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情境四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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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单元1完善建设工程许可的条件学习单元2规范建设活动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法规学习单元1完善建设工程许可的条件学习单元2规范建设活动从业资1完善建设工程许可的条件完善建设工程许可的条件学习单元学习单元1 1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个人、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授予书面证书形式赋予个人、组织以某种权利能力,或确认具备某种资格。建设工程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建设单位开工或确认单位、个人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行政行为。一、建设工程许可的概念一、建设工程许可的概念需要指出的是,申请是许可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没有申请,就没有许可。完善建设工程许可的条件学习单元1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个人2(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概念(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概念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二)划拨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二)划拨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出让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三)出让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概念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3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件。它是申请工程开工的必备证件。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如下:(1)申请单位或个人需提交必要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2)审批机关的审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镇人民政府,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条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5(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概念(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概念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对乡、村庄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件。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概念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6(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如下:1.1.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2.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3.3.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核通过后,由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7(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概念(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概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可以施工的证明。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概念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8(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建筑工程”,是指依法纳入建筑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在开工前都要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予开工的文件。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工程,在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在开工日期之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在开工日期之前领取2.2.建筑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的3.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机关(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9(三)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及发放期限(三)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及发放期限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这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了应当具备以上七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建筑工程开工的条件。(三)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及发放期限10(四)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四)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开工,这里的这里的“开工开工”不应包括为建筑工程开工而做的前期准备工作,如勘察设计不应包括为建筑工程开工而做的前期准备工作,如勘察设计、平整场地、前期拆迁、修建的临时建筑和道路以及水、电等工程。、平整场地、前期拆迁、修建的临时建筑和道路以及水、电等工程。施工许可证可以申请延期。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原发证机关经过审查,决定该建筑工程是否可以延期开工。但是,这种延期最多只能延期两次,每次不能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证因以下两种情形的发生自行废止:(1)在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没有开工,建设单位又没有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2)建设单位在申请了两次延期后仍没有开工。(四)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11(五)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报告制度(五)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报告制度(1)已经正式进入施工阶段建设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作好以下工作:1)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的基本情况,如中止原因、工程现状等。2)建设单位在报告的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防止工程在中止施工期间遭受损失,保证该工程恢复施工时可以顺利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中止施工工程的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已完成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同时,建设单位还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该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停工过程中,防止因工地脚手架、施工铁架、外墙挡板腐烂、断裂、坠落、倒塌等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五)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报告制度12(2)中止建设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作好以下工作:1)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2)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经原发证机关核验合格,可以继续施工。(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一般都属于大中型建筑工程,这类工程因故不能按照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期限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除了应当及时向批准开工报告的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开工报告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该建筑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2)中止建设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作好以下13(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2001年7月4日施行的修订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14(七)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七)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以下六类工程不需要办理:1.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根据2001年7月4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同时,该办法也进一步作出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七)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153.3.抢险救灾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由于此类工程的特殊性,建筑法明确规定此类工程开工前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4.4.临时性建筑临时性建筑工程建设中经常会出现临时性建筑,如工人的宿舍、食堂等。这些临时性建筑由于其生命周期短,建筑法也明确规定此类工程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5.5.军用房屋建筑军用房屋建筑由于此类工程涉及军事秘密,不宜过多公开信息,建筑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6.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此类工程开工的前提是已经有经批准的开工报告,而不是施工许可证,因此,此类工程自然是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3.抢险救灾工程16(八)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八)施工许可证的管理1.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建筑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2.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3.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是施工许可制度的特殊情况。对于这类工程的管理,建筑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八)施工许可证的管理17规范建设活动从业资格许可制度规范建设活动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学习单元学习单元原建设部于2006年12月30日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与标准、申请与审批、业务范围、监督与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一)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一)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一、建设施工企业从业资格许可制度一、建设施工企业从业资格许可制度规范建设活动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学习单元原建设部于200618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19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均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1.1.特级资质标准特级资质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4)企业其他条件达到一级资质标准。2.2.一级资质标准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20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5 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 0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13.3.二级资质标准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单项建安合同额3 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3.二级资质标准2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2 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 5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 0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4.4.三级资质标准三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单体建筑面积5 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23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 4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4(二)资质申请与审批(二)资质申请与审批1.1.资质申请资质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资质申请与审批25(3)企业章程。(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8)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9)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10)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3)企业章程。262.2.资质审批资质审批(1)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程序,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申请上述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2.资质审批27(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程序,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程序,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28(3)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程序,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3)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程序,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29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30(三)承包工程范围(三)承包工程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划分如下:(1)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2)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40层及40层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3)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28层及28层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三)承包工程范围31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4)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4层及14层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2(四)监督与管理(四)监督与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四)监督与管理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3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3)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35原建设部以第158号部令形式发布并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资质标准、申请与审批、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一)资质等级与资质标准(一)资质等级与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1.1.综合资质标准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二、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从业资格许可制度二、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原建设部以第158号部令形式发布并于2007年8月1日起36(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372.2.专业资质标准专业资质标准(1)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标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2.专业资质标准3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2)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标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39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3)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标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403.3.事务所资质标准事务所资质标准(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分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分级 工程建设一、二、三、四级重大事故。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3.事务所资质标准41 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二)资质申请与审批(二)资质申请与审批(1)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42(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4)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6)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7)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43(5)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6)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5)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44(7)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8)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2)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4)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7)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455)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6)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7)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8)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9)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10)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5)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6(三)业务范围(三)业务范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1)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2)专业资质。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3)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三)业务范围47(四)监督管理(四)监督管理(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2)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3)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四)监督管理48(4)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5)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3)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4)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49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2)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8)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50(一)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许可(一)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许可执业资格制度主要是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的技术人员,要求其参加相关考试以获取执业资格,在按规定进行注册后方可实际执业的管理制度的统称。1.1.注册建筑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1)注册建筑师的报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一)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许可三、专业技术人员执51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3)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5)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3)注册建筑师的注册。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4)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522.2.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核准注册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二级,由于各行业的工程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对从事建造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也有着各自的特殊要求。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原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在我国对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这项制度已于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开始正式建立。2.注册建造师533.3.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二两级。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的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而二级结构工程师则要受一定限制,具体限制范围由住建部另行规定。(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报考条件。(2)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者,要从事结构工程设计业务的,必须先行注册。(3)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注册结构工程师可从事结构工程设计;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的调查和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3.注册结构工程师544.4.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的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1)注册监理工程师报考的条件。(2)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申请注册时,应由其聘用的监理单位统一向本地区或本部门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具备下述条件者可获准注册: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2)身体健康,能胜任建设工程的现场监理工作;3)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3)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书者,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4.注册监理工程师555.5.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是经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1)注册造价工程师报考的条件。(2)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3)注册造价师的执业。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5.注册造价工程师56(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1.1.关键岗位与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关键岗位与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是指建设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事业单位中关系着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济效益、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岗位。为了保证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素质,我国实行该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有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该规定指出,凡在关键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必须要有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在关键岗位上岗。这对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2.2.岗位合格证书办理程序岗位合格证书办理程序关键岗位在岗人员、新进岗人员,年龄在45岁以下,未经过对应岗位规范要求的系统专业知识学习的,均应进行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岗位实务知识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方可。办理岗位合格证书,由申请人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其所在单位将有关资料统一报送所对应的发证机关审查。(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57补充补充1 1:P103 P103 学习案例学习案例某市高等专科学校由于在校学生的增加,决定建设一座学生宿舍楼,通过招标,该高等专科学校选择了A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委托某监理单位实施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也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2003年3月15日,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3年3月16日收到申请书,认为符合条件,于2003年4月10日颁发了施工许可证。因施工图设计出现问题,一直未开工,于是办理了延期开工申请,直到2003年8月10日才开工。补充1:58想一想1.建筑法中规定,具备哪些条件才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有何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2003年8月10日开工是否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为什么?想一想59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1.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60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的不妥之处是:(1)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理由:由建设单位申请。(2)2003年4月10日颁发施工许可证。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1515日内应有结果日内应有结果)(3)2003年8月10日开工不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理由:建筑法第十一条规定,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本案例中的延迟开工未超过六个月。/(在某种意义上,施工许可证比开工报告要正式,注意时间是:开(在某种意义上,施工许可证比开工报告要正式,注意时间是:开工报告制度的,未开工超过工报告制度的,未开工超过6 6个月,须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个月,须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制度的,未开工或延期的,制度的,未开工或延期的,3-93-9个月时间涉及许可证废止;如果开工一个月时间涉及许可证废止;如果开工一段时间,中止施工段时间,中止施工1 1个月内,须报告发证单位(推荐性做法),中止施个月内,须报告发证单位(推荐性做法),中止施工满工满1 1年的,需要到发证机关报核验,要么证有效继续施工,要么收回年的,需要到发证机关报核验,要么证有效继续施工,要么收回证,不准继续施工。不涉及重办。)证,不准继续施工。不涉及重办。)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的不妥之处是:61补充补充2 2:某公司拟新建总部办公大楼,该公司于某公司拟新建总部办公大楼,该公司于20062006年年1010月月1515日领取施工许可证日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遂向发证机关申请第一次延期,但此次延期届满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遂向发证机关申请第一次延期,但此次延期届满时仍不能开工,不得不申请第二次延期。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该工时仍不能开工,不得不申请第二次延期。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经过两次延期后,其有效期最迟将于()截止。程施工许可证经过两次延期后,其有效期最迟将于()截止。A A、20072007年年2 2月月1414日日B B、20072007年年4 4月月1414日日C C、20072007年年7 7月月1414日日D D、20072007年年7 7月月1515日日【参考答案】【参考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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