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专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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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刑法分论专题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章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狭义的社会秩序,是指除刑法其他各章所维护的社会秩序之外的社会秩序。,本章共91个条文,规定了125个罪名。,2,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 妨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40个罪),一、妨害公务罪,(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二)行为对象,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本罪中不包括部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红十字会工作人员,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5,案例:,2008年12月12日晚11时,被告人王某、章某伙同他人赌博时,被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陈某、秦某、江某当场查获。当陈某等三名联防队员勒令王某等人蹲在地上抱头勿动时,被告人王某与章某却乘势煽动并带头围攻殴打联防队员,致使陈某等三人多处软组织挫伤,均构成轻伤。后陈某等三人在当地村干部的掩护下才得以脱险。,6,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读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中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适用妨害公务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8,(三)行为内容,1、阻碍上述对象依法执行职务,实质上合法,程序上合法,2、阻碍行为应发生在依法执行职务期间,9,(四)行为方法,1、行为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2、行为对象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使用,非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某甲给前来检查的工商人员喝了一杯掺有麻药的茶水,然后趁工商人员神志不清之际,将违法物品藏匿。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10,案例,林甲和林乙兄弟一直从事出售假调味品等非法活动。某县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依法对林甲、林乙家中的调味品进行执法检查时,二人聚集十多人,抗拒检查,撕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的执法证,并用铁锤砸毁技术监督局的汽车,大肆辱骂执法人员。,本案中,被告人林甲、林乙撕坏技术监督执法证,砸毁技术监督局汽车的行为,其暴力手段指向的对象并非技术监督工作人员,而是指向了技术监督人员所使用的执法工具,这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本罪既包括对人的暴力,也包括对物的暴力,抗税罪与之相同),11,案例,二青年驾摩托车违章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交通警察见状责令二人停车接受检查。二人因害怕处罚非但不停车,反而加速逆行逃离。交通警察遂拉响警笛驱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因避让迎面正常来车撞上隔离墩而导致翻车事故,造成车内两交通警察一死一伤的后果。,该二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只包括积极的行为,不包括,消极的行为,),12,(五)认定本罪时应注意的问题,1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民警被派往某处负责维持会场秩序,准备应付突发治安情况。会场秩序良好,民警在无事与他人闲聊中发生争执,动手打人。对方也与之对打,不属妨害公务性质。,误把便衣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当成非法绑架他人而加以阻拦的行为,不属妨害公务性质。,13,2,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对其抓捕过程中使用暴力拒捕,致使民警受伤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后逃跑、拒捕属于犯罪后当然之举,不宜定妨害公务罪。如果采用暴力,致使民警受伤,可按故意伤害罪认定。,3. 妨害公务同时暴力方法致人受伤,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14,4、罪数问题,(1),数罪并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书动物罪、非法经营罪时妨害公务的,和本罪数罪并罚。,(2),一罪加重,:实施走私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时妨害公务的,只按上述罪论处,并加重处罚。,15,二、招摇撞骗罪,(一)概念,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16,(二)客观特征,1、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案例,2、必须有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即故意到处大张声势,引人注目,炫耀自己,撞骗,即用冒充的这种身份欺骗对方,谋取非法利益,17,案例,贾某时而自称省上某领导的儿子,时而又称中央某领导的侄子,时而又说是宝鸡市常务副市长候选人,不断骗钱骗色,数额达30多万元。后被咸阳警方以涉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刑事拘留。,问贾某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18,(三)主观特征,(四)认定本罪时须注意的问题,1,、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存在交叉竞合,竞合时从一重罪,19,案例,赵某于1998年2月至2000年10月间,冒充市政府秘书、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秘书等身份,先后在南京、苏州、常州、盐城等地,以帮助安排工作、低价购买物品、办理证照等为名,作案22起,骗得他人现金及实物折合人民币198198元。案发后,除追回人民币4069元,发还被害人外,其余被其挥霍。,赵某构成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20,2,、本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区别,冒充军警抢劫,抢劫罪加重情节。,冒充警察行骗,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冒充军人(包括武警)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骗取钱财,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竞合,从一重罪。靠恐吓获得财物的,定敲诈勒索罪,靠暴力或暴力威胁获得财物的,抢劫罪。,案例:如甲乙冒充警察抓赌,没收赌资和罚款2万余元。,遇有不服从者,甲、乙就用警棍殴打。,21,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问题:某甲伪造高校毕业证、学位证、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房产证、结婚证、离婚证、出生证、土地使用证等,其行为如何认定?购买者的行为如何认定?,22,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两高解释,1、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认定。,2、伪造、变造、买卖各级政府临时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年月日起施行,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24,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概念,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有关规定,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25,案例,朱某于2001年来京做生意,时常亏本,十分烦闷。一天,他发现某快餐馆人来人往,生意很好,心生妒意,便想向餐馆老板敲一笔钱。回家后,他用小闹钟自制了所谓的“炸弹”。将其自制的假炸弹放置在餐桌下面,然后打电话给快餐馆老板娘,称他在该餐馆放置了炸弹并索要钱财。老板娘接电话后迅速查看,餐桌下确有可疑物品,她赶紧疏散在餐厅就餐的客人和服务人员,并报了警。,该行为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还是敲诈勒索罪?,26,(二),构成特征,1,、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有关社会管理秩序,2,、犯罪在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是实施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其次,必须具备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3,、犯罪主体,属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属于故意,27,(三)本罪的认定,1、,与投放危险物质罪,(,1,)投放的物质不同,(,2,)侵害的客体不同,(,3,)犯罪主体的责任年龄不同,28,2、,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不是恐怖信息,不构成本罪。,29,相同之处:,侵害的客体相同,两者的主体相同,主观方面相同,两者在客观上有一定的内在联系,30,不同之处,具体的犯罪手段有所不同,前者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后者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既有投放行为,又有编造、传播行为如何认定?吸收犯,31,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敲诈勒索罪,侵害的客体不同,犯罪目的不同,二者在行为方式上有时具有牵连关系,32,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概念,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33,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稳定组织,),(,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实力,),(,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手段非法,),(,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控制影响,),34,(二),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生活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行为犯,选择性罪名,35,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而决意组织、领导或参加,36,(三)认定,组织、领导、参加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国人也可以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7,六、寻衅滋事罪,(一)概念,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38,(二)构成特征,1,、行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八增加),39,2、动机问题和罪名认定,新观点不要求有“流氓”动机,本罪和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抢劫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40,七、传授犯罪方法罪,(一)概念,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用语言、文字和行为等方式将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41,(二)特征,1,、本罪是举动犯,2,、本罪没有对象的限制,3、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刑种配置重,42,(三)本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1、从概念上而言,两者属于不同范畴。,2、侵犯的客体不同,3、客观方面不同,4、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5、犯罪对象有所不同,6、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7、定罪量刑的原则不同,43,八、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一)构成特征,1、未申请,2、申请未经许可,3、未按规定时间、地点、路线活动,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生活秩序,(二)对比,:,(日本)聚众不解散罪,44,九、侮辱国旗、国徽罪,(一)概念,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二)对比,45,十、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一)概念,刑法修正案(六)对原赌博罪进行了修正:,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开设赌场的,不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从原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立新的罪名),46,(二)认定,1,、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诱骗参赌,构成赌博罪,赌博诈骗,构成诈骗罪,2、非法发行彩票的,非法经营罪,3、以赌博方式提供贿赂的,贿赂犯罪,4、为赌博犯罪提供资助网络等帮助的,赌博共犯,5,、利用网络和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等,开设赌场罪。,47,十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概念和特征,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一般应为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非法获取我国国家秘密,实践中多为受外国问谍组织指使,为其服条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应定间谍罪。,48,2.客体是国家隐密权、保密工作秩序及国家秘密所维护的国家政治、军事、国防、科学、文化、经济建设等利益。,行为对象是国家秘密。根据其重要性,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就其物质表现形式,不仅指文件,还包括有关资料、物品。,49,3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窃取国家秘密,即盗窃。,刺探国家秘密,是指口头打听、追问、诱导对方泄露国家秘密或实地观察属于国家秘密的情况。,收买国家秘密,是指用支付钱财、送给实物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手段,从掌握国家秘密文件或知晓国家秘密的人手中获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从其口中得知秘密。,50,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应知晓,而希望非法获取的心理态度。出于何目的不影响本罪构成。,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的,应按本法第11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51,十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扰乱礼会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众在有关单位门前、院内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成罪需要情节严重,工作无法进行,严重损失,52,十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成罪必须情节严重,只处罚首要分子,案例:,53,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17个罪名),一、伪证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54,案例,甲犯盗窃罪,其母欲使其逃脱罪责,找到乙(乙是甲母亲戚,为县公安局侦查员)请乙帮忙。乙说将年龄改成15岁就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甲母又找到丙(街道办事处主任)、丁(派出所户籍警)通过求情、贿赂等手段将年龄改成15岁。甲母、乙、丙、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甲母找到某医生请求将甲鉴定为精神病人,医生照办,医生何罪?,55,(一)主体要件:,特殊主体,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学理上认为主体包括被害人,其陈述也属于言词证据,56,(二),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57,(三)客观要件,1、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2、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定罪情节,重大量刑情节,3、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隐匿罪证(主观说还是客观说?),58,(四)本罪认定,1、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界限,2、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案例,顶包是包庇,3、本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界限,案例,(,1)犯罪主体不同,(2)适用范围不同,(3)实施的行为不同,(4)行为手段不同,4、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5、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59,案例,甲因为贪污问题被单位审查,甲为掩盖罪行,放火烧了有关帐册,案发后,他妻子发现其行为异常,遂追问,甲把放火和贪污之事情告诉了妻子,其妻要甲去自首,但甲坚决不愿意,并以死相威胁,其妻便不再劝说,也未主动告发。有关部门找甲妻了解情况,她一直拒绝说出自己所了解的情况。那么甲妻的行为属于,A.妨害公务罪 B. 包庇罪C.伪证罪 D. 不构成犯罪,60,二、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61,(一)构成要件,1、客体,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秩序,对象:犯罪的人,包括未决犯和已决犯,何谓“犯罪的人”,?,真正犯罪的人(最终被判决有罪的人),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的人,客观违法论,62,案例,甲出于正当防卫杀了乙,但以为自己要承担刑事责任,于是出逃外地,住在朋友丙的家中。甲对丙说自己杀了人,丙资助甲逃往境外。后二人均被抓获。二人分别以杀人罪和窝藏罪被起诉,后甲因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63,2、客观方面,窝藏: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做假证明使犯罪人不被发觉、追诉的行为。,64,3、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犯罪人而窝藏、包庇,根据刑法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65,(二)认定,1、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2、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3、本罪与伪证的区别,主体不同,时间不同,对象不同,66,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一)概念,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仅限于财产性利益,67,(二)特征,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2客体是司法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追查罪证的刑事诉讼秩序和国家或他人的经济利益,。,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包括赃款、赃物。,某甲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盗窃得5000元的财物,该财物是否赃物?,某乙系成年人,盗窃得190元的财物,该财物是否赃物?,赃款或赃物经过转换后是否是本罪对象?,68,3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为其窝藏、转移或收购、销售。,对,明知,的判断,明确知道,应当知道,货物来源,交易场所,交易价格,69,4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他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将赃物等隐藏起来。,转移,是指将赃物等移送他处。,收购,是指以金钱收买。,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出售。,70,(三)认定本罪时应注意的问题,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主观上是否明知。如果事前与犯罪人无通谋,事后不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藏、转移或者收购、代售的,不为罪。,(2)情节是否严重。立法上未规定数额、情节为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71,2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本罪是指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窝藏、包庇罪窝藏或帮助转移的是犯罪人,隐瞒、转移、毁灭的是罪证。,3.占有他人赃物拒不退还司法实践:不构成侵占罪,构成本罪,72,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8个罪名),思考题:,1、什么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如何认定?,2、根据刑法第318条第2款之规定,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应如何处罚?,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有何区别?,73,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11个罪名),一、医疗事故罪,(一)概念与特征,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74,案例,某日凌晨2点,某医院急诊科接到某乡卫生所电话,称一产妇产后胎盘滞留,乡卫生员无法处理,病情危重,请求出诊。值班医生刘某接电话后将电话转至妇产科和车库,此时车库值班司机张某刚出车回来,认为风沙太大,能见度低,怕出危险,要产妇家属等风小一点再来要车。后司机太困睡着,直至天快亮也未出车,产妇家属为了不耽误时间,徒步用手推车将产妇送至医院,经检查证实为产后大出血,呼吸心跳均已停止。,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75,1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护理人员、药剂人员、防疫人员、麻醉人员、以及其他从事检验、理疗、病理、放射、营养等医疗技术工作的人员。,据卫生部规定,指广义的医务人员,包括党政干部和后勤服务人员。,2客体是医务工作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与健康。,76,3、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在医治、护理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作为,不作为)。其主要表现是:,对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漫不经心,不及时救治或救治中漫不经心。,在医务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断护理常规。,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的错误处置。,(2)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3)严重后果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引起的,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主观方面是过失。,77,(二)认定本罪时应注意的问题,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由于病情与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以及因就诊人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构成医疗事故,而非犯罪。,2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后两罪主观上有致死、致伤他人的故意。如果故意制造“医疗事故”杀害、伤害他人,应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78,二、非法行医罪,(一)概念与特征,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1、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根据1998年6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执业,必须首先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医师资格,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注册证上指定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79,因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指以下几种情况:,(1)未取得资格证和执业证的人;(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80,2客体是国家对医师执业的管理和他人的生命、健康。,3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1)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未按注册执业证书指定的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81,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情节严重,是指,(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82,(二)认定本罪时应注意的问题,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看两个方面:,(1)情节是否严重,。这是区分本罪与一般违法的根本标准。具有医生资格或确有医学专长,但尚未申办或申办尚未获准便行医治病,未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后果,无暴利盘剥等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属一般违法行为。,无医师资格的人,但有治疗特定疾病的医术,擅自行医而未造成他人死亡或是健康受损的结果的,不构成犯罪,但应依法令其申办行医执业手续,或者依法取缔。,(2)主观上是否有非法行医的故意,。有执业医师资格,路遇危重病人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救死扶伤,主观上非出于非法行医的故意,不构成犯罪。,83,2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是,,行为人(主体)是否有医生执业资格,是否按执业证书的规定执业。,如果没有医生执业资格或者违反职业证书规定行医造成病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应定非法行医罪。,84,案例,某医院在职医士,业余行医,在家私设诊所,一次在家庭诊所为他人接生,接出婴儿后,即抛下产妇,自己去医院值班。产妇无人护理,致大出血抢救不及时死亡。,本案行为人虽有医生资格,但无医师个人诊所执业资格,应构成非法行医罪。这一行为与其在医院合法行医的职责无关,不能定医疗事故罪。,85,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5个罪名),思考题:,1、什么是,污染环境罪,?本罪是危险犯吗?,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固体废物罪有何不同?,3、非法捕捞、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的区别是什么?,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有何区别?,86,5、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有何区别?,6、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有什么不同?,87,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个罪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概念和特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海关和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毒品,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88,根据本节第357条的立法解释,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鸦片、吗啡、可卡因、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安非他明、麻黄碱等。,89,1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14周岁可成为贩毒罪的主体。,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或故意制造毒品。,3.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管秩序和对毒品的管理秩序。,9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毒品原植物的种植及毒品的生产、供应、进出口,均统一由卫生部、外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未经批准或指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种植毒品原植物或生产、经销、进出口毒品。,运输毒品,须持卫生部签发的国内运输凭照,办理运输手续,由发货或收货单位派人押运。,91,4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走私毒品,,是指违反海关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或直接向走私者非法收购,或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行为。,非法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92,非法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国内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非法制造毒品,,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用毒品原植物提炼,或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本罪是以行为要件为选择要件的犯罪构成。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种,即构成本罪。如果出于同一故意,就同一对象,实施本罪规定的数个行为,也只构成一罪,不数罪并罚。,93,(二)认定本罪时应注意的问题,1本罪走私毒品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界限。,一是对象不同。前者是毒品;而后者则是普通货物、物品;,二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除侵害海关监管秩序外,还侵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而后者则不侵害毒品管理秩序。,94,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明知不是毒品而假冒毒品贩卖的,构成诈骗罪,不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行为人以为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不是毒品,属于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95,4、,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5、,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96,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概念和特征,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是自己无持有权,却明知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非法持有的目的不是为实施其他毒品犯罪。,3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97,4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是指依法无权拥有毒品的人拥有毒品。,(2)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大。,立法上规定数量较大的标准: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98,(二)认定本罪时应注意的问题,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本条规定,只有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鸦片20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才构成犯罪。,2本罪与其他毒品犯罪中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关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必须同时非法持有毒品。在这种情况下,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为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所吸收。按吸收犯原则定一罪而不适用数罪并罚。,9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致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100,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一)概念与特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2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惩治毒品犯罪的正常秩序。,101,3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或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罪证、隐藏犯罪工具、湮灭罪迹、帮其隐藏或者逃跑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包庇。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102,(二)认定本罪时应注意的问题,1本罪与知情不举的界限。,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既没有向司法机关检举告发,也没有向司法机关提供虚伪的证明,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情况,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因为这种不作为并非刑法上的不作为,知情不举不具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本罪则是法律禁止为而为的刑法上的积极作为;知情不举虽然没有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罪犯,但也没有给司法机关制造困难。,103,2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这两个罪都是包庇犯罪分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毒品犯罪分子,而后者则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法条竞合,104,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7个罪名),一、组织卖淫罪,(一)组织卖淫罪的概念与特征,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等手段,组织、策划、指挥、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2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风尚。,3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105,所谓组织他人卖淫,是指以招集、雇佣、引诱等手段控制他人,策划、指挥、安排他们出卖肉体。,实践中多以开办发廊、旅店、饭店、按摩房、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名义设置卖淫场所,招募、雇佣、引诱他人,在策划、指挥、控制下进行卖淫活动。,“他人”实践中多为女性,但不应限于女性。组织男性卖淫,也构成本罪。,106,(二)认定本罪时应注意的问题,1、本罪和聚众淫乱罪的区别是:,(1,)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自己不一定进行淫乱活动,而是组织他人卖淫。,(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以营利为目的;后者是为寻求精神刺激。,2、,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前途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修正案八),107,二、强迫卖淫罪,(一)强迫卖淫罪的概念和特征,强迫卖淫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2本罪为复杂客体,即社会治安秩序和他人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3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迫他人卖淫。,4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108,(二)认定本罪时应注意的问题,强奸后迫使卖淫,实际上实施了强奸与强迫卖淫两个犯罪行为,但由于强奸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手段,强迫他人卖淫是其强奸的目的,两者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所以本条规定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将强奸行为作为规定较重的法定刑的依据。,109,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勾引、诱使他人从事卖淫或者提供卖淫场所以及为他人卖淫拉客的行为。,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2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风尚。,3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110,(1)引绣他人卖淫。即以金钱、物质、生活或其他利益为手段,勾引、诱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2)容留他人卖淫,是指为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包括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场所或流动场所,如船舶、汽车等交通工具。,(3)介绍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和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俗称”拉皮条”。,本罪为选择的犯罪构成,实施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行为,均构成一罪。,既引诱幼女卖淫,又介绍、容留,数罪并罚。,111,四、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包括男人与女人。,2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和他人的健康。,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患有梅毒、淋病或其他严重性病,而实施卖淫嫖娼行为。至于是否使他人(卖淫、嫖娼者)染上了性病,不影响本罪构成。,112,4主观方面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或其他严重性病,而故意卖淫嫖娼。,是否“明知”,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定。还可从下列客观事实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1)有证据证明其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严重性病;(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其他方法”,如:被告人曾向他人透露过自己患有性病,他人予以证实的。如果本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嫖娼,不构成本罪。,本罪实质不是指行为人意图传播性病,而是有性病卖淫嫖娼。,意图伤害他人,故意通过卖淫嫖娼方式使他人感染性病的,故意伤害罪。,113,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个罪名),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1、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客体是社会风尚及国家对文学、文化、艺术市场的管理秩序。,3、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谋取钱财。,114,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翻译、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行为。,复制,是指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仿造或重复制作的行为,包括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抄写等行为。,出版,是指编辑、印刷、发行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及影片、电视片等出版物的行为。不限于合法出版单位以合法形式出版,还包括地下印刷出版。,贩卖,即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是指通过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携带等方式使淫秽物品流传给其他人的行为。,115,立法上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构成本罪,虽未作数量规定,但如数量极少,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能构成犯罪。,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构成本罪数量标准。,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实际营利,不影响本罪构成。,116,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书刊出版的规定,向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1、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实践中主要是掌握书号发放权的出版单位的责任人员) ,也可以是单位。,2客体是国家出版事业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3客观方面的表现: (1,)违反国家关于书刊出版的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书号,出版了淫秽书刊。违反国家关于书刊出版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署颁发的有关出版工作规范性文件。,117,(2)提供书号,即把自己掌握或使用的书号、期刊号出售、出租、转让给他人。,本条只指书刊号,未规定提供音像制品的版号。提供版号致使淫秽音像制品出版的,根据1996年2月1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的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第21条、27条关于转让、出租、出售版号及其罚则的规定,也应构成本罪。,118,(3)因提供书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发行的结果。如果为他人提供书号,但未造成淫秽书刊的出版结果,不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是过失。即提供书号是故意的,但对造成淫秽书刊的出版则是过失的。,如果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向其提供书号,则应依照刑法第363条第2款的规定,按出版淫秽物品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119,三、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1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风尚。,3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所谓传播淫秽物品,是指以播放、传阅、传抄、出借、展示、发放、赠送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120,4主观方面是故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不可缺少的条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或向多人传播;向未成年人传播;传播淫秽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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