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规讲稿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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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规讲稿高等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规讲稿51、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52、木欣欣以向荣,泉涓涓而始流。53、富贵非吾愿,帝乡不可期。54、雄发指危冠,猛气冲长缨。55、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阡陌交通,鸡犬相闻。这棵树在37岁时被锯断。断面上每个年轮包含一层浅色一层深色:春天时,木材生长很快,较宽的浅色说明它生长旺盛。夏天时,木材长得致密,颜色也变成深色。图中4岁时,另一棵树的树干,贴到它身上。为了重新直立起来,这棵树的一侧不得不比另一侧长得更快,形成不均匀的年轮。图中当它长到12岁时,曾遭到一场火灾。用了5年时间,伤口才完全愈合。图中森林里的一次伐木曾给这棵树清理了周围环境。充足的光线使得它能迅速生长,形成了宽阔的年轮。图中27岁时,发生了一次大旱。正如年轮所表明,当时树木长得很慢。“读书为挣钱娶美女读书为挣钱娶美女”怪论教师被解聘的怪论教师被解聘的 “我有一个思想,就是必须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才能解决学生的读书问题。学生如果不明确读书的目的,没有读书的动力,他的书是读不好的,或者说不能长期坚持下去读好书。为了激励学生读书,增强学生读书的动力,我每接一届新的学生,都要谈读书的目的。以前老师一般讲的是为共产主义读书,为中华崛起而读书,为祖国而读书。这种老套子学生也听腻了,也不大相信。我也不想嚼人家嚼过的馍,于是另辟新路,提出为自己读书。我认为,读书的目的有很多,不只一个吧?为自己读书就是其中之一。“于是,我第一堂课就进行入学教育。这堂课共讲了五个问题:一、读书目的,二、读书品质,三、读书态度,四、读书方法,五、学习语文。其中读书目的原文是这样的:你读书干什么?考大学干什么?总之你为了什么?也许你会说,为了实现共产主义,为了社会主义建设。我要明确告诉你,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素质,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美好,事业辉煌,甚至找到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所以我强调读书应该是为了自己。“我讲完这段话后,又跟学生讲,我是以一个家长的身份,以一个朋友的身份,跟你们讲的一段私下话,知心话,这是不能公开说的。这是我们读书的一个直接目的、现实目的,但不是惟一目的。同时我又说,为自己读书的口号,核心是愉快生活,人生充实,提高素质,成就事业。而且是以为自己读书始,以为国家人类服务终。”8月31日,株洲市教育局就此查处情况向全市发出情况通报,认为株洲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在评选论文过程中把关不严,缺乏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能力,工作有马虎、失职行为;株洲市二中、市教育局在处理“论文事件”这个问题上态度明确,但对后来尹擅自推销人世老枪一书缺乏应有的警觉。通报称,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同意株洲市二中对尹健庭实行解聘,株洲市(含五县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健庭当教师;由二中收回尹健庭已推销给学生的书;对株洲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从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株洲市教育局、二中都要认真吸取教训,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并进一步规范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管理。6月7日上午8时30分,“尹健庭诉湖南株洲教委不服限制聘用处理决定”一案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期开庭。株洲市教委对尹健庭的限聘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株洲市教委是否有权对尹健庭实施限聘是法庭辩论的两大焦点。株洲市教委的代理律师认为,对尹健庭通报的性质,不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行政命令,不会产生行政拘束力,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因此,通报性质本身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仅仅是对尹健庭的教师资格在一定范围内的禁止建议。同时,作为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某些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在内部作出聘用岗位的限制,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侵犯应聘者的劳动权。但尹健庭的代理律师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限聘行为是以特定的尹健庭这个人为对象所实施的,当然是具体行政行为。代理律师还出具了株洲市实验中学,株洲师专附中领导的两份调查笔录,证实这两所学校已被要求按教委的文件不得聘用尹健庭,这表明株洲市教委的行政行为已发生了约束力。对于株洲市教委是否有权对尹健庭实施限聘,代理律师认为,限聘行为明显超越了株洲市教委的职权范围。株洲市教委不是教师聘用的主体,无权就特定教师的聘用与否直接作出决定。最后,尹健庭的代理律师认为,株洲市教委一直没有证据证实它有权力对尹健庭作出限聘决定,因此要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限聘决定。同时,还指出“株教通字(2001)60号”文件调查情况部分严重失实,而对方也没有证据证实它对事件的调查结果是真实的,因此要求法院责令其予以更正。张文忠说,这次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不远千里给尹健庭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不是为了别的,只是帮助他讨个公正的说法,因为他们赞赏法国思想家伏尔泰的一句名言:尽管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愿意用生命来捍卫你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他说,尹健庭读书为自己的读书观的正确与否不是今天庭审案件的内容,他也无意对尹健庭的读书观做出评价。但他尊重尹健庭对教育的思考,尊重尹健庭对教育事业不懈的追求,更尊重尹健庭能对自己的教育理念做出明确的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女大学生因怀孕被通报开除欲告学校侵犯隐私不满学校职称评审状告教育部 武汉一大学讲师败诉校规与国家规定抵触无效 作弊学生告倒暨南大学骗子办学携款失踪 学生状告湖北教育厅不作为 第一节 教育与法律一、法律的产生及其功能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行为规范的总称。1、法律是调节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律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律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二、教育的国家化和教育法的产生 教育世俗化、公共国民教育的普及教育纳入国家活动,用行政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用法律的手段确立义务性教育的国民教育制度。实现教育的国家责任、复杂教育运行的有序化、科学化。促使教育法的产生。历年高考录取率%年份录取率年份录取率年份录取率年份录取率195290.85195983.7219774.76198415.69195377.88196088.7319786.58198519.53195473.78196145.4419795.87198628.15195555.92196227.4319806200160195651.13196333.3619815.542001(北京)76.3195741.89196442.1219828.092003(广西)122362185465=69.98%195896.90196546.92198311.63高等教育:精英教育大众化教育(毛入学率达 到15%以上)知识经济要求国民受教育程度达到大专知识经济要求国民受教育程度达到大专水平,即林求高等教育大众化、普及化水平,即林求高等教育大众化、普及化 大学大学毛入学率毛入学率15以下以下 精英化阶段精英化阶段1550 大众化阶段大众化阶段50以上以上 普及化阶段普及化阶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到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到2010年我国同年我国同龄人口的高等教育入学率要从现在的龄人口的高等教育入学率要从现在的9提高提高到到15左右。左右。世界各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变化情况()世界各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变化情况()年 份发达国家世界总计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1970 1980199019958.511.0 12.7 16.223.4 30.337.9 59.63.05.16.98.81.92.53.2三、国外教育法发展的历史及其特点零星立法阶段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阶段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现状层次立法机关教育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部门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和发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制定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五、教育法律关系学校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学校与政府(不对等、政府主导地位)学校与社会(财产、邻里、合同关系)学校与教师(不对等的管理关系)学校与学生(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1、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 教育行政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是政府与学校之间的纵向关系,主要受行政法调整。教育民事关系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民事关系。是社会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2、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1、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法第3条规定2、教师的权利义务 教师法第二章规定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1、学生的法律地位 首先是社会的一名成员,学生的身份是国家公民。其次,作为学校这一特定环境的一员,是受教育者。再次,部分未满18周岁的学生,具有不同于18周岁的学生的法律地位。2、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在教育法上享有的权利、还享有一名公民或未成年人应享有的权利。教育法第43条规定学生的义务。教育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3、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 法律的责任一、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分类法律责任及其分类法律责任及其分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分类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分类1、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民事行政责任、刑事法律责任。2、按照违法主体的不同: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社会 违法时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学校事故意外事故过错事故学校事故及学校承担责任的判断依据1、学校、教师方面有无过错?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过错?2、学校、教师方面的过错与学生人身伤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3、人身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学校事故的几种情况:1、学校或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无任何过错,对所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负法律责任。2、如果学校或教师在工作中在某些过失,但这些过失不是构成学生人身事故的原因,而是发生事故的一种条件,则学校或教师应该承担部分责任。3、对于学校管理失当等原因导致在学校受到伤害或者、对于学校管理失当等原因导致在学校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4、直接由学校或教师在工作中造成的人身事故,应由、直接由学校或教师在工作中造成的人身事故,应由学校或者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或者承担法律责任。5、由于学校或其工作人员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由于学校或其工作人员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较严重或很严重的损害后果,却违反职责规定并造成较严重或很严重的损害后果,却违反职责规定并造成事故发生的,应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事故发生的,应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6、对于学校以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活动是学、对于学校以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活动是学校组织的,并且学校确有过错的,则学校应负法律责校组织的,并且学校确有过错的,则学校应负法律责任。任。7、在学生人身事故中应负法律责任的学校,如果其不、在学生人身事故中应负法律责任的学校,如果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其隶属的上级部门应负连带赔偿责具备法人资格,则其隶属的上级部门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任。谢 谢欢迎提出宝贵意见!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己。德国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玛丽佩蒂博恩普尔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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