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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文字樣式,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饒玉屏老師編制,第二冊第三課 法律與社會生活,思考題,假設有兩輛車同時經過橋的兩端,而橋寬只容許一輛車通過,請問要如何決定哪些車先行通過這座橋?,壹、社會生活與社會規範,一、社會生活中的社會互動,社會生活是一種群體生活,在人與人的相處過程中,會與他人產生互動。,個人為了滿足生活之需求,就會有所行動。,在社會互動的過程中,有時會因彼此的立場或理念不同而發生衝突。,為了達到和諧共處的目的,某一方或雙方可以採取順應的方式。,壹、社會生活與社會規範,二、社會互動需要社會規範,社會規範是指人類為了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社會,互動過程中所衍生出來,相習成風、約定俗成,或,者由人們共同制定並明確施行的行為準則。,社會中每個成員都需要學習社會規範,才能融入,社會生活。,貳、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習俗,宗教,道德,法律,共同特徵,1 .,基於共同生活所需:群居生活中,人與,人,的,交往難免發生摩擦。為了群體生活的和,諧,,便需要有一套共同遵守的規則。,2 .,具有規範性:皆用以約束個人或群體的,行,為,,使個人行為能符合群體的期待。,貳、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習俗,宗教,道德,法律,產生方式,1.,由,群眾,共同生活,的經驗延,續而來,2.,有些,習,俗,背後,附,帶著,某,種,意義,,,有,些則無,1.,經由,多數,人,對某種,人,、事、,物,的,崇拜,或相,信,逐漸,凝聚,而,成。,2.,有一定,的,儀式,及制度,源於人的良知,藉由群體的共同期待、產生一套彼此認可的具體規範,1.,國家透過,正式立法程序所制定,2.,有明確的公布和,施行,日期,貳、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規範對象,某些習俗有其地域性,影響者不一定是全體國民,以信仰該宗教的信徒為限,認可道德規範,具有良知的人,全體國民均適用,習俗,宗教,道德,法律,內容,重義務,輕權利,權利與義務並重,保障個人,自由,制裁效果,其他群眾僅會用言論規勸或加以指責,缺乏有力的制裁效果,信徒內心會自我譴責或受到其他信徒的責難。在某些宗教組織,甚至還會受到處罰。,受到的是良心或社會上輿論的譴責,透過國家公權力直接科處不同的處罰,習俗,宗教,道德,法律,作用,使個人履行社會生活的行為模式,藉由教義約束個人內部良心,拘束個人內部良心,國家透過強制力執行,以拘束個人的外部行為,習俗,宗教,道德,法律,與法律的關係,1.,習俗,可補充,法律不足之,處,2.,法律,參照風,俗。如民法,規定法律行,為有違善良,風俗者無效,3.,有些習俗可,能阻礙法律,的執行,1.,民主國家,保障信仰,自由,、,宗,教,平等,2.,勸人為,善,的,宗教,,,可輔助法,律,3.,某些,宗教,可能,與,法,律,相違背。,1.,有,相同規,範,之處,。,例如,:,道,德與法律,皆不容許,搶劫,、偷,竊,2.,有不,一致,者,。,例如:,道德,不,提,倡未婚男,女的劈腿,,但法律則,不,干涉,法律,:人類社會生活中,已保障群眾安寧、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藉國家強制力以實現其目的之社會生活規範。,法律的功能,1.,解決衝突,2.,維持秩序,3.,保障自由,-,不受國家或其他人以不當的方式或理由加以限制或侵犯,参、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一、法律的意義,法律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分。,廣義的成文法律,:憲法、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和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命令。,狹義的成文法律,:由立法院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的法律。,六法,(,慣用名詞,),:,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二、法律的位階,(,垂直的面向,),就法律位階來說,依序為憲法、,法律、命令。憲法位階最高,,具有最高效力及優越性,,法律及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憲法,法律,1.,公法系統,2.,私法系統,3.,社會法系統,法規性命令,地方自治法規,憲法,171,第一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憲法,172,: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11,: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Q,:當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應如何解決?,二、法律的位階,(,水平的面向,),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普通法:是對於一般的人、地、事加以規範的,法令。,特別法:是針對特定的人、地、事制定的法令。,1.,刑法,vs.,貪汙治罪條例,2.,刑法,vs.,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刑法,vs.,少年事件處理法,4.,民法,vs.,土地法,同法典不同條文亦有普通、特別之分,2.,後法優於前法,又稱為,新法優於舊法,。,以兩種法律公布,施行時間的先後,為標準,公布施行的時間在後的,為國家以後所決定的意思,表示其已將先前的決定更改,這時適用後來公布施行的新法,而不適用先前已公布施行的舊法。,例如:對於性別歧視規定,兩性工作平等法,(,民國九十七年修訂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章優先適用於,就業服務法,。,三、憲法與法律的制定與修正程序,1.,制定憲法,我國現行的憲法是在民國,35,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制定。,民國,36,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並在同年,12,月,25,施行。在民國,38,年國共內戰後,國民政府播遷臺灣,而此一憲法亦沿用迄今。,2.,修改憲法,我國曾制定及修正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憲法某些重要條款,並先後進行了七次修憲。,目前我國憲法修正的程序:,(1),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2),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3),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4),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四、法律的種類,成文法,(,制定法,)vs.,不成文法,(,非制定法,),以法律制定的程序及形式作為區分標準,區分,定義,實施國家,成文法,1.,國家依一定的程序制定、公佈與施行,的法律,2.,具有形式的條文,通常稱為法典,3.,如:憲法、民法、刑法等,歐陸各國、日本、台灣,(,大陸法系,),不成文法,1.,未經立法程序制定,不具法典形式,2.,由司法機關認可具有法律效力,於裁,判時加以援引適用,3.,如:習慣、法理、判例,英國、美國,(,英美法系,),區分,優點,缺點,成文法,1.,就一定事項預為規範,使,人民知所遵循,足以安定社,會秩序,2.,體系較完整周密,內容較,具體、明確易於施行,1.,立法、修法程序繁複,使成,文法典難以即時反應快速變,遷的社會事實,2.,每因遷就政治現實,不能公,允立法,致生流弊,不成,文法,1.,以判例為主的英美法系國,家,法官可斟酌實際情況創,造判例,以因應新的社會情,勢,2.,人民自願受法的拘束,該,法始為國家認可或採用,,故不易滋生偏頗的流弊,1.,缺乏完整系統,內容較不明,確,適用不便,2.,缺乏明確性與可預測性,安,定社會的功能較成文法不足,公法,vs.,私法,權利服從關係,:指法律的內容涉及國家權力的運作,國家以其公權力強制人民服從。,平等關係,:指人民與人民 間處於對等的地位,互有權利與義務,一方的權利即為他方的義務,不涉及權利服從。,分類,內容,相關法律,公法,規定,權力服從關係,、統治關係者,憲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私法,規定,平等關係,、非統治關係,民法,社會法,國家公權力對於某些司法領域加以干涉,以避免資本主義所產生的問題,工會法、,勞動基準法,實體法,vs.,程序法,以法律所規定內容的性質為標準,實體法,:,規定權利義務,具體內容,的法律,亦即有關實質權利義務的法律,例如:民法與刑法。,程序法,:,規定,如何實現,實體法權利及義務的程序,亦即規定,如何運用或施行,的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等。,兩者間的關係,,實體法為目的,,,程序法為手段,。,在實務上,程序法恆先於實體法而適用,成文法,不成,文法,公法,私法,社會法,普通法,特別法,實體法,程序法,憲法,刑法,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勞動,基準法,公平,交易法,肆、法治社會的建立,一、人治與法治的差別,(一)事先明定的標準,人治,:,指規範社會的準則是出自於國家統治者的好惡,而,非依據事先明定的標準,。,法治,:,強調國家的規範準則經由正常公開的程序加以制定、公布,,有事先明定的標準可依循,。,(二)規範的決策程序,人治,:由執政者個人專斷獨行。,法治,:國家的法律、命令等,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制定、公布。而行政機關則要依據法律之規定才能執 行職務。,(三)責任政治的要求,人治,:由於權力掌握在統治者或少 數人手中,而其政策決策的後果通常是不必負擔任何責任。,法治,:強調責任政治,執政者的各種作為如果違法,就要受到司法的約束規範。,(四)集權與分權,人治,:採集權形式的專制統治。,法治,:採分權形式的民主統治。法國的孟德斯鳩提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主張,二、法治的基本要求,具備法律的觀念,貫徹法律的強制力與妥當性,落實依法統治的理念,人民可以透過選舉或罷免方式行代議政治,還可以行使憲法的創制及複決權,直接由人民制定代表實際民意的法律。,國家行政機關必須執行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律,承擔政治責任。,國家必須擁有獨立的司法機關,並由,大法官,扮演,解釋憲法,與,違憲審查,的角色,落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功能。,三、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之辯,惡法的認定標準:,1.,依法律是否違反正義之價值,並委之於個人良心之確認。,2.,從宗教的立場,或道德的立場來判斷良法與惡法 之界限。,惡法亦法的爭議:,1.,惡法亦法,:,強調秩序的價值,,在廢除前必須加以遵守和執行。,2.,惡法非法,:,強調正義的價值,,惡法不但不必遵守,而且更不應該執行。,種類,說明,舉例,法,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者,民法、刑法、所得稅法,律,屬於戰時軍事機關之特殊事項之規定者,戰時軍律,條例,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通則,屬於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之原則或組織之規定者,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噪音管制法,第,9,條 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 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6,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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