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上传人:Wo****C 文档编号:24270978 上传时间:2021-06-2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公益性岗位人员 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我县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根据自治区、地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根据自治区、市里要求安排到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事业服务岗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招录实施方案和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县财政局负责核拨公益性岗位人员各项经费。县监察局负责对公开考录和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选 聘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招录人员要优先安排本县政策性安置人员(如复退军人)、本县范围内下岗失业的“3545”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以及本县干部职工子女、配偶中的待业、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公开考录坚持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_工作指导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三)符合拟聘岗位所规定的学历、年龄、资历等相关条件。 第六条 选聘程序: (一)制定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招聘实施方案包括组织机构、人数、范围、条件、实施步骤、有关待遇等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二)具体实施。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公益性岗位考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招聘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原则上按发布信息、报名、考试、考核、体检、确定考录人选等步骤进行。 (三)有关手续。公益性岗位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通知并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合同签定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要以上级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为指导坚持按合同管理。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聘用人员的岗位任务确定一般为1年。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依合同期限决定。试用期内达不到使用要求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双方愿意续签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公益性岗位人员合法权益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益性岗位人员本人经双方同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因工作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公)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伤残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制。平时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他考核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考核按照公开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单位鉴定等程序进行。试用期满考核作为是否正式录用的依据合同期满考核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上岗前用人单位必须组织进行包括政治思想、劳动纪律、岗位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违法、违纪、违章现象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重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实施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贯彻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尊重领导团结同事。 (四)清正廉洁、不徇私情、热情服务。 (五)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严守工作秘密按时保质完成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七)有事需提前请假3天以内事假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批准3天以上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天。病假需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同志签字批准后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一年内累计无故旷工超过10天的; (三)因服务岗位调整、撤并、缩减需要变换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服从单位领导安排不团结同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上班时间同来办事的群众吵架、打架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玩忽职守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消极怠工完不成工作任务经多次教育仍无改变的; 第六章 经费来源和待遇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经费根据自治区、市、县有关 文件要求予以保障实行分级负担。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基本工资由上级部门核定。县财政局依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人员数和标准进行拨付。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有关规定比例承担。养老保险可以接续。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致残不能继续工作及死亡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人员一次性补偿并终止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公益性岗位人员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由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假期待遇: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日;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休假为每年一次休假期限参照_县干部职工休假规定执行无休假差旅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但中央和自治区、市里已有明确规定的按中央、自治区、市里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为试行如上级另有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 8 页 共 8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演讲稿件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