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出版社经济法律法规第三版课件第六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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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二、合同法,三、合同的种类,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亦称契约。合同有多种类型。本章所讲述的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即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二,),合同的特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参加的合法行为,5,合同以明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以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是适应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形势,加强与国外的贸易合作,吸引外国公司来华投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建立全国大市场的需要而制定的一部有非常积极意义的法律。,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二,),合同法的特点,合同法,在指导思想方面,注意反映合同自身的特点,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原则。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兼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又注重维护社会公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的原则;既体现现代化市场经济对交易便捷的要求,力求简便和迅速,又不损及交易安全规,定必要的形式和手续。同时还注重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做到概念准确,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明确,易于理解和适用。,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三,),合同法立法的目的,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资格,二、合同订立的原则,三、合同订立的程序,四、合同的形式,五、合同的内容,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资格,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资格,订立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即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凡不具备法律资格的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的资格。,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资格,下列当事人有权订立合同,:,(1),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地与相对人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地与相对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在其经营范围内有权与相对人订立合同。,(3),代理人代订合同,要有授权委托书,并且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与相对人订立合同。,(4),财产所有权人有权签订以处分该财产为后果的合同。,(5),具有对外经营权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有权订立涉外经济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二,、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守法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合同订立的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三,、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1,要约概念和成立条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成立,:,(1),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须是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3),要约内容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且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三,、合同订立的程序,2,要约效力,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要约,否则,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3,要约不发生效力或效力终止,要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要约不发生效力或效力终止,:,(1),要约被撤回或被依法撤销。,(2),要约被拒绝,即受要约人不接受要约的内容或具体条款。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效力终止。,(3),要约的有效期限界满,即受要约人在要约承诺期内未答复。,(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三,、合同订立的程序,(,二,),承诺,1,承诺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成立的条件,(1),须是对要约做出的答复。,(2),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意思表示。,(3),须与要约的实质内容完全一致。,(4),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的答复。,(5),须具备相应的形式。承诺应以明示的方式做出。,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三,、合同订立的程序,3,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效力是指承诺引起的法律后果。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订立合同的阶段即告结束。在下列情况下,承诺不发生效力。,(1),承诺被撤回。,(2),承诺迟到。,订立合同,往往经过当事人双方反复协商,如甲方提出要约,乙方做出与要约内容不完全相同的答复,(,反要约,),;甲方接到乙方的答复后,可能又提出一些修正和补充,(,再反要约,),,双方就这样往返协商,直至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承诺,),达成协议,合同方才成立。,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四,、合同的形式,(,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对话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口头交,谈和电话交谈方式。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如商店里的零,售买卖。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由于无据可查,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和做出,处理。对于一些数额较大的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除依法和依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四,、合同的形式,(,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叙述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书面合同包括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1,普通书面形式,普通书面形式即指书面合同书,包括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2,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是指合同除文字表述内容外,还须履行某种特别程序方能成立,如履行登记、批准、公证等手续。,此外,采用特殊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还有悬赏广告。,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五,、合同的内容,(,一,),合同内容的一般规定,1,合同主要条款,这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与承担责任的基本依据,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和报酬。,(6),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五,、合同的内容,(,一,),合同内容的一般规定,2,合同一般条款,合同一般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不影响合同成立的条款。如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条款,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物维修、保养、转租、收回条款等。普通条款虽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是它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也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五,、合同的内容,(,二,),技术合同内容的特别规定,基于其特殊性,当事人在约定技术合同条款时,一般应当包括,:,(1),项目名称。,(2),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7),验收标准和方法。,(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争议的解决方法。,(11),名称和术语的解释。,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三,、合同的种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是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赋予特定的名称而分类的。有名合同是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5,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作明文规定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除了有名合同以外的合同皆属无名合同。区别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其次若无名合同涉及某些有名合同的内容,应当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予以处理。,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三,、合同的种类,(,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是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而分类的。凡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区别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三,、合同的种类,(,三,),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合同可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1),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2),风险负担不同。,(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三,、合同的种类,(,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是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所作的分类。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例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合同均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2),注意义务程度不同。,(3),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4),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义不同。,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三,、合同的种类,(,五,),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是以合同成立是否交付标的物为目的而分类的。凡是以交付标的物为目的的合同为实践合同,反之则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成立要件不同。,在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三,、合同的种类,(,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是根据合同之间的关系分类的。在相互关联的合同中,不以其他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为主合同,必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为从合同。,区别主合同与从合同,主要在于两者在效力上的关联性和从合同的从属性,即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从合同也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三,、合同的种类,(,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义务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的区别在于缔约目的和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按照合同标的不同还可以将合同分为,:,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转移财产使用权合同、完成工作成果合同、提供劳务合同和技术合同等。以不同的标准对合同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是便于人们对合同进行分析研究。,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成立,二、无效合同,三、可撤销合同,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协商确立一定法律关系的条件,它是合同成立所必要的事实。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有两个以上当事人。,(2),合同的标的为确定、可能。,(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4),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参加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发生,正确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对当事人有重要法律意义。合同成立时间有下面四种情形,:,(1),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时合同成立。,(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3),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4),合同的实际成立是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一、,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三,),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关系到案件的管辖,对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采取的方式不同,承诺生效的地点也就不同。采用数字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一方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一、,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要求协商订立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后果的合同。如甲、乙两企业为获取非法利益签订了买卖假酒的合同,后甲企业因乙企业不付货款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做出处理,:,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没收假酒及约定的货款。可见,无效合同最大的特点是合同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从而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也不能达到当事人所预期的后果。,二,、无效合同,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二,),无效合同的类型,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二,、无效合同,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由于法定原因,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效力的合同。由于可撤销合同因法定原因,而致使其效力待定,可撤销合同又称为效力待定合同。,(,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中的重大因素有认识错误。,2,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三,、可撤销合同,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三,),确认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合同自订立起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对无效合同引起的财产后果作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三,、可撤销合同,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四节 合同,履行和担保,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三、合同履行的规则,四、合同担保,第四,节 合同履行和担保,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支付货款;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将托运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方为此支付酬金;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定做人按时接受并支付报酬等。合同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和依据,凡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该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对无效合同则无需履行。当事人必须履行该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对无效合同则无需履行。,第四,节 合同履行和担保,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这一原则要求,:,第一,合同中规定的标的是什么,当事人就按什么标的履行,不能替代。如,不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替合同履行。第二,一方违约时,不能以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代替履行,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应该履行。实际履行原则,是由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的决定的。有些合同确实不可能或不必要实际履,行的,可以不实际履行。如标的物,(,特定物,),灭失了,可用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办法弥补对方损失。,第四,节 合同履行和担保,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也称适当履行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负有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对合同的任何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即除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外,还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格、地点、期限、方式等全面履行义务,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与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全面履行原则是确定合同是否履行,是确认违约的主要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第四,节 合同履行和担保,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诚信以待,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一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及时通知。,第二,协助。,第三,防止损失扩大。,第四,保密。,所以,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个十分必要的原则。,第四,节 合同履行和担保,三,、合同履行的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时间准备。,(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合同实现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四,节 合同履行和担保,四,、合同担保,(,一,),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担保是指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切实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采取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证措施。合同担保具有预防性和从属性。预防性是指担保是在未发生违约的情况下采取的预防措施。从属性是指担保以所担保的合同存在为前提,并且随其履行而终止,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亦无效。,第四,节 合同履行和担保,四,、合同担保,(,二,),合同担保的方式,依据,担保法,,合同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保证,(1),保证的概念。,(2),保证的形式。,(3),保证人的担保能力。,(4),保证的方式。,(5),保证期间,。,第四,节 合同履行和担保,四,、合同担保,2,抵押,(1),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属于物保,是以不转移占有财产的价值为债权的清偿作担保。,(2),抵押物。,(3),抵押合同的形式和生效。,(4),抵押权的实现,。,第四,节 合同履行和担保,四,、合同担保,3,质押,(1),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2),质押合同的形式和生效。,(3),质押权的实现。,第四,节 合同履行和担保,四,、合同担保,4,留置,(1),留置的概念。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扣留并处置该财产,并以该留置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方式。留置是担保物权,是以留置物的价值作担保。,(2),留置的适用。,(3),留置权的实现。,第四,节 合同履行和担保,四,、合同担保,5,定金,(1),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障合同的履行,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2),定金的形式和生效。,(3),定金的数额。,(4),定金的效力。,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一、合同变更,二、合同转让,三、合同解除,四、合同终止,五、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的责任,第五,节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一,、合同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也就是对原合同的有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例如,标的物的增减,质量标准的调整,价款或酬金的变动,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的改变等。合同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后,没有履行或履行未完毕之前。变更合同是为了适应变化,了的主客观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收到更好的经济效益,但变更合同必须依法进行。,第五,节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一,、合同变更,(,二,),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1,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合同变更程序,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与协商订立合同的方式相同,也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首先由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建议,这实质上是一种要约。对方当事人接到建议后,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如果答复是同意变更合同,则双方就达成了变更合同协议;如果不同意变更合同,则变更的要约未被承诺,原合同有效。不同意变更合同的答复必须明确表示,否则视为接受变更合同的提议。,第五,节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二,、合同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和特征,1,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也就是在不变更内容的前提下,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债权、债务同时转让。,2,合同转让的特征,(1),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是第三人取代合同一方当事人成为合同当事人。,(2),合同转让没有引起新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内容、客体没有发生变化,保持相对稳定。,(3),合同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包括原债权人或债务人享有的从债权或承担的从债务,(,如担保,),。合同转让后受让人享有让与人的权利,承担让与人的债务。,第五,节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二,、合同转让,(,二,),合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1,合同转让的条件,合同合法有效是合同转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合同有效,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也才能达到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如果合同本身无效,或,者根本不存在合同,即使签订了转让的协议,合同的转让也是非法的,如果把无效合同转让给第三人,致使对方遭受损失,转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法律还对债权的转让、债务的转让、债权与债务的同时转让规定了不同的条件。,第五,节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二,、合同转让,(,二,),合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2,合同转让程序,转让债权的方式适用通知送达的方式,债权人应当将转让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发生转让效力。债务转让或债权债务同时转让,适用协商订立合同的方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如债权人或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转让的,原合同依然有效。,债权人转让权利或债务人转让债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五,节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三,、,合同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提前终止合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第五,节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三,、,合同解除,(,二,),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1,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发生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发生了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是协议解除权;二是出现了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法律事实,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是单方解除权。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有,:,(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立时,合同解除。,(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五,节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三,、,合同解除,(,二,),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2,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程序,依双方是协议解除还是单方解除而有所不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适用的是合同订立程序。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在解除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适用的是通知送达程序。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意思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自解除合同意思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发生解除效力。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也消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五,节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四、合同终止,(,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的、全部的完结。,(,二,),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1),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2),合同被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义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五,节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五、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的责任,变更、转让、解除合同使一方造成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后,一般情况下会给一方造成损失,有些损失是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有些损失不能免除责任,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六节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合同责任的概念,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和条件,三、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四、违约免责,第六节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合同责任的概念,违反合同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亦称违约责任。规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在于借助国家强制力保障合同的效力,督促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第六节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和条件,(,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出现违约事实的情况下,违约人仅在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承担违约责任。,2,赔偿实际损失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是指违约方支付的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第六节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和条件,(,二,),承担违约责任条件,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违约事实,违约事实就是指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到了履行期,当事人根本不履行义务,如不按合同交付货物或价款;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当事人虽然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但是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2,当事人主观有过错,过错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心理状态,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合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后果,而有意追求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当事人主观有过错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第六节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三,、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合同作为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一方违约,对其只能追究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表现为对违约行为人采取制裁措施和对被侵害的权利人采取补偿和救济的方法。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1,支付违约金,2,支付赔偿金,3,继续履行,4,支付价款或报酬、利息,5,解除合同,6,中止履行,7,其他补救措施,第六节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四,、违约免责,(,一,),违约免责的概念,违约免责是指违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况出现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二,),违约免责的条件,1,发生了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当事人主观无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2,法定免责条件,法律规定,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而造成货物损失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免除承运方的责任,在于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不是承运方的过错。另外,在仓储合同中,因仓储物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仓储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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