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标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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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diation dose in lifeRadiationdoseinlife第四章:放射防护标准第四章:放射防护标准The Standards about radiation protection 第四章:放射防护标准TheStandardsabou内容(Contents)第一节:放射防护标准及历史的回顾第一节:放射防护标准及历史的回顾第二节:我国放射防护的基本标准第二节:我国放射防护的基本标准内容(Contents)第一节:放射防护标准及历史的回顾第一节:放射防护标准及历史的回顾第一节:放射防护标准及历史的回顾一、放射防护标准的概念和分级一、放射防护标准的概念和分级(一)概念(一)概念n标标准准(Standards)(Standards)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n因标准有科学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应用性,且在一定范围内的有关标准都存在着客观的必然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补充,构成一个有机整体,这就是标准体系标准体系。n放射卫生标准是大卫生标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所有放射防护标准又形成本领域的标准体系。第一节:放射防护标准及历史的回顾一、放射防护标准的概念和分级n(二)标 准 的 分 类(The Classification of standards)n(制定标准的机构和标准适用范围)n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是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安全卫生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代号为GB。n行行业业标标准准:是在没有国际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一行业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卫生行业标准代号为WS,药行业标准代号为YY,核工业行业标准代号为EJ等。n地地方方标标准准:是在国家没有国际标准和行政标准,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n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对没有国标、行标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内部统一的技术要求,是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二)标准的分类(TheClassificationof按标准的性质,国际标准分为:按标准的性质,国际标准分为:n强制性标准:代号为强制性标准:代号为GBGBn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代号为代号为GB/TGB/T按标准的性质,国际标准分为: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重要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重要性*电离辐射防护基础结构的关键要素关键要素*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监督的重要技术依据重要技术依据 *国际基本安全标准: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基本建议书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丛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重要性*电离辐射防护基础结构的关键要素二、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和国际二、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和国际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的演变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的演变(一)(一)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简介简介(ICRP,InternationalCommissiononRadiologicalInternationalCommissiononRadiologicalProtectionProtection)nICRP 1950年成立,前身是国际X射线和镭防护委员会(IXRPC)nICRP主要通过提出关于辐射防护各个方面的建议和指南而推进辐射防护科学二、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和国际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的演变(一)国际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ICRP)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主委员会主委员会(Main Commission)第第第第2 2 2 2分委会分委会分委会分委会次级限值标准次级限值标准次级限值标准次级限值标准第第第第1 1 1 1分委会分委会分委会分委会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生物效应生物效应生物效应生物效应第第第第3 3 3 3分委会分委会分委会分委会医学中的医学中的医学中的医学中的放射防护放射防护放射防护放射防护第第第第4 4 4 4分委会分委会分委会分委会建议书的建议书的建议书的建议书的实际应用实际应用实际应用实际应用第第第第5 5 5 5分委会分委会分委会分委会:非人类物种放射防护委员会非人类物种放射防护委员会非人类物种放射防护委员会非人类物种放射防护委员会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主委员会(MainComm(二)(二)ICRPICRP的基本建议与辐射的基本建议与辐射防护标准的重大进展防护标准的重大进展(二)ICRP的基本建议与辐射防护标准的重大进展不同不同历史时期历史时期的的 ICRP ICRP 基本基本建议建议不同历史时期的ICRP基本建议 时间时间 n20世纪50年代以前 n 19501977年n1977年至今 放射防护目的放射防护目的防止出现急、慢性躯体效应防止出现急、慢性躯体效应,并限制远期效应和遗传效应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并将随机性效应限制到认为可接受的水平防护对象防护对象医用X线、用镭治疗工作人员(外照射)职业人员和公众(外照射、内照射)职业人员和公众(外照射、内照射)不同时期不同时期ICRPICRP放射防护基本观点放射防护基本观点时间放射防护目的防护对象不同时期ICRn放射防护体系:放射防护体系:指对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实施有效防护的各环节的组合。n放射防护有效性评价放射防护有效性评价:对源相关评价:考虑由该源对个人产生的剂量大小;考虑由该源诱发的危险发生的概率;判断由该源所带来的净利益是否大于弊。对人相关评价:考虑所有源项对个人所致的总剂量和总的危险概率是否可接受。三三 ICRP现行的放射防护概念和体系现行的放射防护概念和体系放射防护体系:三ICRP现行的放射防护概念和体系 电离辐射源电离辐射源正常、潜在照射正常、潜在照射人类活动人类活动 实践实践 人类活动人类活动 干预干预实践的防护体系实践的防护体系防护三原则防护三原则正当化正当化最优化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个人剂量限值措施(办法)措施(办法)干预的防护体系干预的防护体系防护二原则防护二原则正当化正当化最优化最优化措施(办法)措施(办法)辐射对象辐射对象职业照射职业照射 医疗照射医疗照射 公众照射公众照射 限定特性限定特性 屏蔽屏蔽 围封围封 通风通风环境环境废物处理废物处理 附加屏蔽附加屏蔽工作方式工作方式使用防护工具使用防护工具使用防护器械使用防护器械ICRP现行放射防护体系示意图现行放射防护体系示意图电离辐射源正常、潜在照射人类活动人类活动(一)放射防护的概念(一)放射防护的概念1.1.实践和干预实践和干预n实践(实践(practicespractices):引起照射增加引起照射增加n干预(干预(interventionintervention):减少照射减少照射(一)放射防护的概念1.实践和干预n实践:实践:通过引入新的照射源、照射途径和受照个人,或者通过改通过引入新的照射源、照射途径和受照个人,或者通过改变从已有源到人的网络而增加总的辐射照射,这些增加辐射照射变从已有源到人的网络而增加总的辐射照射,这些增加辐射照射或辐射危险的活动称为或辐射危险的活动称为“实践实践”。n包括:包括:na a)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用有关的各种活动。nb)b)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nc)c)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nd)d)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一)放射防护的概念(一)放射防护的概念实践:通过引入新的照射源、照射途径和受照个人,或者通过改变从(一)放射防护的概念干预:干预:n通过移去照射源、改变照射途径、减轻或通过移去照射源、改变照射途径、减轻或减少受照人数而减少总的辐射,这些减少减少受照人数而减少总的辐射,这些减少辐射照射或辐射危险的活动称为辐射照射或辐射危险的活动称为“干预干预”。干预应满足 正当性 最优化原则 并区别对待(一)放射防护的概念干预:(一)放射防护的概念(一)放射防护的概念干预包括:干预包括:n要求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如:已执行应急计划或应急程序的事故情况与紧急情况;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应急照射情况;n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持续照射情况。如:天然源照射,如建筑物和工作物所内氡的照射;以往事件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持续照射情况(一)放射防护的概念干预包括:(一)放射防护的概念(一)放射防护的概念n2 2 防护与安全(防护与安全(protection and safetyprotection and safety)保护人员免受电离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和保持保护人员免受电离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和保持实践中源的安全,包括为实现这种防护与安全的措实践中源的安全,包括为实现这种防护与安全的措施,如使人员的剂量和危险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施,如使人员的剂量和危险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低于规定的约束值的各种方法或设备,以量低水平低于规定的约束值的各种方法或设备,以及防止事故和缓解事故后果的各种措施等。及防止事故和缓解事故后果的各种措施等。n防护行动:防护行动:避免或减少公众成员在慢性照射或应急避免或减少公众成员在慢性照射或应急照射情况下所受剂量而采取的一种干预。照射情况下所受剂量而采取的一种干预。n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对源的设计和运行中,与人员防护和源对源的设计和运行中,与人员防护和源的安全有关的各方面进行的一种分析评价。的安全有关的各方面进行的一种分析评价。(一)放射防护的概念2防护与安全(protectiona(一)放射防护的概念(一)放射防护的概念n3.3.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n正常照射:n指预期在某一装置或源的正常运行条件下受到的照射,也包括在一些可能发生的小的意外事件中受到的照射。n这种照射的水平可以估计。n控制照射的方法是限制实践产生的剂量(一)放射防护的概念3.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一)放射防护的概念(一)放射防护的概念n潜在照射:潜在照射:有一定把握预期不会受到、有一定把握预期不会受到、但可能会因源的事故或某一具有某种偶但可能会因源的事故或某一具有某种偶然性质的事件或事件序列(包括设备故然性质的事件或事件序列(包括设备故障和误操作)所引起的照射障和误操作)所引起的照射.(一)放射防护的概念潜在照射:有一定把握预期不会受到、但可能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到三点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到三点n首先,首先,“潜在照射潜在照射”是是“有一定把握预期不会受有一定把握预期不会受到到”的的含义是说我们进行某项放射工作实践的时候,含义是说我们进行某项放射工作实践的时候,总是要根据该实践特点采取一系列相关辐射防护总是要根据该实践特点采取一系列相关辐射防护措施措施有把握在正常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意外照射有把握在正常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意外照射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到三点n其二,其二,“但可能会因事故和偶然性质的事件但可能会因事故和偶然性质的事件”而引而引起照射起照射显然事故和偶然事件是不可抗拒的显然事故和偶然事件是不可抗拒的人们的责任是让人们的责任是让“事故和偶然事件事故和偶然事件”尽可能被我尽可能被我们都想到,从而采取措施,减少发生次数或减缓发们都想到,从而采取措施,减少发生次数或减缓发生时间(以便人们发现后避免)和减轻后果生时间(以便人们发现后避免)和减轻后果这是事物的客观规律这是事物的客观规律其二,“但可能会因事故和偶然性质的事件”而引起照射n其三,其三,“事故和偶然事件事故和偶然事件”的诱因是的诱因是“设备故障和设备故障和误操作误操作”为此我们应在减少设备缺乏或故障和误操作上下为此我们应在减少设备缺乏或故障和误操作上下功夫功夫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所从事的放射实践进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所从事的放射实践进行仔细分析行仔细分析做到采取的措施是完善的做到采取的措施是完善的其三,“事故和偶然事件”的诱因是“设备故障和误操作”n为了为了“有一定把握预期不会受到有一定把握预期不会受到”而采取的措施而采取的措施从科学技术上讲就是要在你所从事的工作场所和人员素质符合现有的标准我国放射防护40多年历史,特别是近几年,参考国际上发展,我国已制定了相当数量标准,且基本上与国际接轨但执行得很不够。表现在二个方面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执行的广泛性不够,二是执行的严格(严肃)性不够为了“有一定把握预期不会受到”而采取的措施n对于执行的广泛性不够,首先可举的例子是,放射工作的分级管理,国内没有实施分级管理n这样会造成审批认可工作上的重点不突出,监管人员精力分不过来,有的往往只能形式上审查n而放射防护恰恰又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n分级管理与放射工作辐射危害风险度有关对于执行的广泛性不够,首先可举的例子是,放射工作的分级管理,(一)放射防护的概念(一)放射防护的概念n4.4.许可证和注册许可证和注册n许可证:是由审管机构依据安全审评所颁发的并附有许可证持有者要遵守的特定要求和条件的授证。n注册:是对低危险或中等危险实践的一种授证形式,其负责该实践的法人已酌情准备和向审管机构提交了一份关于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评价报告。(一)放射防护的概念4.许可证和注册(一)放射防护的概念(一)放射防护的概念n5.5.剂量约束和剂量限值剂量约束和剂量限值n剂量约束:剂量约束:是指任何关键人群,在受控源的预期运行中经所有照射途径接受的年剂量之和。对源可能造成的个人剂量预先确定的一种限制,它是源相关的,被用作对所考虑的源进行防护安全最优化时的约束条件。n对于职业照射,剂量约束是一种与源相关的个人剂量值,用于限制最优化过程所考虑的选择范围。n对于公众照射,剂量约束是公众成员从一个受控源的计划运行中接受的年剂量的上界。n对于医疗照射,除医学研究受照人员或照顾受照患者的人员(工作人员除外)的防护最优化以外,剂量约束值应被视为指导水平。n剂量限值剂量限值 dose limitdose limit受控实践使个人所受到的有效剂量或当量剂量不得超过的值(一)放射防护的概念5.剂量约束和剂量限值(一)放射防护的概念n6.6.指导水平指导水平 guidance levelguidance level指定量的一个水平,高于该水平时应考虑采取适当的行动。某些情况下,在指定量实际上低于其指导水平时,亦可能需要考虑采取某些行动。n医疗照射指导水平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guidance level for medical exposureguidance level for medical exposure医疗业务部门选定并取得审管部门认可的剂量、剂量率或活度值,用以表明一种参考水平,高于该水平时则应由执业医师进行评价,以决定在考虑了特定情况并运用了可靠的临床判断后是否有必要超过此水平。n7.7.参考水平参考水平 reference level reference leveln是为了有效地实施辐射防护,由辐射防护部门确定的行动水平、干预水平、调查水平或记录水平。n对于辐射防护实践中可测的任何一种量都可以建立参考水平。(一)放射防护的概念6.指导水平guidanceleve(二)放射防护系统的结构(二)放射防护系统的结构n1.增加个人所受照射或受照人数的实践;n2.减少现存照射的干预;n3.源相关和个人相关的评价;n4.照射类型的分类: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公众照射;n5.实践的正当性、防护的最优化和剂量限值;n6.干预的正当性和干预类型及规模的最优化;n7.潜在照射和事故预防;n8.运行管理者和审管者执行建议书的问题;(二)放射防护系统的结构1.增加个人所受照射或受照人数的实践(三)放射防护系统的解释和应用(三)放射防护系统的解释和应用1.放射防护系统的基本原则n实践的防护原则 实践的正当性 防护的最优化 个人剂量限值n干预的防护原则 干预的正当性 干预的最优化(三)放射防护系统的解释和应用1.放射防护系统的基本原则 辐射实践的正当化(辐射实践的正当化(Justificationofpractice)实践正当化是指从事任何与放射性有关的活动,都要有正当理由。辐射防护的最优化(辐射防护的最优化(optimizationofprotection)在进行实践的正当性分析之后,确定了要进行涉及照射的实践,此时要进行防护最优化分析: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使受照人数、接受剂量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最低水平(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vable,ALARA)。个人剂量限值(个人剂量限值(Individualdoselimits)个人剂量限值是指在具备实践正当化和防护最优化的条件下,人员接受的剂量不能超过一定量值。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the basic principle of radiation protection)辐射实践的正当化(Justificationofpr 干预的防护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可以通过干预来减少辐射剂量。在放射防护中决定干预的依据是杜绝确定性效应发生以及采取干预行动后可以避免的剂量。构成干预的措施伴有不利的方面,因此必须判定它们应利大于弊。ICRP 建议的干预放射防护体系必须坚持以下两个原则:干预的正当性。如果减少的照射和相应的危害是以抵消干预行动的代价、危险和社 会负影响,则干预是正当的。对于特定行动,用选择相应的防止剂量的干预水平可做出干预的决定。ICRP 推荐了干预水平的范围。对应急状况,由于某一特定照射途径或儿种途径结合所产生的预期的剂量可能接近确定性效应的阔值时,防护行动优先总是正当的。干预的最优化。干预的规模和持续时间应是最优的,使得减少剂量所获得的净利益,即减少危害而获得的利益扣除干预带来的危害为最大。运用以上二原则可以导出适合于各种情况的干预水平。干预的防护原则(三)放射防护系统的解释和应用(三)放射防护系统的解释和应用n2.2.潜在照射和事故预防潜在照射和事故预防n(1 1)潜在照射的控制)潜在照射的控制 对源进行安全评价的内容:对源进行安全评价的内容:n潜在照射的性质和大小及其产生的可能性;n源的操作限值和技术条件;n可能导致同防护或安全有关的结构、系统、部件和程序失效或者导致潜在照射的各种途径,以及这些失效造成的后果;n环境的变化可能影响防护或安全的途径;n有关操作程序可能出现错误的途径等。(三)放射防护系统的解释和应用2.潜在照射和事故预防(三)放射防护系统的解释和应用(三)放射防护系统的解释和应用(2 2)放射事故的预防)放射事故的预防n放射事故:从防护或安全的观点看,其放射事故:从防护或安全的观点看,其后果或潜在后果不容忽视的任何意外事后果或潜在后果不容忽视的任何意外事件,包括操作错误、设备失效或损坏。件,包括操作错误、设备失效或损坏。(三)放射防护系统的解释和应用(2)放射事故的预防(三)放射防护系统的解释和应用(三)放射防护系统的解释和应用3.3.应急计划应急计划 emergency planemergency plan 为应付应急照射情况所制定并实施的一为应付应急照射情况所制定并实施的一种经审批的文件或一组程序。种经审批的文件或一组程序。(三)放射防护系统的解释和应用3.应急计划emergenc(三)放射防护系统的解释和应用(三)放射防护系统的解释和应用n4.4.放射危害的估计放射危害的估计n放射致癌效应和遗传效应危险度的估计放射致癌效应和遗传效应危险度的估计n辐射诱发癌症危险度系数:10102.Sv-1。n辐射致遗传效应危险度系数:2.4102.Sv-1n出生前照射效应的估计出生前照射效应的估计n815周受照,活产儿智商下降,严重智力迟钝危险概率系数为0.4.Sv-1 n615周受照,危险概率系数为0.1.Sv-1(三)放射防护系统的解释和应用4.放射危害的估计(三)放射防护系统的解释和应用(三)放射防护系统的解释和应用n5.5.剂量限值的规定剂量限值的规定剂量限值剂量限值应用应用职业职业公众公众有效剂量有效剂量20mSv/a20mSv/a在规定的在规定的5 5年内平均年内平均1mSv/a1mSv/a年当量剂量年当量剂量眼晶体眼晶体皮肤皮肤手和足手和足150 mSv150 mSv500 mSv500 mSv500 mSv500 mSv15 mSv15 mSv50 mSv50 mSv(三)放射防护系统的解释和应用5.剂量限值的规定剂量限值应用四、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四、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四、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I International nternational A Atomic tomic E Energy nergy A Agencygency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IAEA)*1957 1957 年年 7 7 月成立月成立*联合国系统内一个独立的联合国系统内一个独立的政府间组织政府间组织*以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以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等为宗旨荣的贡献等为宗旨*现有成员国现有成员国 137 137 个,个,*我国政府于我国政府于 1984 1984 年加入年加入InternationalAtomicEnergyAgIAEA国际原子能机构职能:国际原子能机构职能: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放射防护国际法规、标准和公约的制定、出版发行并实施指导。IAEA国际原子能机构职能:IAEA IAEA 安全标准丛书安全标准丛书(IAEA Safety Standards SeriesIAEA Safety Standards Series)安全基本原则(Safety Fundamentals)安全要求(Safety Requirements)安全指南(Safety Guides)核安全 辐射安全 废物安全 运输安全IAEA安全标准丛书以以 IAEA IAEA 安全丛书安全丛书发表的基本安全标准发表的基本安全标准 安全丛书安全丛书序号(年份)序号(年份)标标 准准 名名 称称共同倡议共同倡议组织组织 主主 要要 依依 据据9 9号(号(19621962),),(19671967),),(19821982)辐射防护辐射防护基本安全标准基本安全标准(BSSBSS)IAEAIAEA,ILOILO,OECD/NEAOECD/NEA,WHOWHO 19821982年版以年版以ICRP ICRP 2626号出版物号出版物为依据为依据 115115号号(19961996)(19941994曾先出曾先出115-1115-1号号 暂行版)暂行版)国际电离辐射防国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基本安全标准(IBSSIBSS)FAOFAO,IAEAIAEA,ILOILO,OECD/NEAOECD/NEA,PAHOPAHO,WHOWHO ICRP 60ICRP 60号号出版物,出版物,INSAG 3INSAG 3号号报告报告 注注:IBSSIBSS:International International Basic Basic Safety Safety Standards-Standards-国国际际基基本本安安全全标标准准;FAO:FAO:联联合合国国粮粮农农组组织织;ILO:ILO:国国际际劳劳工工组组织织;OECD/NEA:OECD/NEA:经经济济合合作作与与发发展展组组织织核核能能局局;PAHO:PAHO:泛泛美美卫卫生生组组织织;WHO:WHO: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INSAG:;INSAG:国际核安全咨询组。国际核安全咨询组。以IAEA安全丛书发表的基本安全标准安全丛书标准国际基本安全标准(国际基本安全标准(IBSSIBSS)I I I International nternational nternational nternational B B B Basic asic asic asic S S S Safety afety afety afety S S S Standardstandardstandardstandards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SourcesSourcesSources(IAEA Safety seriesIAEA Safety seriesIAEA Safety seriesIAEA Safety series No.115,No.115,19961996)集中反映了放射防护领域的新进展集中反映了放射防护领域的新进展IBSS IBSS 是国际放射防护领域大协作的产物是国际放射防护领域大协作的产物国际基本安全标准(IBSS)IBSS IBSS的主要原的主要原则则n1.实践必须是正当的;n2.个人所有相关实践的复合照射中所受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n3.防护与安全应是最优化的;n4.只要干预是正当的,就应通过干预减少不是实践部分的辐射源的照射,并且干预措施应是最优化的;n5.授权从事涉及辐射源的某种实践的法人应对防护与安全负主要责任;n6.应强调安全素养,以其支配所有与辐射源有关的个人和组织机构对防护与安全所持的态度和所作的行为;n7.纵深防御措施应纳入辐射源的设计和运行程序中,以弥补可能的失效和失误;n8.应通过优质管理和良好的工程设计、质量保证、对人员的培训和资格审查、对安全的综合评价和注意从经验与研究中吸取教训来确保防护与安全。IBSS的主要原则1.实践必须是正当的;IBSSIBSS的组成的组成n绪论绪论n主要要求:主要要求:一般要求一般要求n 对实践的要求对实践的要求 对干预的要求对干预的要求n一览:一览:剂量限值、医疗照射剂量、剂量率、放射性活度的指导水剂量限值、医疗照射剂量、剂量率、放射性活度的指导水平平 在任何情况下的干预的剂量水平在任何情况下的干预的剂量水平 应急情况下的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应急情况下的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 慢性照射情况下的行动水平导则慢性照射情况下的行动水平导则 n附录:附录: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公众照射、潜在照射、应急照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公众照射、潜在照射、应急照射、慢慢 性照射中的性照射中的 有关职责、剂量约束等的详细规定有关职责、剂量约束等的详细规定 n术语术语:IBSS的组成绪论NIRPNSNIRPNSChina,CDCChina,CDC电离辐射标志电离辐射标志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附录附录F F电离辐射标志和警告标志电离辐射标志和警告标志NIRPNS电离辐射标志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附录Fn以IAEA安全丛书发表的基本安全标准是以ICRP建议书为主要依据,二者紧密相关,但又有区别。nICRP建议书是权威学术团体提供放射防护与安全的推荐意见。n而以IAEA安全丛书发表的基本安全标准,是官方国际机构把ICRP建议书等推荐意见转化为应用规范,具有各倡议组织的法定章程所决定的约束力。ICRPICRP基本建议书与基本建议书与IBSSIBSS的关系的关系(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CRP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CRP and IBSSIBSS)ICRP基本建议书与IBSS的关系国际相关组织和机构国际相关组织和机构ICRP其他国际机构其他国际机构UNSCEAR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2626、6060号出版物)号出版物)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委员会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委员会(电离辐射源与效应,向联合国大会(电离辐射源与效应,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报告及附件)提交的报告及附件)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辐射单位与测量委员会国际辐射单位与测量委员会(ICRU)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CRP其他国际机构UNSCEAR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二节:我国放射防护的基本标准第二节:我国放射防护的基本标准n一、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沿革一、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沿革n二、我国二、我国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安全基本标准简介简介第二节:我国放射防护的基本标准一、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沿革一、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沿革一、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沿革(一)第一代基本标准(一)第一代基本标准 n19601960年年2 2月,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和国家科委发布月,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和国家科委发布n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n电离辐射的最大容许量标准电离辐射的最大容许量标准n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卫生防护细则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卫生防护细则n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须知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须知n19641964年年1 1月月,卫卫生生部部、国国家家科科委委发发布布试试行行放放射射性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一、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沿革(一)第一代基本标准(二)第二代基本标准(二)第二代基本标准 n放射防护规定放射防护规定 (GBJ 874GBJ 874)n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19790401 19790401实行实行一、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沿革一、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沿革(二)第二代基本标准一、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沿革(三)第三代基本标准(三)第三代基本标准 n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4792 84)n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3 88)n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例(国务院第 44 号令)一、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沿革一、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沿革(三)第三代基本标准一、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沿革(四)第四代基本标准(四)第四代基本标准n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2002)国家质监总局 200210 08 发布,2003 04 01实施。一、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沿革一、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沿革(四)第四代基本标准一、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沿革二、我国二、我国电离辐射防护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简介简介二、我国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简介(一)、新基本标准(一)、新基本标准概述概述*我国第四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l88712002)于200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新基本标准的实施,将对放射防护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并将促进核科学技术的更为广泛的应用。(一)、新基本标准概述*我国第四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电离辐射(一)、(一)、新基本标准概述*新基本标准以ICRPICRP第第6060号号出版物的放射防护体系和国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IBSS)为主要依据,*结合我国实际需要,比较全面和系统地规定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的基本要求。*同历代基本标准相比,不仅涵盖面广、系统性强,而且有许多特点。(一)、新基本标准概述*新基本标准以ICRP第60号出版物的(二)、我国基本标准的主要原则(二)、我国基本标准的主要原则n1.实践必须是正当的,即只有某种实践给照射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超过该实践引起或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才可以接受该实践;n2.所有相关实践的复合照射所致个人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n3.防护与安全应是最优化的;n4.只要正当,则应通过干预减少那些不属于某种实践的或失控的源所引起的辐射照射,并且干预措施应是最优化的;n5.明确主要责任方,获准从事涉及辐射源的某种实践的法人应对防护与安全负主要责任;n6.应重视培养和保持良好的安全素养,以其支配所有与辐射源有关的个人和组织机构对防护与安全所持的态度和所作的行为;n7.应将纵深防御措施引入辐射源的设计和运行程序中,以弥补可能的失效和失误;n8.应通过优质的营运管理和良好的工程实践、质量保证、人员培训与资格审查、全面的安全评价以及持续不断的经验反馈等来确保防护安全。(二)、我国基本标准的主要原则1.实践必须是正当的,即只有 (三)、新旧基本标准的结构比较 GB4792-84 GB4792-84GBl88712002GBl887120021 1 引言引言 1 1 范围范围2 2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2 2 定义定义3 3公众中个人的剂量限值公众中个人的剂量限值 3 3 般要求般要求4 4 铀铀矿矿及及其其它它矿矿井井下下作作业业人人员员吸吸入入氡氡及及其其子体的限值子体的限值 4 4 对实践的主要要求对实践的主要要求5.5.事故和应急照射事故和应急照射 5 5 对干预的主要要求对干预的主要要求6 6 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 6 6 职业照射的控制职业照射的控制 7 7 医用照射的防护医用照射的防护 7 7 医疗照射的控制医疗照射的控制8 8 教学中接触电离辐射时的剂量限值教学中接触电离辐射时的剂量限值 8 8 公众照射的控制公众照射的控制9 9 放射工作场所的划分放射工作场所的划分 9 9 潜在照射的控制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源的安全10 10 开开放放性性放放射射工工作作单单位位的的分分类类及及其其工工作作场所的分级场所的分级 10 10 应急照射情况的干预应急照射情况的干预11 11 开放性放射工作单位的卫生防护要求开放性放射工作单位的卫生防护要求 1l 1l 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三)、新旧基本标准的结构比较GB479(三)、新旧基本标准的结构比较 GB4792-84附录A 品质因数附录B 放射性核素的年摄入量限值以及空气和食入的导出浓度附录C 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附录D 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检查附录E 电离辐射监测附录F所用术语的定义和解释GBl88712002附录A豁免附录B 剂量限值和表面污染控制水平附录C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附录D 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附录E 任何情况厂预期应进行干预的剂量水平和应急照射情况的干预水平与行动水平附录F 电离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附录G 放射诊断和核医学诊断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附录H持续照射情况下的行动水平 附录J 术语和定义(三)、新旧基本标准的结构比较GB4792-84GBl88第1章范围范围前前 言言第2章定义定义一般要求一般要求主要要求主要要求详详细细要要求求第3章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第4章 实践实践第5章 干预干预6章职职业业照照射射控控制制7章医医疗疗照照射射控控制制8章公公众众照照射射控控制制9章潜潜在在照照射射控控制制10章应应急急照照射射情情况况11章持持续续照照射射情情况况附附 录录附录附录A附录附录JBCDEFGH GB 18871-2002 新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内容框架第1章范围前言第2章定义一般要求主要要求详细要求第3(四)、新基本标准的主要特点(四)、新基本标准的主要特点(1 1)涵涵盖盖面面广广和和系系统统性性强强,既既与与国国际际接接轨轨,又又有有我国特色。我国特色。涵盖面广和系统性强,既与国际接轨,又有我国特色是新标准的显著特点。该标准强制性地规定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的各方面要求。同旧基本标准相比,防护体系完整,内容逻辑性强,框架结构合理,从一般要求、主要要求和详细要求三个层次上,逐层深入规定了防护与安全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并以相应附录做必要补充。(四)、新基本标准的主要特点(1)涵盖面广和系统性强,既与国(四)、新基本标准的主要特点(2 2 2 2)“电离辐射防护电离辐射防护电离辐射防护电离辐射防护”与与与与“辐射源安全辐射源安全辐射源安全辐射源安全”并列并列并列并列表面上是名称或术语的简单变化,实际上包含丰富的内涵。“辐射源安全”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新基本标准中。这里“源”指的是照射的来源,包括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电离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装置,既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同时新基本标准还有专门一章详细规定对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四)、新基本标准的主要特点(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四、新基本标准的主要特点(3 3)放射防护技术要求与管理要求并重)放射防护技术要求与管理要求并重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应由有效的国家辐射防护基础结构去推动。*辐射防护基础结构要素包括:有关法规标准、审管部门、足够的资源和相当数量受过训练的合格人员、超出持证法人法定责任范围的社会事务的解决途径与方法的安排。*防护与安全由政府审管,有关法人负主要责任。作为技术标准的新基本标准不具体涉及各有关部门的行政职责分工,但明确强调了防护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和有关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四、新基本标准的主要特点(3)放射防护技术要求与管理要求并重四、新基本标准的主要特点(4 4 4 4)职业照射的控制有重要改变)职业照射的控制有重要改变)职业照射的控制有重要改变)职业照射的控制有重要改变 :职业照射定义更新,并涉及到受天然辐射源照射的人员。-如果上述人员受照剂量超出国家有关法规与标准规定的排除或予以豁免的限值,就应纳入职业照射范围。-例如:喷气飞机高空飞行中机上工作人员所受宇宙射线照射、非铀矿山工作人员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等可能属于职业照射;:工作场所控制区与监督区的划分原则;:职业照射监测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护的新规定内容。四、新基本标准的主要特点(4)职业照射的控制有重要改变四、新基本标准的主要特点(5 5 5 5)加强可控天然辐射照射防护)加强可控天然辐射照射防护)加强可控天然辐射照射防护)加强可控天然辐射照射防护*对部分可控天然辐射照射提出明确控制要求。*对涉及天然辐射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对一定条件下工作场所的氡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对喷气飞机高空飞行中机上工作人员所受宇宙射线照射;*以及审管部门规定需要遵循对实践的要求的其他天然辐射照射均纳入适用范围。四、新基本标准的主要特点(5)加强可控天然辐射照射防护四、新基本标准的主要特点(6 6 6 6)突出强调医疗照射的防护)突出强调医疗照射的防护)突出强调医疗照射的防护)突出强调医疗照射的防护 *医疗照射防护的面广量大、重要性强。*新基本标准中的“医疗照射的控制”和“职业照射的控制”这两章对医疗照射的控制提出许多新要求。*首次建立了放射诊断和核医学诊断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对探视、慰问正接受医用辐射诊治患者的人员可能受到的照射,在控制公众照射的条款中予以约束。四、新基本标准的主要特点(6)突出强调医疗照射的防护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n修改或增加的部分重要内容修改或增加的部分重要内容*“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并列是新基本标准的一个重大修改。*从标准名称和第1章范围就明确强调辐射源的安全是放射防护的重要内涵。过去通称的“电离辐射防护”术语扩展为新的专门术语“防护与安全防护与安全”。*防护与安全不仅要靠良好的防护技术措施,而且必须通过有效的防护管理要求去实现,防护技术要求与防护管理要求并重。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修改或增加的部分重要内容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 新旧标准剂量限值比较新旧标准剂量限值比较(职业照射)(职业照射)GB4792-84年剂量当量,年剂量当量,50 mSv眼眼晶晶体体的的年年剂剂量量当当量量,150mSv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500mSvGBl88712002*连连续续5年年的的年年平平均均有有效效剂剂量量(但但不不可可作作任任何何追追溯溯性性平均),平均),20mSv*任任何何一一年年中中的的有有效效剂剂量量,50mSv*眼眼晶晶体体的的年年当当量量剂剂量量,150mSv*四肢(手和足)或皮肤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的年当量剂量,500mSv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新旧标准剂量限值比较(职业照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新基本标准增加的内容:新基本标准增加的内容:*对于年龄为16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a)年有效剂量,6mSv;b)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mSv;c)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mSv。公众照射:对患者的慰问者所受的照射加以约束,不应超过5 mSv。应将探视食入放射性物质的患者的儿童所受的剂量限制在1mSv以下。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新基本标准增加的内容: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n n公众照射剂量公众照射剂量不得超过以下限值不得超过以下限值 GB4792-84年剂量当量,年剂量当量,5mSv公公众众中中个个人人一一生生中中每每年年的的年剂量当量,年剂量当量,1mSv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50mSvGBl88712002*年有效剂量,年有效剂量,1mSv*特特殊殊情情况况下下,如如果果5个个连连续续年年的的年年平平均均剂剂量量不不超超过过1mSv,则则某某一一单单一一年年份份的的 有有 效效 剂剂 量量 可可 提提 高高 到到5mSv*眼眼晶晶体体的的年年当当量量剂剂量量,15mSv*皮肤的年当量剂量,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公众照射剂量不得超过以下限值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待遇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待遇*按照我国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原则,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待遇属于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原基本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新基本标准采用了IBSS规定:“不得以特殊补偿、缩短工作时间或以休假、退休金或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优待代替为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所需要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但是对于是否应该给予补偿、如何补偿、补偿的来源等涉及到放射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新基本标准未作出肯定性规定。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待遇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工作条件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工作条件*由于胎儿对辐射的敏感性远高于成人,ICRP第60号出版物规定自报告怀孕起的其余孕期内,对孕妇腹部表面的照射限制在2mSv。*新基本标准对孕妇受照剂量的控制远比原基本标准严格。胚胎和胎儿与公众成员相同的防护水平,即年剂量限值为:5个连续年的平均剂量不超过1 mSv,单一年份的最大有效剂量不超过5 mSv。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工作条件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n目的在于便于进行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的控制,预防潜在照射或限制潜在照射的范围,防止可能的污染扩散。n原基本标准将放射工作条件分为三类,即甲种、乙种和丙种工作条件,其对应的剂量范围分别是大于15mSv、5mSv-15mSv和5mSv以下,分别称为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但是对控制区、监督区的管理要求未作详细说明。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新基本标准提出了控制区和监督区的划分原则,但未给出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的剂量范围。缺乏定量的划分标准将影响新基本标准在实际应用中的可操作性,因此应在各个专业技术标准中加以明确。目前,有些新的专业标准已作相应规定。如:工业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02)、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43-2002)等。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新基本标准提出了控制区和监督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n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新基本标准删去了原基本标准对放射工作单位的分类,仅对放射工作场所按使用的放射性核素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进行分级,提高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在附录C(标准的附录)中列出了分级的标准。新基本标准的分级依据的因素有:源的活度、核素种类及其毒性、源的状态和操作方式等。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n明确豁免概念明确豁免概念 豁免是辐射防护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可以在满足防护要求和保证辐射源安全的前提下,节约有限的管理资源,突出管理重点,减轻管理相对人的负担。豁免准则中规定:(1)被豁免实践或源使任何公众成员一年内所受的有效剂量预计为10Sv量级或更小;(2)实施该实践一年内所引起的集体有效剂量不大于约1人Sv,或防护的最优化评价表明豁免是最优选择。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明确豁免概念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n豁免水平豁免水平 (1)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审管部门认可的型式的辐射发生器和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管件(如显像用阴极射线管):A.正常运行操作条件下,在距设备的任何可达表面0.1m处所引起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不超过1微希/小时;或 B.所产生辐射的最大能量不大于5keV。(2)符合以下要求的放射性物质,不超过标准中(表A1)所给出的或审管部门所规定的豁免水平。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豁免水平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n住宅中的氡照射住宅中的氡照射 作为持续照射的情况之一,提出了住宅中的氡持续照射,并在附录H(提示的附录)中给出了优化的行动水平建议范围。即在大多数情况下,住宅中氡持续照射的优化行动水平应在222Rn年平均活度浓度为200400Bqm3范围内,其上限用于已建住宅氡持续照射的干预,其下限用于待建住宅氡持续照射的控制。持续照射指没有任何不间断人类活动予以维持而长期持续存在的非正常公众照射,这种照射的剂量率基本上是恒定的或者下降缓慢。五、对旧基本标准修改的重要内容住宅中的氡照射室内氡标准室内氡标准室内氡标准室内氡标准*国家标准住房内氡浓度的控制标准 (GBT161461995)*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ll6-2002,原为GBl63561996)*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GBZFFl55-2002,原为GBT16147-1995*国家标准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GBFFl61431995)*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2002)室内氡标准Question Review:1.Items:ICRPIAEAIAEA潜在照射医疗指导水平2.Short answers:ICRP的防护体系中实践的防护原则ICRP的防护体系中干预的防护原则我国现行电离辐射防护标准中有关剂量限值的规定(包括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Question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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