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民事公证实务操作基本要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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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民事公证实务操作根本要领国内民事公证实务操作根本要领中山市石岐公证处中山市石岐公证处 谭连胜谭连胜 根据公证业务培训班的安排,今天本根据公证业务培训班的安排,今天本人就国内民事公证实务操作根本要领与同人就国内民事公证实务操作根本要领与同志们一起学习、了解和掌握其根本要领,志们一起学习、了解和掌握其根本要领,以便我们更好地为人民众群办好公证业务。以便我们更好地为人民众群办好公证业务。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有二大项三十五种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有二大项三十五种主要业务。今天由于时间关系,不能将全主要业务。今天由于时间关系,不能将全部把国内民事公证业务实务操作一一进行部把国内民事公证业务实务操作一一进行理顺,只能根据公证处在近几年来办理的理顺,只能根据公证处在近几年来办理的公证事务比较突出的几项业务提出来与大公证事务比较突出的几项业务提出来与大家一起学习。家一起学习。下面主要重点讲以下几项公证业务:下面主要重点讲以下几项公证业务:一继承权公证一继承权公证 二遗嘱公证二遗嘱公证 三委托书公证三委托书公证一、继承权公证一、继承权公证一、定义和意义一、定义和意义继承是将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继承是将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移转给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移转给他人。遗留财产的死者,叫做被继他人。遗留财产的死者,叫做被继承人,接受遗产的人叫做继承人;承人,接受遗产的人叫做继承人;死者所遗留的财产,叫做遗产;享死者所遗留的财产,叫做遗产;享 有承受死者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有承受死者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遗产移转的方式有遗嘱继承和法遗产移转的方式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由死者生前以遗嘱规定定继承两种。由死者生前以遗嘱规定的继承方式叫做遗嘱继承。死者生前的继承方式叫做遗嘱继承。死者生前以遗嘱方式指定的遗产继承人叫指定以遗嘱方式指定的遗产继承人叫指定继承人。指定继承人可以是自然人、继承人。指定继承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国家。由法律直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国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继接规定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继承,叫做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而承,叫做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而取得继承资格的人叫做法定继承人。取得继承资格的人叫做法定继承人。我国法律成认继承制度,宪法第九条规定;我国法律成认继承制度,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因此,公民对其个人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因此,公民对其个人财产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在公民生存财产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在公民生存期间,允许将自己的财产赠予他人;死亡以后,期间,允许将自己的财产赠予他人;死亡以后,也允许按照反映本人意志的遗嘱,将遗产交给也允许按照反映本人意志的遗嘱,将遗产交给生前指定的继承人;在未立遗嘱,但有近亲属生前指定的继承人;在未立遗嘱,但有近亲属时,也应该将遗产转移于他的法定继承人。公时,也应该将遗产转移于他的法定继承人。公证处依照宪法及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保证处依照宪法及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根据当事人的申护公民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确认继承权的公证,借以防止和减少纠请办理确认继承权的公证,借以防止和减少纠纷,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团结互助,对社会主义纷,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团结互助,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促进作用。建设事业有促进作用。二、办理继承权公证是哪些当事人二、办理继承权公证是哪些当事人有主体资格有主体资格一法定继承人的主体资格范围,根据一法定继承人的主体资格范围,根据?继承法继承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继承法继承法?第十条,继承第十条,继承按照以下顺序继承: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法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系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女的晚辈直系血系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补充:被继承人的子承的遗产份额。补充:被继承人的子女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转由被继承的女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转由被继承的子女的配偶、晚辈直系血亲进行继承子女的配偶、晚辈直系血亲进行继承?继承法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们在受理继承权公证序继承人。我们在受理继承权公证时就是按照这条中轴线分析这个案时就是按照这条中轴线分析这个案子够景哪些人有权继承。子够景哪些人有权继承。案例一、张某于案例一、张某于2003年年8月月5日在中山市死亡,其死亡后遗日在中山市死亡,其死亡后遗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松苑新村碧玉阁三幢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松苑新村碧玉阁三幢201房的房地房的房地产,该房地产登记于张某名下。张某的直系亲属有父亲、产,该房地产登记于张某名下。张某的直系亲属有父亲、母亲、妻子、儿子一、儿子二、女儿三女儿母亲、妻子、儿子一、儿子二、女儿三女儿四,张某的父亲于四,张某的父亲于1998年年5月月30日在中山市死亡,张日在中山市死亡,张某的母亲于某的母亲于2000年年3月月30日在中山市死亡,张某的儿子日在中山市死亡,张某的儿子一于一于2000年年4月月30日在中山市死亡,儿子一的配偶日在中山市死亡,儿子一的配偶是梁某,共有二个子女未满十八周岁,这些资料是是梁某,共有二个子女未满十八周岁,这些资料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所得。当我们收到这个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所得。当我们收到这个案时,先确定法定继承人有哪些,根据这个案例,张某的案时,先确定法定继承人有哪些,根据这个案例,张某的继承人有其妻子梁某、儿子一、儿子二、女儿继承人有其妻子梁某、儿子一、儿子二、女儿三女儿四,由于儿子一先于张某死亡,儿子三女儿四,由于儿子一先于张某死亡,儿子一的应继承父亲张某的遗产份额由儿子一的二个子一的应继承父亲张某的遗产份额由儿子一的二个子女代位继承。根据女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继承法?第十条是按第一顺序继承。第十条是按第一顺序继承。案例二、张某于案例二、张某于2003年年8月月5日在中山市死亡,其死亡后遗日在中山市死亡,其死亡后遗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松苑新村碧玉阁三幢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松苑新村碧玉阁三幢201房的房地房的房地产,该房地产登记于张某名下。张某的直系亲属有父亲、产,该房地产登记于张某名下。张某的直系亲属有父亲、母亲、妻子、儿子一、儿子二、女儿三女儿母亲、妻子、儿子一、儿子二、女儿三女儿四,张某的父亲于四,张某的父亲于2005年年5月月30日在中山市死亡,张日在中山市死亡,张某的母亲于某的母亲于2005年年3月月30日在中山市死亡,张某的儿子日在中山市死亡,张某的儿子一于一于2000年年4月月30日在中山市死亡,儿子一的配偶日在中山市死亡,儿子一的配偶是梁某,共有二个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张某的父母亲是梁某,共有二个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张某的父母亲共有子女五人分别是:张共有子女五人分别是:张A、张、张B、张、张C、张、张D、张、张E这些这些资料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所得,根据这个资料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所得,根据这个案例,张某的继承人有其妻子梁某、儿子一、儿子案例,张某的继承人有其妻子梁某、儿子一、儿子二、女儿三女儿四,由于儿子一先于张某二、女儿三女儿四,由于儿子一先于张某死亡,儿子一的应继承份额由他的二个子女代位继承,死亡,儿子一的应继承份额由他的二个子女代位继承,再由于张某的父母亲分别于再由于张某的父母亲分别于2005年年3月月30日、日、2000年年4月月30日后于张某死亡,因此,张某的父母亲应继承张某的遗产日后于张某死亡,因此,张某的父母亲应继承张某的遗产份额转由父母亲的子女继承。份额转由父母亲的子女继承。我们从上述两个案例来分析,既有代位我们从上述两个案例来分析,既有代位继承,又有转继承,同时又出现了无行为能继承,又有转继承,同时又出现了无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办理的个案。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办理的个案。继承案例很多既有简单的也有比较复杂的,继承案例很多既有简单的也有比较复杂的,关键一点就是首先确定谁死先、谁死后的问关键一点就是首先确定谁死先、谁死后的问题。因此,我们在收案时,首先绘制一张题。因此,我们在收案时,首先绘制一张“继承权家庭情况分析表,将被继承人的父继承权家庭情况分析表,将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相关的兄弟、姐妹和母、配偶、子女、以及相关的兄弟、姐妹和以及死亡时间一一罗列出来,对我们确定继以及死亡时间一一罗列出来,对我们确定继承人带来极大的帮助。承人带来极大的帮助。我们在受理案件时还出现无行我们在受理案件时还出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法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法定代理人,我们可以参考定代理人,我们可以参考?继承法继承法?第六条的规定和参考第六条的规定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承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第八条的规定受理当事人的法律事务。规定受理当事人的法律事务。二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二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使继承权问题:使继承权问题:?继承法继承法?第六条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无行为能力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三对法定代理人如何行使代理权问题的三对法定代理人如何行使代理权问题的问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八第八条的规定: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遣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继承权、受遣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遣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继承权、受遣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三、申请与提交材料及关键的注意三、申请与提交材料及关键的注意问题问题 当事人可以就继承人某项遗产向公证处当事人可以就继承人某项遗产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也可以就继承被继承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也可以就继承被继承人数项遗产一并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人数项遗产一并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例如:被继承人遗下的有房地产、存款、车例如:被继承人遗下的有房地产、存款、车辆、股份等等,我们在受理时,可以一并受辆、股份等等,我们在受理时,可以一并受理,但为了方便当事人使用公证书,我们在理,但为了方便当事人使用公证书,我们在制作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时和制作继承权公证制作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时和制作继承权公证书时,必须按遗产类型分别制作。书时,必须按遗产类型分别制作。二个以上当事人继承同一遗产的,应当共同向二个以上当事人继承同一遗产的,应当共同向一个公证处申请办理。一个公证处申请办理。一、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继承人的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二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是指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三三)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单(如房地产证及土地证、银行存款凭证、车辆凭如房地产证及土地证、银行存款凭证、车辆凭证、股权凭证等证、股权凭证等);(四四)全部合法继承人的根本情况证明,该证明全部合法继承人的根本情况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在其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在其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供其的情况证明;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供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五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认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指继承人不在本地。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指继承人不在本地。(六六)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或载定书;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或载定书;七七 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种关系的证明;八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八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系的证明;九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九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十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十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提交书面约定协议。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十一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十一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十二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十二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证认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继承该遗产;十三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死亡证明十三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亲属关系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的,应当提交二件以上足以证明相关死亡事实证明的,应当提交二件以上足以证明相关死亡事实或者相关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指七十年代或者相关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指七十年代以前或解放以前死亡的。以前或解放以前死亡的。十四公证处需要当事人填写的资料有:十四公证处需要当事人填写的资料有:1、“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申请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申请表,2、“办理放弃继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申请表,承公证申请表,3、“保证书保证书“,4、“制作继承制作继承权家庭情况分析表。权家庭情况分析表。5、全部合法继承人亲自到、全部合法继承人亲自到场,并对全部合法继承人现场照相,场,并对全部合法继承人现场照相,6、制作谈话、制作谈话笔录。笔录。二、根据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二、根据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1、遗嘱人生前立的遗嘱是否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人生前立的遗嘱是否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书原件,或者经过人民法院认定有效的遗嘱书遗嘱书原件,或者经过人民法院认定有效的遗嘱书原件;属国外以及在香港所立的遗嘱,须经该国法原件;属国外以及在香港所立的遗嘱,须经该国法院认定有效的遗嘱书原件,并以领事认证。院认定有效的遗嘱书原件,并以领事认证。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遗嘱没有违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遗嘱没有违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没有违反社会主义公德;令,没有违反社会主义公德;4、遗产的产权属于遗嘱人所有;、遗产的产权属于遗嘱人所有;5、遗嘱生效时没有取消未成年人、无劳动能、遗嘱生效时没有取消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没有取消依力或生活困难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没有取消依靠立遗嘱人生活的其他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靠立遗嘱人生活的其他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的应得份额的应得份额;6、遗嘱人有债权或债务应当指定继承人承担;、遗嘱人有债权或债务应当指定继承人承担;7、遗嘱有无变更或撤销;、遗嘱有无变更或撤销;8、遗嘱中没有给指定继承人的其他遗产,或指、遗嘱中没有给指定继承人的其他遗产,或指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者或指定继承人放弃继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者或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者,按法定继承规定办理。承者,按法定继承规定办理。9、“五保户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五保户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如遗嘱无效或没有遗嘱的应当归集体组织所有。如如遗嘱无效或没有遗嘱的应当归集体组织所有。如其亲友近邻对死者生前有过一定扶助的,可以从遗其亲友近邻对死者生前有过一定扶助的,可以从遗产中给予适当的照顾,但遗嘱受益人对遗产的取得产中给予适当的照顾,但遗嘱受益人对遗产的取得要由人民法院经法律程序裁定确定。要由人民法院经法律程序裁定确定。10、根据、根据2021年年10月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规定遗嘱为公证遗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规定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人。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或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在对遗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11、遗嘱为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为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12、遗嘱为在境外所立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遗嘱为在境外所立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确认遗嘱的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确认遗嘱的效力。效力。三、根据法定继承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注意的三、根据法定继承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问题:公证处确认当事人的继承权时,无遗嘱或遗嘱公证处确认当事人的继承权时,无遗嘱或遗嘱全部无效,按法定继承确认,应注意以下问题:全部无效,按法定继承确认,应注意以下问题:1、财产继承实行权利、义务相一致和男女平、财产继承实行权利、义务相一致和男女平等的原那么,发扬养老育幼、互让互助、和睦团结等的原那么,发扬养老育幼、互让互助、和睦团结的精神。的精神。2、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子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子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父或继母和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继母和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继子女与继父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已经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就有相互继承母之间,已经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就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遗产的权利。4、对一九五、对一九五年婚姻法公布前,已成事实的年婚姻法公布前,已成事实的一夫多妻,不管其妻或妾,对其丈夫的财产应有同一夫多妻,不管其妻或妾,对其丈夫的财产应有同等的继承权,也不管是妻或妾所生的子女,均应对等的继承权,也不管是妻或妾所生的子女,均应对其生父的财产有继承权。其生父的财产有继承权。5、子女在父亲死后出生的,也应享有继承权。、子女在父亲死后出生的,也应享有继承权。6、丧失配偶的儿媳和公婆之间,丧失配偶的、丧失配偶的儿媳和公婆之间,丧失配偶的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必须有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必须有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互有继承权。活的,互有继承权。7、对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受死者生前扶养的、对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受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或者长期扶养过死者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或者长期扶养过死者的人,应当在遗产中适当地分给他们一局部。的人,应当在遗产中适当地分给他们一局部。8、下落不明或在国外的继承人应为其保存应、下落不明或在国外的继承人应为其保存应继承份额。继承份额。9、被继承人的债务,采取限定继承的原那么,、被继承人的债务,采取限定继承的原那么,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应以遗产的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了继承人实际价值为限,如果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了继承人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那么对超过局部,继承人不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那么对超过局部,继承人不负清偿之责。继承人如果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时,可负清偿之责。继承人如果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时,可根据各人继承遗产的多少,按比例分担债务。根据各人继承遗产的多少,按比例分担债务。10、法定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其继承的遗、法定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其继承的遗产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产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11、死者生前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开荒地、死者生前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开荒地、宅基地,不得列入遗产。宅基地,不得列入遗产。四、拒绝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原那么四、拒绝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原那么 公证处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拒绝受理,驳公证处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拒绝受理,驳回申请,不予公证:回申请,不予公证:1、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有谋夺财产行为者;有谋夺财产行为者;2、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虐待、遗弃者:虐待、遗弃者:3、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应该承担而拒不承担赡养或扶养义务者;应该承担而拒不承担赡养或扶养义务者;4、遗嘱出于威胁、强迫或欺骗影响下所立,、遗嘱出于威胁、强迫或欺骗影响下所立,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5、遗嘱系伪造、篡改的;、遗嘱系伪造、篡改的;6、隐瞒继承人据中山市石岐公证处在近几、隐瞒继承人据中山市石岐公证处在近几年所受理的继承权公证申请,隐瞒继承人也有为数年所受理的继承权公证申请,隐瞒继承人也有为数不少,少那么隐瞒一个,多那么五、六个,有些是不少,少那么隐瞒一个,多那么五、六个,有些是成心的,另一些是不了解存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成心的,另一些是不了解存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人有权继承而隐瞒,另外隐瞒已死亡的子女;所人有权继承而隐瞒,另外隐瞒已死亡的子女;所以我们在分析其亲属关系证明时,如发现子女之间以我们在分析其亲属关系证明时,如发现子女之间的出生日期相隔五至十年的,极大可能他们之间中的出生日期相隔五至十年的,极大可能他们之间中有兄弟或姐妹死亡,这些都是依我们的经验来判断有兄弟或姐妹死亡,这些都是依我们的经验来判断出来。出来。7、遗嘱内容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遗嘱内容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社会主义公德的。令和社会主义公德的。五、办理继承权公证在程序上的补充规定五、办理继承权公证在程序上的补充规定 1、有几个法定继承人或几个指定继承人者,、有几个法定继承人或几个指定继承人者,由几个当事人同时申请办理。由几个当事人同时申请办理。2、如当事人在国外或在外地不能前来申请的,、如当事人在国外或在外地不能前来申请的,要写委托书委托亲友办理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或要写委托书委托亲友办理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或有关部门认证或公证。有关部门认证或公证。3、当事人如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生理有、当事人如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生理有严重缺陷聋哑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严重缺陷聋哑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4、如有的继承人已死亡,应有死亡证明,并、如有的继承人已死亡,应有死亡证明,并由代位继承人前来申请办理。无代位继承人者应提由代位继承人前来申请办理。无代位继承人者应提供证明。供证明。5、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应提供放弃继承声明、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应提供放弃继承声明书。书。6、公证员对当事人的申请应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公证员对当事人的申请应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1审查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如当事审查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如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审查其监护人有无行为能力和权利能人无行为能力,审查其监护人有无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力;2审查有无遗嘱,审查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审审查有无遗嘱,审查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审查遗嘱有没有变更或撤销;查遗嘱有没有变更或撤销;3审查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人的生存、审查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人的生存、死亡情况;死亡情况;4审查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当事人是否有审查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当事人是否有继承权;继承权;5审查法定继承人有没有遗漏或虚报,有无代位审查法定继承人有没有遗漏或虚报,有无代位继承人;继承人;6审查遗产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例如:九十年审查遗产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例如:九十年代以前的房地产证一律不与受理,当事人必须提供房代以前的房地产证一律不与受理,当事人必须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确权书,并指明是办理继承公证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确权书,并指明是办理继承公证用。用。7、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金额数量不明的银行、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金额数量不明的银行卡证劵资金账户内钱款证劵公证的,公证卡证劵资金账户内钱款证劵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告知其先申请办理用途卡户内金额数处应当告知其先申请办理用途卡户内金额数量的亲属关系公证,待金额数量确定后,公量的亲属关系公证,待金额数量确定后,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继承权公证。证处可以为其办理继承权公证。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存放在银行保管箱内物品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存放在银行保管箱内物品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告知其先申请办理用途为查询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告知其先申请办理用途为查询保管箱内物品的亲属关系公证和开启保管箱清点物保管箱内物品的亲属关系公证和开启保管箱清点物品的保全证据公证,待保管箱内属于被继承人所有品的保全证据公证,待保管箱内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物品和数量确定后,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继承公的物品和数量确定后,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继承公证。证。8、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公证的,、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告知其公证处应当告知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六条的规定“股份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股份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在持股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在持股人死亡后,按照认购股份办理继承公证。人死亡后,按照认购股份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公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公证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种树和任职证明,公证处应证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种树和任职证明,公证处应当审查公司章程对当事人继承股东资格有无限制性当审查公司章程对当事人继承股东资格有无限制性规定以及审查从事的职业是否限制其继承股东资格。规定以及审查从事的职业是否限制其继承股东资格。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继承股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公证处为其办理继承股权公证。东资格的,公证处为其办理继承股权公证。四、询问笔录记录要点四、询问笔录记录要点 公证员应认真接待当事人,并按公证员应认真接待当事人,并按?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分别与当事人的规定,分别与当事人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一与本位继承人谈话笔录要点:一与本位继承人谈话笔录要点:1、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地点、原因;、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地点、原因;2、被继承人的婚姻、家庭状况、被继承人的婚姻、家庭状况(被继承人的配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情况偶、父母、子女情况),被继承人有无非婚生子女,被继承人有无非婚生子女,有无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其他公民;有无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其他公民;3、被继承人遗产状况:、被继承人遗产状况:(1)财产种类、来源,是否有知识产权及其他收财产种类、来源,是否有知识产权及其他收益权,是否有共有人,是否有典当、抵押等情况;益权,是否有共有人,是否有典当、抵押等情况;(2)遗产目前存放在何处,由谁保管;遗产目前存放在何处,由谁保管;(3)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债权、债务及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债权、债务及继承人对此的意见:此的意见:(4)全部本位继承人对继承遗产的处分意见,继全部本位继承人对继承遗产的处分意见,继承人中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有无依法丧失继承权的;承人中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有无依法丧失继承权的;4、告知当事人对其所谈内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询问他们对此问题的意思表示。二与转继承人谈话笔录要点:二与转继承人谈话笔录要点:1、除本条、除本条(一一)项中的项中的1、2、3、4的内容外,还的内容外,还应了解被转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应了解被转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2、转继承人和被转继承人之问的关系;、转继承人和被转继承人之问的关系;3、对应继承遗产的处分意见、对应继承遗产的处分意见 五、审查与调查五、审查与调查 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应按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应按?公证程序规公证程序规那么那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内容重点审查和核查: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内容重点审查和核查:“公证人员外出调查,除调取书证外,应由两名公公证人员外出调查,除调取书证外,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公证人员进证人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公证人员进行调查的,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笔录行调查的,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笔录上签到名。上签到名。重点调查内容重点调查内容 (一一)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死亡时间、地点,是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死亡时间、地点,是否确已死亡并留有合法遗产;否确已死亡并留有合法遗产;(二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三三)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有无债权、债务;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有无债权、债务;(四四)核实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身份,有无依法丧失核实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身份,有无依法丧失继承权的人,有无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继承权的人,有无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法定继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五五)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是否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立有遗嘱:立有遗嘱:(六六)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查明其死亡时间,是否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查明其死亡时间,是否符合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条件;符合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条件;(七七)核查有否隐瞒继承人核查有否隐瞒继承人。本卷须知:本卷须知:公证员在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中,应注意以下公证员在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事项:(一一)法定继承权公证只证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继法定继承权公证只证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当事人对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可另行办理承权,当事人对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可另行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法定继承人只有一人时,可在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法定继承人只有一人时,可在公证书载明其应继承的遗产具体份额公证书载明其应继承的遗产具体份额;(二二)遗产为共有的,应先析产后继承;遗产为共有的,应先析产后继承;(三三)查明被继承人生前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查明被继承人生前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人数,防止遗漏合法继承人,尤其注承人的范围和人数,防止遗漏合法继承人,尤其注意了解被继承人是否有养子女、养父母,是否有有意了解被继承人是否有养子女、养父母,是否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及是否有非婚生子女及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及是否有非婚生子女及遗腹胎儿等情况;遗腹胎儿等情况;(四四)办理代位继承时还应注意:办理代位继承时还应注意:1、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亲:2、被代位继承人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被代位继承人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3、代他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代他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承的份额;(五五)办理转继承还应注意:办理转继承还应注意:1、转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转继承人的全部继、转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转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而不只限于其晚辈直系血亲;承人,而不只限于其晚辈直系血亲;2、所继承的遗产以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所继承的遗产以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为限;份额为限;(六六)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办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七七)法定继承人中有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应将法定继承人中有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应将其列入继承权公证书中,有被法院宣告死亡且符合其列入继承权公证书中,有被法院宣告死亡且符合转继承条件的,可办理转继承公证;符合代位继承转继承条件的,可办理转继承公证;符合代位继承条件的,可办理代位继承公证。条件的,可办理代位继承公证。六、草拟继承权公证书六、草拟继承权公证书一、草拟法定继承权公证书格式一、草拟法定继承权公证书格式 申请人:申请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别于二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别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向本处年一月二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一、被继承人陈桂生于二一、被继承人陈桂生于二三年十二月五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死亡。三年十二月五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死亡。二、被继承人陈桂生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有: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圩仔商业二横街二、被继承人陈桂生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有: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圩仔商业二横街9、11号的房地号的房地产产持有:粤房字第持有:粤房字第4269026号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中府国用总字第、中府国用总字第160948、3101948号号?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证?,上述房地产的产权登记于陈桂生名下,按照,上述房地产的产权登记于陈桂生名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房地的有关规定,该房地产的产权属于陈桂生与萧罗金夫妻共同财产。产的产权属于陈桂生与萧罗金夫妻共同财产。三、据被继承人陈桂生的所有继承人萧罗金、陈杰华、陈杰良、陈杰贺、郑罗桂称:被继承人陈桂生三、据被继承人陈桂生的所有继承人萧罗金、陈杰华、陈杰良、陈杰贺、郑罗桂称:被继承人陈桂生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陈桂生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陈桂生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四、被继承人陈桂生的妻子是萧罗桂,共有三个儿子:分别是陈杰华、陈杰良、陈杰贺。被继承人陈四、被继承人陈桂生的妻子是萧罗桂,共有三个儿子:分别是陈杰华、陈杰良、陈杰贺。被继承人陈桂生的父亲陈厚佳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先于死亡。被继承人陈桂生的母亲是郑罗桂。桂生的父亲陈厚佳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先于死亡。被继承人陈桂生的母亲是郑罗桂。五、现被继承人陈桂生的妻子萧罗桂要求一人继承被继承人陈桂生的上述遗产,被继承人陈桂生的儿五、现被继承人陈桂生的妻子萧罗桂要求一人继承被继承人陈桂生的上述遗产,被继承人陈桂生的儿子陈杰华、陈杰良、陈杰贺和被继承人陈桂生的母亲郑罗桂均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利。子陈杰华、陈杰良、陈杰贺和被继承人陈桂生的母亲郑罗桂均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利。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陈桂生死亡时遗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陈桂生死亡时遗留的上述房地产的财产为死者陈桂生与萧罗金的夫妻合法财产。根据留的上述房地产的财产为死者陈桂生与萧罗金的夫妻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陈桂生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陈桂生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陈桂生的父亲陈厚佳先于死亡,陈桂生的儿子陈杰华、陈杰良、陈杰贺和陈桂生的母亲郑罗桂均表示陈桂生的父亲陈厚佳先于死亡,陈桂生的儿子陈杰华、陈杰良、陈杰贺和陈桂生的母亲郑罗桂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陈桂生的遗产继承权。综上所述,兹证明被继承人陈桂生遗下的上述房地产应占份额放弃对被继承人陈桂生的遗产继承权。综上所述,兹证明被继承人陈桂生遗下的上述房地产应占份额之遗产,由其妻子萧罗金一人继承。之遗产,由其妻子萧罗金一人继承。二、草拟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格式二、草拟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格式 申请人:申请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九年九月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九年九月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了以下证明材料:1、香港生死登记处出具的鲍兆连死亡资料;、香港生死登记处出具的鲍兆连死亡资料;2、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鲍兆连与陈、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鲍兆连与陈柳轩的结婚注册证;柳轩的结婚注册证;3、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一审庭出具的发文号:、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一审庭出具的发文号:HCAG0071362007?遗嘱检遗嘱检验判决验判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一、被继承人鲍兆连于二一、被继承人鲍兆连于二七年五月四日因病在香港死亡。七年五月四日因病在香港死亡。二、被继承人鲍兆连死亡后遗留的夫妻共有财产有:二、被继承人鲍兆连死亡后遗留的夫妻共有财产有:1、座落于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星晨花园喜峰园、座落于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星晨花园喜峰园1座座2B室的房地产【持有:粤房地证字第室的房地产【持有:粤房地证字第C 2982095号号?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粤房地共证字第、粤房地共证字第C 0674542号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房地产权共有用证?、中府国用、中府国用2004第易第易111629号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2、座落于广东省、座落于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星晨花园喜峰园中山市港口镇星晨花园喜峰园1座座2C室的房地产【持有:粤房地证字第室的房地产【持有:粤房地证字第C 2982096号号?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粤房地共证字第粤房地共证字第C 0674543号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房地产权共有用证?、中府国用、中府国用2004第易第易111630号号?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证?】。上述二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于鲍兆连、陈柳轩二人名下,鲍兆连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上述二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于鲍兆连、陈柳轩二人名下,鲍兆连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另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属其妻子陈柳轩所有。另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属其妻子陈柳轩所有。三、据被继承人鲍兆连的妻子陈柳轩称,被继承人鲍兆连生前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在香港特别三、据被继承人鲍兆连的妻子陈柳轩称,被继承人鲍兆连生前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吴和杨律师公证行立有遗嘱,意愿在本人死亡后行政区吴和杨律师公证行立有遗嘱,意愿在本人死亡后“把我位于任何地方和属于任何性质的全部不把我位于任何地方和属于任何性质的全部不动产和动产都完全地留给上述我的妻子陈柳轩,该遗嘱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一审庭检验,由动产和动产都完全地留给上述我的妻子陈柳轩,该遗嘱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一审庭检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一审庭出具的发文号: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一审庭出具的发文号:HCAG0071362007?遗嘱检验判决遗嘱检验判决?。截至本公证书。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对该遗嘱有异议。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对该遗嘱有异议。四、现被继承人鲍兆连的妻子陈柳轩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鲍兆连的上述遗产。四、现被继承人鲍兆连的妻子陈柳轩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鲍兆连的上述遗产。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鲍兆连死亡时遗留的上述房地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鲍兆连死亡时遗留的上述房地产应占份额的财产为死者鲍兆连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产应占份额的财产为死者鲍兆连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被继承人鲍兆连生前所立遗嘱的意愿。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鲍兆连遗留的上述房地产应占份额产权被继承人鲍兆连生前所立遗嘱的意愿。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鲍兆连遗留的上述房地产应占份额产权之遗产由其妻子陈柳轩一人继承。之遗产由其妻子陈柳轩一人继承。二、遗嘱公证二、遗嘱公证 一、遗嘱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遗嘱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是遗嘱继承的前提或依据,但遗嘱不等于遗嘱继承。遗嘱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是:一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遗嘱仅是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并无相对人,无须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遗嘱仅需遗嘱人通过一定的载体单方作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即可有效成立。二遗嘱是一种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因而是处分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凡不属于处分财产的遗嘱在?继承法?上没有独立意义。但处分财产的这一遗嘱,可以附带一些相关非财产事项或义务。例如:某某遗嘱继承人,在接受我的遗产时,须与我清偿相关责务等;三遗嘱虽然在遗嘱人生前所设立,但在遗三遗嘱虽然在遗嘱人生前所设立,但在遗嘱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效力,遗嘱的成立与生效在时嘱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效力,遗嘱的成立与生效在时间上别离。在遗嘱人死亡前,遗嘱不发生效力,死间上别离。在遗嘱人死亡前,遗嘱不发生效力,死亡是遗嘱生效的一种法定条件。亡是遗嘱生效的一种法定条件。四遗嘱是一种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遗嘱四遗嘱是一种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遗嘱作为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最终处分,具有严作为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最终处分,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质,只能由遗嘱人独立自主地对遗格的人身专属性质,只能由遗嘱人独立自主地对遗嘱内容作出意思表示,不能由他人的意思辅助或者嘱内容作出意思表示,不能由他人的意思辅助或者代理。代理。五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五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才能得到法律确实认,产生相应的的式制作遗嘱,才能得到法律确实认,产生相应的的效力,否那么不能发生效力。效力,否那么不能发生效力。六遗嘱是可撤销的行为,可依遗嘱人的意六遗嘱是可撤销的行为,可依遗嘱人的意思对已订立的遗嘱加以撤销、变更。思对已订立的遗嘱加以撤销、变更。七遗嘱为终意法律行为,同一遗嘱人订立七遗嘱为终意法律行为,同一遗嘱人订立有数份遗嘱时,应以最后遗嘱即终意遗嘱为准。但有数份遗嘱时,应以最后遗嘱即终意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而在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证遗嘱。因而在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的公证遗嘱为准。二、遗嘱公证的概念二、遗嘱公证的概念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其意义比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其意义比任何方式立的遗嘱的真实性可靠。任何方式立的遗嘱的真实性可靠。三、办理遗嘱公证需求参考的法规三、办理遗嘱公证需求参考的法规?遗嘱公证细那遗嘱公证细那么么?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一遗嘱公证管辖按照一遗嘱公证管辖按照?遗嘱公证细那么遗嘱公证细那么?第第四条规定。四条规定。“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二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按照二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按照?遗嘱公证细那遗嘱公证细那么么?第五条规定。第五条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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