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合理原则应用分析研究公共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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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合理原则应用摘要:行政合理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可是一直到了20世纪初,人们还都认为行政法只是约束政府的羁束行为,对于自由裁量行为作用并不明显,所以说行政法那时候只是解决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并不着眼于政府行为合理性的分析,随着时代发展和行政发展的需要,人们逐渐认识到合理原则的重要性,本文试就行政合理原则确立的历史源流,行政合理原则的适用范围,必要条件以及适用性质进行研究探讨,希望获得比较完整的认识,从而推动行政合理原则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 合理原则 应用范围引言:公平、合理一直被认为是法学的精神内核,但也长期被认为是与行政法毫无关系的两个世界,我们在这试图探讨一下行政法中的合理原则,通过对合理原则的分析研究,并借鉴国外司法审查相关经验,以达到适应现代法治文明理念的提升要求,推动行政裁量及相关司法裁量不断走向合理,并不断丰富行政合理原则内容的目的。将合理原则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以更好的好地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反映现代行政法的新发展和新特色。1.研究背景在中国,由于行政法的起步较其他国家晚,使得中国在最早期的行政法在基本原则中没有包含合理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蕴含了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的味道。一直到80年代后期,中国学者才不断的学习西方政法中合理原则策略,改善中国政法,并将中国行政法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也引进了欧洲英美法系的国家的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越权无效原则。由于在当时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相比来说还比较少,对行政权的规章限制也完善,而且法律规定的条款条例规定也比较笼统,让处于就得阶段,比较古板,缺乏灵活性,所以行政合理原则的提出,使中国法律的缺陷问题上得到了有效地改善,并于1989年,罗豪才教授致力于将行政合理原则与行政合法原则共同归结到行政法治原则之下,形成了两大基本原则的模式分布,并且对中国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的分析阐述,而且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中国行政法已逐步的为大部分教科书的一种分类,并将合理原则逐步融入,完善和发展。2.行政法中合理原则的应用范围2.1制度探究行政原则是世界性的,其作用在英国的行政机关得到了充分的展现,英国行政合理原则是其行政机关执法必须遵守的规则,也是国家司法实践的重要依靠和基础保障。所以得出结论,合理原则也应该适用法院的司法审查方面的相关活动,积极配合国家司法机构。然而英国行政原则与美国相比,美国的行政合理原则有了更充分的发展空间,它不像英国一样只是相关行政机关使用自由裁量全行为的依据,也涵盖了行政机关对法律进一步的解释和认识,以实现更好的适应法制规定的相关行为。其次,如果美国的法院一旦查出某些相关行政机关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原则的合理性时,将会采取强硬手段将其行使权力撤销,美国灯的行政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与英国的越权无效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而德国的行政合理原则具有一定的普遍适应性,也同样适合于行政和立法。通过以上分析,我国开始了法律在行政合理原则方面的最够规定,其内容大概分为两个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在新中国成立至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阶段,虽然国家处于没有合理的行政原则,但是却对行政裁量进行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法律规定的行政裁量比较简单,从而导致自由裁量的幅度相对其他国家来说比较大,并且也没有对裁量的种类做出更明确地规定。第二方面是从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务院的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到今天。在这一阶段,我过通过吸收和借鉴西方相关立法机构对行政合理原则的规定以及实施带来的成果而将行政合理原则正式纳入我国法律,在原有基础上逐步完善,使合理原则能够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其作用。2.2理论探究从客观事实上来看,一个国家的司法活动的不断实践和发展与国家的行政合理原则紧密相连,所以,西方国家的司法行政合理性原则相关联的适用范围与国家的司法实践是同步的,换一种说法,也就是说合理原则不仅仅作用于行政行为,更适用于与行政法相关联的实践,同样也适用于司法审核等活动。从根本上来讲,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合理原则的来源之本。而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对行政合理原则的主要应用于自由裁量领域的看法也是各持己见,得不到统一。在对中国行政合理原则适用范围等问题的制度和理论探究方面,我们应该从多角度分析行政合理原则的适用范围,以更好的发挥合理原则的作用。(1) 行政合理原则在适用于自由裁量行为的同时也要兼顾适用于整个裁量行为。(2)行政合理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要基于裁量行为基础之上,但是要超越裁量行为。要见裁量指的是对法律规范制定的要件不仅是进行解释,更重要的是将行政主体所认定的事实更加合理的适用于法律规范制定的要件时的裁量,而效果裁量的定义,是指关于在选择中做出决定,或者是在制定好的决定中选择什么样的决定,以及做出决定裁量的时间。从古至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行政合理原则包括的不单单只是结果选择的合理性,也包含了裁量时的动机纯正,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执行处理等其他方面因素。这些相关的要求适用于对裁量结果的衡量,当然也适用于对法律要件裁量的相关衡量。(3)行政合理原则要同时适用于行政实体裁量和行政程序裁量。实体裁量就是对是否作出或作出怎样的裁量决定,行政机关行使判断和选择权下的裁量,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裁量。(4)行政合理原则也要同时适用于法律裁量和事实裁量。虽然根据法律的位阶规则以及相关法律的解释规则,行政机关可以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可以执行相对于自身的高位阶法律规范,但是法律位阶规则没有完全剥夺相关的行政机关在法律适用方面以及法律解释方面的裁量权。(5)行政合理原则既要能够适用于行政执法行为,同时也能够适用于行政立法的相关行为,还要适用于行政救济等相关的行政行为。综上所言,我国的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将由合法性逐步转变为合理性已成定局,只要在我国的国内法中确认合理性审查就可以,并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世界贸易规则对我国行政合理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不断完善和适用提供了比较好的机遇。3. 行政法中合理原则应用的必要性3.1它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更好连接的的必要保证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是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说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力依据法律对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查,行政合理原则在这方面可以适用于行政复议的相关要求。可是由于行政本身就存在着很多的裁量权,例如对事实的认定,程序的选择以及行为时间的选择等都有裁量的余地。由于现代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又由于我国当前很多的立法比较粗疏,行政执法虽然表面上看似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可是如果认真审查,加大力度,则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权力离不开监督,这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要求。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合法的程序提起行政诉讼,为了适应现实发展的需求,法院应该运用可操作性的方法原则来替代合理原则的比较传统的表达,从而加强行政诉讼中关于合理性的审查,同时也要不断加大对于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力度。3.2加大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的需要对于行政行为是否适当的在合法的范围内实施,很多国家的法院都用沉默来应对,并且还有制度控制对行政行为适当性的审查力度,以此来防止司法权超过行政权的现象发生。可是随着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有很多国家已经不满足司法审查的目的只是为了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由法院判决出是不是违法的判断,它们期望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同时也能够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单单解决合理性的问题。随着行政法治的不断完善,需要不断加深加大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虽然允许行政机关可以对一些要件进行自由裁量,也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合理的限制,传统上对于自由裁量和羁束裁量的区分,主要注重行政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以及法院是否有权利对其进行审查审查。所以说具有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的行政机关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一旦滥用自由裁量权则法院要进行必要的干预,要适时地运用合理性原则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不应只局限于对合法性的相关审查,同时也要对行政的合理性恰不恰当进行审查,关于这一点,我国行政诉讼法也适当的吸收了行政合理原则,对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以及滥用职权的状况进行及时的审查监督。结合当前行政执法的现实状况,恶意行政和随意行政等行为时有发生,行政裁量权得不到合理控制的现状也比较严重,所以审查的力度还需要不断加大,审查范围也需要不断扩展。4.行政法中合理原则实际应用如何正确的适用合理性原则是我们追求公平与正义的重中之重。首先合理性原则包含有如下的含义。第一,必要性,是指在实施行政行为已达到所欲追求的行政目标时,该行政行为必须是必要的,也即不得不采取行政行为。第二,最小损害性,即所要采取行政行为必须是在各种可行的行政手段中对相对人损害最轻的一种。在合理性原则的适用中,首先我们应该以合法性原则为第一要则,在合法的框架内,综合考虑多种相关的因素,排除不合理的因素,正确的实施行政行为。合法与合理并不是当然冲突的,法律条文的制定当然应以合理性为原则,不合理的法律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适用条件的变更而逐渐被废止,剩下的就是相对合理的部分,但是又因为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和社会的复杂性,很多合理的部分由于情势更慢慢便得不合理,但这些都是暂时性的问题,并不必然引起矛盾。行使行政权力,尤其是在对以老百姓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中,贯彻好合理行政的原则要求,有助于减少社会的摩擦和冲突,缓和社会矛盾,软化公权力,保护好私权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目前,在行政权的实施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怎样才能合理,怎样才算合理。合理性适用中,最难把握的就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也就是最小损害原则,是指行政实施者在选择所要采取的多种手段以达到行政目标时,所采取的手段应是最小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那种。合理性的第一要义是利益的权衡,当公权与私权的利益相悖时,我们所考虑的具体因素是哪些?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一样的境遇,不一样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研究分析,注意个案的差异性,不可一概而论,不能用同一种方式来适用所用的问题。在社会中,由于人们的价值观,民族,风俗传统,生活方式等等的差异,合理在不同的人群中的定义也各不相同,我们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求最大限度的追求个案的公平正义;第二,以人为本。在权衡利弊时,我们要以人的利益为本位,人的权利和利益是首要的,在行政自由裁量中,我们始终要把握好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可取可不取的条件下,要考虑是否符合这一要求,宁可牺牲一些公权,限制一些公权,以达到以人为本的立法中所应有的意旨与精神,这样也有助于从$无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第三,以一般理智健全人认为合理为标准。关于合理标准的问题,关乎行为合理的程度,合理可以是轻度合理,一般合理,非常合理,那这就取决于整个社会的价值形态和不同人群的世界观价值观,在承认差异性的同时,我们还要找到一个大多数人的标准来作为合理的尺度,这样才能有利于社会整体的公平。第四,事前和事后的合理性评价。事前的合理性评价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所涉及,具体体现为在决定行政行为时,当事人及有关参与人的陈述权和建议权,该权利可视为是一种事前的合理性评价。事后的合理性评价是对事前合理性的一种约束和监督,当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作出时,该行为是否合理并不是行政行为实施者的个人感受,行政法律行为是相互性的法律行为,当行政行为实施后,来自于行政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反馈,也是评价该行为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的标准,当事后的反馈多为负面时,行政实施者就应该主动的考虑该行政行为是否真正合理,并可以自觉做出变更,这种做法有助于减少行政相对人因为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而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时间和成本,也节约了行政受议和受诉机关的办案资源,使整个行政行为更加的合理,形成一套自我监督完善的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合理行政原则的有效实现。合理行政原则以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最具代表性,以此例具体分析,当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时,应注意以下的原则:第一,合宪合法原则。在进行自由裁量时,我们首先要遵守的是合法性原则,只有在守宪守法的前提下,才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依法行政是合理行政的必要前提。第二,必要性。例如,在有必要进行行政处罚时,才能谈得上在行政处罚时进行自由裁量,如果有其他的方法可以采取时,或者并不一定要进行行政处罚时,不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也就更谈不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三,平衡原则。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衡平公权力和私权利,力求在它们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寻求相对的公平正义。第四,正当的目的和动机原则,行政实施者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出于正当的目的,动机要合理,不得违背社会的道德标准和公序良俗。第五,相关联系原则。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我们要考虑合理的相关因素,对于与该行政行为无关的其他因素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自由裁量权的依据。第五,公正正义的精神。每个社会都会形成自己的一套特有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和评价体系,当行政机关在进行裁决时,要以人们心中的良知与正义为最根基的衡量标准,在这个最根基的标准的基础上再考虑其他的因素进行自由裁量。结语:综上所述,行政合理原则无疑是适合时代发展,并且能够推动时代发展的有益尝试,它是由外国首先发起的,逐渐被人们认可并不断发展的一项巨大成就,对于推动行政法的完善丰富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可是任何新的尝试都要经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要不断实践,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合理原则,用实践的经验不断应对各种挑战,以带动行政合理原则的逐步完善和更好地丰富和推动行政法的发展。参考文献:1、城仲模著: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94年版。2、翁岳生著: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3、翁岳生著:法治国家之行政与司法,约旦出版社1994年版。4、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5、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三民书局1994年版。6、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7、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8、罗豪才著: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9、罗豪才著: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10、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11、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12、江必新著: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13、姜明安著: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15、于安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6、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17、陈贵民著: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18、方世荣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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