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师培训—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副本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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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1电子商务师培训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第8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8.1电子商务立法范围8.1.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法的调整对象,广义上指法律所直接调整和规范的以期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人、物或关系等。法的调整对象,是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重要依据,不同的部门法必然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我国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具体的部门法所直接指向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2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在参与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既包括平等主体间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也包括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1)平等交易主体之间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3(2)交易主体与提供数据电文服务的中间人之间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3)交易主体与提供附属服务的服务者在参与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4)作为被管理者的提供数据电文服务的中间人和提供附属服务的服务者与作为管理者的政府监管部门之间在参与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4第1项、第2项及第3项社会关系,属于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其主要依据民法的原则和规范来进行调整;而第4项社会关系,则属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其主要依据行政法的原则和规范来进行调整。*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58.1.2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技术范围对电子商务立法范围的理解,应从“商务”和“电子商务所包含的通讯手段”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应深入了解“商务”的含义。对“商务”一词应做广义解释。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概念所涉及的通信手段有以下各种以使用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传递方式:*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6通过电子手段例如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自由格式的文本的传递,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的通讯,计算机之间以标准格式进行的数据传递,利用公开标准或专有标准进行的电文传递。在某些情况下,“电子商务”概念还涉及电报和传真复印等技术的使用。*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7如果说“商务”是个子集,“电子商务所包含的通讯手段”为另一子集,电子商务立法所覆盖的范围应当是这两个子集所形成的交集,即“电子商务”标题之下可能广泛涉及的互联网、内部网和电子数据交换在贸易方面的各种用途。作为更普遍的原则,任何通信技术均不应排除在电子商务法范围之外,因此未来技术发展也必须顾及。*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88.1.3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商务”中的“商务”一词做了广义解释:“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务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务代表或代理;客账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务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9从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需要涵盖交易双方、居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和运行规范;也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同时,还需要涵盖现有民商法尚未涉及的某些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108.2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8.2.1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利,反之亦然。*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111.卖方的义务(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122买方的义务(1)按照网络交易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2)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3)对标的物进行验收。*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133对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救济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指卖方不交付标的物或单据或交付迟延,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等。当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买方可以选择以下救济方法:*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14(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替代物或对标的物进行修理、补救。(2)减少支付价款。(3)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要求损失赔偿。(4)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15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和不按规定收取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选择以下救济方法:(1)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为此可以规定段合理的额外延长期限,以便买方履行义务。(2)要求损害赔偿,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与转售价之间的差额。(3)解除合同。*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168.2.2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中心在电子商务中介交易中扮演着介绍、促成和组织者的角色。这一角色意味着交易中心既不是买方的卖方,也不是卖方的买方,而是交易的居间人。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的。*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17网络交易中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1)设立主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188.2.3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除少数邮局汇款外,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电子资金划拨依据的是虚拟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所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属于标准合同,通常是由虚拟银行起草并作为开立账户的条件递交给网络交易客户的。因此,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以合同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19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通常有3种:(1)返还资金,支付利息。(2)补足差额,偿还余额。(3)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208.2.4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认证中心扮演对买卖双方签约、履约进行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21在网络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由用户信任的、具有权威性质的一个或多个组织实体组成。它不仅要对进行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因此,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机构,往往带有半官方的性质。*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22在采用公开密钥的电子商务系统中,对文件进行加密传输的过程包括6个步骤;(1)买方从虚拟市场上寻找到欲购的商品,确定需要联系的卖方,并从认证机构获得卖方的公开密钥。(2)买方生成一个自己的私有密钥并用从认证机构得到的卖方的公开密钥对自己的私有密钥进行加密,然后通过网络传输给卖方。*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23(3)卖方用自己的公开密钥进行解密后得到买方的私有密钥。(4)买方对需要传输的文件用自己的私有密钥进行加密,然后通过网络把加密后的文件传输到卖方。(5)卖方用买方的私有密钥对文件进行解密得到文件的明文形式。(6)卖方重复上述步骤向买方传输文件,实现相互沟通。*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24隶属于国家工商局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功能主要有:接收个人或法人的登记请求,审查、批准或拒绝请求,保存登记者登记档案信息和公开密钥,颁发电子证书等。*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25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对登记者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监督登记者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2)监督登记者按照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从事经营活动。(3)制止和查处登记人的违法交易活动,保护交易人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268.3 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问题8.3.1网上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任何人不经登记就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发出或接收网络信息,并通过一定程序与其他人达成交易。虚拟主体的存在使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278.3.2 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法需要解决由于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差别而引起的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书面形式:签名有效性、合同收讫、合同成立地点、合同证据等方面。*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288.3.3 电子商务中的物流问题电子商务中的物流分两种,种是有形物流,另一种是无形物流。应当说,有形物流的交付仍然可以沿用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而无形物流则具有不同于有形物流的特征,对于其权利的移转、退货、交付的完成等需要做详细的探讨。*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298.3.4 网上支付问题网上支付通过信用卡支付和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而实现这以一过程涉及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的协议、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合作协议以及安全保障问题,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网上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相关的网上支付制度,认可数字签名的合法性,同时还应出台对网上支付数据伪造、变造、更改、涂销问题的处理办法。*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308.3.5网上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与网上新形态的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权的保护有关,特别是对于因为域名、网页、数据库等引起的传统法律体系中未曾涉及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更需要探讨新的法律规则。实际上,保护网上无形财产是维持一个有序的电子商务运营环境的重要措施。*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318.3.6电子签名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或多方)可能远隔万里而互不相识,甚至在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见面,传统的签字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交易。因此,人们需要用一种电子签字机制来证明各自的身份。*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328.4 典型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8.4.1电子签名法律以纸张为基础的传统签字主要是为了履行下述功能:确定一个人的身份;肯定是该人自己的签字;使该人与文件内容发生关系。除此之外,视所签文件的性质,签字还有其他多种功能,例如,签字可以证明当事方愿意受所签合同的约束;证明某人认可其为某一案文的作者;证明某人同意一份经由他人写出的文件的内容;证明一个人某时身在某地的事实。*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33应当注意的是,除了传统的手书签字之外,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程序(例如盖章、打孔)有时也称为“签字”,可提供不同程度的确定性。为了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进行,电子签名需要具有书面签字同样的功能。电子签名也称作“数字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进行认可。*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3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草案)于2004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该法共5章(包括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法律责任、附则)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35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通过立法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明确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互不相识,缺乏信任,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并为其发放证书,向交易对方提供信誉保证,这个第三方即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简称认证机构。*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368.4.2电子合同法律1999年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大胆地吸收了数据电文形式,并将此形式的合同视为书面合同。这部合同法可以说是世界上第一部采纳电子合同形式的合同法。这为电子合同的推广应用以及今后的电子商务立法奠定了基础。*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37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数据电文为书面合同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这些规定寄希望于在既有的合同法框架下使电子合同也能够推行和运作,但是,这些简单的规范还不能使电子合同具有可操作性和安全性,不能解决互联网交易合同缔结、履行、争议解决等问题。*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38从我国当前电子商务开展的情况看,基本上有3种合同履行方式。第一种是在线付款,在线交货。此类合同的标的是信息产品,例如下载的音乐。第二种是在线付款,离线交货。第三种是离线付款,离线交货。后两种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信息产品也可以是非信息产品。对于信息产品而言,既可以选择在线下载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离线交货的方式。*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39采用在线付款和在线交货方式完成电子合同履行,与离线方式相比,其履行中的环节比较简单,风险较小,不易产生履行方面的争议。信息产品可以采用两种交货方式,具有代表性。*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408.4.3 域名法律保护域名商业价值的发现,导致将他人商标、商号、服务标记等注册为域名的现象大量发生。为扼制这种现象,ICANN于1999年8月26日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该办法与域名注册协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补充规则一起构成域名争议的解决政策。*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41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四节a项规定,提起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2)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3)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有恶意。*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42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四节b项规定了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1)有证据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得额外价值。*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43(2)根据域名持有人的行为可以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3)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者的正常业务。(4)城名持有人的目的是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的混淆,以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并从中牟利。*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44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在域名的归属出现争议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并不负责域名争议的解决。在由于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域名注册人与第三方的纠纷中,CNNIC不充当调停人,由域名注册人自己负责处理并且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45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注册人可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CNNIC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CNNIC无关。*电子商务师基础知识培训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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