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与实务之民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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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与实务法律基础与实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效力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之一。民法,不涉及与国家、政治权力有关的统治关系,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生活关系,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在这一点上,民法不同于宪法、行政法、和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它与大量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共同构成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民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的主要经济活动都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民法作为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需要的法律,是交易活动的最基本规则。所以,独立的人格权、财产的自主权和合同自由权,是实现商品交换的必然要求,这是商品经济的本质所决定的。因而,与之相对应的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就成为了民法的基本内容。基于以上学习目的,你应完成对以下内容的全面把握:1、民法的概念 2、民法的基本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 4、公民与法人的概念及相关制度 5、各类民事权利的特征和主要内容 6、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内容 7、民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8、民事责任的概念、承担方式和归责原则 9、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10、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单元主要讲解民法的总论部分,即以民法通则为核心内容展开,涉及民法体系中的基本规则和共同规范,同时就民法中的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内容进行逐一讲解。通过对本单元内容的学习,你应理解并掌握有关民法的基础知识,并对民法的精神实质,诸如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有所把握。同时,联系实际,学会分析、判断一些与民法有关的社会现象或案例。最后,你必须十分明确,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与所起的作用。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1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规 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范调整的社会关系。2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A A、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简称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简称民事主体。B B、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2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A A、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义务。B B、包括: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包括: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利益 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义务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主体 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3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A A、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对 象。象。B B、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四、法律事实 1、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 分为事件和行为。2、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联系 我国的民法通则就我们国家的民法典。正确的是我国还没有民法典。民法通则对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共同规范作出了规定,但民法通则远未达到民法典所需具备的体例与容量,因为民法典必须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篡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之所以我们还没有自己的民法典,主要是因为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还在不断地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许多的民事关系都处于剧烈的变动之中。我国目前正在加紧民法典的制定工作,这一天离我们正越来越近。在民法通则这一基本法律之下,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律和法规,诸如合同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公司法、票据法等等,它们都属于民事法律规范,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达自己的意志。二、自愿原则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有权按照自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有权按照自己内心的真己内心的真实意愿去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是平等的基实意愿去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是平等的基础,又是平等础,又是平等的必然推论和体现。的必然推论和体现。三、诚实信用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也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诚实信用原则,也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规避法律。应当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规避法律。诚实信用原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1、指导当事人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指导当事人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 2、解释民事法律行为、解释民事法律行为 3 3、补充和解释民事法律规范、补充和解释民事法律规范 四、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四、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任何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都毫无例任何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都毫无例外外地受法律保护;当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地受法律保护;当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保护;犯时,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非法侵犯了其他公民、法人的合任何公民、法人非法侵犯了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权益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追求自由和利益时,应符合民事主体在追求自由和利益时,应符合社会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不得违反以社会公德、经济秩公共利益的要求,不得违反以社会公德、经济秩序、群体利益、自然资源与生态、公共设施建序、群体利益、自然资源与生态、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与卫生保健等为内容的社会公益。设、环境与卫生保健等为内容的社会公益。许女士不久前买下了一独幢的别墅,别墅地处湖边,周边环境十分幽静怡人。虽然房价要比同一地段的其他别墅房高出近一倍,但这幢房子面湖而立,视野开阔,令许女士十分满意,不惜以重金购下。没过多久,许女士便得知,她的别墅附近正在规划建游船码头,届时此地必是一片喧嚣,而别墅的卖主对这一情况早有所闻。当许女士找到卖主与他交涉时,他却振振有辞地辩解道:“我卖的是房子,至于房子前会造些什么,跟我没关系,我也管不着,再说了,合同上白纸黑字哪一条提到这个房子前不能造码头。”许女士一时无言以对。对这一问题你的看法如何?确实,此案的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别墅前的环境状况有过明确的约定,但是,我们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许女士的买房意愿、房屋价格等因素,对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内容作出判断和解释。此案中,许女士的房价要高出别人近一倍,这与房屋的周边环境直接相关,卖主应保证房屋的环境在一个合理的时段内始终如初。根据这样的解释,“卖主违约”这一判断当是无可争议的。不仅如此,卖主明知要建船码头,不告之买方,还恶意加价,这本身就违背了合同订立阶段双方都须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法律规定,许女士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这一购房合约,并有权要求卖主承担因变更或撤销合同而给自己(许女士)造成的损失。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处理各类民事纠纷的直接依据,也就是说,法官可以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作出裁决。正确的是-只有在民法缺乏具体规范时,民法的基本原则才可以被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体现了民法的本质和特征。但是,它一般不能直接适用。在民法已有具体规定时,法官必须依据民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决,避开具体规定的适用而直接套用基本原则,是错误的。只有在民法缺乏具体规范时,民法的基本原则才是司法机关处理各类民事纠纷的依据。一、自然人一、自然人 1 1、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的概念所谓自然人,是指出生于母体、具有自然生命形所谓自然人,是指出生于母体、具有自然生命形式式 的人,在法律上与的人,在法律上与“法人法人”相对。相对。2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我国民法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我国民法将自将自 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分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分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民事 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 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的人;周岁以上、智力正常的人;16 16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以上不满18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他人。他 们在法律上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们在法律上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不满1010周岁的未成年人;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监护监护制度,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护人,由监护人对其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制度。4、宣告失踪(1)条件: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2)效力:自然人被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后,其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5、宣告死亡(1)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的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宣告死亡所需下落不明的期间分为三种情况:期间为四年,即一般情形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期间为二年,即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满二年的,即可申请宣告其死亡;直接申请,即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其利害关系人可直接申请宣告其死亡。(2)效力:自然人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即发生与自然人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权利能力终止,其婚姻关系消灭、遗嘱生效、财产继承开始。二、法人1、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民事主体。2、法人的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1)法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责任;(2)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三、其他民事主体三、其他民事主体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户。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民事主体。的规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民事主体。3、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由二个或二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由二个或二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4、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雇工达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雇工达到一定人数到一定人数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组织。5、联营、联营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为达到一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定的经济目的,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联合经营的经济组织形式。的,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联合经营的经济组织形式。甲乙本是夫妻。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后一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多方查找,甲乙又重新联系上。乙随即向法院申请撤销原对甲的死亡宣告。问:1、当年甲被宣告死亡后,乙可以改嫁他人吗?2、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乙的婚姻关系将如 何定性呢?意见一,自行恢复;意见二,并未 自行恢复;意见三,视为自行恢复;意见四,经甲同意可自行恢复。你认为呢?甲被宣告死亡后,产生与自然死亡一致的法律后果,乙当然可以改嫁。甲重新出现后,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乙未再婚的,婚姻关系可自行恢复,而乙已经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不得认定自行恢复,哪怕丙已经去世。甲乙必须另行结婚登记,才能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1、在我国,自然人只有成年,即年满18周岁才有公民资格。正确的是公民是个法律概念,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就是该国公民。它只与国籍相关,与年龄没有联系。2、残疾人因为需要他人照顾,所以需要为他们设立监护人。正确的是绝大多数的残疾人的智力状态是正常的,若其年满18周岁(或16周岁以上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主要生活来源的),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无需适用监护制度。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标准是年龄和智力状态。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越其能力范围的一律不发生当然的法律效力。正确的是原则上没错,但是有例外。对于纯获利益的合法行为,例如,接受赠与、报酬、奖励的行为,当属有效。这样的规定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权益。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 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2)民事法律行为将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3)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情形三、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非合同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非合同民事行为事行为3、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欠缺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欠缺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非合同民事行为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非合同民事行为5、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国家利益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国家利益的6、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为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8、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9、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导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致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一方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同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五、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情形五、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六、代理1、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2、代理的特征(1)代理的行为须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3)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3、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2)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的代理。(3)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4、无权代理(1)表现形式:自始没有代理权的行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2)法律后果:A、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或拒绝;B、相对第三人有权催告或撤销C、无权代理人或恶意第三人的赔偿责任5、表见代理(1)概念: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虽然行为人无权代理,但若在客观上存在着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被代理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代理。(2)法律规定: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3)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A、表见代理人是无权代理B、在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理由,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C、相对人是善意而且无过失(4)表见代理的效力A、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对相对人、被代理人而言,表见代理与一般的有权代理效果一样;B、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这桩买卖可以变更或撤销吗?这桩买卖可以变更或撤销吗?1999 1999年年1111月,王某到百货公司购物。该月,王某到百货公司购物。该百货公司工作百货公司工作人员因疏忽,错将一架价值人员因疏忽,错将一架价值4500045000元的相机标为元的相机标为45004500元。元。王某并不懂行,看到这架相机后,只觉得非常便王某并不懂行,看到这架相机后,只觉得非常便宜,且宜,且性能优良,便掏钱买下了。事隔一周,商店在盘性能优良,便掏钱买下了。事隔一周,商店在盘点时发点时发现了错误,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王某。商店现了错误,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王某。商店要求王要求王某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这些要求遭到了王某的某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这些要求遭到了王某的拒绝。拒绝。因协商不成,该百货公司便到法院起诉。问:因协商不成,该百货公司便到法院起诉。问:1 1、这一买卖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这一买卖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2 2、法院对本案应如何处理?、法院对本案应如何处理?1、该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 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 为。由于对标的物价格的重大误解,使得行为的后果与百货公司的 意思相悖,造成了百货公司的重大损失。2、法院应根据百货公司的诉讼请求对该买卖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按 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该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即补足货 款或退货还款。但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王某有权要求百货公司予以赔偿。一、物权一、物权 1 1、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标的物,并、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排除他人 干涉的权利。干涉的权利。2 2、物权的特征、物权的特征(1 1)在主体方面,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在主体方面,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体不特定(2 2)在内容方面,物权表现为权利主体直接支配)在内容方面,物权表现为权利主体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并排斥他人干涉(3 3)在客体方面,物权的客体是物)在客体方面,物权的客体是物(4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3、所有权(1)概念: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中:占有所有人的占有非所有人的占有合法占有非法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孳息自然孳息法定孳息利润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收益二、债权二、债权1、债权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债权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受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受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与物权相对而称。是债务人。债权与物权相对而称。2、债权的特征、债权的特征(1)在主体方面,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在主体方面,债的主体是特定的(2)在内容方面,债权是请求权)在内容方面,债权是请求权(3)在客体方面,债的客体呈多样性)在客体方面,债的客体呈多样性3、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合同A、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议。B、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在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在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2)不当得利)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侵权行为4、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三、人身权1、概念: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2、基本分类:人格权和身份权。3、具体人身权:(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3)名称权(4)肖像权(5)名誉权(6)隐私权(7)荣誉权(8)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四、知识产权四、知识产权1、概念:、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劳动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2、特征:、特征:(1)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5)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2000年5月,王某携其8岁的女儿到甲摄影社为女儿拍彩照。同年6月,甲摄影社经人介绍将该彩照提供给乙印刷厂作年历封面。后乙印刷厂未将该彩照作年历封面之用,而是提供给丙玩具厂作玩具包装封面,并与丙厂订了包装封面印刷合同。王某得知此事后即向丙玩具厂提出交涉,要求停止使用有其女儿形象的包装封面,并予以赔偿。而丙厂则主张自己使用的有其女儿的包装封面是通过有偿合同取得的,让王某找甲摄影社和乙印刷厂解决。王某无奈,起诉至法院。问: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2、甲、乙、丙行为属于何种性质?3、本案应如何处理?本案主要涉及肖像权法律关系。1、王某的女儿虽然只有8岁,但其肖像权不受任何形式的侵 犯,甲、乙、丙均不得侵犯其肖像权。本案还涉及监护关 系,王某依据监护关系有权代表女儿主张权利;本案还涉及合同关系,乙、丙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故 丙厂所主张的肖像使用权无效。2、甲、乙、丙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其中,甲未经王某同意 擅自将肖像提供给乙方;乙、丙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 的使用该肖像,在经本人提出异议后并未停止侵害,他们 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某女儿的肖像权。3、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甲、乙、丙3单位均应承担侵 权民事责任。法院有权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 侵害(即停止印刷和使用印有其肖像的商品包装),向受 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在不知道某物是谁的情况下,占有该物,这是善意占有。正确的是在物权理论中,占有的善意、恶意之分至 关重要。所谓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道自己占有了 他人的物,换句话说,即误以为是自己的物而实施了占 有。在明知不是自己的物的情况下,无论是否知道物主 为何人,都是恶意占有。2、既然我在书店里买下了某本书,我也当然拥有了这本书 的知识产权。正确的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这是两 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权利。所有权的客体是物;知识产权 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它是无形的。书作为承载无形的智 力成果的载体,买书人买得的仅仅是书的所有权,这是 物权;而智力成果权,即知识产权并不发生转移,仍归 作者或出版社享有。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 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其 特征如下:(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 后果(2)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损失的范围相适应(4)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 担的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二、民事责任的分类民法通则以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民事民法通则以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民事责任分为: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的方式三、民事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四、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十分有限的,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3、公平责任原则五、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产品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为无过错责任。3、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一种无过错责任。4、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一种无过错责任。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6、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1、罚款、罚金与赔偿损失一样,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正确的是罚款、罚金根本不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必然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而罚款是行政责任,发生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罚金的刑事责任,是对罪犯的刑事处罚。2、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须承担的责任。正确的是无过错责任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而不单指在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应承担的责任。虽然,就结果而言,主要针对的就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须承担责任这一点,但将该责任仅仅理解为这一点是不全面的。3、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一样,可以适用于各种权利被侵害的情况。正确的是赔偿损失的确是最主要的民事责任方式,被大量用于各种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的情况。但赔礼道歉并不如此,它只适用于精神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不适用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损失。商店应承担产品致损的责任吗?商店应承担产品致损的责任吗?甲从农机商店购得一台脱粒机。在秋收甲从农机商店购得一台脱粒机。在秋收脱粒时,该脱粒时,该机器的大齿轮突然飞出,打伤甲的眼睛,甲从此机器的大齿轮突然飞出,打伤甲的眼睛,甲从此失明。失明。于是,甲向农机商店提出赔偿请求,要于是,甲向农机商店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其承担损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害赔偿责任。可是,农机商店认为自己对产品瑕疵没可是,农机商店认为自己对产品瑕疵没有任何责任,有任何责任,这完全是生产厂家生产了不合格产品所导致的,这完全是生产厂家生产了不合格产品所导致的,商店既商店既不明知也无过错,所以坚持甲应对生产厂家提出不明知也无过错,所以坚持甲应对生产厂家提出赔偿请赔偿请求。无奈,甲诉至法院。问:求。无奈,甲诉至法院。问:1 1、法院对甲诉农机商店一案应予受理吗?、法院对甲诉农机商店一案应予受理吗?2 2、本案应如何处理?、本案应如何处理?1、法院对此案应予受理。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既可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也可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还可以同时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甲诉销售者-农机商店是有法律根据的,法院应予受理。2、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产品的制造者还是销售者,当发生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都应依据受害人的请求,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先予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亦然。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其他中介行为如运输、仓储所引起的,那么,销售者和生产者在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本案中,如果是因生产厂家的原因而导致产品缺陷的,农机商店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家追偿。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权利的法律制度。二、诉讼时效的效力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1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权利,其实体权利并不丧失。保护其利益的权利,其实体权利并不丧失。2 2、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38138条规定:条规定:“超过诉讼时超过诉讼时效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三、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为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年。(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时起计算。2、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1)这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一种诉讼时效,期间为)这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一种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分别是:年。它们分别是: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2)诉讼时效期间也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时效期间也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期间为)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年。(2)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计算。五、诉讼时效的中断五、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效期间重新计算。六、诉讼时效的延长六、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人民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有权根据权利人的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有权根据权利人的要求予以适当延长。要求予以适当延长。1、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权利就全部丧失。正确的是并非全部丧失。丧失的仅是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即法律的强制力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不再体现,也即胜诉权丧失。但实体权利本身并不丧失,权利人仍可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2、就普通诉讼时效而言,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凡超过2 年的,即认定诉讼时效届满。正确的是一般情况下,必须要考虑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况,尤其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它将导致诉讼时效不断地重新计算。所以超过2年,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的届满,但当事人须就时效的中断或中止举证。甲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合同约定,从2000年10月开始,乙每年向甲交租金6000元。至2001年10月,乙只向甲交付了租金3000元。甲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提此事。到了2002年2 月,甲向乙催交租金,乙口头上答应立即想办法交齐租金,却迟迟未能兑现。至2002年12月,乙仍未交齐第一笔租金,无奈之下,甲欲起诉法院。有人认为,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时效期间已经超过,也有人认为没有超过,你的观点呢?1、这一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规定,适用一年的短期诉讼时效。2、根据法律规定,这一年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甲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从2001年10月起计算。理由是,乙未能在当时给付约定的足够的租金,甲的权利开始被侵害。3、在2001年10月至2002年10月这一年期间,甲于2002年2月向乙催交租金,这一行为将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甲的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02年2月至2003年2月。4、所以,结论是甲的诉讼时效并未届满。在2002年12月甲若起诉,其胜诉权并未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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