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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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有认为,,债权的性质表现为债权是财产权、请求权、对人权。,有认为,,债权为请求权、相对权,具有有期限性、任意性、无排他性、平等性。但这些表述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对于债权的特性,,可以从以下方面说明(与物权对照比较):,债权为请求权,(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为相对权,(在权利性质上),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在权利发生上),债权具有平等性,(在权利实现上),债权无排他性,(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在追及效力上),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给付,(在客体上),债权为,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债权为非支配权,具有请求权的特点。但债权与请求权并不是一回事。二者区别主要有:,一是,请求权除包括债权请求权,还包括其他请求权;,二是,债权请求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括受领权等权能。债权与债权请求权在一般情形下是不可分离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虽消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在。,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债权不是绝对权,是相对权。但这不等于债权不具有不可侵性。,现通说认为,,债权虽为相对权,而相对权并非不具有不可侵害性。在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时,也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物权的发生为法定主义,而债权为非法定主义。当然法定债权仍受法律的限制,不允许任意创设。,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有优先力,债权不具有优先力。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 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如破产财产的分配。,债权无排他性。,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具有相容性。,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物权具有追及力。追及力是物权与债权的本质区别。,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给付。,物权的客体为物。,债务,债务,债务既具有义务 的一般特性,同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义务的一些特性:,债务具有,特定性。,义务人是特定的;义务的内容是特定的。, 债务具有,积极性,。,债务为特定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当然 在行为债务中也包括不作为。,债务具有,期限性,。,债务与责任。,债务与责任。,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极为密切,。没有责任,债务的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但在债务与责任的关系上有不同的学 说。,在 罗马法上,债务与责任不分。而在日耳曼法上, 债务与责任是有区别的。,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它们是不同的概念,责任是在债务不履行时才发生的 ,但债务的法律拘束力是由责任来体现的。责任与债务在主体、内容、量上等可以不同,但若无责任存在,债务的法律约束力也就失去了保障 ,正是责任担保着债务的履行和债务的实现。,问题:,债权是对债务人人身的权利,债务人的责任是人身责任?,三、债的发生原因,三、债的发生原因,P312-314,债的发生原因概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其他原因,债的发生原因概述,概念:又称债的发生根据,也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分类:依照民法通则第84条,债 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但这一规定似有不妥。因为除合同外,其他的法律行为也可以发生债。,依其是否依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发生的 , 债的发生原因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在各国法上,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合同,合同,P31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又称为合意之债。,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但合同之债不等同于意定之债,意定之债还包括基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合同是最常见的、最主要的债的发生原因。,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P313参P459-462,概念: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管理人、受益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 。,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关系: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因合法行为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 合同之债为.之债,而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目的:在于,保护管理人的积极性,从而达到维护本人利益,之目的,而不是以调动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进行交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目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P313 参P451-459,概念: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之债: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它不是当 事人双方间 的合意,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从其性质上说它属于事件, 而非行为(!?),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 简言之,公平正义,不得损人利己。具体言之,纠正欠缺法律原因的财产转移,保护原权利人对财产的归属权。,例,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概念: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同: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合法的事实行为、单方实施的不法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债: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也有的称为损害赔偿之债,。但损害赔偿之债较侵权行为之债的范围更广,因违反合同等发生的赔偿之债也称为损害赔偿之债,却不属于侵权行为之债。,法律确认侵权行为之债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给受害人以救济 ,从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只要有损害,就有赔偿,赔偿的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不看对方是否受有利益与不当得利不同),民法通则中未将侵权行为规定于债权中,而是在民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侵权的民事责任。,其他原因,其他原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的,主要原因,,除此以外,其他的法律 事实也会引起债的发生。,例如,因悬赏广告所生之债,因缔约过失所生之债,因共有产生的债,因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产生的债,等。,四、债的分类 ,案例,:甲乙二人共同共有汽车一辆,经双方商定,欲将汽车出卖。丙得知后,即与甲乙二人协商,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汽车,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丙仅交了1万元购车款。双方因索要欠款发生纠纷。,本案例涉及债的种类问题。,四、债的分类,P314-324,案例,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P314,区分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即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概念:,区分,意义:在于,这两类债的复杂程度不同。对多数人之债,只有正确确定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性质,才能正确地确定当 事人之间的权义和责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参P314-320,区分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间的权义关系,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按份之债,参P314-316,概念: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与可分之债相类似,但区分的角度不同:可分之债强调的是债的标的的可分性,与不可分之债相对应,是从债的标的上的特征对多数人之债的分类。而按份之债是从主体上的特征对多数人之债的区分,强调的是多数人一方主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类 成立条件, 按份之债的的份额的确定,分类,: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民法通则第86条,成立条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的,标的是可分的,。,债权或债务 由,多数债权人分享或由多数债务人分担。,按份之债的的,份额是自当事人加入债的关系时就确定的,,而不是事后确定的。,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P318-320,概念: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 履行而消灭的债。(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通则第87条,成立条件: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须为,同一标的,。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的目的(就是各债权人“享有同一债权”和各债务人“所负的同一债务”),。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产生:,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分类: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在实践中连带债权少见。,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两者性质不能等同,。,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两者性质不能等同,不可分之债是指同一给付的标的是不可分的多数人之债。由于给付不可分,原则上适用连带之债的规定。但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两者性质不能等同。不可分之债中,债务人负全部给付义务或债权人有权请求全部给付,仅是因为标的的不可分,如果标的能分,可以变为可分之债。而连带之债,是从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上规定的,不管给付可分与不可分,各个债务人都付连带债务。,问:不可分之债债权人能否请求部分履行或债务人可否部分给付?连带之债呢?,产生:,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约定负连带责任,如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无约定,就推定债务人负按份债务,不能随意推定债务人负连带债务。,法律规定连带之债,在我国民事立法里主要有:一是个人合伙对合伙的债务是连带债务。二是代理关系中有四种连带债务。三是共同侵权行为人负担的债务是连带责任。四是担保法中数个保证人间的保证债务是连带债务。等,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有无效力上的牵连关系)。,按份之债的效力:P320各按份债权或各按份债务,效力各自独立。亦即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如给付迟延、受领迟延、给付不能、免除债务、撤销和抵销等),,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请求履行全部义务/不当得利,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 , 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任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 债权也就同时消灭。,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一个债务人为全部给付或一个债权人的全部受领,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债的关系消灭。,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在 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之间产生求偿权的问题。民法通则第87条,连带债务人之间,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原则上应平均分担债务,连带债务人也可约定,不平均分担债务。,?若连带债务人之一无偿还能力或者死亡,对于其分担份额,应由谁负担。,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区分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简单之债:有的称为单纯之债,通说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概念: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条件:在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须于债的履行标的特定后才能履行。,区分,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 ,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分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特定之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各种特定给付的债。,狭义的特定之债仅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这里是指狭义的特定之债。,根本特征,:债的标的物于债成立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意义在于,种类之债,意义在于,:,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的标的物。,原则上,当事人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约定的标的物给付。,在特定的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 人,不负履行责任,。但如标的物的灭失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发生的,则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 任。,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风险 转移时间。,种类之债,种类之债,概念:,广义的是指,各种种类给付的债。,狭义的仅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这里指,狭义的种类之债。,根本特征:在于,其标的物为种类物,于债成立之时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意义:,债的标的物是不特定的,,具有可替代性,。故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确定或不能确定,则债不为成立。,在约定的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时,,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转移所有权的种类之债,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或当事人无另外约定时,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的风险也,自交付时,转移给债权人负担。,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区分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财物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强制方法 直接强制,债务人履行。,劳务之债,指债务人须以,提供一定劳务,履行债务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不得让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一般也不能请求强制,债务人履行,而只能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害。,例,周某与其妻到某信用社取存款10000元,出纳员李某误将一捆100元的钞票当作10元的钞票给了周某,周某拿到后即离开信用社。随后,李某发现库存短款9000元,即追回周某,周某予以否认。经查验,周某携带的钞票扎纸条上有该信用社出纳员的印章。后信用社起诉。,例析,例析,法院判决周某返还9000元不当得利。,在本例中,周某无法律上和契约上的依据而取得9000元利益,其原因是信用社的出纳员由于疏忽,误将10000元当成1000元付给周某,因而构成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本人享有返还不当利益的请求权。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中,当事人永远是相对的,具有相对性的特点;权利的性质是请求权,而不是形成权;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具有平等性;等等。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受债权法的保护。法院判决周某返还不当得利,体现了法律对债权债务关系的保护。,例,某劳动服务公司与某贸易信托部签订镀锌铁丝的买卖合同,劳动服务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货款,贸易信托部提供了镀锌铁丝,但其所提供的镀锌铁丝质量不合格。双方协商同意退货,并由贸易信托部在协议后一个月内退还货款。因贸易信托部逾期未退回货款,劳动服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贸易信托部是由三个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本身没有还款能力。,例析,法院根据合伙关系判决三个合伙人对偿还货款负连带责任。,在本例中,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是由于订立了合同。因此,这种债是合同之 债,而不是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标的,是种类物,因此是种类物之债;贸易信托部是三人合伙企业,其作为其他组织有独立诉讼的资格, 可以认为是单一之债。由于贸易信托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按照民法通则,合伙人之间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这一债务就由单一之债变为多数人之债。既然贸易信托部无能力退还货款,三个合伙人之间就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案例,:甲欲在国庆节结婚,为此于8月25日与某木器加工厂订立了一份组合家具的定作合同。合同约定:木器加工厂最迟应于9月20日将全部家具运至甲在某地的新居。合同订立后,木器加工厂因承接的任务过多,担心耽搁了甲的婚期,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任务转给了一个体户乙。乙因生病而没有按期完成制作任务,全部家具于9月29日才送至合同约定的地点,并且家具的质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甲要求木器加工厂赔偿,而木器加工厂认为家具是乙制作的,甲应要求乙赔偿,于是双方发生争执。,本案例涉及债的履行主体、标的、期限、地点、方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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