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商标权汇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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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标权第三章 商标权第三章-商标权汇总课件 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商标一、商标(一)商标的发展历史与概念 1、商标的起源 商tread贸易,商业;行业,生意 标mark痕迹,污点,斑;记号,标记 通俗意义:商品上使用的一种标记,这种标记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历史可追到自人类有交易生活开始。【台】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 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商标(1)西方社会 最初的物品、牲畜、人身上的标识 关键词:行会(2)我国 三国“杜康”“慨当以慷,忧思难忘。何以解忧,唯有杜康。”曹操短歌行(1)西方社会我国公认最早的商标我国公认最早的商标“白兔儿标识白兔儿标识”我国公认最早的商标“白兔儿标识”在现代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需要借助一定的手段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除了字号,商标使用也是非常重要的。除了具备区别作用,更有广告宣称的功能除了具备区别作用,更有广告宣称的功能。在现代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需 2、商标的概念 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第15条第1款:“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构成商标。”(包括声音,气味等)我国商标法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2、商标的概念 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第1 定义: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是指由法定要素组成的,生产者、经营者用于把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法定要素:文字、数字、字母、颜色、图形、三维标志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区别:显著性 可视性标志:与生活常见标志 定义:3、商标的特征 第一,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第二,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第三,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第四,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3、商标的特征 第一,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商品的生 根据商业周刊报道,由该刊和纽约国际名牌公司(Interbrand)联合推出全球100大品牌排行榜:全球全球1010大品牌(亿美元)大品牌(亿美元)20032003201320131可口可乐 704.5苹果 983.12微软 651.7谷歌 932.93IBM 517.7可口可乐 792.14通用电气 423.4IBM 788.05英特尔 311.1微软 595.46诺基亚 294.4通用电气 469.47迪斯尼 280.4麦当劳 419.98麦当劳 247.0三星 396.19万宝路 221.8英特尔 372.510梅赛德斯 213.7丰田 353.4 根据商业周刊报道,由该刊和纽约国际名牌公司(I 4、商标的功能 指商标在商品生产、交换或服务提供过程中商标的价值及发挥的作用。(1)识别功能 (2)品质保证功能 (3)广告宣传功能 4、商标的功能 指商标在商品生产、交换或服务 5、商标与相关标识的关系 (1)商标与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的称号。通用名称:同一类商品的一般称呼。(不能作为商标申请,但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的,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特有名称:表明某种商品的产地、性能、成分等性质的名称。(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注册)5、商标与相关标识的关系 (1)商标与商品名称 (2)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物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区别:使用目的 稳定性 受保护前提 受保护法律依据 (2)商标与商品装潢(3)商标与商号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中用于将自己与其他商事主体相区别的识别性标记。区别:功能 取得保护的途径 法律效力 受保护的法律依据不同(3)商标与商号(4)商标与商务标语 商务标语是经销者为了经销商品或服务而制作的广告用语和宣称口号。区别:稳定性不同 受保护的效力范围不同 受保护的法律依据不同(4)商标与商务标语 (5)商标与特殊标记 特殊标记是指经国家机关批准举办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区别:适用范围 受保护的法律依据 受保护期限 (5)商标与特殊标记 (6)商标与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用以识别产品或服务来自哪个地理区域,且以产品质量及特色依赖于该地方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标记。区别:功能 构成要素 权利主体 (6)商标与地理标志(二)商标立法及其宗旨 1、商标立法的世界发展 关于商标保护最早的法律法国于1803年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该法第16条将假冒商标行为认定是私自伪造文件罪予以处罚。世 界 上 第 一 部 具 有 现 代 意 义 的 商 标 法 法国于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二)商标立法及其宗旨 1、商标立法的世界发展2、我国商标立法的发展 中 国 历 史 上 第 一 部 商 标 法 规 1904年清政府出台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23年,北洋政府在其基础上又颁布了商标法及其施行细则,并在农商部下设立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和进行管理。1930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公布了商标法及其施行细则,并于1935年、1938年作了两次修改,目前该法经数次修改后仍在台湾地区施行。2、我国商标立法的发展 新中国第一部商标管理法规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82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配合商标法的实施,1983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实行商标法实施细则。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同时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7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修订了商标法实施细则。新中国第一部商标管理法规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是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夕,为与Trips协议接轨,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的又一次重大法律调整。为配合新修订的商标法,国务院于2002年8月3日颁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并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3、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的质量和维护商标的信誉。商标法的最终立法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3、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三)商标立法的主要作用 1、强化商标管理 通过商标法的实施加强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交易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商标秩序。2、保护商标专用权 这是商标法的核心任务,通过确认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来达到其他目的。3、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通过给商标使用人施加质量保护义务的方式来确保各种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三)商标立法的主要作用 1、强化商标管理 4、维护商标信誉 通过商标法的实施,使商标具有良好的形象,特别是通过商标法来维护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应有的信誉。5、维护竞争秩序 通过商标法的实施打击各种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搭便车的行为和恶意抢注行为,创造良好的竞争风气,鼓励经营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树立商品形象。6、促进国际贸易 通过商标法的实施吸引国外好的商品进入中国市场,推动中国商品出口海外。4、维护商标信誉(四)商标的分类 A、根据商标构成要素分类 1、文字商标 2、图形商标 3、字母商标 4、数字商标 5、颜色商标 6、立体商标 7、组合商标(四)商标的分类 1、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文字商标目前在世界各国使用比较普遍。其特点是比较简明,便于称谓,便于传播,容易记忆。1、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还有使用人名和企业名称的。这种商标能使人对其商标的所有人加深印象,直接知道其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从而树立企业形象。如“张小泉”剪刀,是张小泉剪刀厂生产的。“盛锡福”帽子,是盛锡福店经营的。文字商标还有使用人名和企业名称的。这种商标能使人对其商标 但是,文字商标也有其不足之处,就是受到民族、地域的限制。比如汉字商标在国外就不便于识别。同样,外文商标在我国也不便于识别。还有少数民族文字,也受着一定地域限制。因此,在使用民族文字的同时,一般需要加其他文字说明,以便于识别。但是,文字商标也有其不足之处,就是受到民族、地域的限制。2、图形商标图形商标是指用图形构成的商标,这种商标丰富多彩、千变万化,可采用各种动物、植物以及几何图形等图形构成。图形商标的特点是比较直观、艺术性强,并富有感染力。2、图形商标 德国奔驰轿车商标由标准对称的几何图形构成。一个圆圈环绕着三片三角形构成一个人字形,给人以汽车方向盘和轮子的定向联想,商标图形静穆苍劲、精致工整、高贵庄重,十分准确的表达了企业和产品的品位。德国奔驰轿车商标由标准对称的几何图形构成。一个圆圈环绕着 耐克耐克 (NIKE)世界名牌耐克(NIKE)的创意来自命名者遇见胜利女神NIKE(尼姬)的梦境。传说中,NIKE身有双翼,携带橄榄枝,给人们带来胜利和诸神的礼物,是吉祥、正义、胜利的象征,用“耐克”做商品的商标,十分贴切地表达了产品的销售理念,给人以美好的联想。耐克 世界名牌耐克(NIKE)的创意 图形商标不受语言的限制,易于识别,但在图形的设计上一定要简洁明了,要有着明确的构成主体和视觉中心。如果图形过于复杂,既不利于消费者识别记忆,亦不利于呼叫名称,传播也有难度。图形商标不受语言的限制,易于识别,但在图形的设 3、字母商标 字母商标是指单纯用字母构成的商标,包括拼音字母、英文字母、拉丁文字母、日本假名等。3、字母商标 1953年,日本索尼公司创始人盛田昭夫第一次出国时,就察觉到他们公司的全名“东京通信工业公司”(1958年正式改名索尼公司)放在产品上不大好看,读起来像绕口令。他在去美国视察时,发现根本没有人知道怎么发音。为此,盛田昭夫考虑,应该想出一个独特的品牌名称,让别人一眼就认出他们的产品。1953年,日本索尼公司创始人盛田 盛田昭夫和井深大(现任索尼公司名誉董事长)研究很久,决定只要一个简短的四五个字母的名字,不要另外设计商标,因为大部分消费者记不住设计不良的商标,所以,名字就是商标。新名字必须让全世界每个人都能认出来,让操不同语言的人都能读出来。盛田与井深觉得拉丁文SOUNDS(表示声音之意)还不错,与公司产品性质相符合.他们将它英语化,受到盛田最喜欢的歌“阳光男孩”(Sunny Boy)影响,改成Sonny,其中也有可爱之意但是日文发音的Sonny意思是“赔钱”,为了要适合日本文化,把第二个“n”去掉,SONY的大名终于诞生它念起来象英文又不是英文。盛田昭夫和井深大(现任索尼公司名誉董事长)研究很久,决定 4 4、数字商标、数字商标 数字商标是以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商标,如“555”、“999”等。由于数字本身难以具备显著性,因此,在一些国家数字商标不符合申请注册的条件。我国原商标法对是否可使用数字商标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于数字商标具备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是给予注册的,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已明确将数字商标列入商标权的客体范围。4、数字商标 数字商标是以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商标,5 5、颜色商标、颜色商标 颜色商标主要是指颜色组合商标,是指通过特定的意图或顺序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色彩组合而成的商标。目前保护单色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为数不多,例如美国、德国、意大利、韩国等。大多数国家并不保护“纯色商标”,因为单纯的颜色本身不易产生显著性,但颜色的合理选择和适当组合是能产生一定显著性的。5、颜色商标 颜色商标主要是指颜色组合商标,是指通 TRIPS协议以及有关商标的国际公约、条约基本都承认颜色组合具备显著性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我国现行商标法已将颜色组合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如台湾地区的金顶电池,上面是铜色,下面是黑色,就是颜色组合商标的例子。TRIPS协议以及有关商标的国际公约、条约基本都承认颜色 Milka是德国老字号的巧克力品牌,早在1901年就使用紫色和Milka奶牛的形象及颜色组合招揽顾客,并以此申请了颜色商标和集合商标。一家生产饼干糕点的厂家,在其商品的包装纸袋上使用了与Milka相似的紫色。Milka以商标权保护为由,将该厂家诉至法院。德国三审法院一致裁决被告败诉。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在其新闻公报中公布这个案例,该判决的生效意味着,至少目前在德国,在巧克力及其相关商品上,无论是商标还是在商品包装装潢上,只有Milka一家可以使用紫色。Milka是德国老字号的巧克力品牌,早在1901年就使用 6、立体商标 商标法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安全扣)、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轮胎、陀螺)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花瓶、胸针),不得注册。6、立体商标补充材料:珐琅 珐琅,又称“佛郎”“法蓝”,其实又称景泰蓝,是一外来语的音译词。珐琅一词源于中国隋唐时古西域地名拂菻(lin)。当时东罗马帝国和西亚地中海沿岸诸地制造的搪瓷嵌釉工艺品。出现景泰蓝后转音为发蓝,后又为珐琅。补充材料:珐琅 珐琅,又称“佛郎”“法蓝”,其实又称景 7、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是以文字、图形、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要素结合起来的商标,它可以是全部上述要素的组合,也可以是其中某两个或某几个要素的组合。组合商标综合了不同要素的不同特点,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易于识别,便于呼叫名称等特点,所以得到了普遍而广泛的使用。7、组合商标 B、根据商标使用主体分类 1、制造商标:制造商标又称生产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者所使用的商标。例如日立电器公司的“日立”商标。2、销售商标:销售商标又称商业商标,是指商品的销售者或经销者所使用的商标。例如百货公司、超市集团等商业企业所使用的商标。3、集体商标:集体商标又称团体商标,是由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由其成员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的商标。B、根据商标使用主体分类第三章-商标权汇总课件 “南京盐水鸭”是南京肉食集团的集体商标,“桂花牌”盐水鸭是其中的一个商标。桂花牌 盐水鸭集体商标的申请程序集体商标的申请程序普通商标:普通商标:商标局商标局授权授权使用人(申请)注册人使用人(申请)注册人集体商标:集体商标:商标局商标局授权授权集体(申请)注册人集体(申请)注册人集体成员(使用人)集体成员(使用人)(内部关系)(内部关系)“南京盐水鸭”是南京肉食集团的集体商标,“桂花牌”盐 C、根据商标特殊用途分类 等级商标:是指同一企业在质量、规格不一的同类商品上使用的一系列商标。C、根据商标特殊用途分类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证明商标一般由具有公益性和检测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证明商标的功能不在于区分商品的来源,而在于表明商品所具有的特定品质。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证明商标一般由具有公益性和检测监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权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的一系列近似商标。最先注册或主要使用的商标称为正商标,它与其他近似商标一同被称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权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权人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最早创设并最先在某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它与其他被注册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一起被称为防御商标。例如:可口可乐、唐老鸭等在我国就注册了几乎所有种类商品的商标。注册防御商标的往往是驰名商标,以便扩大商品的保护类别,防止消费者误认。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权人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注册的 D、商标的其他分类:按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分为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按商标是否注册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按商标权人的国籍分为国内商标和外国商标。D、商标的其他分类:按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分为驰名(三)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的概念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申请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和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准,予以注册的法律制度。(三)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的概念 2、商标注册的原则 (1)注册原则 (2)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3)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 2、商标注册的原则 3、商标注册的条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a、必须是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b、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或个人。3、商标注册的条件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a、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b、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并不得和他人的在先权相冲突。c、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d、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b、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并不得和他人的在先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第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第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 第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第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第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 第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第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第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第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如“自行车”牌自行车 第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如“温而暖”羽绒服,“面粉”牌面包 第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如“西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 4、商标注册的申请 (1)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 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下列规定,才能取用注册:a、按照商品国际分类表填报,实行“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尼斯协定,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它把商品分为34类,服务项目分为8类,共42类。目前,许多国家都采用国际分类表。4、商标注册的申请 b、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c、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别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d、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e、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b、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 f、商标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对药品商标的申请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f、商标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2)申请商标注册的手续 a、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 b、提交商标图样 c、提交证明文件 d、按照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2)申请商标注册的手续 二、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标权的概念 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不同。二、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标权的概念 (二)商标权的特征 1、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有特征 商标权与专利权、著作权统称为知识产权,商标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属性和特征。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一经取得就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同意,不得加以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二)商标权的特征 1、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有特征 时间性:是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地域性:即通常所说的“属地原则”,即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内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注册,或者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间性:是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权 2、特有特征 (1)商标权在时间上是一种相对永久权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但期满后可以续展,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2)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和禁止权的效力范围不同商标权禁止权效力大于使用权效力这一特征是由于标记与作品、发明创造的性质不同而决定的。2、特有特征 一、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一)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完全独占使用的权利。专有使用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第一,它只能在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国家内独占使用。第二节 商标权的内容与限制 一、商标权的内容第二节 商标权的内容与限制 第二,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类似商品。第三,使用的注册商标只能是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第四,商标权人要依法使用。否则,注册商标有可能被撤销。第二,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类 如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如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 (二)商标的续展权 是指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并经批准,延续其注册商标期限的一种权利。6个月 到期日 6个月 (二)商标的续展权 (三)商标禁止权 是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与其注册商标同一种或相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三)商标禁止权 (四)商标使用许可权 是指注册商标权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四)商标使用许可权 商标权使用许可的形式:(1)独占使用许可,被许可人独家使用,许可人也不得使用。(2)排他使用许可,排除第三人使用,但不得排除许可人使用。(3)普通使用许可,可以许可多人使用。商标权使用许可的形式:(五)商标转让权 是指商标权人处分自己商标的一种权利,即将其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1、商标的转让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合同转让;二是通过继承转让。2、商标权转让的原则 (1)连同转让原则 (2)自由转让原则 (五)商标转让权 3、商标权转让的程序 (1)由商标权人和受让人就转让事项达成协议。(2)商标局对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进行审查。(3)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3、商标权转让的程序 4、商标权转让的限制规定 (1)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分开转让。(2)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随意转让。(3)集体商标不得转让。(4)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4、商标权转让的限制规定 二、商标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了宣传自己的商品,在不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的前提下,以善意和正当的方式使用商标或者构成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颜色、图形,或者正当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称,而不受商标权人的限制。二、商标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日本商标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商标权的效力达不到下列商标:()将自己的肖像或者自己的姓名或名称或著名的别号、艺名或笔名或这些的著名的简称用普通使用的方法来表示的商标;()将该指定商品或者与之类似商品的普通名称、产地、销地、质量、原材料、效能、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者生产、加工或使用方法或期限用普通的方法来表示的商标;()对于该指定商品或者与之类似的商品所惯用的商标。(二)在有了商标权的建立注册以后,前款第一项的规定不适用于旨在不正当竞争的使用自己肖像或者自己姓名或名称或著名的别号、艺名或笔名或这些的著名简称的场合。日本商标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商标权的效力达不到下列商标德国商标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有限制的商标效力 商标注册并不妨碍任何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标记其姓名、商号、住所以及关于商品种类、产期或产地的记载,关于商品的性质、用途、价格、商品的数量或重量的记载,以及用缩写方式的记载,也不妨碍在贸易中使用相似的标记但不得将此类标记作为商标使用。德国商标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有限制的商标效力 (二)权利用尽 又称为“首次销售原则”,是指带有某一商标的商品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就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次销售或使用标有该注册商标的产品。任何人将在市场上合法取得的附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再行转让或投入商业使用均不构成商标权侵权。(二)权利用尽 三、商标侵权行为 即指他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标识。三、商标侵权行为 即指他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3、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4、其他。如“污损”、“淡化”。(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它的英文译为“Well-Known Trade Mark”。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早在巴黎公约中就做了规定。但对于驰名商标具体含义之界定,却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或国际公约予以明确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权利范围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权利范围 国内部分学者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很高知名度且声誉良好的商标。教材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具有良好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性、良好的声誉、相对性。国内部分学者定义:(一)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标准:国外: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成为驰名商标,在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及TRIPS中都未做出明文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只是规定“确认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有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1996年,国际商标协会在其驰名商标保护决议案中对驰名商标认定规定了较为明确的标准:(一)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标准:固有的或获得的显著程度;在当地或国际间的使用和广告宣传时间及地域范围;在当地或国际间的商业价值;在当地或国际间获得的质量形象;所获得的在当地或国际间的使用和注册的专有性;是否存在与有效注册或用于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商标的相同或类似的情况。固有的或获得的显著程度;国内: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14条予以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如下: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国内: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 根据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认定标准如下: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根据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我国商标法的认定标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二)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与方式 根据商标法、驰名商标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规定如下:(1)认定机关:商标局和人民法院。(2)认定方式。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一般采取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方式。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但商标局也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主动认定驰名商标。(二)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与方式 根据商标法、(一)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保护 (二)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三)对抗企业名称 二、驰名商标的权利范围 (一)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二、驰名商标的权利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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