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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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预防李锡国律师李锡国律师1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预防1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预防一、什么是违法、犯罪及惩罚的严厉性二、民营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职务侵占罪(三)挪用资金罪三、诱发职务犯罪主要原因及预防对策四、其它影响企业发展的常见犯罪(一)盗窃罪(二)侵犯商业秘密罪(三)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罪2职务犯罪预防2一、违法、犯罪定义及惩罚的严厉性一、违法、犯罪定义及惩罚的严厉性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背法律规范规定的、有过错的、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其中,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是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三者不可分割。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行为违反刑事法律,当然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3一、违法、犯罪定义及惩罚的严厉性3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关法条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受贿罪)4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按照法律规定,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收受贿赂5000元至2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5按照法律规定,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一、关于数额标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额是反映其行为危害性的主要标准,也是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为确保罚当其罪,应根据全省各地经济水平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因此,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1、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2、挪用资金罪,一类地区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8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但是,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6一、关于数额标准6【案例】【案例】51岁的赵孝礼原是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33项目经理部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5月间,赵孝礼利用自己负责“财智大厦”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取河南润峰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等单位好处费近10万元。事后赵孝礼在一次受贿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海淀法院认为,赵孝礼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海淀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中铁建设集团原项目经理赵孝礼有期徒刑2年。7【案例】7【案例】【案例】被告人陈某案发前系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副经理,几年前被作为人才引进公司。开始的时候,陈某工作努力,很受公司青睐。2005年12月,陈某收受了浙江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第一笔贿赂款,过了一段时间发现没人发现后,陈某便开始了“谁给好处就给谁订单”的采购行动。截至东窗事发,陈某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合计19.3万余元。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8【案例】8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相关法条相关法条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9职务侵占罪9“侵占”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区别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A、侵吞行为“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B、窃取型非法占有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如公司的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C、骗取型非法占有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例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D、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10“侵占”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区别于刑法第【案例】:仓库保管员监守自盗【案例】:仓库保管员监守自盗1.598吨棉纱运出厂吨棉纱运出厂严某是某色织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颜某则负责用电动三轮车帮助该公司运送货物。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间,两人经合谋,利用严某为公司保管棉纱的职务之便,由严某用蛇皮袋将棉纱装好放在仓库门前,颜某则利用运送货物的机会一并将棉纱运出厂区,再进行销赃。两人共合谋作案几十起,共同窃得各种规格的棉纱合计1.598吨,价值人民币17578元。2008年1月24日,两人故伎重演时被公司保卫人员抓获归案。公司保管员,其职责是保管公司财物,对财物安全负责。可有人却利用这一便利,与外人勾结,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2月2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仓库保管员勾结外人侵占公司财产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1【案例】:仓库保管员监守自盗1.598吨棉纱运出厂11【案例】【案例】被告人吴文晃,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捕前系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任该公司承建的黄旗酒店工地主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8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市区检刑诉2(200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晃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月10日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莞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文晃在2006年5月至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内部调拨的名义,从建安公司各工地“调拨”钢材共七次,并将调出的钢材私下销售,共侵占建安公司价值520858.3元的钢材,12【案例】12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文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提供的证言以及经被告人分别确认的内部调拨单,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侵占财产明细表,被侵占钢材的来源、型号及重量证明,涉案物品价格参考证明,抓获经过,原籍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吴文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东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吴文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5632元退还给被害单位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并责令被告人吴文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15226.3元。13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文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案例】【案例】公司采购员先与上家串通后恶意抬高价格,再将抬高部分中饱私囊。这名采购员被判刑后,“东家”维蒙特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将其和供货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蒙受的经济损失。2005年5月前,张建超担任维蒙特公司采购部采购员,从申炯、树星等数家公司采购五金配件。在这些业务往来中,张建超与供货方恶意串通,提高货物采购价格,并将抬高的部分差价套出后占为己有,从中非法侵占维蒙特公司97万余元。2006年5月,张建超因此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此前后,张建超已将非法所得退还给维蒙特公司。14【案例】142006年7月,维蒙特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申炯公司和张建超共同赔偿损失57万余元,以相同理由分别起诉树星公司和张建超,要求赔偿49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上海申炯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树星电器机械有限公司等被判向维蒙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884701.23元,采购员张建超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152006年7月,维蒙特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申炯公司和张建超共同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相关法条相关法条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6挪用资金罪16具体包含三种情况:(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但未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本行为没有挪用时间长短的规定。(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如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根据刑法字面理解,没有规定挪用的期间和“数额”,即只要挪用,不管数额都构成犯罪。实际上,有关司法解释还是规定了数额,最高检、公安部确定的标准是“5000元至2万以上”;挪用资金罪,在东莞,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8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17具体包含三种情况:17【案例】【案例】被告人孙某系某服装厂业务员,2005年,孙某受厂方委托向一代理商收取货款,该代理商付给孙某服装款4万元,孙某私自将此款用于个人做生意。后来,厂方向孙某追要货款,孙某于2006年12月还给厂方1.6万元,后因生意亏本,余下2.4元至今未还。18【案例】被告人孙某系某服装厂业务员,2005年,孙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首先,孙某利用便利,将厂里的款项加以扣留,且数额较大,客观上实施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侵占的方式有收款不入帐,将自己管理的财物加以扣留,用欺骗的方法占有自己管理的财物等等。其次,孙某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第三,孙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因此,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19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首先,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并认为第一种意见之所以错误,其原因就在于没有正确把握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看似相同实则有别的特征,对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构成缺乏深入的分析研究。从本案看,孙某的主观意图是很明确的,孙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应当知道将一笔巨额资金据为已有、永不归还是不可能的,再联系其作案前后经过,不难发现,他只是想提取这笔钱,在未被单位迫问发觉的一段时间用来做生意,赚了钱再还,只是后来因生意亏本,想还而还不上。判决案件定性时不能因为孙某还不上这笔钱,而武断认定其据为已有。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归还的情况比较复杂,正如孙某是主观上想还,而客观上不能归还,对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视情节可从重或加重处罚,这样相对来说,比较符合客观实际,也不致轻纵犯罪。20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并认为第一种意见之【案例】【案例】拒不承认挪用资金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拒不承认挪用资金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范昕利用其担任北京宝石众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众和科技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01年4月25日至8月18日间及2002年1月18日至3月21日间,先后4次私自收取河北省沧州市运西中原钢塑门窗制造厂(以下简称沧州运西钢塑厂)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和福建省晋江市众和兴业钢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众和钢塑公司)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范昕在私自收取上述货款的同时,分别给沧州运西钢塑厂和晋江众和钢塑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收条。上述货款至今未归还。在侦查及庭审阶段,被告人范昕对私自收取沧州运西钢塑厂货款9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但否认曾收取过晋江众和钢塑公司的货款15万元。21【案例】21判决判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范昕私自收取沧州运西钢塑厂货款9万元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私自收取晋江众和钢塑公司货款15万元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范昕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范昕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万元发还被害单位。22判决22三、诱发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三、诱发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诱发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1、受社会不正之风影响,思想观念蜕变,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2、企业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思想教育。3、企业内部审计体制、管理制度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展。4、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23三、诱发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23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制宣传,教育员工遵纪守法。2、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自身的管理和监督,尤其强化物资采购和财务管理的监督3、预防机制要与打击职务犯罪同步。24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制宣四、其它影响企业发展的常见犯罪四、其它影响企业发展的常见犯罪盗窃罪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多次盗窃,”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5四、其它影响企业发展的常见犯罪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的解释第3条第条第1项规定项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该条第2款还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根据1998年年5月月2日广东省高院发布的广东省高院关于日广东省高院发布的广东省高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分三类地区、三个档次掌握:(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一万五千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九万元以上。(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四)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盗窃案件数额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27(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案例】【案例】物流公司司机监守自盗物流公司司机监守自盗两两“油耗子油耗子”发财未成反入狱发财未成反入狱上海速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诚公司)的两名驾驶员,多次盗卖自己运输的食用油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云良和王火兵有期徒刑12年和3年。刘云良和王火兵在上海速诚物流有限公司任驾驶员,速诚公司与生产食用油的上海嘉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里公司)有长期的运输协作关系,负责承运嘉里公司封存的食用油。可刘云良和王火兵却想通过“出售”自己运输的食用油“发财”。在运输嘉里公司食用油途中,开车至事先与油贩约定地点,采用撬、割等方法,弄开封条,打开油槽车封口,单独或结伙盗窃油槽车内的食用油,窃得油槽车内的食用油卖与油贩。从2007年10月至200828【案例】物流公司司机监守自盗两“油耗子”发财未成反入年1月,刘云良盗窃毛豆油1.521吨、低磷豆油18.295吨,价值223,438.38元;王火兵盗窃毛豆油3.571吨,价值34,924.38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云良、王火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窃取公司财物,其中刘云良盗窃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王火兵盗窃数额达到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火兵在其亲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赃款30,000元,侦查机关已扣缴了刘云良赃款67,300元,及两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依法判处刘云良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王火兵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9年1月,刘云良盗窃毛豆油1.521吨、低磷豆油18.295吨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法条相关法条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30侵犯商业秘密罪30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31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两档: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明确的界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32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两档:给商【案例】【案例】2001年10月,原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擅自将工程的设计图纸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2002年8月,裴离开西重所到中冶连铸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裴将西重所的电子版图纸带回武汉的中冶连铸公司,该公司设计人员利用该图纸,在短期内就完成了四川和山东的两个项目设计。西重所技术人员在西安冶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现中冶连铸公司委托该厂加工的四川和山东两家企业设备图纸中有西重所的标题和标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西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裴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单位商业秘密,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决裴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裴及中冶连铸公司共同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33【案例】33【案例】【案例】王、刘、秦3人自1997年5月起先后被华为公司聘用,且均曾任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接触和掌握该技术的核心机密。2002年5月,王、刘、秦等人,违背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相关保密协议,利用其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秦从华为公司窃取的光网络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成了OTS8501B产品技术文档的制作,并发送给贝尔公司。2002年11月,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3人提起公诉。2004年12月6日,深圳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王、刘、秦有期徒刑3年、3年和2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5万元和3万元,深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34【案例】34【案例】【案例】2001年1月,方圆集团举报双合公司的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张某窃取其商业秘密对方圆集团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了解到,张某原是方圆集团的职工,自1993年担任方圆集团技术科副科长,并参与了由方圆集团原总工程师袁一中牵头的HBT30、40、60砼泵的开发。他因对方圆集团给予的工资、职务待遇等问题不满,产生了离开方圆的想法,后经人介绍与周某相识,二人几经磋商,决定合伙成立双合公司自行生产砼泵,并于1998年8月注册成立了双合公司。随后,他利用自己管理产品图纸档案的便利条件,采取窃图出厂复印、旧图纸不上交不烧毁,草图保留等手段,搜集了方圆集团的HBT30A、40A、60A图纸、砼泵维护说明书等技术资料。1999年2月,张某辞职离开方圆集团到双和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遂将窃取方圆集团的HBT30A、40A、60A砼泵图纸进行了整理、编排、描绘,并将图纸中标有方圆字样的图纸做了处理,组织工人生产35【案例】2001年1月,方圆集团举报双合公司的总经理兼总海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HBT30、40、60砼泵系方圆集团组织技术人员自行开发的,1995年通过省级产品的鉴定,对这些技术成果,方圆集团均作为技术秘密,通过规章制度进行了保护,并不间断地对公司员工进行了遵章守制的教育。有关部门对方圆集团与双合公司的HBT30砼泵的图纸及双合公司生产的砼泵HBT30进行了鉴定,结果是“双方的产品在结构、功能和技术要求上是相同的,其改动部分均比较简单,而且是非实质性的”;“双合公司生产的砼泵HBT30解体后,检测主要零部件尺寸及使用标准件均与方圆集团HBT30A图纸相同”。36海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HBT30、40、60砼泵最终法院认为,方圆集团组织开发研制的HBT系列砼泵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方圆集团采取了保护措施,当属方圆集团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而张某为了双合公司的利益,利用担任双合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的职务便利,将其窃取的方圆集团的HBT砼泵技术资料,用于双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给方圆集团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张某及双合公司的行为均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37最终法院认为,方圆集团组织开发研制的HBT系列砼泵技术,不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非法泄露个人信息可能被判三年徒刑非法泄露个人信息可能被判三年徒刑【修正案】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38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383939春秋时侯,晋国贵族智伯灭掉了范氏。有人趁机跑到范氏家里想偷点东西,看见院子里吊着一口大钟。钟是用上等青铜铸成的,造型和图案都很精美。小偷心里高兴极了,想把这口精美的大钟背回自已家去。可是钟又大又重,怎么也挪不动。他想来想去,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把钟敲碎,然后再分别搬回家。小偷找来一把大大锤,拼命朝钟砸去,咣的一声巨响,把他吓了一大跳。小偷着慌,心想这下糟了,这种声不就等于是告诉人们我正在这里偷钟吗?他心里一急,身子一下子扑到了钟上,张开双臂想捂住钟声,可钟声又怎么捂得住呢!钟声依然悠悠地传向远方。他越听越害怕,不同自由地抽回双手,使劲捂住自已的耳朵。“咦,钟声变小了,听不见了!”小偷高兴起来,“妙极了!把耳朵捂住不住就听不进钟声了吗!”他立刻找来两个布团,把耳朵塞住,心想,这下谁也听不见钟声了。于是就放手砸起钟来,一下一下,钟声响亮地传到很远的地方。人们听到钟声蜂拥而至把小偷捉住了。故事出自吕氏春秋自知“掩耳盗钟”被说成“掩耳盗铃”,比喻愚蠢自欺的掩饰行为。40春秋时侯,晋国贵族智伯灭掉了范氏。有人趁机跑到范氏家里想偷点写在最后写在最后成功的基成功的基础在于好的学在于好的学习习惯The foundation of success lies in good habits41写在最后成功的基础在于好的学习习惯41 结束语当你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时,失败也是伟大的,所以不要放弃,坚持就是正确的。When You Do Your Best,Failure Is Great,So DonT Give Up,Stick To The End演讲人:XXXXXX 时 间:XX年XX月XX日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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