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5证据法司考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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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年证据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2024年)27.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刚好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B.有意损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值防卫的证据C.投放危急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答案】C29.公安机关发觉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缘由。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解除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解除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否则予以解除C.不仅物证应当解除,对物证的鉴定看法等衍生证据也应解除D.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解除【答案】D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胆怯乙投案自首始终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94.本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关于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讯问甲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或录像B.可在讯问乙的过程中一并收集乙作为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的陈述C.在该船只上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时,应邀请见证人在场D.可查封该船只进一步收集证据【答案】ACD41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拖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接受 B法院应接受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 C假如李某同意,法院可以接受该证据 D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状况确定是否接受该证据 【答案】B(2024年)23.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看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供应,鉴定看法可由单位出具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供应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看法 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看法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 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看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答案】D24.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得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缘由,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特地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答案】D25.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全部,只是暂存于乙处。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干脆证据? 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 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干脆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 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答案】C 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26.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传闻证据? A.甲作为专家协助人在法庭上就一起损害案的鉴定看法提出的看法 B.乙了解案件状况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官自行前往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 C.丙作为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的说明 D.丁曾路过发生杀人案的院子,其开庭审理时所作的“当时看到一个人从那里走出来,似乎喝了很多酒”的证言 【答案】 B【解析】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状况。法律解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这就是传闻证据规则。选项A错误。专家协助人就鉴定看法提出的看法,可以认为是帮助当事人对鉴定看法进行实质性质证,不属于传闻证据。选项B正确。依据传闻证据规则,证人证言必需当庭陈述,没有当庭陈述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解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本题中,乙没有当庭陈述,乙的证人证言属于传闻证据。选项C错误。丙所作的说明是在法庭上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不属于传闻证据。选项D错误。丁的证人证言是在法庭上陈述的,是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不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状况,不属于传闻证据。(2024年)27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确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答案】C【解析】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需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称为刑事证据。(1)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或者强加的联系;(2)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形式是多种多样、非常困难的。其中最常见的是因果联系,其次是与犯罪相关的空间、时间、条件、方法、手段的事实;(3)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缘由,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C项: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所以,C项正确。A项:关联性不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还有可能有时间、空间等事实的联系。所以,A项错误。B项:证据具有关联性仅表示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但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还应当考虑证据的合法性及客观性。所以,B项错误。D项:类似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应当先推断该行为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联系,故D项表述不精确,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28下列哪一选项所列举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A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同步录像材料B证明获得被告人口供过程合法,经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C依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藏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D对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答案】D【解析】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加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一起先收集到的对证明案件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补强证据必需满意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需具有证据实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需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实力;(3)补强证据必需具有独立的来源,补强证据与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D项:D项中,该书证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与被害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做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其具有独立的来源,是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一种,具有证据实力。所以,D项正确。A项:同步录像是讯问过程的影像记载,和讯问过程属于同一来源,所以,A项错误。B项:侦查人员出具的说明材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8种法定证据之列,故不具有证据实力,所以,B项错误。C项:C项表述中所获得的证据源自于被告人的供述,并不存在独立的来源,所以,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29关于鉴定人与鉴定看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值理由拒不出庭的,可由院长签发强制令强制其出庭B鉴定人有正值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中止审理,另行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C经辩护人申请而出庭的具有特地学问的人,可向鉴定人发问D对鉴定看法的审查和认定,受到看法证据规则的规制【答案】C【解析】C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特地学问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看法提出看法。”向鉴定人发问是有特地学问的人就鉴定看法提出看法的重要方式,所以具有特地学问的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所以,C项正确。A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看法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看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故鉴定人无正值理由拒不出庭,仅是鉴定看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不是由院长签发强制令强制其出庭。A项表述与法条不符,所以,A项错误。B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86条第2款:“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缘由或者有其他正值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状况确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故鉴定人未出庭的,法院不须要中止审理。所以,B项错误。D项:看法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的亲身感受和经验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看法或者结论。在英美国家将证人分为“专家证人”与“一般证人。”允许专家证人基于专业学问供应看法证据,而一般人则只能陈述他们所知道的第一手资料,并且只能就事实供应证言。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看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看法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所以鉴定看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因其具有的特殊性,在审查和认定时,不受看法证据规则的规制。所以,D项错误。48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状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A书证 B鉴定看法 C勘验笔录 D电子数据【答案】D 【解析】D项:电子数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化数据交换等产生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交警拍摄的照片是记载在光盘里的,须要电子设备才能查看,而且具有可复制性,所以属于电子数据。所以,D选项正确。A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交警拍摄的照片由于是在光盘里的,不是书面材料,不属于书证。所以,A选项错误。B项:鉴定看法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学问对案件中的有关特地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所作出的结论。交警拍摄的照片不是鉴定人作出的。所以B.选项错误。C项: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客观记录。交警拍摄的照片不是勘验人员作出的。所以,C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2024年)27.关于分辨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后,分辨笔录可以作为证据运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分辨前使分辨人见到分辨对象的B.供分辨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C.案卷中只有分辨笔录,没有被分辨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分辨的真实状况的D.分辨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答案】C【答案解析】依据刑诉说明第90条,选项ABD属于分辨程序严峻违法的情形,其分辨结果在不能确定真实性的状况下应当予以解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第2款,对于“案卷中只有分辨笔录,没有被分辨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分辨的真实状况的”,经过办案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后,分辨笔录就可以作为证据运用了,选项C正确(卷三)37. 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安排,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担当证明责任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担当证明责任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担当证明责任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担当证明责任【答案】D【考点】举证责任安排【解析】选项A、B、C说法正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次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供应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见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担当不利后果。选项D说法错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全部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担当举证责任。因此,本题中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原告甲不担当证明责任。40.关于补强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具有证据实力 B.可以和被补强证据来源相同C.对整个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D.应当是物证或者书证【答案】A42.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后,可以作为证据运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供应翻译而未供应的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答案】B【答案解析】依据刑诉说明第76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供应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供应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供应翻译人员而未供应的。”第77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说明的,可以接受;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可知,对于选项ACD表述的情形,有关证人证言没有补正或者作出说明的空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选项B表述的情形,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后,可以作为证据运用。67.关于非法证据的解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非法证据解除的程序,可以依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B.申请解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供应相关线索或者材料C.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D.只有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才可以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解除【正确答案】 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非法证据解除。选项A.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解除。申请解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供应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因此,非法证据解除的程序,可以依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申请解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供应相关线索或者材料。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解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解除。据此可知,在两种条件下可以解除非法证据:第一,能确认有非法情形;其次,不能解除非法情形的存在。(四)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确定没收药品并惩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确定维持惩罚确定。药厂起诉。请回答第9798题。98.关于本案的举证与审理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B.药厂供应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C.如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D.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B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供应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可知,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 证责任,原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使举证权利而不是举证义务,因此B项“药厂供应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性的举证责任”的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B项正确。D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可知,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所以D项正确。A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可知,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即行政诉讼的标的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A项认为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A项错误。C 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可以依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 况,确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可知,药厂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应当依据具体状况确定是否准许而不是一律不予准许,所以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BD。(三)2024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24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始终没有还钱。2024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旧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24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始终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有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担当。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98关于赵刚向李强借款5000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强提出的借条是本证B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干脆证据C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D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答案】AC【考点】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依据证据与当事人所主见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对当事人主见的事实有确定性作用的证据,称为本证。如原告主见被告应返还逾期借款,他向法院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即为借款事实的本证。“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并非本诉的反证,而是对李强提出借款主见的反对。选项B错误。依据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干脆证据和间接证据。干脆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干脆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干脆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能够单独地、干脆地证明待证事实,是干脆证据。选项C正确。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见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99关于本案李强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B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确定无证明力C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担当D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担当【答案】CD【考点】证据种类和证据实力【解析】选项A错误。“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应为书面的证人证言,而非书证。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值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据此可知,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是无证明力。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担当举证责任。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有责任供应证据。因此,原告就自己损害存在的事实供应证据加以证明,李强担当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2024年)单项选择: 25.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2024年卷二单选第25题)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答案】D【考点】证据的分类 【解析】言词证据是指表现为人的陈述的证据。而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是言词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干脆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须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干脆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干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选项A错误。用于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和工具属于物证,即实物证据;且该设备不能独立证明张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必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故属于间接证据。选项B错误。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也是实物证据,间接证据。 选项C错误。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言词证据。但张某的供述可以干脆证明其是否实施了该犯罪行为,因此,该证据属于干脆证据,而非间接证据。 选项D正确。鉴定结论是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特地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特地学问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属于言词证据。又因为该鉴定结论不能干脆证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伪造行为,故属于间接证据。26.“证人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运用”,系下列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 )(2024年卷二单选第26题)A.传闻证据规则 B.看法证据规则 C.补强证据规则 D.最佳证据规则【答案】B【考点】证据规则【解析】选项A错误。传闻规则是指法律解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的规则。证人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属于传闻。 选项B正确。看法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验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看法或结论。选项C错误。补强规则是指用以增加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选项D错误。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27.关于证据的审查推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4年卷二单选第27题)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确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状况下都不得采信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供应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状况下都不得采信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答案】D【考点】证据的审查推断 【解析】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状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据此可知,虽然被害人有生理缺陷,但假如其所认知和表达的事实是其具有认知和辨别实力的,则其陈述就可以采信。选项B错误。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人供应的对被害人不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非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状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与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此可见,见证人可以签名也可以盖章,而不是必需签名。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搜查的状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假如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据此可知,搜查必需制作搜查笔录,仅有凶器而没有搜查笔录,也不能证明凶器的来源,一律不得采信。48.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24年卷三单选第48题)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运用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晰可干脆作出判决【答案】C【考点】自认 【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选项D错误。第一审民事案件,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不得径行裁判。(多项选择题)66.具有特定情形的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024年卷二多选第66题)A.视听资料的制作时间、地点存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也没有供应必要证明的B.在做DNA检测时送检材料与比对样本属于同一个来源的C.证人在犯罪现场听到被告人喊“给他点厉害瞧瞧”的陈述D.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而由侦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状况的讯问笔录【答案】ABD【考点】刑事证据【解析】选项A正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推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次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供应必要证明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选项B正确。这里“属于同一个来源的”,没有对比的必要,必需是不同来源才可以。 选项C错误。证人在犯罪现场听到的被告人对受害人不利的言语,因与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选项D正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推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次十条第(一)项规定,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67.逮捕条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情形?( )(2024年卷二多选第67题)A.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B.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应当是主要犯罪事实C.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D.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答案】ACD【考点】逮捕的条件【解析】六机关规定其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74.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24年卷二多选第74题)A.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B.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C.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D.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帮助抓获被告人 【答案】ABCD【考点】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解析】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恳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供应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选项A、B正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推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需达到证据的确、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状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实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惩罚的事实。 选项C、D正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推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冲突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帮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常表现及有无悔罪看法;(五)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状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83.依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说明,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24年卷三多选第83题)A.限制行为实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供应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担当C.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答案】ACD【考点】证人证言【解析】选项A、D正确。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是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由此可知,限制行为实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 选项B错误。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供应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担当。据此可知,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先由供应证人的一方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担当。选项C正确。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其次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84.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24年卷三多选第84题)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C.当事人对其主见的某一事实没有供应证据证明,必将担当败诉的后果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答案】ABD【考点】证明责任【解析】选项A正确。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发生作用。选项B正确。证明责任担当的主体是当事人,且在针对单一诉讼恳求时,证明责任还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担当,不行能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担当。选项C错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见不能供应证据或供应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见,将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利,而非必定要担当败诉的后果。选项D正确。证明责任由哪一方担当是法律、法规或司法说明预先确定的,因此在诉讼中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相互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98. 下列双方当事人的承认,不构成证据制度中自认的是( )。(2024年卷三不定项第98题) A.张胜利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 B.张胜利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C.张胜利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全部D.黎明丽承认张胜利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答案】ACD【考点】自认【解析】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见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身份关系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如涉及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等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主见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的承认而免除其证明责任。因为身份关系的案件涉及人身权利,这是当事人自己不能随意处分的。本题中,选项A、C、D中提到的事实是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制度。 99.下列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选项是( )。(2024年卷三不定项第99题)A.张胜利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它财产分割争议B.张胜利承认家中36万存款在自己手中C.黎明丽提出张胜利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见D.张胜利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答案】AB【考点】免于证明的事实【解析】选项A、B正确。张胜利对黎明丽提出的有关财产的事实予以了承认,依据自认制度,法院可以将其作为判决的依据。选项C错误。黎明丽提出张胜利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张胜利对其主见并没有认可,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选项D错误。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据此可知,张胜利为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对自己有第三者的承认,不行以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2024年)23.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解并描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B.视听资料 C.书证 D.物证答案B考点证据种类解析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本题中,检察机关播放的录音录像是以音响、图像等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视听资料。24.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2024年卷二单选第24题)A.被告人丁某承认损害被害人的供述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觉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损害她的经过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答案B考点证据分类 解析选项A错误。“被告人丁某承认损害被害人的供述”是原始证据且是干脆证据,不是间接证据。选项B正确。“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觉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选项C错误。“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损害她的经过”是传来证据和干脆证据。选项D错误。“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是传来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 25.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吵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须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 )A.甲的身份状况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答案D考点证明对象、免证事实 解析刑诉说明第52条规定,须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选项A)(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选项B)(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惩罚以及免除惩罚的情节;(选项C)(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选项D)29.关于分辨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4年卷二单选第29题)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分辨由侦查部门负责人确定B.为了分辨须要,可以让分辨人在分辨前见到被分辨对象C.有多个分辨人时,依据须要可以集体进行分辨D.为了进行分辨,必要时证人可以在场答案D考点分辨规则解析选项A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0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分辨,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分辨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确定。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1条规定,分辨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分辨前,应当向分辨人具体询问被分辨人或者被分辨物的具体特征,禁止分辨人见到被分辨人或者被分辨物,并应当告知分辨人有意作假分辨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分辨前,禁止分辨人见到被分辨的人或被分辨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2条规定,几名分辨人对同一被分辨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分辨时,应当由每名分辨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由集体进行分辨。留意:选项D严格来说不是很严谨,应是必要时“见证人”可以在场,而不是“证人”。49.关于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4年卷二单选第49题)A.从证据形成的缘由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B.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C.从发觉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审查证据的真实性D.从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答案C考点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核认定 解析选项A、D错误。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5条规定,法庭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从证据形成缘由、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这两方面审查的是证据的真实性。选项B错误。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应当从证据材料是否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方面进行审查,而不是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审查。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法庭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缘由;(二)发觉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供应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67.关于司法鉴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24年卷二多选第67题)A.某鉴定机构的三名鉴定人共同对某杀人案进行法医类鉴定,这三名鉴定人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B.某鉴定机构的鉴定人钱某对某盗窃案进行了声像资料鉴定,该司法鉴定应由钱某负责C.当事人对鉴定人胡某的鉴定看法有异议,经法院通知,胡某应当出庭作证D.鉴定人刘某、廖某、徐某共同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刘某和廖某看法一样,但徐某有不同看法,应当依据刘某和廖某的看法作出结论答案ABC考点司法鉴定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本法其次十八条、其次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确定第9条第3款规定,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确定第10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看法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与的鉴定,对鉴定看法有不同看法的,应当注明。选项C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确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看法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83.周某与某书店因十几本工具书损毁发生纠纷,书店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损毁图书以证明遭遇的损失。关于本案被损毁图书,属于下列哪些类型的证据?( )(2024年卷三多选第83题)A.干脆证据B.间接证据C.书证D.物证【答案】AD【考点】证据分类、证据种类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将证据划分为干脆证据与间接证据。干脆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干脆的,单独一个干脆证据可以不依靠于其他证据,以干脆证明的方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干脆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一情节片断,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案件主要事实。本题中,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就是工具书被损毁这一事实,因此被毁损的图书干脆证明白该事实,它属于干脆证据。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物证是以其外部的特征、存在的场所或者物质的属性对案件起证明作用,而书证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一个记载着文字、符号、图画等内容的物品,假如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则是书证;假如不是如此,而是仅仅以其外部形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则是物证。本题中,被损毁图书并不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而是以其破损的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它为物证。(2024年)24.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A.我的确参与了抢劫银行B.李某逼我去抢的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证人证言的认定。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状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ABC三项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D项中,张某陈述的内容是李某单独实施的杀人行为,属于证人证言。25.下列哪一选项体现干脆言词原则的要求?( )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B.法官亲自由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干脆言词原则。 干脆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需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需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干脆言词原则包括干脆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故B项体现干脆言词原则的要求。A项仅体现干脆原则中的干脆采证原则,不符合题意。C项体现的是集中审理原则。D项体现的是审判公开原则。 40. 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传来证据有可能是干脆证据 B.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C.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D.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证据的分类。 依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干脆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非干脆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干脆证据和间接证据。干脆证据是指能单独、干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干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假如是经过了中间环节碾转得来,但是单独可以干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则该证据既是传来证据也是干脆证据。因此,A项正确。依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担当者的关系,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见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对方主见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与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担当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干脆关系。因此,B项错误。证人所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也可能是干脆证据,而非都属于间接证据。因此,C项错误。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干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依据间接证据的定义可知,间接证据本身就是不能单独、干脆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无论什么样的简介证据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D项错误。41.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确定而实施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需组织进行证据交换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 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相关学问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困难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依据上述规定可知,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确定而实施。因此,A项正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第1款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的,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而非是应当或必需在开庭审理前组织证据交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样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因此,B项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据此可知,申请延期举证的次数并不限于1此,只是从其次次起先,是否准许由法院确定。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一)项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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