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自然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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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二章 自然人自然人1第二章 自然人11本本 章章 结结 构构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第三节 监护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六节 个人合伙2本 章 结 构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2本本 章章 结结 构构o自然人是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自然人既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与“公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公民这个概念具有公法特征,强调国籍上的归属。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则不一定是一国公民。民法通则沿用苏联法学理论,采用了“公民”这个概念,同时强调“公民”与“自然人”是同一含义。但合同法则不再采用“公民”概念,而只是使用“自然人”的概念。3本 章 结 构自然人是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自然人既包括3第一节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o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o(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o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资格。o(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o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故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4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4第一节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o(三)胎儿利益的保护o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可能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规定,以保护胎儿的利益保护胎儿的利益。5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三)胎儿利益的保护5案例案例例1:甲、乙是夫妻,甲有父母。后甲因病去世,去世时遗留个人财产6万元。当时乙已怀孕,小孩在出生后2个小时因呼吸衰竭死亡。问:遗产如何分配?析:首先应当保留小孩的继承份额,即1.5万元。由于小孩是在出生后去世,故小孩可以取得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该财产最后由其母亲乙继承。6案例例1:甲、乙是夫妻,甲有父母。后甲因病去世,去世时遗留个6第一节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o(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o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是自然人权利能力消灭的唯一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思考: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是否还享有人格权?人格利益呢?7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四)自然人民事权利7第一节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o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o(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o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能力。o(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o民法通则根据行为人年龄与智力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o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精神正常)周岁、精神正常)o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周岁或不能完全辨别)别)8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8案例案例例2: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9案例例2: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9案例案例析:该转让协议效力待定。行为能力的认定由法律规定,而非个案认定(关于成年人的精神病鉴定除外),故与智力超常无关。杨某15周岁,应当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该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10案例析:该转让协议效力待定。行为能力的认定由法律规定,而非个10第一节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o3、无民事行为能力o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是指不具备独立实施任何民事行为的资格,但接受奖励、赠与或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仍可以独立实施。o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11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111第一节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o(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o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o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所以,当他们的智力障碍被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2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三)自然人无民事行12第二节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o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o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o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住院治疗的除外。13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13第三节第三节 监护监护o一、监护的概念o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而由特定自然人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o二、监护人的设定o(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o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o1、法定监护(P21)14第三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1414案例案例例4:甲有一子乙,10周岁。甲因工作原因将孩子委托妹妹丙照顾。兄妹两人约定:甲每月支付丙监护费1 200元。在监护期间,如因乙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由丙负责赔偿。后乙在学校将丁打伤,花费医疗费3 000元。问:该案中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15案例例4:甲有一子乙,10周岁。甲因工作原因将孩子委托妹妹丙15案例案例析:丁可以要求监护人甲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甲支付后,可以向丙追偿。16案例析:丁可以要求监护人甲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甲支付后,可16第三节第三节 监护监护o2、指定监护o所谓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o(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o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o1、法定监护o2、指定监护17第三节 监护2、指定监护1717第三节第三节 监护监护o三、监护人的职责o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项:o(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o(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18第三节 监护三、监护人的职责1818第三节第三节 监护监护o四、监护的终止o监护因为以下原因而终止:o1、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o2、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当精神病人痊愈,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终止。o3、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o4、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9第三节 监护四、监护的终止1919第四节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o一、宣告失踪o(一)宣告失踪的概念o(二)宣告失踪的条件o1、有失踪事实下落不明满2年o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o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o(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20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2020案例案例例5:甲被宣告失踪后,其妻子乙和父亲丙均主张对甲的财产的代管权,但其妻子乙在甲失踪前就与甲闹离婚,甲失踪后长期住在娘家。问:应当确定谁为甲的财产代管人?析:从有利于保护甲的利益出发,应当由甲的父亲作为财产代管人。21案例例5:甲被宣告失踪后,其妻子乙和父亲丙均主张对甲的财产的21第四节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o二、宣告死亡o(一)宣告死亡的概念o(二)宣告死亡的条件o1、有失踪事实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2年o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顺序申请】【顺序申请】o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o(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继承、婚姻22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二、宣告死亡2222第四节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o宣告死亡只是推定,因此如果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其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应当撤销其死亡宣告。o宣告死亡被撤销后被撤销后发生如下效力:o1、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o2、婚姻关系自行恢复。o3、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o4、请求返还原物。o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23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因此如果被宣23第五节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o一、个体工商户o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为个体工商户。o二、农村承包经营户o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o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责任承担24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2424第六节第六节 个人合伙个人合伙o一、合伙的概念o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为个人合伙。o二、合伙协议o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25第六节 个人合伙一、合伙的概念2525第六节第六节 个人合伙个人合伙o三、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o(一)合伙人身份的确定o(二)合伙事务的执行o(三)入伙o入伙指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o(四)退伙o退伙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的行为。退伙分为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26第六节 个人合伙三、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2626案例案例例6: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问:如果债权人要求丙清偿退伙前的债务,丙能否以三方的约定对抗债权人?27案例例6: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27案例案例析: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人退伙后,不管退伙人在退伙时是否承担了其应该承担的份额,也不管当事人内部是如何约定的,退伙人都需要对其参与合伙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丙不能以三方的约定对抗债权人。28案例析: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28第六节第六节 个人合伙个人合伙o(五)合伙的债务承担o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o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29第六节 个人合伙(五)合伙的债务承担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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