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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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与被告;广义的当事人除原告与被告外,还包括第三人。,二、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凡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是诉讼代理人。,2,、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的一方,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当事人进行诉讼,是要人民法院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民事诉讼法第48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1、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公民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公民,当然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只不过其进行诉讼时,必须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对外能够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3、其他组织是指依照法律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进行某种业务活动,但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对外不能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只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批准或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这个概念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非常相近的。因此诉讼权利能力强调的是一种资格,诉讼权利能力只是一种法律资格,诉讼权利能力是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并与民事权利能力相适应,即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参加民事活动的主体,也就同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能够成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同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有诉讼权力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虽然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却不能自己为诉讼行为,而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四、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对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人民法院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当事人适格,主要是讲当事人成为案件中的原告或被告的资格问题。,第二节 共同诉讼一、共同诉讼的概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为共同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诉讼主体的合并。根据本条规定,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2,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二、共同诉讼的分类(一)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的特点在于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不可分的共同的权利义务。它基于以下两种情况产生:1、基于同一物权或者连带债权债务产生。例如:甲、乙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被丙侵占,甲、乙二人对房屋有共同的权利,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对丙提起诉讼;反之,丙的房屋被甲、乙二人侵占,甲、乙二人对返还房屋负有共同的义务,丙可以将甲、乙二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2,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上的原因产生。这是指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本来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由于同一事实和法律上的原因,才使他们产生了共同的权利义务。例如:乙在街上偶遇朋友甲与丙打架,遂参加进来,与甲一起将丙打伤。由于二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这一事实,就产生了对丙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义务,丙可以将甲、乙二人作为损害赔偿之诉的共同被告。例如:在联合运输中,水上和陆上的承运人各有其运送关系,本无共同义务,但基于联合运输这一法律上的原因,当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有损坏时,可以将水上和陆上运输的承运人作为共同被告。,(二)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为普通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的特点在于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可分之诉,只是因为他们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为审理方便,才将他们作为共同诉讼审理。,例如:张某将自己的房屋一层出租给甲,二层出租给乙,三层出租给丙。甲、乙、丙分别欠张某房租,2000,元、,3000,元、,4000,元。张某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普通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可以将他们作为各自独立的诉讼分别审理,也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第一,共同的被告必须在一个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如果某一被告不在该法院辖区内,该法院不能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几个诉讼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如果有的是属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的是属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第三,当事人同意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作为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与对方当事人的纠纷单独审理;第四,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即合并审理后,可以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否则应当分别审理。,普通的共同诉讼与必要的共同诉讼存在以下区别:,1,诉讼标的的性质不同。普通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的。,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相关性与独立性不同。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每个共同诉讼人都处于独立的地位,其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而只对自己发生效力;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采取承认的原则,视全体共同诉讼人为一个整体,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3,审判方式和审判结果不同。普通的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因此共同诉讼人既可以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应经共同诉讼人同意,并分别作出判决,确认每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因此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且判决内容不得相左。,第三节 代表人诉讼,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代表人诉讼,又称群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不可能全部到庭参加诉讼时,由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人,代表其全体进行诉讼,人民法院的裁决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和未参加诉讼的被代表人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诉讼代表人,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不可能全部到庭参加诉讼时,从中推选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例如:1983年,四产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借鉴美国集团诉讼方式,审理了安岳县1569户农民与安岳县种子公司水稻种购销合同案,开创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先河。,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义,1,、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它开创了我国群体性诉讼制度的先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为保护受害者群体而设置的特殊程序,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大意义。美国称群体诉讼为集团诉讼;德国称群体诉讼为团体诉讼;日本成群体诉讼为选定当事人诉讼;我国称群体诉讼为代表人诉讼。,三、民事诉讼法对代表人诉讼的规定第53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54,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2015年最高法解释:,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四、司法实践中的情况,从社会秩序的稳定考虑,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代表人诉讼采取一种保守的态度,不鼓励、不提倡。,案例:,2007,年郑州市出租车司机诉郑州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公司,案例: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和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B.,.,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C.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D.甲和乙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答案:,B,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由此,B,答案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CD,项错误,不选。,案例: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答案】,C,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据此可知,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代表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第四节 第三人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二、第三人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三、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分类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一部,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例如,甲、乙二人因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甲把乙起诉到法院,丙认为房屋属于自己所有,甲、乙二人对房屋均无所有权,从而参加诉讼。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他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他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本诉的原告、被告即作为他的被告。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是将两个诉讼,即原来当事人之间的本诉和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将这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便于查明案情,彻底解决纠纷,也避免因将两个有关联的诉讼分别审理而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但他同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可能涉及到他的实体权利,因此其参加诉讼中,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例如,甲公司诉乙公司销售给他的锅炉质量不合格,要求赔偿损失。乙公司提出制造锅炉的材料是从丙公司购买的。如果将来乙公司败诉,丙公司就可能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丙公司参加到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供给乙公司的锅炉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以免除自己将来可能对乙公司承担的责任。,三、第三人撤销之诉,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他人进行的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2,、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的条件第一,原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二,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的财产拥有物上请求权;第三,原诉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的第三人;第四,,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他人进行的诉讼;第五,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第六,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除斥期间)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第七,撤销之诉本质是一个新诉,而不是再审之诉。,案例:杨某老伴早死,有儿子三个,分别是杨甲、杨乙、杨丙,有小女儿一个杨丁,杨丁结婚后到美国定居。,2015,年,11,月,杨某有病死亡,杨某死亡后留有遗产房屋三套,存款,360,万元人民币。杨甲、杨乙、杨丙故意没有将杨某死亡的消息告诉杨丁,三人为争夺遗产,杨丙将杨甲、杨乙起诉到某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杨甲、杨乙、杨丙三人各分杨某遗产房屋一套,,120,万元人民币。,2016,年,1,月,杨丁回国探亲,得知三个哥哥将其父的遗产分完。于是,杨丁向某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2015年最高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第二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百九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二百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第二百九十七条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第二百九十九条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第三百条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第三百零二条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节 公益诉讼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与群体诉讼有一定的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二者不能混为一谈。随着人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意识越来越强,公益诉讼已成为热门话题。,公益诉讼,是指在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情况下,有关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公益诉讼(广义),当事人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公益诉讼(狭义),例如,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费油、弃置的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企业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药品严重损害人们的健康等。,二、公益诉讼的意义,1,、公益诉讼已经进入了法律视野,它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具有深远意义,也是我国法治发展历史的一个里程碑。,2,、公益诉讼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3,、在公益诉讼运行过程中,对发现的一些新问题可以不断总结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使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日趋成熟,稳步健康地完善发展。,三、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机关和组织承担公益诉讼成本的能力强,机关和组织有一定的经费,更便于提起诉讼和提高诉讼效率。机关和组织通常有具备专门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有的机关和组织聘请的有常年法律顾问或成立的有法律事务处,他们都比较熟悉相关法律和诉讼程序,能够更加有效的进行诉讼,节省诉讼成本。,2、没有把公民规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却困难重重,经常面临着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却不被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人民法院虽然受理了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但人民法院也很难支持其诉讼请求的结局。例如,2011年北京的张女士因不满移动公司,“,每次通话不足一分钟,却按一分钟计费,”,的收费方式,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但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女士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却维持了原判。,3、公益诉讼在我国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比如,关于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第一,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将公民个人规定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比较科学的;第二,有的学者认为,民诉法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太合适,国家机关权利太大,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人民检察院有法律监督权,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合适。第三,有的学者认为,民诉法规定,有关社会公共利益者保护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比较合适。比如,消费者保护协会等(日本法规定),四、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1,、污染环境,2,、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主要是食品、药品,2008,年,“,三鹿毒奶粉案件,”,3,、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等外的规定留有余地五、公益诉讼能否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以,“,劳役代偿,”,思考练习题一、名词解释当事人、当事人适格、必要的和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公益诉讼二、简答题,1,、简述当事人有哪些特征?,2,、简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3,、简述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有哪些区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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