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的国际贸易术语——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看国际贸易术语的变化及应用分析研究 国际经济贸易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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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的国际贸易术语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看国际贸易术语的变化及应用摘 要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两者相互比较,其中国际贸易具有运输距离长、运输过程中需要的程序以及所受到的损害和风险都比较大。双方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都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以及费用的规划等。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产生了国际贸易术语,相对而言,国际贸易术语就是用英文字母的缩写或者一些简单的概念来规划责任的划分或者费用的承担,风险界限等专业术语。由此可见,国际贸易能够表明的贸易条件除了商品的价格构成,还有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也就是在国际贸易中的运费和保险。由此又会被成为价格术语。初期,国际贸易术语在历史,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有着相对的差异性,并且在发展的过程中随着国家和地区港口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概念和理解。全球的贸易环境在21世纪之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开始,全球贸易环境的变化。环球贸易的经济发展的一体化成为了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相对来说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发展中形成了区域组织。比如说欧盟,如此越来越多的地方取消了所执行的关税制度。其次,国际安全环境的变化。各国在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之后都加强了安全保护的力度。在经济中又是要控制恐怖因素的变化,加强了海关进出口货物的检查。第三:科学技术在全球的发展状况。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票据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据的市场越来越大。货物在运输的发展中出现了各种形式,比如说先其发展的装箱运输。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受到国际环境在各个领域的影响而再次修订,新版将于2011年生效。它的任何发展或者变化都对国际贸易有着一定的影响。根据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有着很少的研究,我们将会在本文中,试做分析。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 商品 贸易环境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相比,具有运输距离长、环节手续多、损害风险大的交易特点。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需要着重明确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因此,早在 18 世纪末,19 世纪初,国际贸易术语就应运而生了。国际贸易术语就其本质而言,是用缩写的英文字母或者简单的概念来规定各种责任划分、费用分担、风险界限等的专业用语。除此之外,其所表示的贸易条件还包括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因此,又会被称为价格术语。国际贸易术语在使用初期,由于历史、社会发展的不同步和差异性,不同国家、地区和港口之间,对同一个贸易术语常常会给出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在 FOB术语刚产生之时,英国对其就有 3 种截然不同的解释。这样往往会在国际贸易中造成不可调和的矛盾,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了避免各国在贸易术语的使用上出现分歧和纠纷,很多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开始对贸易术语进行整理,做出统一的解释和规定。其中影响力最大的、运用范围最广的国际贸易术语惯例就是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 ICC)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缩写为 INCOTERMS)(下文简称通则)。国际环境在各领域的变化促使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再次修订,并且新版通则于 2011 年起生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历来对各国之间的贸易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新版通则的变化也是各界所关注的。目前,此方面的研究成果还较少,笔者在本文中试作分析。在1936年我们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则通则适应了全球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并且国际商会对此进行了多次修订,并且在修订完之后保证了国际贸易的生命力,成为全球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准则之一。二十一世纪的到来带来了全球经济高速发展,其突出的一个特征就是经济一体化。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寻找供应商,同时,其产品也是在全球销售。从生产到销售,供应链变得越来越长,货物的运输距离逐渐增加,经济资源全球配置的特征也越加清晰地体现出来。在国际贸易发展中,供应链的安全问题成为关键。当前,国际安全局势的动荡,除了自然因素以外,人为因素也会导致供应链的破坏。因此,需要采取措施保障供应链的安全,促进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尤其是“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各国加大安全保护力度,加强海关进出口货物安全检查工作,这样安全得到保证的同时,却也给进出口双方增加了工作难度。为了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贸易活动的顺利开展,通则2010需要对双方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另外,科技的进步也带来了国际贸易中交通运输方式的重大变革。集装箱的大规模使用,大批航线的开通,大陆桥的通行,多式联运的迅猛发展,给货物运输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这也改变了以往国际贸易中以海运为主的格局。另外,随着国际间合作的不断加强,国际分工日益明显,贸易方式也发生了重大改变。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双边及多边经济组织合作在加速以及关税的取消,从而使得国际贸易具有了国内贸易的特征。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这些新变化,国际商会于2007年组成七人工作小组,开始着手针对通则2000的修订,草拟新版的通则,即通则2010,并且新版通则于2011年开始使用。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新变化早在2007年11月国际商会就决定对当时实施的通则 2000进行修改,在整个修订过程中,国际商会工计划了九次草案组会议,汲取了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商会的大量建议。国际商会2010年9月27日在巴黎召开的发布会上正式推出通则2010,病在会上宣布生效期为2011年1月1日。无论是在语言上、结构上还是在内容上,通则 2010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新的分组方法通则 2010采用了与通则 1990不同的四组分类法(E组、F组、C组和D组),并将是十一个术语按照可适用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了两类,第一组是可以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和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包含EXW、FCA、CPT、CIP、DAT、DAP和DDP共七个;第二类是只能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包含FAS、FOB、CFR和CIF共四个。第一类术语在没有海运这种运输方式的时候也可以使用。第二类术语中,卖方的交货地点和卖方将货物交至卖方的地点都是港口。在每一组术语中,再次按照卖方义务由小至大进行排列。通则 2010的序言中特别声明,使用者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要更加适合货物的性质和运输方式。这就说明,通则主张的是要以运输方式定术语,所以新版的通则将术语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了两类。同时这样的分类方式也能让当事人在选择术语时更加的方便,因为当事人对适合自己的运输方式是相当熟悉的,在某个类型的运输方式术语内选择起来,要方便许多,这也同时提醒了使用者不要把运河和海河的术语相互混淆。(二)每个术语前增加“使用范例”和“使用说明”因为通则的性质属于国际贸易惯例,所以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法律更迭方式。这也说明了,信的通则 2010的生效,并不代表着之前的几个版本的通则的失效,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在合同中使用任何一个版本的通则术语。所以,国际商会特别强调了,使用者使用的是哪个版本的通则,就要在合同中标明是哪个版本的,注明接受的通则的条例,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为此通则 2010不仅在引言指出“如果想在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应在合同中用类似语句做出明确表示,”还在每个术语正式内容前,给出使用该术语的格式,例如:“EXW(指定交货地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通则 2010在结构上的另外一个变化就是在每个术语之前,加强了对该术语的“使用说明”。“使用说明”解释了每个术语的要点,例如适用的运输方式、风险何时转移、买卖双方如何分摊费用、使用时的注意事项等。根据国际商会的解释,通则 2010中的术语仍然由买卖双方各自十项权利义务构成,“使用说明”并不是每个术语的组成部分,国际商贸会希望通过这样的方法,提高使用者的方便性和效率,让他在选择术语时能更加准确和高效。(三)改变列举义务的形式、内容有所调整通则 2010还是通过A、B 两栏的对比来呈现买卖双方的义务。不一样的是,通则 2000是把双方同一类的义务以先卖方后买方的方式列举在一起,而通则 2010使用了分页对比的方式:左边一页描述卖方的义务,右边一页相对应的位置描述买方义务。除了对比形式上发生了变化之外,个别义务的称呼也有改动。例如,买卖双方的第一项义务,通则 2000中的名称为:“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B1 支付价款”,在通则 2010中改为:“A1 卖方一般义务;B1 买方一般义务”。之所以这样修改,原因在于通则 2010的第一项义务中,除了货物和价款的这两个问题之外,还都增加了一个说明:“A1-10/B1-10 中所指的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前提下,可以是等同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也就是说,通则 2010赋予电子讯息和纸质讯息同样的效力,交易期间所有的书面文件只要双方同意或者符合惯例,都可以变成电子数据。相比通则 2000中用列举的形式告诉使用者可以采用电子讯息的方法,如:“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这样的规定对 EDI 的容纳性更强,这同样是国际商会希望能够在通则 2010有效期内,为使用新出现的电子程序和电子通讯方式提供便利,是 EDI 在贸易实践中的常态化需要。(四)取消船舷标准Incoterms2010 的 FOB,CFR 和 CIF 术语不再设定船舷的概念,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以“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长期以来一直饱受争议,而该争议在修订 Incoterms2000 时就已存在,当时还是保留了“船舷”的规定。而实际上“船舷”只是个买卖双方活动领域之间假象的界限,在装运过程中很难凭借“船舷”来划分风险和费用,因此过去版本中才会有各种术语的变形,如 FOB Liner Terms ( 班轮条件) 、FOB Under Tackle ( 吊钩下交货 ) 、FOB Stowed ( 理仓 费 ) 、FOB Trimmed( 平仓费在内) 等,这就把术语复杂化了,而以“船舷”作为交货标准长期以来也不能反映各国港口的惯常做法,具体操作时的风险界限应遵循码头公司在进行装船时的习惯做法。此次修订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为交货标准,上述三个术语的 A4/B4 款明确规定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 delivers the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或是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 or procures the goods alreadyso delivered) 便完成了交货义务,这不仅简化了术语,也更准确地反映了现代商业现实,规避了以往围绕船舷这条虚拟垂线来回摇摆的风险,更加确保了货物的安全。在通则 2010中,FOB、CFR 和 CIF 术语项下删除了“以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风险和费用界限”,改成了与交货点表述相一致的“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之上”。(五)有关保险的术语变化通则2010中有两个术语涉及到购买保险的问题CIP和CIF术语通则2010关于保险义务的规定,在语言和内容上变化较大。以CIP术语的规定为例,看一下其具体规定:保险合同: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货物保险需至少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LMA/IUA)条款(C)(Clauses C)或类似条款的最低险别。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承包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应使卖方或其他对货物有可保利益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当买方要求且提供买方所需的信息时,卖方应办理任何附加险别,由卖方承担费用,诸如办理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条款的险别。保险最低金额是合同规定价格另加10%(即110%),并采用合同货币。通则2010区别与通则2000,在当事人一方需要购买保险合同,另一方要为对方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货物信息材料等这个问题上的规定,也有所改变。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应用展望一、码头装卸作业费划分对我国的影响中国的货运成本上升了主要原因就是国际班轮组织垄断乱涨价、乱收费。中国的货主在过去几年里一直在艰难中进行奋斗。在过去的一年中,中国的货运成本上升了 186加费是主要原因。仅华南每年支付的码头装卸作业费估计就达人民币 200 亿元外贸企业每年要向班轮公司支付运费之外的 20 多种附加费合计约 500 亿元人民币。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长久以来,在我国依靠海运出口的货物中,80%以上都采用了 FOB 条款,这意味着国外的买方有权指定船公司,即承运人,我国的货主和货代几乎就丧失了选择船公司的权利,也就不能自主决定是否向船公司缴纳码头装卸作业费。通则 2000和通则 2010的不同是说码头上进行的装卸作业费的划分是否有相关术语的问题。可以说,通则 2010是第一个调整码头装卸作业费的国际性文件。通则 2010清晰明确的规定,对于调整船公司在我国乱收码头装卸作业费情况是很有帮助的。我国的外贸企业应该充分了解和把握通则 2010的最新规定,多选择对己方更有利的术语或者使用变形术语,不要再拘泥于 FOB 术语,以避免支付不合理的附加费。此外,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还要重视合同中有关码头装卸作业费的约定和贸易术语的选择,并以此为依据,调整货物价格构成,如果由己方承担码头装卸作业费,那么就适当的提高货物价格,以弥补自己的开支。二、安全信息的要求对我国的影响随着国际贸易安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组织纷纷采取各项措施来维护本国和国际社会的贸易安全。对中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了很大影响。为了提高本国的贸易安全,各国通过降低外贸依存度,防止本国的经济受到他国的贸易问题的影响。所以贸易保护主义又有抬头的趋势。中国作为一个出口大国,已经成为很多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防范对象之一。我国也因此而频频受到国际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连续十四年成为早于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成员,连续 3 年成为早于反补贴调查最多的成员。据统计数据显示,2008 年我国货物出口贸易较 2007 年只增长了 18.5%,低于 2007 年的25.6%和 20002005 年间平均增长速度的 26.7%。我国的出口贸易量明显受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限制。正如上文所说,国际商会在制定通则 2010时,就已经注意到了国际贸易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对买卖双方在清关过程中相互之间提供安全信息提出了要求。中国的外贸公司在以后的出口贸易中,应该按照通则 2010的要求,主动积极的向买方提供符合进口国要求的货物安全信息。一份全面完整的安全信息,不仅可以保障买方能够顺利清关、贸易活动得以完成,还可以降低我国成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对象的风险。我国的外贸公司要对通则 2010增加的这项义务提高重视,才能在新贸易保护主义日益复苏的国际贸易中,减少风险和损失。三、应有意识的推广通则 2010我国的贸易术语的使用较为单一和传统,正如上文所说,我国的对外贸易中,采用最多的术语就是 FOB 等传统术语。但是 FOB 术语实际上增加了卖方负担码头装卸作业费的负担,并不能保护我国商人的利益。国际商会也多次强调 FOB,CFR 和 CIF 术语越发不如 FCA,CPT 和 CIP 等术语更加实用,尤其是在集装箱带来的多式联运条件下,后三种术语更加方便当事人对货物的交接。我国很多进出口企业长期使用 FOB 的习惯,应该有所改变。在通则 2010实施后应加强对新术语的认识,广泛使用更加便利的术语。此外,我国除了沿海之外,也有很多陆地接壤的邻国,边境贸易是我国一个不容忽视的商机。通则 2010中,用于取代“边境交货”DAF 术语的 DAP 术语,在我国会有很广阔的发展前景,应该不容忽视。所以,我国应该有意识的推广通则 2010中的新术语,目前我国还不是贸易规则的制定者,因此,在当前必须要吸收、学习、消化、应用西方国家所制定的贸易规则,否则会对我国的外经外贸产生不利的影响。让进出口企业能够熟知多种术语,可以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但是,国际贸易术语更多是以欧洲大陆的商业实践为基础而制定的,即使是美国的贸易商对此也不是非常熟悉。结 语自通则于1936年制定以来,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国际商会不断对其进行修改。在本次修订中,通则最重要的变化便是对“船舷规则”的完善,不再采用以“船舷”作为风险转移标志的做法,而是根据装载到船来判断风险及费用的转移点,这样更加便于贸易实务的操作。另外,根据当今的贸易状况,国际商会在新版通则中还增加及删减了相关术语以满足现代贸易需求。由于我国是公约的成员国,公约以及我国的国内立法中皆有对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这两个关键问题的规定,买卖双方必须在遵守公约和国内立法的基础上采用通则中具体术语。通则2010的相关修订会对我国贸易产生重要影响,为了贸易的顺利进行,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贸易双方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此次修订令通则2010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国家间的贸易交流。但是也并不是非常完善,可能会有很多不足。所以说通则2010需要自实践中去检验。但总的来说通则2010本身具有的优势对国际贸易法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需要我们进一步去肯定。参考文献1王追林编著.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2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M.法律出版社,20043韩玉珍编著.现代国际贸易实务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4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编.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M.中信出版社,20005金淑云,辛玉兴主编.国际贸易法规与惯例M.南开大学出版社,19996张拴林主编.海上保险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7史晓丽,李巍撰稿,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M.法律出版社,19988沈达明,冯大同编著.国际贸易法新论M.法律出版社,19899戴海珊.INCOTERMS2010的特点和使用J.中国外资.2011(10)10韩润娥.内陆出口企业选用FOB与FCA贸易术语的风险比较J.对外经贸实务.2009(06)11温必坤.国际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风险规避关系J.中国外资.2011(02)12许寒.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J.科教文汇(中旬刊).2011(05)13王炳焕.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修订背景和主要变化J.商业时代.2011(17)14杜晓英,刘传俊.最新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分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08)15杨辉,丁梅生.试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三处新变化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08)16 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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