说包括以下部分:,(1)税收宣传。,(2)税收咨询服务。,(3)纳税申报服务。,二、税收征管模式,(一)税收征管模式概念,税收征管模式是指为了实现税收征管目的,税收部门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所采用的征管具体形式、方法和措施。,对税收管理形式和税收管理方法的规定通常是税收征管模式的主要标志。,(二)税收征管模式类型,按税款征收形式不同,源泉扣缴方式、委托代征方式和自主申报方式;,按对电子计算机的依赖程度,,人工征税、人机结合、电子税收方式。,(1)源泉扣缴模式,优点是便于控制税源,征税效率较高,征管费用较低。,缺点是不便于进行综合课税,不能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难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容易出现不公平课税现象。,(2)委托代征模式,委托代征模式将征税权的再次进行委托代理,引进大的量的非专业化征税单位或个,可以增加征税服务的竞争,提高征税效率;,同时也可能导致进一步的道德风险,出现更大范围的税收流失与社会不公。,(3)自主申报模式,优点是国家便于实施综合课税和税收优惠,,缺点是不便于控制税源,并将大大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增加征税成本,如果稽查不力,还可能出现大规模的偷漏税现象。,(4)人工征税与电子税务模式,人工征税模式是指税务部门征税工作,包括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收检查等工作主要以人工为主,电子税收模式则主要以电子计算机为主要征税模式,而人机结合模式则介于两者之间。,(三)制约税收征管模式选择的因素,税收管理模式选择主要受征税技术、管理水平、职能目标约束。,如果征税技术水平越高、管理水平越高,那么就越可以采取自主申报、电子税务征税模式,反之,则多采用源泉扣缴与人工征税模式。,职能目标也对征管模式产生影响,例如,如果政府征税仅限于取得财政收入,那么多采用源泉扣缴、委托代征;如果政府在征税的同时,还需要实施公平目标,则采取自主申报更方便。,第2节 税收征管理论,税收遵从理论,柠檬模型及应用,征纳博弈模型及应用,一、税收遵从理论简介,税收遵从的研究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是以研究偷逃税为起点的。阿林厄姆和桑德姆在1972年建立了-模型,其理论基础是贝克尔(Becker,1968)关于犯罪经济学的研究和阿罗(Arrow,1970)关于风险和不确定性经济学。税收遵从研究的一个重要进展是引入了行为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理论与研究方法,(一)期望理论(Prospect Theory),期望理论是丹尼尔卡恩曼(D.Kahneman)与他的合作者特维尔斯基(A.Tversky)提出的。他们把心理学分析法与经济学研究结合在一起,通过大量实验发现人类决策具有不确定性。,期望理论提出了人类行为的确定性效应、表述性效应、参照水平和分离性效应。,假如税制简明易于遵守,并且逃税的或有损失十分巨大,纳税人就易于做出遵从税法的选择;反之,纳税人极有可能选择逃税。表述性效应是指决策受到表述形式的影响。,如果逃税者屡屡成功,那么会助长其风险偏好,重复逃税行为,相反,逃税者就会被强化为风险厌恶者,逃税现象会受抑制。,(二)威慑理论(Deterrence Theory),威慑理论主要研究惩罚对非法或非期望行为的威慑作用。,威慑可以分为两种:一般威慑和特定威慑。,Scott和Grasmick发现偷逃税与逃税者对相应惩罚的理解存在强烈的关联,当惩罚的威胁提高,偷税的倾向降低。,(三)认知结构理论(Cognitive Structure),认知结构理论主要研究税收遵从的态度影响意图,并最终影响纳税行为。,目前税收认知结构理论还不够完善。,(四)代理理论(Agent Theory),代理理论研究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努力运用技能以谋求委托人的利益。,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委托代理合同的实施依赖代理人的“道德自律”。,存在两层委托代理关系:纳税人与税务代理人、税务代理人与征税人。,二、柠檬模型及应用,(一)柠檬模型,阿克劳夫(Akerlof,1970)的柠檬模型(lemons model)。,(二)柠檬模型的应用,以应纳税额为例,如果纳税人能确定自己的应纳税额,而征税人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T只有一个区间a,b估计,那么征税人以期望值ET要求纳税人完税。这时凡是应纳税额ET的纳税人都会同意征税人的提议,而凡是应纳税额ET的纳税人都会要求降低税负。税务机关也因为害怕征收“过头税”而不得不同意纳税人的请求,这样就导致纳税人平均税负ET一再降低,直至区间值下限a,纳税人偷税额为-a。,三、征纳博弈模型及应用,(一)博弈顺序,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使得一次博弈可能出现以下四种结果:,一是(纳税人偷税、征税人未发现纳税人偷税);,二是(纳税人偷税、征税人发现纳税人偷税);,三是(纳税人不偷税、征税人发现纳税人未偷税);,四是(纳税人不偷税、征税人未发现纳税人未偷税)。现实中征纳博弈是多次博弈的结果。决策的程序如下(图1):,博弈程序,(二)纳税人与广义征税人博弈模型,博弈均衡解,纳税人期望收益为:,EY=y(a-nb)x+(1-x)(a+b)+(1-y)ax+(1-x)a,国家的期望收益为:,EX=xy(n+1)b-cy-dy+(1-y)(b-c-d)+(1-x)-dy+(1-y)(b-d),均衡解为:X*=1/(n+1)、Y*=c/(n+1)b。,(三)纳税人与狭义征税人博弈模型,博弈均衡解,狭义征税人(税务机关)作为行使征税权力的代理人,也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在纳税人“未偷税”时,征纳双方都获得收益:a(因为只有劳动分工的差别);而纳税人“偷税”时,征税人“发现”纳税人“偷税”,征税人将获得奖励收益:pb,征税人收益为:a+pb;征税人“未发现”纳税人“偷税”时将被处以罚款:qb,此时征税人收益为:a-pb;其中p、q为奖惩率且0p、q1/(n+1)时纳税人选择“不偷税”;当x1/(n+1)纳税人的最优策略是:“偷税”。因此在同样理性的征税人的前提下,理性的纳税人最优策略是:“诚信纳税”。,纳税人对“偷税”被“发现”的可能性的估计决定了纳税人的策略选择,纳税人对“偷税”被“发现”的可能性有一个主观的估计,当纳税人估计“偷税”被发现的可能性大于X*=1/(n+1)时,纳税人选择“不偷税”,否则相反。国家对征税人有没有激励与“税收流失”有极大关系。如若缺乏激励,税收将出现巨大流失。征税人能力与税收流失有密切关系。在复杂的征纳博弈中,如果税务机关征税能力较低,那么纳税人就不会选择“诚信纳税”。在国家税收制度方面,惩罚倍数决定税收流失的大小,固定处罚倍数有助于减少税收流失。,第3节 我国税收征管,一、我国税收征管一般规定,(一)主要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目标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适用范围,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但海关、财政部门征收的税费不适用征管法。,(三)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主管部门,征管法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2)相关单位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3)税务机关职责,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职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二、税务管理,税务登记,账簿、发票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一)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停业复业登记,(1)开业登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其他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3)停业复业登记,必须在停业复业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复业登记。,(二)账簿、发票及凭证管理,账簿设置管理,核算办法报送管理,账簿保管,发票管理,税控装置管理,(1)账簿设置管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2)核算办法报送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3)账簿保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10年)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4)发票管理,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主管部门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5)税控装置管理,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三)纳税申报,申报内容,申报方式,延期申报,(1)申报内容,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2)申报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3)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三、税款征收,(一)征税主体,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二)核定税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三)税款调整,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四)强制执行,(1)未办税务登记,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2)未按期纳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第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五)税收保全,(1)税收保全条件,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2)税收保全步骤,第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第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第三,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3)税收保全的其它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欠税的特别规定,(1)离境清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2)税收优先,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质押限制,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4)连带责任,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5)资产处置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6)行使代位权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能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七)补税与退税,(1)超缴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2)补缴税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3)追缴税款,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补税条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四、税务检查,(一)税务检查权限,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二)税务检查内容,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三)税务检查其他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五、法律责任,(一)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二)对偷税的认定及法律责任,(1)定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2)一般处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刑事处罚。,(三)对逃税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骗税的认定及法律责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五)对抗税的认定及法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六)渎职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但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渎职,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1)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2)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章小结,税收征收管理是指税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指导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对税收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与监督的过程。税收征管活动是一个不对等的博弈活动。税收征管模式是指为了实现税收征管目的,税收部门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所采用的征管具体形式、方法和措施。,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管模式,,复习与思考,1.简述税收征管的目的与内容?,2.简述税收服务的基本内容?,3.简述柠檬模型及其应用?,4.简述征纳博弈模型应用?,5.简述税收征管模式的类型及特点?,6.简述我国税收保全条件和程序?,7.简述偷税及其主要法律责任?,8.简述税务人员的渎职行为及主要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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