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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章 夫妻,(,配偶,),关系法,教学目的和要求,使学生理解夫妻关系的法律意义、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等问题的基本知识。能运用所学知识处理实际问题。,教学重点和难点,:,夫妻同居与忠实义务、夫妻财产制,教学内容:,第一节 夫妻关系法概说,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第一节 夫妻关系法概说,一、夫妻关系与夫妻关系法,(,一,),夫妻关系及其法律意义,1.,夫妻关系的概念,一般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是夫妻双方在人身、财产方面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夫妻之间各自应当享有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的直接反映。,姘居、通奸等不合法男女关系中的双方不是夫妻关系,.,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一、配偶,(,身份,),权的概念和内容,二、我国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一,),夫妻的姓名权,(,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三,),同居及忠实义务,(,四,),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一 、配偶,(,身份,),权的概念和内容,概念,:,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广义的配偶权包括,配偶人格权,(,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育权等,),配偶身份权,(,一般被成为夫妻人身关系,),和,配偶财产权,(,一般被成为夫妻财产关系,),;狭义的配偶权仅指配偶身份权。,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的总和,这是一种与夫妻身份相联系,但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 1,、夫妻姓名权,2,、人身自由权,3,、同居义务。,4,、忠实义务。,5,、生育权。,6,、婚姻住所决定权。,7,、日常家事代理权。,8,、相互合作权,.,二,、我国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一,),夫妻的姓名权,1.,姓名的意义及夫妻姓名权的立法沿革,2.,我国的夫妻姓名权立法,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三、夫妻人身关系立法的完善,(,一,),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缺陷,(,二,),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完善,(,一,),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缺陷,1,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规定过于简单、笼统,.,2,虽然重视配偶权的社会属性,但漠视配偶权的自然属性,配偶权既包含依据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权利,也包含依据婚姻关系的社会属性所产生的权利,而我国立法只关心夫妻在社会生活中可能对外界发生影响的权利义务关系,却忽视因为婚姻的自然属性而在夫对于依据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同居权,却没有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3,采用家庭本位,漠视个体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人作为个体应享有的权利,法律不仅要对婚姻作为整体可能与外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而且更要深入婚姻关系的内部,对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权利加以规范和调整。,4,缺乏对于配偶权受到侵犯的法律保护,(,二,),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完善,1.,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应增加的内容,(1),同居的权利和义务,(2),夫妻互负忠实义务,(3),日常家事代理权,(4),配偶生育权,(5),互相尊重、互相协助义务,2.,增设关于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资料,:,在西方国家民法典中,对同居权都有明确的规定。,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规定:“夫妻相互负有共同婚姻生活的义务”。,1947,年修正的,日本民法典,第,752,条规定:“夫妻须同居,相互协力,相互扶助”。,1970,年修正的,法国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夫妻相互负有共同生活的义务”。,资料,:,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瑞士民法典,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及扶助义务。,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也有明文规定,相互忠诚是夫妻的义务,.,资料,:,2000,年,中国青年报,对全国,31,个省市区的,7000,多名成年人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99.3%,的人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不忠实则不应当成为夫妻,而且在忠实的同时,,93.1%,的人认为,夫妻之间还有同居的义务。只有很少的人认为,夫妻之间可以不忠实和不应当有同居义务”, 这个结果很好的回答了配偶权中夫妻忠实义务的重要性以及立法的必要性。,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事务代理权又称相互代理权、家事代理权,是配偶之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当然代理权,被代理的他方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资料,:,日常家事代理权源出于罗马法的“妻之理家权”并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理论所继承。现代各国的立法基本上沿袭这一制度,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理适当满足家庭生活需要而效果也及于夫妻另一方的事务。夫妻双方均因此种事务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依情形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旧,日本民法,规定,: “,在日常事务范围中,妻为夫的代理人”。 现行,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 “,配偶一方事先对第三人表示了不负责任意思后,他方即使在处理日常事务范围内的事宜,也不负连带责任。”,瑞士民法典,第,163,条规定,: “,妻为家什日常需要之处理,与夫同样代表共同体。”,日常家事代理权,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有财产作出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一)第,17,对该条作了详细的解释:“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互相尊重、互相协助义务,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须互相支援及帮助,并就双方所建立之家庭共同承担生活上之固有责任。,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应相互忠诚、相互帮助与救助,.,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的总和,这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制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夫妻财产继承权等,.,主要内容,一、夫妻的财产所有权,二、夫妻的债务,三、夫妻的遗产继承权,四、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五 、夫妻财产制的完善,一、夫妻的财产所有权,(一)夫妻财产制概说,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婚姻解除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方面的问题。,2.,夫妻财产制的分类,(,1,)按发生根据,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2,)按适用情况,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3,)按涉及的夫妻财产范围,分为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4,)按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沿革,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管理共同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它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三,),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1.,法定夫妻财产制,(1),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2.,约定财产制,(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沿革,(2),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1),婚后所得共同制,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后所得共同制,这一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二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指从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是为止,这一特定时期内夫妻所得的全部财产。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有财产或夫妻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经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下:,第一,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报酬。,第二,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第三,夫妻一方或双方以知识产权所得的收益。,第四,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常常除外。,第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指出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中“所得”可以理解为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必须对实际财产的取得。,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意图,第一,这是由婚姻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第二,这是由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第三,从我国目前是社会现状来看,男女在事实上的平等远远未实现。,产权证书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属,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所有权问题,(,教材,139,页,),如何确认知识产权收益的所有权,?,(,教材,141,页,),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婚姻法,第,17,条进一步明确说明。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第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可见,这一司法解释承认了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共同形式为共同共有,.,案例,:,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案情简介,:,方某,男,某市个体经营者,.,成某,女,方某之妻,.,陈某,男,某市个体经营者,.,方某和成某婚后共同从事个体经营,颇有积蓄,.1996,年双方协商用,15,万元购置国产客车一部,用于运输货物和家庭生活,.1998,年,方某觉得国产汽车不够气派,想换一辆进口车,成某坚决反对,.1999,年,1,月,方某找到陈某,以,8,万元价格与其协商买卖汽车,.,陈某知道成某的脾气,就询问成某是否同意,.,方某说我是一家之主,她不同意也没办法,.,陈某觉得这笔交易很划算,认为成某不同意是他们的家务事,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个书面汽车转让合同,然后一手交钱,一手交车,商定择日办理过户手续,.,成某知道后大闹,.-,成某以方某侵害了自己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为由,将方某告上法庭,请求宣告方某和陈某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主要法律问题,:,方某一方能否单独处分价值重大的共有财产,?,本案中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参考处理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的汽车是方某与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方某无权擅自处分,;,陈某明知共有人之一不同意转让而与方某签订买卖合同,并非善意第三人,判定该项买卖合同无效,.,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案例分析,小李与女青年柳某于,1983,年,5,月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同年,8,月举行婚礼时,小李的母亲送给柳某一串金项链。现在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如何处理这串金项链,发生了争执。小李认为这串项链属于共有财产,应予以分割。柳某认为,这串项链只有妇女才能使用,又是小李母亲在他们举行婚礼时赠给她的,是她的个人财产,请问,这串项链的所有权到底归谁?,婚前个人所有房屋的处分权,?,142,页案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约定财产制,2.,约定财产制,(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沿革,(2),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条件,;,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约定的时间和效力,;,约定的变更和撤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念,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设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意义,第一,适应了我国社会和家庭出现的多种新经济形式的需要,更能体现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个性化的需求。,第二,有利于保护涉外婚姻、涉及港、澳、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为再婚夫妻妥善处理婚后财产关系提供了便利条件。,第四,适应在离婚率增高情况下保护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的需要。,第五,妇女普遍就业,其经济地位有了较大的提高,部分人已改变了依赖丈夫而生活的被动局面,为夫妻实现在财产权利上的平等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约定双方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约定双方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双方完全自愿,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约定的内容,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混合财产制,约定的时间和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内效力,对外效力,.,在对外效力上以第三人知道约定为限。,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但夫妻财产协议无效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案例分析,印度尼西亚华侨殷某(男)与国内某音乐学院女教师谭某于,1986,年恋爱结婚。婚后夫妻俩用共同的工资收入买了,7000,多元的钢琴,并书面约定,此琴归谭某个人所有,但殷某可以使用。,1989,年殷某因车祸不幸身亡,殷某之父要求继承包括钢琴在内的儿子的遗产,谭某向老人解释她和丈夫的约定,但殷某之父却说:“你俩的约定不不好使,法律不承认。”对此,两人谁也不让谁,最后告到法院。,二、夫妻的债务,(,一,),法定财产制下的夫妻债务,1.,夫妻的共同债务,2.,夫妻个人债务,(,二,),约定财产制下的夫妻债务,1.,约定为一般共同制的债务清偿,2.,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债务清偿,3.,约定为混合财产制的债务清偿,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下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教材,142,页,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五 、夫妻财产制的完善,(一)修正后的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规则体系的积极效果,1,扩大了,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突出了夫妻财产制的地位。,2,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1980,年,婚姻法,的粗放型技术缺陷,其规定较原法具体和细密,增强了可操作性。,3,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增进家庭职能、有利于家庭和睦稳定等原则。,4,兼顾了私法自治与公平公正、保护夫妻财产权利与保障交易安全的关系,较好地平衡了夫妻财产关系中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5,在立法上显示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婚后个人财产、约定财产、约定不明财产、未列举的模糊财产等多元财产形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反映了夫妻财产构成和动态运行的复杂性,比较切合社会生活实际。,(,二)夫妻财产制需进一步完善的方面,1,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即普通财产制,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下的特别夫妻财产制。,2,只注意到所有权范畴的财产,局限于财产的归属利益,忽视了夫妻财产关系中客观、普遍存在的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利。,3,仅抽象规定“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没有对,1980,年,婚姻法,的这一条款作出修改,从而继续存在概括性太强且挂一漏万的缺失。,4,对夫妻债务的规定过于笼统。,(,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1.,设立非常夫妻财产制。,2.,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1),增加对夫妻财产使用、处分的规定。,(2),夫妻一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的期待经济利益,离婚时夫妻一方有权向对方请求适当的经济补偿。,(3),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属问题,(4),进一步明确法定财产制种个人特有财产的界限,3.,增补我国约定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约定的主体,;,约定的条件,;,约定的内容和范围,;,约定的形式,;,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变更和撤销,.,4.,夫妻的债务问题,5.,逐步建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非常的夫妻财产制,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婚姻家庭法中采用了非常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而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通常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而无非常的法定夫妻财产制。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当然适用分别财产制,或者经夫妻一方、第三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法定或约定的夫妻财产制而改为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夫妻分居期间,、,离婚诉讼期间的财产等应该属于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法定事由。,案例,甲是职业个体作家,整天在家进行作品创作。作为妻子的乙不仅拿出自己全部的劳动收入共家庭生活,而且承担着所有的家务劳动。但是在家作品完成之后出版之前,双方离婚。依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乙对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创作而未出版的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但是,甲可以分得作为共同财产的乙的劳动收入的一半。而且,甲乙离婚后不久,甲很快将作品出版发行,并因此获得了一笔惊人数字的稿酬,乙对此却无权分享。,将来夫妻财产制的理想形态,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理念是男女平等,而此男女平等的意识存在于不同的民族或国家之间,成为今日世界各国的共同原则。为了实现男女平等,理论界既有人主张采取分别财产制,也有人主张采取共同财产制,究其原因是该两种夫妻财产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同,分别财产制尊重夫妻双方各自独立的人格,以确保夫妻双方的经济独立为目的,而共同财产制是以保护专事家务而无经济能力的家庭主妇为目的。即前者以有经济能力的主妇劳动者为适用对象,而后者以无经济能力的家庭主妇为适用对象。,1,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两种极端的基本形态。前者以夫妻别体为原则,后者以夫妻一体为原则。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家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目前已无法断定哪个国家的夫妻财产制为纯粹的分别财产制或共同财产制,而兼有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双重性质的复合形态,已成为今日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的共同特征。,将来夫妻财产制的理想形态,从今日主妇劳动者增加的倾向,我们可以预见将来绝大部分的已婚妇女走向社会是必然的结果,我们将来应主要采取分别财产制以顺应潮流。然而,在我国现阶段及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妇女并没有在事实上实现男女的平等,妇女在社会生活仍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夫妻财产制的理想形态将是以分别财产制为主兼有共同财产制的复合形态。,思考题,:,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它有哪些种类?,3.,如何理解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4.,试述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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