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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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育法基本理论2024/6/28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2023/8/11教育政策法1第一节第一节教育法概述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释义一、教育法释义1.教育法是由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并由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保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行为规范的总和。的总和。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从终极方式而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从终极方式而言的。言的。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释义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2例如: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例如: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据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据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与批评教育,责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与批评教育,责令期限改正。令期限改正。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少年”。第五十九条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规定予以处罚(1)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学、辍学的;(2)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3)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第六十条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者的制裁是保证教育法实施的必要强制手段对违法者的制裁是保证教育法实施的必要强制手段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例如: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3第一节第一节教育法概述教育法概述二、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二、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1.教育法的特征教育法的特征第一,教育法的规定具有第一,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第二,教育法的规定具有第二,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第三,教育法具有第三,教育法具有多变性多变性的特点(的特点(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二、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第一,教育法的规定41)方向性原则方向性原则。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见教育。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见教育法第六条规定。法第六条规定。2)公益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公益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公益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事业的过程和结果具有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事业的要事业的过程和结果具有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事业的要求。见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求。见教育法第八条规定。3)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要是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平等性原则主要是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见教育法第九、十条规定。特权。见教育法第九、十条规定。4)终身性原则。终身性原则。终身性原则是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接受教育,终身性原则是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接受教育,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机会接受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见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机会接受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见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2.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5第一节第一节教育法概述教育法概述1.规范作用规范作用:通过法律的规定,从而提供了人们一:通过法律的规定,从而提供了人们一种行为的标准。种行为的标准。指引作用: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指引作用: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本人行为本人行为评价作用评价作用: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他人行为他人行为三、教育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三、教育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1.规范作用:通过法律的规定,从而提供了人6第一节第一节教育法概述教育法概述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到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何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到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何安排自己行为安排自己行为自己或他人自己或他人教育作用: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教育作用: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行为人本身和行为人本身和其他社会成员。其他社会成员。强制作用:强制作用:两方面的含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对于人们应该一是法对于人们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可以做什么加以规定,而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可以做什么加以规定,而且还要使人们必须去接受;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且还要使人们必须去接受;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行为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到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何7第一节第一节教育法概述教育法概述2.社会作用社会作用体现在五个方面:体现在五个方面:保障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保障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的教育合法权益;保障有关各方的教育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管理效率。提高教育管理效率。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2.社会作用 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8第二节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指有权机关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指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社会主体法定权利和义务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社会主体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旨在建立和维护法秩序的特定行为准则。的、旨在建立和维护法秩序的特定行为准则。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具有规范性规范性和和概括性概括性。2.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结构的一般行为规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则。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9第二节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3.辨析几组概念辨析几组概念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从属关系从属关系)前者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后者是行为规范的总和前者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后者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部分和全部部分和全部)教育法文件中除了教育法律规范外,还有关于立法目的、教育法文件中除了教育法律规范外,还有关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等的规定和说明性文件立法依据等的规定和说明性文件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是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是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书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书教育法律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教育法律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3.辨析几组概念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10第二节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二、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二、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结构即构成法律规范的要求,也法律规范的结构即构成法律规范的要求,也就是指构成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就是指构成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应关系。相应关系。法律规范通常由三部分组成;法律规范通常由三部分组成;法定条件法定条件行为准则(行为准则(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二、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教育政策法规第111.法定条件(假定):法定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关于适用该规范的法律规范中关于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规定。每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只有在所规定的法条件的规定。每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只有在所规定的法律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规范。律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规范。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适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特殊情况,需要适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法规中的法定条件:法规中的法定条件:“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批准”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1.法定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关于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规定。122.行为准则行为准则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知名的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即法律允许做什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知名的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即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第二款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校,可以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教师法教师法第第10条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中国公民凡遵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1)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可以有可以有权利权利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2.行为准则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13(2)命令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必须应当必须应当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必须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师法教师法第第31条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2)命令性规范 必须应当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14第二节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3)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不得不得禁止禁止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不得侵占、克扣、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地、房屋和设备。禁止禁止侮辱、殴打教师侮辱、殴打教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3)禁止性规范 不得 禁止 义15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2006)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必须检验合格,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学校不得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应准驾车型3 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 3年内任一记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分周期没有记满12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故。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16第二节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法律规范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否定的规定在某种条件或情形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在某种条件或情形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没有作出作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时,应承担要求的某种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3.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17第二节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条)(民法通则条)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18第二节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他报刊可以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应当按照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条款著作权法条款o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法条款居民身份证法条款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19第二节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行政处罚;造成损害原,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行政处罚;造成损害原,责令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法追究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教师法35条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20第三节第三节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的渊源 一、渊源释义一、渊源释义 1.1.比喻事物的本源。(现代汉语词典)比喻事物的本源。(现代汉语词典)2.2.法的渊源(法的渊源(source of law),简称法源,意指),简称法源,意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效法的源泉、来源、源头。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效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在法在法的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的意义上的规范。的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的意义上的规范。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 一、渊源释义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21第三节第三节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的渊源二、教育法的渊源二、教育法的渊源宪法宪法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教育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教育规章教育规章其他渊源其他渊源法的渊源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二、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教育政策法规第2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我国对内对外的各项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社会制度,我国对内对外的各项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同时也对教育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关教育的条力和义务。同时也对教育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关教育的条款较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款较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宪法中的教育条款(一)宪法中的教育条款1.对教育性质的规定。对教育性质的规定。教育的性质问题是教育的根本问题。教育的性质问题是教育的根本问题。宪法第宪法第1条第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款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第,第19条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育事业”。这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这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义性质的教育。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232、对教育目的和任务的规定。、对教育目的和任务的规定。培养什么样的人,是教育的培养什么样的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它规定了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发展方向。第根本问题,它规定了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发展方向。第46条条第第2款拟定:款拟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力等方面全面发展”。主要有三方面:主要有三方面:19条规定: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24条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原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原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义精神文明建设”。23条规定: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2、对教育目的和任务的规定。培养什么样的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243.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宪法规定了公宪法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帮助少民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权力,保障残疾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权力,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力,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力(人受教育的权力,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力(36、42、45、46、47、49)。)。4.对教育行政管理的规定对教育行政管理的规定。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教育,人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教育,人民行使管理教育的权利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民行使管理教育的权利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种国家权力机关来实现。国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种国家权力机关来实现。国家管理教育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来完成的。(家管理教育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来完成的。(70、89、107、119、122)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3.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宪法规定了公民受教育25 5.规规定定了了从从事事教教育育工工作作的的公公民民又又有有进进行行创创造造性性工工作作的的自由自由6.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教育义务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教育义务宪宪法法中中的的教教育育条条款款,也也是是我我国国制制定定教教育育法法律律和和法法规规的的最最高高法法律律依依据据。一一切切与与宪宪法法相相抵抵触触的的教教育育法法律律和和法法规规都都是是无无效效的的。宪宪法法中中的的有有关关教教育育条条款款无无疑疑为为教教育育工工作作指指明明了了方方向向,并并为为其其发发展展提提供供了了最最根根本本的的法律保证。法律保证。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2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经经1995年年3月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1995年年9月月1日实施。日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一部教育根本大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一部教育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它的法律地位在是制定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它的法律地位在教育系统中是仅次于国家宪法的基本法。也被称为教育系统中是仅次于国家宪法的基本法。也被称为教育母法、教育宪法等。教育母法、教育宪法等。(二)教育法律(二)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二)教育法律教育基271、意义:可用、意义:可用16个字形容:个字形容:“十年制定,百倍其功,千十年制定,百倍其功,千秋基业,万众受益秋基业,万众受益”2、内容:教育法共十章、内容:教育法共十章84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总则即第一章,是本法的灵魂和最高准则,具有根本则。总则即第一章,是本法的灵魂和最高准则,具有根本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分则即第二章至第九章,是教育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分则即第二章至第九章,是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是总则的具体体现;附则即第十章,是法的基本内容,是总则的具体体现;附则即第十章,是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说明。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说明。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1、意义:可用16个字形容:“十年制定,百倍其功,千秋基业,28(二)教育法律(二)教育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由五届人大常务委员年由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会13次会议通过,自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日起施行。)该条例共22条,对条,对学位的层次、学位的评定和授予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学位的层次、学位的评定和授予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4.12公布公布1986.7.1生效;生效;2006.6.29修订通过,修订通过,2006.9.1生效)对义务教生效)对义务教育的性质、学制、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范。义育的性质、学制、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范。义务教育法是调整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单项法。务教育法是调整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单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年10月月31日经八届人大日经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以职业人员为对象的法律,共九章一部以职业人员为对象的法律,共九章43条,对教师的权力和义务、条,对教师的权力和义务、资格和作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范。资格和作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范。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一方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单项法。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一方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单项法。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二)教育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1996年年5 5月月1515日经八日经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1996年年9 9月月1 1日起施行。)该日起施行。)该法共五章法共五章4040条,对职业教育的地位、发展方针、职业教育的管理、职业条,对职业教育的地位、发展方针、职业教育的管理、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范。职业教育法是以实施职业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项规范。职业教育法是以实施职业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项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1998年年8 8月月2929日经九日经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91999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该法共八日起施行。)该法共八章章6969条,对高等教育的任务、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置、组织与活动、条,对高等教育的任务、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置、组织与活动、高校教师、教育投入和保障条件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范。高等教育法高校教师、教育投入和保障条件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范。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项法。是以高等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2002年年1212月月2828日经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日经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2003年年9 9月月1 1日起施行。)该法共十章日起施行。)该法共十章6868条,对民办教育的地位、设置、组织与活条,对民办教育的地位、设置、组织与活动、民办教师与受教育者的权力、民办学校资产与财产管理、民办学校动、民办教师与受教育者的权力、民办学校资产与财产管理、民办学校管理与监督,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与终止、管理与监督,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与终止、民办学校在办学中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范。民办教育促进民办学校在办学中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范。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以发展民办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项法。法是以发展民办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项法。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30其它法律中的教育条款其它法律中的教育条款 婚姻法婚姻法中的教育条款:第中的教育条款:第15条、条、17条、条、19条、条、29条、条、30条。条。兵役法兵役法中的教育条款:中的教育条款:15条、条、30条、条、39条、条、45条条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公布,1992.1.1生生效效;2006.12.29修订通过,修订通过,2007.6.1生效)生效):第:第三章是学校保护,第三章是学校保护,第13条至条至19条。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公布,公布,1999.11.1生效)生效)残疾人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残疾人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是制定从属性法规的教育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是制定从属性法规的依据,凡与宪法、教育基本法、法律相抵触的文件,依据,凡与宪法、教育基本法、法律相抵触的文件,均无效。均无效。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其它法律中的教育条款 婚姻法中的教育条款:第15条、1731(三)教育法规(三)教育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为实施、管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5.20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发布);(2)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2.20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发布);(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发布);(4)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2.5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发布);(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3.3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发布);(6)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8.20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4号号发布);发布);(7)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2.20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8号发布);号发布);(8)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6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10号发布)号发布)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三)教育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32(9)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2.291992.2.29国务院批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第准,国家教委第1919号令发布)号令发布)(10)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3.141994.3.14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发布)(11)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8.231994.8.23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发布)(12)征征收收教教育育费费附附加加的的暂暂行行规规定定(1986.4.281986.4.28国国务务院院发发布布,1990.6.71990.6.7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6060号修改)号修改)(13)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1995.12.12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发布)(14)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7.311997.7.31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发布)(15)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3.12003.3.1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发布)(16)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民民办办教教育育促促进进法法实实施施条条例例(2004.2.25(2004.2.25国国务院发布务院发布)等等3030多个教育行政法规。多个教育行政法规。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9)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2.33(三)教育法规(三)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委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市人大或常委会,国务院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市人大或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批准的较大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如如1987年年7月月16日贵州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日贵州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暂行条例共暂行条例共28条;条;1991年年8月月27日贵阳市值届人大日贵阳市值届人大常委会第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贵阳市实施次会议通过的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办法。办法。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三)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34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可划分两种:据上可划分两种:1、执执行行性性、补补充充性性的的地地方方性性教教育育法法规规为为了了直直接接执执行行宪宪法法、教教育育法法律律、教教育育行行政政法法规规或或补补充充教教育育法法律律、教教育育行行政政法法规规而而制定。制定。如如为为了了贯贯彻彻执执行行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义义务务教教育育法法,全全国国绝绝大大多多数数省省、自自治治区区、直直辖辖市市都都制制定定了了本本地地区区的的义义务务教教育育条条例例,就就是是执执行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2、自自主主性性的的地地方方性性教教育育法法规规为为了了履行宪法或教育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而制定。履行宪法或教育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而制定。如如为为规规范范、发发展展职职业业教教育育,在在国国家家还还没没有有制制定定出出职职业业教教育育法法的的情情况下,况下,19961996年前我省、江苏、北京等制定了职业教育条例。年前我省、江苏、北京等制定了职业教育条例。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可划分两种:教育政策35地方性教育法规与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相比较,地方性教育法规与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相比较,有以下三个特点: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具有从属性一是具有从属性地方性教育法规不得与宪法、地方性教育法规不得与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相抵触;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相抵触;二是具有区域性二是具有区域性地方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地方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里有效;里有效;三是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三是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根据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它在调整对象、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它在调整对象、权利、义务等方面规定得更为具体、明确。权利、义务等方面规定得更为具体、明确。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地方性教育法规与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相比较,有以下三个特36(四)教育规章(四)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是指国家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教育规章是指国家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人民政府制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实施、管理教育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定和颁布的实施、管理教育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如教育部如教育部1999年年9月月13日公布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日公布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共共6章章24条;条;1999年年12月月30日公布的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共日公布的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共5章章25条;条;教育行政规章,按制定发布机关可分为两类:教育行政规章,按制定发布机关可分为两类:(1)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行政规章。常用名称:规定、办法、)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行政规章。常用名称: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定额等等。规程、大纲、标准、定额等等。(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性教育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性教育规章。常用名称:规定、办法等。规章。常用名称:规定、办法等。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四)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是指国家37教育规章的特点教育规章的特点(1)教育行政规章是)教育行政规章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其他一切国制定和发布的,其他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均无权发布;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均无权发布;(2)教育行政规章必须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教育行政法规制定和颁布,)教育行政规章必须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教育行政法规制定和颁布,其内容有明显的专业性和地区性;其内容有明显的专业性和地区性;(3)教育行政规章必须是在国家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发布,只在本专业)教育行政规章必须是在国家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发布,只在本专业和本地区范围内有行政法律效力;和本地区范围内有行政法律效力;(4)教育行政规章是规范性文件,而不是就某一具体事件所作的处理意)教育行政规章是规范性文件,而不是就某一具体事件所作的处理意见或决定。见或决定。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教育规章的特点(1)教育行政规章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38(五)联合发布的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五)联合发布的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一类行政法规和规章比较少。反映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直接参加教这一类行政法规和规章比较少。反映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直接参加教育行政管理,一般有三种类型:育行政管理,一般有三种类型:党和政府联合发布的。如:党和政府联合发布的。如:1999年年9月月8日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日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深化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民政府深化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共五部分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共五部分24条。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行政部门联合发布的。如: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行政部门联合发布的。如:国家教育部、司法部85.8.7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8月月24日发布的自学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日发布的自学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群众团体联合发布的。如:国家教育部、全国教育工教育行政部门和群众团体联合发布的。如:国家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会91.8.13发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教育规范。发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教育规范。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五)联合发布的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一类行政法规和规章比较少39执行教育法规应注意的问题执行教育法规应注意的问题1、正确处理大法与小法,母法与子法的关系。、正确处理大法与小法,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宪法是根本大法,一切教育法律、法规不得与它相抵触。教育基本法是母法,高于其它单项教育法律、法规。2、后定法规优于先定法规。、后定法规优于先定法规。在执行教育法规过程中,如遇到具有同等效力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规,在内容上出现矛盾时,应以后制定的法规为有效。3、特别法规优于一般法规、特别法规优于一般法规。例如在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建设特区或国家处于非常时期,都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制定特别法规。特别法规与一般法规相比较,要先执行特别法规。4、要把执法、守法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要把执法、守法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执行教育法规,应以说服教育为主,行政强制为辅。事先要广泛宣传法规内容,使人们自觉遵守。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执行教育法规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处理大法与小法,母法与子法40我国教育立法的薄弱性我国教育立法的薄弱性我国教育法制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仍存在较多不足。我国教育法制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仍存在较多不足。1、认识不到位。认识不到位。一是对教育优先发展认识不足。实际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各级政府党委领导认为教育优先发展地位难保证,教育经费投入难落实等等。“教育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二是“软法”带来的负效应。现实生活中由于教育执法与监督机制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教育法规被人们视为“软法”。“软法”带来直接结果就是人们对教育立法没有足够的兴趣和需求,因而也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2、存在诸多立法空白存在诸多立法空白由于我国教育立法起步较晚等多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仍很不完善,一些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地建立起来。如:“教育经费投入法”、“教育行政组织法”、“学校保护法”、“师范教育法”、“少数民族教育法”等等。3、已颁布的法规操作性不强已颁布的法规操作性不强一是配套法规、实施细则滞后。如: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其配套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直至1995年12月12日才制定,教师职务条例至今没有出台;二是二是教育法规中描述性语言过多,定量化的规范偏少。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我国教育立法的薄弱性 我国教育法制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仍存41我国教育立法应有的基本内容我国教育立法应有的基本内容从各国教育立法的经验和趋势来看,我国目前应尽快着手制定以下法律教育从各国教育立法的经验和趋势来看,我国目前应尽快着手制定以下法律教育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它是规定中央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和各级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人员编制以及中央与地方各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相互关系的教育法规。教育经费法教育经费法它应明确教育经费在全国和地方财政支出中的合理比例、办学经费的可靠来源、筹措办法、教育经费的合理分配原则、正确使用及效益等等。学校保护法学校保护法它应明确规定办学条件、学校教育的基本设施、师生的安全保证、学校的正当权益等等,以保障学校良好的的教学环境和正常工作的教学秩序。师范教育法师范教育法它应明确规定各级师范教育的具体培养目标、办学方式、学员入学资格、生活待遇、毕业分配等等。此外,还应制定小学教育法、中学教育法、成人教育、民族教育法、社会教此外,还应制定小学教育法、中学教育法、成人教育、民族教育法、社会教育法等单项教育法律。育法等单项教育法律。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我国教育立法应有的基本内容 从各国教育立法的经验和趋势来看,42第四节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一、释义一、释义1.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隶属行政法律关系(隶属/纵向)纵向)民事法律关系(平权民事法律关系(平权/横向)横向)宪法法律关系宪法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要素法律关系要素主体:自然人主体:自然人/组织组织/国家国家客体:物客体:物/行为(结果)行为(结果)/精神产品精神产品内容:权利内容:权利/义务义务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释义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43第四节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3.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联系的社会关系。二、二、教育法律关系类型教育法律关系类型教育法律关系既有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既有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又有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弱强制性)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弱强制性)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3.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44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概念: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范围:范围: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资格:资格: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和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力能力。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力能力。教育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始于依法成立或注册登记之日,终止于教育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始于依法成立或注册登记之日,终止于建制撤销,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受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建制撤销,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受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45四、四、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a.a.物物:包括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与不动产(场地、房屋和包括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与不动产(场地、房屋和 其它建筑设施、场馆等);其它建筑设施、场馆等);b.b.行为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c.c.精神产品与其他智力成果精神产品与其他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包括各种教: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以及各种具有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发明。材、著作以及各种具有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发明。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四、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46第四节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五、教育法律关系内容五、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法成立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义务。某种义务。1.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利益或或资格资格,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并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并能要求与该项权利相对的义务承担者实施一定的作为能要求与该项权利相对的义务承担者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作为。权利权利(rights)(rights)与权力与权力(power)/(power)/私权与公权私权与公权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五、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47第四节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责责任任,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或不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义务,又叫职责,本身教育行政机关的义务,又叫职责,本身是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体是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体“职权职权”,不可分,不可分割,不可处分。割,不可处分。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责48第四节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的格言:有关权利义务的格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务权利可以抛弃,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可以抛弃,义务必须履行有权利就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是有权利就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虚假的权利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的格言:教育政策法规第二章教49案例(受教育权)案例(受教育权)1990年原告齐玉苓参加中考,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年原告齐玉苓参加中考,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取为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是原告就读的滕州八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是原告就读的滕州八中将录取通知书直接送给了和原告同级的陈晓琪。陈中将录取通知书直接送给了和原告同级的陈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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