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预扣法下年度中间入职、离职个人所得税处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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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预扣法下年度中间入职、累计预扣法下年度中间入职、离职个人所得税处理离职个人所得税处理2019.1.14累计预扣法下年度中间入职、离职个人所得税处理2019.1目录目录CONTENTS第一部分: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第二部分: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第三部分: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第四部分:累计预扣法下年度中间入职、离累计预扣法下年度中间入职、离职如何进行衔接职如何进行衔接目录CONTENTS第一部分: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政策企业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这个概念属于中国税制上首次提出,与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非常接近且听我慢慢道来!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方法分两步走:第一步,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第一步,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居民个人,按照其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公式: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方法分两步走: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其中:累计收入为在本单位本年度的截止本月的税前收入额。累计免税收入一般单位不会涉及,此处不赘述。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累计专项扣除指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员工本人承担的部分的累计数。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不含大病医疗支出)累计数。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指的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4项累计数特别注意,上述指标均指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累计数据,不含上家单位的数据。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其中: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专项附加扣除,以子女教育为例:例1:如某员工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3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子女教育支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如果另一员工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女儿相关信息,且女儿3月份刚满3周岁,则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仅为1000元(1000元/月1个月)。例2:如某员工2019年3月新入职本单位开始领工资,其5月份才首次向单位报送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5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金额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专项附加扣除,以子女教育为例: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第二步,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第二步,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根据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查找适用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据此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公式: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第二步,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其中: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见第一步计算结果预扣率与速算扣除数见下表累计减免税额一般员工不会涉及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为员工在本单位截止本月已扣缴税款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其中: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第一步的计算结果)预扣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6000元的30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2520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6920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31920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52920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85920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181920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级数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第一步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例3: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75元;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75元;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75元;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例3:某职员2015年入职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例3: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75元;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75元;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75元;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例3:某职员2015年入职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例4: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有所增加。如果根据上述讲解,你还不会计算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话,请在本文附件中下载税乎网的工资表模板。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例4:某职员2015年入职,20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2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2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二、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二、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二、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例5:某职员2015年入职A公司,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同时该职员在B公司任职,每月工资10000元,无三险一金。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同时该职员选择在A公司扣除专项附加。每月个税计算如下: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例5:某职员2015年入职A公司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A公司每月应扣缴税款如下:1月份(税款所属期,下同):(10000-5000-1500-1000)3%=75元;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75元;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75元;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B公司每月应扣缴税款如下:1月份(税款所属期,下同):(10000-5000)3%=150元;2月份:(100002-50002)3%-150=150元;3月份:(100003-50003)3%-150-150=150元;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不包含同月取得两处以上工资的情形。我们理解该员工仅需要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就可,不用像之前一样,在次月进行合并申报。同时我们注意到,上述62号公告并没有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原因不明,关于此点需要税务总局澄清。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得税处理3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3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三、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三、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三、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例6:接例3,该职员于2019年3月底从原单位辞职,该员工最后一个月工资于4月发放。于2019年4月该员工加入另一新单位,相关工资、三险一金及可扣减的专项附加与原单位完全一样,也是当月工资下月发,每月个税计算如下: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例6:接例3,该职员于201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原单位应扣款缴税:1月份(税款所属期,下同):(10000-5000-1500-1000)3%=75元;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75元;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75元;4月份:(100004-50004-15004-10004)3%-75-75-75=75元;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原单位应扣款缴税: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新单位应扣款缴税:5月份:(10000-5000-1500-1000)3%=75元;6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75元;7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75元;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新单位应扣款缴税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例7:接例6,假定该员工从原单位离职后休息了两个月,于2019年6月加入新单位,其它数据资料同例6,每月个税计算如下:原单位应扣款缴税:1月份(税款所属期,下同):(10000-5000-1500-1000)3%=75元;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75元;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75元;4月份:(100004-50004-15004-10004)3%-75-75-75=75元;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例7:接例6,假定该员工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新单位应扣款缴税:7月份:(10000-5000-1500-1000)3%=75元;8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75元;9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75元;其中5、6月份该员工无纳税记录。特别提醒:上例中,无论该员工中间工作是否连续,年末汇算时该员工可扣除的费用和子女教育费(特殊情况除外)均按12个月计算。但汇算清缴的具体方法还需要等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新单位应扣款缴税:累计预扣法下年度中间入职、离职如何进行衔接4累计预扣法下年度中间入职、离职如何进行衔接4从这个月开始,工资薪金的扣缴申报适用新的累计预扣法,与之前按月计算个税方法最大的区别是,累计预扣法按照纳税人一年内累计的收入和扣除进行个税计算,年度进行汇算清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个人税负的均衡和减少补退税情况出现。但是正由于累计预扣法在计算个税时有一定的连续性,我们需要考虑年度中间个人任职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衔接个税的计算方法才更加合理。从这个月开始,工资薪金的扣缴申报适用新的累计预扣法,与之由于实务中不同的公司采用不同的工资发放和扣缴申报的操作方式,导致了在累计预扣法下,个人年度中间发生入职、离职时,不同公司的操作方法上,可能导致个税计算的衔接出现多种不同的情况。从政策层面上来看,对于累计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已有的政策也作出了一些规定。累计减除费用的衔接计算:按照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的规定,累计预扣法的计算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由于实务中不同的公司采用不同的工资发放和扣缴申报的操作方式,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计算: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计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做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1.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计算:2.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3.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2.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从操作层面上来看,目前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已经做了安排,登录扣缴系统,选择“新报表”后,系统会自动弹出以下提示:从操作层面上来看,目前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已经做了安排,登录扣其中第2条要求扣缴义务人核实完善员工的任职受雇日期,明确该日期将用于计算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可扣除额,但未明确是否同样适用于基本费用减除的计算,我们推测,系统应当会建立相应的规则,来实现累计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自动计算。下面我们就以不同情况下,累计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操作进行举例说明。其中第2条要求扣缴义务人核实完善员工的任职受雇日期,明确该日情况一情况一当月发当月工资,次月申报。当月发当月工资,次月申报。如上图,假设个人1月1号入职,1月12号公司发放当月工资,2月13号公司进行1月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及1月的专项附加扣除。在个人全年工作不变动的情况下,公司共为个人进行12期扣缴申报,累计减除费用500012,扣除12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一当月发当月工资,次月申报。如上图,假设个人1月1号入职情况二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如上图,假设个人1月1号入职,2月13号公司发放当月工资,3月13号公司进行2月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个人的任职月份数为2,扣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2,以及1月、2月的专项附加扣除。在个人全年工作不变动的情况下,公司共为个人进行11期扣缴申报,扣除累计减除费用500012,以及12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年度汇算清缴也不需要调整。情况二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如上图,假设个人1月1号入职以上两种情况的讨论时基于个人在当年1月1号之前没有工作,且当年度连续工作,因此情况相对简单,而如果个人年度中间发生离职、入职的情形,由于前后两个扣缴义务人的操作方法不同,情况可能就要复杂一些。情况二以上两种情况的讨论时基于个人在当年1月1号之前没有工作,且当情况三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如上图,个人1月1号入职a公司,1月13号,a公司发放当月工资。2月1号,个人从a公司离职,并于2月5号入职b公司。2月13号,a公司就其向个人发放的工资进行扣缴申报,税款所属期为1月。3月13号,b公司向个人发放工资。4月13号,b公司为个人进行3月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若当年度个人的工作不再变动,当年度a公司为个人做1次扣缴申报,b公司一共为个人做10次扣缴申报,累计减除费用为500012,扣除11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一)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一)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2月13号,a公司为个人申报时,个人的任职月份数为1,扣除费用5000元。4月13号,b公司为个人申报时,扣缴义务人应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准确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日期为2月5号,此时个人的任职月份数为2,扣除费用50002。当年度个人扣除累计减除费用500012,汇算清缴不需要调整。(二)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二)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2月13号,a公司为个人申报时,个人的任职月份数为1,扣除1月的专项附加扣除。4月13号,b公司为个人申报时,个人的任职月份数为2,扣除2月和3月的专项附加扣除。当年度个人扣除12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不需要调整。2月5号,个人入职b公司时,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办理扣缴义务人的变更。由于此时b公司尚未为个人进行扣缴申报,APP中无法自动显示b公司的信息,需要个人自行添加b公司的信息。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第步,点击个人所得税APP页面底端的“查询”,在“我的记录”中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情况三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如上图,个人1月1号入职a公情况三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如上图,个人1月1号入职a公司,1月13号,a公司发放当月工资。2月1号,个人从a公司离职,并于2月5号入职b公司。2月13号,a公司就其向个人发放的工资进行扣缴申报,税款所属期为1月。情况三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如上图,个人1月1号入职a公情况三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3月13号,b公司向个人发放工资。4月13号,b公司为个人进行3月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若当年度个人的工作不再变动,当年度a公司为个人做1次扣缴申报,b公司一共为个人做10次扣缴申报,累计减除费用为500012,扣除11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三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3月13号,b公司向个人发放情况三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一)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一)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2月13号,a公司为个人申报时,个人的任职月份数为1,扣除费用5000元。4月13号,b公司为个人申报时,扣缴义务人应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准确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日期为2月5号,此时个人的任职月份数为2,扣除费用50002。当年度个人扣除累计减除费用500012,汇算清缴不需要调整。情况三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一)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情况三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二)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二)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2月13号,a公司为个人申报时,个人的任职月份数为1,扣除1月的专项附加扣除。4月13号,b公司为个人申报时,个人的任职月份数为2,扣除2月和3月的专项附加扣除。当年度个人扣除12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不需要调整。情况三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二)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情况三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2月5号,个人入职b公司时,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办理扣缴义务人的变更。由于此时b公司尚未为个人进行扣缴申报,APP中无法自动显示b公司的信息,需要个人自行添加b公司的信息。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第步,点击个人所得税APP页面底端的“查询”,在“我的记录”中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情况三当月发上月工资,次月申报。2月5号,个人入职b公司时,情况四如上图,个人1月1号入职a公司,2月1号从a公司离职,并于2月5号入职b公司。2月13号,a公司向个人发放1月工资。2月23号,b公司向个人发放2月工资。3月13号,a公司、b公司分别为个人进行2月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这里实际上形成了个人在2月税款所属期内,从两处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我们就需要关注累计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问题。情况四如上图,个人1月1号入职a公司,2月1号从a公司离职,情况四(一)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一)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3月13号,a公司为个人进行扣缴申报时,个人任职月份数为2,扣除累计减除费用50002。b公司为个人进行扣缴申报时,个人任职月份数为1,扣除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若当年个人工作不再发生变动,则全年累计减除费用500013,多扣了1个5000。个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减除费用调整为500012=60000元。情况四(一)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情况四(二)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二)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由于在2月税款所属期内,个人实际上在两处取得了工资薪金。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且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新的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因此,结合上述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单位时,若出现类似于情况四中原单位、新单位均进行扣缴申报的情况,个人应在入职当月向新单位报送扣除信息表,或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增加扣缴义务人信息,并选择新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方法与情况三中的步骤相同。3月13号,a公司为个人进行扣缴申报时,由于个人已在2月1号离职,个人任职月份数为1,扣除1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B公司为个人进行扣缴申报时,个人任职月份数为1,扣除2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当年度个人扣除12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不需要调整。情况四(二)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情况五年度未完整或连续工作。年度未完整或连续工作。如果个人在一个年度之内没有连续工作,或者没有完整地工作12个月份,这种情况下,累计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进行处理?(一)累计减除费用的处理由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条款并没有对多种情况加以区分,我们认为,每个人每年减除费用6万元的规则是普遍适用的,这一点,前两天总局线上访谈中张峰副司长的回答中也得到了验证。比如一个大学生2019年6月份毕业,9月份入职工作单位,单位从10月份开始为个人进行扣缴申报,那么一直到2019年年末,单位一共为个人进行了4次扣缴申报,累计减除费用为20000元。个人进行汇算清缴时,仍然应当用2019年当年取得的总收入,减除6万元和专项扣除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当一个个人在年度中间从原单位离职,过了几个月之后才在新的单位就职,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也应该按照60000元的基本费用来扣除。情况五年度未完整或连续工作。情况五(二)专项附加扣除的处理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的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这里强调了“本单位”的概念,即个人如果年度中间有几个月未就业,那么在任职新单位后,未就业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无法进行补充扣除,但是未就业月份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也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扣除。因此我们认为,只要纳税人在当年度取得了综合所得,即使年度中间存在未就业的月份,也不影响汇算清缴时年度60000元基本费用的扣除,和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五(二)专项附加扣除的处理谢谢!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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