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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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一、概念,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一)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该自然人应为“一个中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外资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一)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一),对投资人的限制,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能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总结:因为这些人代表的国家行使公权力,掌握公共资源,为了防止出现以权谋私,法律限制这些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一)对投资人的限制,(二)对企业名称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1,、,投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2,、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二)对企业名称的限制,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管理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职权的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聘用的人员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管理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主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给予限制,凡签定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签定了一份,2,万元的买卖合同,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合同的处理方法是:,A,该合同有效,给甲造成的损失由乙来承担,B,该合同无效,由乙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该合同可撤消,D,该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个人独资企业主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给予,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使,独资企业消灭,的法律事实。,(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解散,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是自然人,C,、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D,、个人独资企业依法成立董事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刘某是某高校的本科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12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0万元。刘某决定于2013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2)刘某允许黄某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3)黄某是否承担责任?,刘某是某高校的本科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12年,第二节 合伙企业,一、概念,合伙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第二节 合伙企业一、概念,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一),有2个以上合伙人,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总结:,只有上述五类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他主体没有限制,。,公司中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其他类型的公司都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没有人数上限,2人以上即可;有限合伙企业有人数上限,有2人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一)有2个以上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三)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合伙企业的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2,、,以“劳务”形式出资,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特有的出资方式,。,(二)有书面合伙协议,(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生产经营场所应,连续经营,,需具备相应的设施、人员等方面的条件。,(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一)财产构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二)财产性质,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有,。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一)财产构成,(三)财产,份额,的转让,1、,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2、,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3、,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财产份额的转让,三、合伙事务的执行,(一)执行事务的形式,1,、,共同执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委托执行及监督,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三、合伙事务的执行(一)执行事务的形式,(二)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1、表决办法按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不,动产;,知,识产权;,担,保;,聘,任经管人员,。,另外:外转(F22);外质(F25);增资减资(F34);入伙(F43);退伙(F45);有普互转(F82)。,(二)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张三、李四等人共同设立一个名为“东方学园”的普通合伙企业,从事司法考试培训业务,请问下列哪些行为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A,将企业名称改为“东方不败”,B,将本企业所有的办公大楼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C,将多余的办公用品出售给其他企业,D,王五、赵六等名师以劳务出资入伙,E.,聘请另一培训机构高管王某担任本企业市场经理,F,。拓展经营范围到注会培训、公考培训等领域,G,。将办公场地由浙江迁往上海,以扩大知名度,H,。因效应上升,另一合伙人白某欲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以获得更多回报,张三、李四等人共同设立一个名为“东方学园”的普通合伙,(三)合伙人的禁止义务,1,、,同业竞争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绝对禁止),2,、,自我交易禁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相对禁止),(三)合伙人的禁止义务,(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核心】分配规则:,约定,协商,实缴比例,平均分担,(,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绝对禁止),(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四、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四、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1、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合伙人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先由企业的财产承担,再由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即:,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各个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1、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甲、乙、丙三人组成了合伙企业,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债权人要求甲承担合伙企业全部债务,甲可以( )。,A,、拒绝承担全部债务,只承担,1/3,债务,B,、承担全部债务,然后向乙追偿,1/3,C,、承担全部债务,然后向丙追偿,1/3,D,、承担全部债务,然后向乙追偿,2/3,,由乙再向丙追偿,1/3,甲、乙、丙三人组成了合伙企业,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分担,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甲为A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欠合伙企业以外的乙人民币1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乙在不满足于用甲从A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合法行为是(),A.代位行使甲在A合伙企业的权利,B.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C.要求抵销所欠A合伙企业的部分货款,D.直接变卖甲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甲为A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欠合伙企业以外的乙人民,五、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一)入伙,1,、入伙的条件与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入伙的后果:与原合伙人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包括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二)退伙,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如移民和徒刑,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二)退伙,2、,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通知退伙,3,、当然退伙(事件导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实际上负担不了无限连带责任,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完人”变成了“无限人”;合伙人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于未出资,3、当然退伙(事件导致),4,、除名退伙(过错导致),,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如竞业),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票否决即不被除名,。,30,日为不变期间;诉讼是为了防止陷害排挤。,4、除名退伙(过错导致),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5,、退伙的后果(对内与对外),(,1,),内部责任,份额退还,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赔偿扣减,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亏损分担,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分担亏损。,(,2,),外部责任,: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退伙的后果(对内与对外),(3)合伙人,资格转承,财产权利和身份权利的区分,合伙人死亡,,继承人当然享有财产权利,,身份权利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享有。,资格转承,A,完人,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继承身份权利,不愿意、无资格、有其他约定,退还份额,B,无限人,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不同意,退还份额,(3)合伙人资格转承,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09 年 3 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特殊的行业限制: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二)特殊的公示内容: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特殊的行业限制:以专业知识和专门,(三)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1),原则上无限连带责任不变,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2),例外情况,(,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3),终局责任,合伙人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某建筑师事务所登记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之一的杨某在一次执业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对由此形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不承担,B,对由此形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应由杨某一人独立承担,C,其他合伙人对由此形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合伙企业对此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向杨某追偿,某建筑师事务所登记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之,七、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七、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总结:有限合伙企业,1,、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两合,2,、有限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两合,3,、人合与资合的两合,4,、智力和财力的两合,总结: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人:,2,个以上,50,个以下,。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1.,有限合伙人对外不执行事务,,但对内有表决权(行为能力不足者代理人行使表决权),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第68条),(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3.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而与其交易的,有限合伙人就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产生内部追偿(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权追偿),【举例】A、B、C、D四位投资人投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A为其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据规定,其对外不代表合伙企业。某日,A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乙,签订,了120万元的买卖合同,且乙有理由相信A有权代表甲企业,这种情况下,A应该对该笔交易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4、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对禁止),。,5、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三)财产管理,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没有优先购买权?,(三)财产管理,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5.,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四)有限合伙性质的转变,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对身,份转变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身份转变之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按照新身份承担责任。,(四)有限合伙性质的转变,总结: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十大区别,1,、有限合伙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4,、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5,、有限合伙人当然继承,6,、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7,、有限合伙人自我交易自由(除另有约定),8,、有限合伙人竞业自由(除另有约定),9,、有限合伙人出质自由(除另有约定),10,、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自由,总结: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十大区别1、有限合伙人可以是无民,甲为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转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甲承担责任的正确表述是(),A.,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B.,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C.,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不承担责任,甲为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张三和李四打算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去问律师,律师给出的下列法律意见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企业名称中必须有“有限合伙”字样,B,、张三和李四可以都是有限合伙人,C,、有限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但是作价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D,、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张三和李四打算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去问律师,律师给出的下列,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合伙人,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前半句是退伙的是由,但是不是不能入伙的是由;但是入了伙,立即就退伙),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D、夫妻不能在同一个合伙企业中同时作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合伙人,哪些选项是错误的?(,五、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五、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二)合伙企业清算,1.,清算人的确定,(,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2,)由合伙人指,定或者委托清算人,;,前提条件:,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作出指定或者委托。,(,3,)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二)合伙企业清算,2.,债权申报,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提示: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2.债权申报,3.,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1,)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3.清偿顺序,案例分析,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丙、丁两家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1)丙公司认为自己出资最多,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张某和李某不同意,最后决定由张某担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2)丁公司私自代表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进行交易,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8万元。B公司不知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张某认为该损失应由丁公司单独承担。,(3)张某入伙的资金共3万元,是从朋友刘某处借入的,一直未还。刘某在经济交易中欠合伙企业款项2万元,刘某认为,张某、刘某及合伙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相互抵销2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刘某入伙的出资,代替张某行使合伙人的权利。,案例分析 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4),丙公司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出质,其他合伙人认为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丙公司认为事先在合伙协议中无禁止性规定,自己的行为合法。,(5),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实现部分利润,拟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人之间没有就利润分配方案达成统一意见。,(6),合伙人之间因多次发生矛盾,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查,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为,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计,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4)丙公司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出质,问题,(1)丙公司认为自己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2)丁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说明理由。,(3)刘某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4)丙公司的出质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5)该合伙企业应如何分配利润?,(6)该合伙企业清算时,财产应如何分配?,(7)假设欠银行的贷款不能全部清偿,银行要求丁公司偿还差额部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问题,企业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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