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经营管理相关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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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经营管理相关法规發展觀光條例發展觀光條例(2002/01/30、法律、法律)u共五章,七十一條共五章,七十一條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二章第二章 規劃建設規劃建設 第三章第三章 經營管理經營管理 第四章第四章 獎勵及處罰獎勵及處罰 第五章第五章 附則附則 2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中華文化,永續經營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中華文化,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自然生態與與人文景觀資源人文景觀資源,敦睦,敦睦國際友誼國際友誼,增進國民,增進國民身心健康身心健康,加速,加速國內經國內經濟繁榮濟繁榮,制定本條例。,制定本條例。3導遊人員: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領隊人員:領隊人員: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取報酬之服務人員。專業導覽人員:專業導覽人員: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之專業人員。生態景觀區所設置之專業人員。67第二章第二章 規劃建設規劃建設配合觀光產業發展,應協調有關機關,規配合觀光產業發展,應協調有關機關,規劃國內觀光據點交通運輸網,開闢國際交劃國內觀光據點交通運輸網,開闢國際交通路線,建立海、陸、空聯運制通路線,建立海、陸、空聯運制 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及文化資源之完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及文化資源之完整,在該區域內之任何設施計畫,均應徵整,在該區域內之任何設施計畫,均應徵得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得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8第三章第三章 經營管理經營管理 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一、一、客房出租。客房出租。二、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三、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投保責任保險。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9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檢查。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之協助。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懸掛主管機關發給之懸掛主管機關發給之觀光專用標識觀光專用標識。10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一個月以上一個月以上者,其屬公司組織者,應於者,其屬公司組織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非屬公司組織者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非屬公司組織者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一年,其,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十五日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報復業。向該管主管機關申報復業。未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前項規定申報復業,達六個月以未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前項規定申報復業,達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上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11第四章第四章 獎勵及處罰獎勵及處罰 對觀光產業之土地取得、租稅優惠、聯外道路開通等對觀光產業之土地取得、租稅優惠、聯外道路開通等給予特別優惠給予特別優惠,有重大貢獻者給予表揚,有重大貢獻者給予表揚。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限度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一、一、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二、二、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三、三、配合政府推廣會議旅遊之費用。配合政府推廣會議旅遊之費用。處罰部分請見,處罰部分請見,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12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2003/4/28(2003/4/28,命令,命令)u共六章,四十五條共六章,四十五條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二章第二章 觀光旅館業之籌設、發照及變更觀光旅館業之籌設、發照及變更 第三章第三章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第四章第四章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第五章第五章 獎勵及處罰獎勵及處罰 第六章第六章 附則附則 13第三章第三章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觀光旅館業應備置觀光旅館業應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將每日,將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記,並送該管住宿旅客依式登記,並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警察所或分駐(派出派出)所所,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分局之規定。,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分局之規定。前項旅客登記資料,其保存期間為前項旅客登記資料,其保存期間為半年半年。觀光旅館業應將旅客寄存之金錢、有價證券、珠觀光旅館業應將旅客寄存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妥為保管,並應旅客之要求掣寶或其他貴重物品妥為保管,並應旅客之要求掣給收據,如有毀損、喪失,依法負賠償責任。給收據,如有毀損、喪失,依法負賠償責任。14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遺留之行李物品,應登記其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遺留之行李物品,應登記其特徵及發現時間、地點,並妥為保管特徵及發現時間、地點,並妥為保管,已知其所,已知其所有人及住址者,通知其前來認領或送還,不知其有人及住址者,通知其前來認領或送還,不知其所有人者,應報請該管所有人者,應報請該管警察機關警察機關處理。處理。觀光旅館業應對其經營之觀光旅館業務,投保責觀光旅館業應對其經營之觀光旅館業務,投保責任保險。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任保險。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二百萬元二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一千萬元一千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二百萬元二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二千四百萬元二千四百萬元。15觀光旅館業之經營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觀光旅館業之經營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代客媒介色情或為其他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一、不得代客媒介色情或為其他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之行為。旅客之行為。二、附設表演場所者,不得僱用未經核准之外國藝人二、附設表演場所者,不得僱用未經核准之外國藝人演出。演出。三、附設夜總會供跳舞者,不得僱用或代客介紹職業三、附設夜總會供跳舞者,不得僱用或代客介紹職業或非職業舞伴或陪侍或非職業舞伴或陪侍 。16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警察機關處理:處理: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五、有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五、有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住宿者。七、有其他犯罪嫌疑者。七、有其他犯罪嫌疑者。17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時,應於二十四小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協助就醫。時內協助就醫。觀光旅館業客房之定價,由該觀光旅館業觀光旅館業客房之定價,由該觀光旅館業自行訂自行訂定定後,報請原受理機關備查,並副知當地觀光旅後,報請原受理機關備查,並副知當地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變更時亦同。觀光旅館業應將館商業同業公會;變更時亦同。觀光旅館業應將房租價格房租價格、旅客住宿須知旅客住宿須知及及避難位置圖避難位置圖置於客房置於客房明顯易見之處。明顯易見之處。觀光旅館業應將觀光旅館業應將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置於門廳,置於門廳明顯易見之處。觀光旅館業經申請核准註銷其營明顯易見之處。觀光旅館業經申請核准註銷其營業執照或經受停止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之處分者,業執照或經受停止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之處分者,應繳回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未依前項規定繳回應繳回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未依前項規定繳回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觀光旅館業不得繼續使用之。觀光旅館業不得繼續使用之。18觀光旅館業於開業前或開業後,不得以觀光旅館業於開業前或開業後,不得以保證支保證支付租金或利潤付租金或利潤等方式招攬銷售其建築物及設備等方式招攬銷售其建築物及設備之一部或全部。之一部或全部。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下列資料依限填表分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下列資料依限填表分報各級主管機關:報各級主管機關:一、一、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收入實績,於次月十五日前。及外匯收入實績,於次月十五日前。二、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四月底前。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四月底前。19依本規則核准之觀光旅館建築物除全部轉讓外,不依本規則核准之觀光旅館建築物除全部轉讓外,不得得分割轉讓分割轉讓。觀光旅館業將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觀光旅館業將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出租或轉讓他人經營觀光旅館業時,應先物及設備出租或轉讓他人經營觀光旅館業時,應先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下列文件,申請原受理機關核定: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下列文件,申請原受理機關核定:一、有關契約書副本。二、出租人或轉讓人之股東一、有關契約書副本。二、出租人或轉讓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三、承租人或受讓人之營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三、承租人或受讓人之營業計畫書及財務計畫書。業計畫書及財務計畫書。前項申請案件經核定後,承租人或受讓人應於二個月前項申請案件經核定後,承租人或受讓人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 登記或變更登記,並由雙方當登記或變更登記,並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下列文件,申請原受理機關核轉交通部核事人備具下列文件,申請原受理機關核轉交通部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一、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一、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原領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三、承租申請書。二、原領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三、承租人或受讓人之公司章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人或受讓人之公司章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董事、監察人名冊。第三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董事、監察人名冊。第三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其承租人或受讓人得申請展延二個月,並以一由,其承租人或受讓人得申請展延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次為限。20觀光旅館業不得將其客房之觀光旅館業不得將其客房之全部或一部出租全部或一部出租他他人經營。觀光旅館業將所營觀光旅館之人經營。觀光旅館業將所營觀光旅館之餐廳、餐廳、會議場所及其他附屬設備會議場所及其他附屬設備之一部出租他人經營,之一部出租他人經營,其承租人或僱用之職工均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其承租人或僱用之職工均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如有違反時,觀光旅館業仍應負本規則規定之如有違反時,觀光旅館業仍應負本規則規定之責任。責任。觀光旅館業參加國內、外旅館聯營組織經營時,觀光旅館業參加國內、外旅館聯營組織經營時,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後,檢附契約書等相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後,檢附契約書等相關文件報請原受理機關備查。其由直轄市主管機文件報請原受理機關備查。其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備查者,並應副知交通部觀光局。關備查者,並應副知交通部觀光局。21第第四四章章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觀光旅館業之經理人應具備其所經營業務之專門觀光旅館業之經理人應具備其所經營業務之專門學識與能力。學識與能力。觀光旅館業應依其業務,分設部門,各置經理人,觀光旅館業應依其業務,分設部門,各置經理人,並應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原並應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原受理機關備查,其經理人變更時亦同。受理機關備查,其經理人變更時亦同。22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製發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製發制服及易制服及易於識別之胸章於識別之胸章。前項人員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及佩帶有姓名或前項人員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及佩帶有姓名或代號之胸章,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代號之胸章,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代客媒介色情、代客僱用舞伴或從事其他妨一、代客媒介色情、代客僱用舞伴或從事其他妨 害善良風俗行為。害善良風俗行為。二、竊取或侵占旅客財物。二、竊取或侵占旅客財物。三、詐騙旅客。三、詐騙旅客。四、向旅客額外需索。四、向旅客額外需索。五、五、私自兌換外幣私自兌換外幣。23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2004/7/8(2004/7/8,命令,命令)u共三章,十八條共三章,十八條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二章第二章 分則分則 第三章第三章 附則附則24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一、未領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一、未領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者。務者。房間數房間數5050間以下間以下 處新臺幣處新臺幣2525萬元並勒令停止營業萬元並勒令停止營業 房間數房間數5151間至間至100100間間 處新臺幣處新臺幣3030萬元並勒令停止營業萬元並勒令停止營業 房間數房間數101101間至間至150150間間 處新臺幣處新臺幣3535萬元並勒令停止營業萬元並勒令停止營業 房間數房間數151151間至間至200200間間 處新臺幣處新臺幣4040萬元並勒令停止營業萬元並勒令停止營業 房間數房間數201201間以上間以上 處新臺幣處新臺幣4545萬元並勒令停止營業萬元並勒令停止營業 25二、觀光旅館業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二、觀光旅館業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處新臺幣處新臺幣十五萬元十五萬元並勒令停止經營核准登記範並勒令停止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之業務圍外之業務 。三、觀光旅館業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之業務且情三、觀光旅館業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之業務且情節重大者。廢止營業執照節重大者。廢止營業執照 。四、觀光旅館業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四、觀光旅館業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處新臺幣(處新臺幣十五萬元十五萬元 )、妨害善良風俗(處、妨害善良風俗(處新臺幣新臺幣九萬元九萬元 )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三萬元 )。)。五五、觀光旅館業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觀光旅館業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情節重大者。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情節重大者。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一個月或廢止其營業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一個月或廢止其營業執照執照。26六、觀光旅館業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六、觀光旅館業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情節重大,經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情節重大,經受停止部分營業或全部營業之處分仍繼續營業受停止部分營業或全部營業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者。廢止營業執照廢止營業執照 。七七 、觀光旅館業之受僱人員有玷辱國家榮譽、損、觀光旅館業之受僱人員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處新臺幣害國家利益(處新臺幣五萬元五萬元 )、妨害善良風)、妨害善良風俗(處新臺幣俗(處新臺幣三萬元三萬元 )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新臺幣一萬元一萬元 )。)。八、非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核准之旅館,擅自八、非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核准之旅館,擅自使用觀光旅館專用標識者。處新臺幣使用觀光旅館專用標識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十五萬元並並禁止其使用及拆除禁止其使用及拆除 。九、非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核准之旅館,擅自九、非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核准之旅館,擅自使用觀光旅館名稱經營觀光旅館業務者。處新使用觀光旅館名稱經營觀光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臺幣十五萬元十五萬元並禁止其經營觀光旅館業務並禁止其經營觀光旅館業務 。27十、觀光旅館籌設完成後,未經申請查驗合格並取十、觀光旅館籌設完成後,未經申請查驗合格並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先行營業者。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先行營業者。尚未提出查驗之申請即先行營尚未提出查驗之申請即先行營業者。業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並禁止其營業並禁止其營業 已提出查驗之申請尚未查驗即已提出查驗之申請尚未查驗即先行營業或查驗不合格尚在補先行營業或查驗不合格尚在補正中即先行營業者。正中即先行營業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並禁止其營業並禁止其營業 查驗合格尚未領取觀光旅館業查驗合格尚未領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即先行營業者。營業執照即先行營業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並禁止其營業禁止其營業 28十一、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先行部分營業十一、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先行部分營業之觀光旅館業,未於營業一年內全部裝設完成並之觀光旅館業,未於營業一年內全部裝設完成並依規定報請原受理之機關查驗合格且未報請展期依規定報請原受理之機關查驗合格且未報請展期者。者。處新臺幣一萬元處新臺幣一萬元 。十二、經核准與其他用途之建築物綜合設計共同使十二、經核准與其他用途之建築物綜合設計共同使用基地之觀光旅館業,將同幢其他用途部分變更用基地之觀光旅館業,將同幢其他用途部分變更為觀光旅館使用,未依規定先報經原受理之機關為觀光旅館使用,未依規定先報經原受理之機關核准即將之納為觀光旅館營業場所之範圍者。處核准即將之納為觀光旅館營業場所之範圍者。處新臺幣新臺幣五萬元五萬元 。十三、經核准與其他用途之建築物綜合設計共同使十三、經核准與其他用途之建築物綜合設計共同使用基地之觀光旅館業,將同幢其他用途部分變更用基地之觀光旅館業,將同幢其他用途部分變更為觀光旅館使用,於變更部分竣工後,未依規定為觀光旅館使用,於變更部分竣工後,未依規定申請原受理機關查驗合格,即逕行使用者者。處申請原受理機關查驗合格,即逕行使用者者。處新臺幣新臺幣三萬元三萬元 。29十四、觀光旅館業之門廳、客房、餐廳、會議場所、十四、觀光旅館業之門廳、客房、餐廳、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商店等營業場所之建築及設備,未依休閒場所、商店等營業場所之建築及設備,未依規定先報經原受理機關核准,擅自變更者。規定先報經原受理機關核准,擅自變更者。未經申請核准擅自變更逕行使用未未經申請核准擅自變更逕行使用未造成旅客傷害之情事,即被查獲造成旅客傷害之情事,即被查獲 處新臺幣三處新臺幣三萬元萬元 未經申請核准擅自變更逕行使用,未經申請核准擅自變更逕行使用,造成旅客傷害之情事造成旅客傷害之情事 處新臺幣五處新臺幣五萬元萬元 30十五、觀光旅館業營業場所之建築設備變更部分於竣十五、觀光旅館業營業場所之建築設備變更部分於竣工後,未經原受理機關查驗合格,即逕行使用者。工後,未經原受理機關查驗合格,即逕行使用者。竣工後未查驗合格即逕行使用,竣工後未查驗合格即逕行使用,未造成旅客傷害之情事者。未造成旅客傷害之情事者。處新臺幣一處新臺幣一萬元萬元 竣工後未查驗合格逕行使用,造竣工後未查驗合格逕行使用,造成旅客傷害之情事者。成旅客傷害之情事者。處新臺幣五處新臺幣五萬元萬元 十六、觀光旅館業之組織、名稱、業務範圍、地十六、觀光旅館業之組織、名稱、業務範圍、地址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變更時,未依規定報請址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變更時,未依規定報請原受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原受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者。處新臺幣執照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一萬元。31十七、觀光旅館業未依規定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十七、觀光旅館業未依規定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處新臺幣記表(處新臺幣五萬元五萬元 );或不將每日住宿旅);或不將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記資料(處新臺幣客依式登記資料(處新臺幣一萬元一萬元 );或登記);或登記後不依規定時限送達該管警察所或分駐所(處後不依規定時限送達該管警察所或分駐所(處新臺幣新臺幣三萬元三萬元 );或未依期限保留旅客住宿資);或未依期限保留旅客住宿資料(處新臺幣料(處新臺幣一萬元一萬元 )。)。十八、觀光旅館業未依規定妥為保管旅客寄存之十八、觀光旅館業未依規定妥為保管旅客寄存之金錢(處新臺幣金錢(處新臺幣一萬元一萬元 )、有價證券(處新臺)、有價證券(處新臺幣幣三萬元三萬元 )、珠寶(處新臺幣)、珠寶(處新臺幣二萬元二萬元 )或其)或其他貴重物品者(處新臺幣他貴重物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二萬元 )。)。32十九、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遺留之行李物品,未依十九、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遺留之行李物品,未依規定登記、妥為保管、通知認領(規定登記、妥為保管、通知認領(處新臺幣一萬處新臺幣一萬元元 )或送還()或送還(處新臺幣三萬元處新臺幣三萬元 )、或報請該管)、或報請該管警察機關處理者(警察機關處理者(處新臺幣五萬元處新臺幣五萬元 )。)。二十、觀光旅館業未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經主管二十、觀光旅館業未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經主管機關限於一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機關限於一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房間數房間數100100間以下間以下 處新臺幣處新臺幣9 9萬元,並得廢止萬元,並得廢止其營業執照其營業執照 房間數房間數101101間至間至200200間間 處新臺幣處新臺幣1212萬元,並得廢止萬元,並得廢止其營業執照其營業執照 房間數房間數201201間以上間以上 處新臺幣處新臺幣1515萬元,並得廢止萬元,並得廢止其營業執照其營業執照 33二十一、觀光旅館業附設之表演場所僱用未經核二十一、觀光旅館業附設之表演場所僱用未經核准之外國藝人演出者。准之外國藝人演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處新臺幣一萬元。二十二、觀光旅館業附設夜總會供跳舞,僱用或二十二、觀光旅館業附設夜總會供跳舞,僱用或代客介紹職業或非職業舞伴或陪侍者。代客介紹職業或非職業舞伴或陪侍者。介紹職業舞伴或陪侍者介紹職業舞伴或陪侍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處新臺幣一萬元 介紹非職業舞伴或陪侍者介紹非職業舞伴或陪侍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處新臺幣二萬元 僱用職業舞伴或陪侍者僱用職業舞伴或陪侍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處新臺幣三萬元 34二十三、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觀光旅館業管理規二十三、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等所指情事之一時,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等所指情事之一時,不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者。不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者。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或有其他犯罪嫌疑行為者行住宿或有其他犯罪嫌疑行為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處新臺幣一萬元 有聚賭或為妨害公眾安全之行為及善良風有聚賭或為妨害公眾安全之行為及善良風俗不聽勸止者俗不聽勸止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處新臺幣二萬元 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處新臺幣三萬元 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處新臺幣五萬元處新臺幣五萬元 有違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有違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處新臺幣五萬元處新臺幣五萬元 35二十四、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時,未於二十四小二十四、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時,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協助就醫者。時內協助就醫者。處新臺幣一萬元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十五、觀光旅館業客房之定價於自行訂定或變更後,未二十五、觀光旅館業客房之定價於自行訂定或變更後,未報請原受理機關備查者。報請原受理機關備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十六、觀光旅館業未將房租價格、旅客住宿須知(二十六、觀光旅館業未將房租價格、旅客住宿須知(處新處新臺幣二萬元臺幣二萬元 )及避難位置圖置()及避難位置圖置(處新臺幣四萬元處新臺幣四萬元 )於)於客房明顯易見之處者。客房明顯易見之處者。二十七、觀光旅館業未將其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置於門廳二十七、觀光旅館業未將其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置於門廳明顯易見之處者。明顯易見之處者。處新臺幣一萬元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十八、觀光旅館業經申請核准註銷其營業執照,或經受二十八、觀光旅館業經申請核准註銷其營業執照,或經受停止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之處分,未繳回觀光旅館業專停止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之處分,未繳回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者。用標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公告註銷其專用標識)處新臺幣三萬元(公告註銷其專用標識)。36二十九、觀光旅館業經申請核准註銷其營業執照,二十九、觀光旅館業經申請核准註銷其營業執照,或受停止營業或廢止執照之處分,未繳回觀光或受停止營業或廢止執照之處分,未繳回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經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仍繼續旅館業專用標識,經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仍繼續使用者。使用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並勒令停止使用及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並勒令停止使用及拆除拆除 。三十、觀光旅館業於開業前或開業後,有以保證三十、觀光旅館業於開業前或開業後,有以保證支付租金或利潤等方式,招攬銷售其建築物及支付租金或利潤等方式,招攬銷售其建築物及設備者。設備者。處新臺幣五萬元處新臺幣五萬元 。三十一觀光旅館業不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三十一觀光旅館業不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依限填報各類資料表者。逾十五日以下者,依限填報各類資料表者。逾十五日以下者,處處新臺幣一萬元新臺幣一萬元;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者,;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者,處新臺幣三萬元處新臺幣三萬元;逾三十一日以上者,;逾三十一日以上者,處新臺處新臺幣五萬元幣五萬元。37三十二、觀光旅館業將依本規則核准之觀光旅館三十二、觀光旅館業將依本規則核准之觀光旅館建築物分割轉讓者。建築物分割轉讓者。處新臺幣五萬元處新臺幣五萬元 。三十三、觀光旅館業將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物三十三、觀光旅館業將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出租或轉讓他人經營觀光旅館業時,未及設備出租或轉讓他人經營觀光旅館業時,未依規定申請原受理機關核定者。依規定申請原受理機關核定者。處新臺幣三萬處新臺幣三萬元元 。三十四觀光旅館業將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及設三十四觀光旅館業將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及設備出租或轉讓他人經營觀光旅館業,經核定後備出租或轉讓他人經營觀光旅館業,經核定後承租人(承租人(處新臺幣一萬元處新臺幣一萬元 )或受讓人(處)或受讓人(處新臺新臺幣三萬元幣三萬元 )無正當事由,未依規定辦妥公司設)無正當事由,未依規定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並申請核發觀光旅館業營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並申請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者。業執照者。38三十五、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未依規三十五、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未依規定報備者。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定報備者。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 ,處新臺幣一萬處新臺幣一萬元元 ;二個月以上;二個月以上 ,處新臺幣二萬元處新臺幣二萬元 ;三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上 ,處新臺幣三萬元處新臺幣三萬元 ;四個月以上;四個月以上 ,處新臺幣四萬處新臺幣四萬元元 ;五個月以上;五個月以上 ,處新臺幣五萬元處新臺幣五萬元 。三十六、三十六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未三十六、三十六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未依規定報備,逾六個月以上者。依規定報備,逾六個月以上者。廢止營業執照廢止營業執照 。三十七、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期限屆三十七、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期限屆滿後未申請展延,亦未依規定申報復業者。滿後未申請展延,亦未依規定申報復業者。同三十同三十五五。三十八三十八、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期限屆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期限屆滿後未申請展延亦未依規定申報復業逾六個月以上滿後未申請展延亦未依規定申報復業逾六個月以上者。者。廢止營業執照廢止營業執照 。39三十九、觀光旅館業因故結束營業,未依規定檢附三十九、觀光旅館業因故結束營業,未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原受理主管機關申請註銷觀光旅館業營相關文件向原受理主管機關申請註銷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者。業執照者。處新臺幣三萬元處新臺幣三萬元 。四十、觀光旅館業將其客房之全部(四十、觀光旅館業將其客房之全部(處新臺幣五萬處新臺幣五萬元元 )或一部出租他人經營者()或一部出租他人經營者(處新臺幣三萬元處新臺幣三萬元 )。)。四十一、觀光旅館業參加國際性旅館聯營組織經營四十一、觀光旅館業參加國際性旅館聯營組織經營時,未依規定報請原受理之主管機關備查者。時,未依規定報請原受理之主管機關備查者。處新處新臺幣一萬元臺幣一萬元 。四十二、觀光旅館業規避(四十二、觀光旅館業規避(處新臺幣三萬元處新臺幣三萬元 )、妨)、妨礙(礙(處新臺幣九萬元處新臺幣九萬元 )或拒絕()或拒絕(處新臺幣十五萬處新臺幣十五萬元元 )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者。)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者。40四十三、觀光旅館業經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四十三、觀光旅館業經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結果,不合規定事項,在未完全改善前有危害旅查結果,不合規定事項,在未完全改善前有危害旅客安全之虞者。暫停其設施或設備一部或全部之使客安全之虞者。暫停其設施或設備一部或全部之使用用 。四十四、觀光旅館業經主管機關實施檢查結果,有不四十四、觀光旅館業經主管機關實施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事項,未依限期改善者。合規定事項,未依限期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處新臺幣三萬元 。四十五、觀光旅館業經主管機關實施檢查結果,有不四十五、觀光旅館業經主管機關實施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事項,未依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合規定事項,未依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處新臺幣五萬元並暫停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一個月五萬元並暫停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一個月 。四十六四十六、觀光旅館業經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觀光旅館業經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事項,未依限期改善,經受停查結果,有不合規定事項,未依限期改善,經受停止營業處分,仍繼續營業者。止營業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營業執照廢止營業執照 。41四十七、觀光旅館業未依規定將僱用經理人報請四十七、觀光旅館業未依規定將僱用經理人報請原受理機關核備(原受理機關核備(處新臺幣一萬元處新臺幣一萬元 ),或其經),或其經理人變更(理人變更(處新臺幣五千元處新臺幣五千元 )未依規定備查者。)未依規定備查者。四十八、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未嚴加監四十八、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未嚴加監督管理,致其有違反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督管理,致其有違反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應遵守之事項者。應遵守之事項者。處新臺幣一萬元處新臺幣一萬元 。四十九、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未給予合理四十九、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未給予合理之薪金(之薪金(處新臺幣一萬元處新臺幣一萬元 )或以小帳分成抵充)或以小帳分成抵充其薪金者(其薪金者(處新臺幣五千元處新臺幣五千元 )(以上兩種情況)(以上兩種情況皆有,皆有,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42五十、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未製發制服五十、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未製發制服(處新臺幣一萬元處新臺幣一萬元 )及易於識別之胸章者()及易於識別之胸章者(處新處新臺幣三千元臺幣三千元 )(以上兩種情況皆有,)(以上兩種情況皆有,處新臺幣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萬五千元 )。五十一、觀光旅館業僱用之人員,工作時未依規定五十一、觀光旅館業僱用之人員,工作時未依規定穿著制服(穿著制服(處新臺幣五千元處新臺幣五千元 )或佩帶有姓名或代)或佩帶有姓名或代號之胸章者號之胸章者處新臺幣三千元處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兩種情況皆)(以上兩種情況皆有,有,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五十二、觀光旅館業僱用之人員有代客僱用舞伴行五十二、觀光旅館業僱用之人員有代客僱用舞伴行為者。為者。處新臺幣五千元處新臺幣五千元 。五十三觀光旅館業僱用之人員竊取(五十三觀光旅館業僱用之人員竊取(處新臺幣五千處新臺幣五千元元 )或侵占()或侵占(處新臺幣一萬元處新臺幣一萬元 )旅客財物者。)旅客財物者。43五十四、觀光旅館業僱用之人員向旅客額外需索五十四、觀光旅館業僱用之人員向旅客額外需索者。者。處新臺幣三千元處新臺幣三千元 。五十五、觀光旅館業僱用之人員私自兌換外幣者。五十五、觀光旅館業僱用之人員私自兌換外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處新臺幣三千元 。44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 、旅行業、旅行、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觀光遊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觀光遊樂業、民宿經營者、導遊人員、領隊人樂業、民宿經營者、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及遊客,違反發員、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及遊客,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相關管理規則之規定者之展觀光條例及相關管理規則之規定者之處罰請見處罰請見 交通部觀光局網站。交通部觀光局網站。45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2003/4/28(2003/4/28,命令,命令)觀光旅館之建築設計、構造、設備除依本標準規定外,並觀光旅館之建築設計、構造、設備除依本標準規定外,並應符合有關應符合有關建築、衛生及消防法令建築、衛生及消防法令之規定。之規定。觀光旅館基地位在住宅區者,限整幢建築物供觀光旅館使觀光旅館基地位在住宅區者,限整幢建築物供觀光旅館使用,且其客房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低於計算容積率之總用,且其客房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低於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六十。觀光旅館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觀光旅館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門廳及會客場所。觀光旅館應設置處理乾式垃圾之密閉式垃圾箱及處理濕式觀光旅館應設置處理乾式垃圾之密閉式垃圾箱及處理濕式垃圾之冷藏密閉式垃圾儲藏設備。垃圾之冷藏密閉式垃圾儲藏設備。觀光旅館客房及公共用室應設置中央系統或具類似功能之觀光旅館客房及公共用室應設置中央系統或具類似功能之空氣調節設備。空氣調節設備。46觀光旅館所有客房應裝設寢具、彩色電視機、冰箱及自動電觀光旅館所有客房應裝設寢具、彩色電視機、冰箱及自動電話;公共用室及門廳附近,應裝設對外之公共電話及對內之話;公共用室及門廳附近,應裝設對外之公共電話及對內之服務電話。服務電話。觀光旅館客房層每層樓客房數在二十間以上者,應設置備品觀光旅館客房層每層樓客房數在二十間以上者,應設置備品室一處。室一處。觀光旅館客房浴室應設置淋浴設備、沖水馬桶及洗臉盆等,觀光旅館客房浴室應設置淋浴設備、沖水馬桶及洗臉盆等,並應供應冷熱水。並應供應冷熱水。國際觀光旅館應附設餐廳、會議場所、咖啡廳、酒吧、宴會國際觀光旅館應附設餐廳、會議場所、咖啡廳、酒吧、宴會廳、游泳池、健身房、商店、貴重物品保管專櫃、衛星節目廳、游泳池、健身房、商店、貴重物品保管專櫃、衛星節目收視設備,並得酌設下列附屬設備:夜總會、三溫暖收視設備,並得酌設下列附屬設備:夜總會、三溫暖 、洗、洗衣間衣間 、美容室、美容室 、理髮室、理髮室 、射箭場、射箭場 、各式球場、各式球場 、室內遊樂、室內遊樂設施、郵電服務設施、旅行服務設施、高爾夫球練習場。設施、郵電服務設施、旅行服務設施、高爾夫球練習場。前項供餐飲場所之淨面積不得小於前項供餐飲場所之淨面積不得小於客房數乘一點五平方公尺客房數乘一點五平方公尺。47國際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國際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合下列規定:應有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在直轄市及省轄市至應有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在直轄市及省轄市至少少八十間八十間,風景特定區至少,風景特定區至少三十間三十間,其他地區,其他地區至少至少四十間四十間 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百分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得小於下列標準:之六十以上不得小於下列標準:1.單人房單人房十三平方公尺十三平方公尺。2.雙人房雙人房十九平方公尺十九平方公尺。3.套房套房三十二平方公尺三十二平方公尺。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之窗戶,並設專用浴廁,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之窗戶,並設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其淨面積不得小於三點五平方公尺三點五平方公尺。48國際觀光旅館廚房之淨面積不得小於下列規定:國際觀光旅館廚房之淨面積不得小於下列規定: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供餐飲場所淨面積 廚房(包括備餐室)淨面積廚房(包括備餐室)淨面積 1500平方公尺以下平方公尺以下 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33 1501至至2000平方公尺平方公尺 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28加加75平方公尺平方公尺 2001至至2500平方公尺平方公尺 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23加加175平方公尺平方公尺 2501平方公尺以上平方公尺以上 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21加加225平方公尺平方公尺 未滿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未滿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49國際觀光旅館自營業樓層之最下層算起四層以上之建築物,國際觀光旅館自營業樓層之最下層算起四層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客用升降機至客房樓層,其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應設置客用升降機至客房樓層,其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客房間數客房間數 客用升降機座數客用升降機座數 每座容量每座容量 802八人八人 811502十二人 1512503十二人 2513754十二人 3765005十二人 5016256十二人 6267507十二人 7519008十二人 901間以間以上上每增每增200間增設一座,不間增設一座,不足足200間以間以200間計算間計算 十二人 50國際觀光旅館應設國際觀光旅館應設工作專用升降機工作專用升降機,客房二百間,客房二百間以下者至少一座,二百零一間以上者,每增加二以下者至少一座,二百零一間以上者,每增加二百間加一座,不足二百間者以二百間計算。百間加一座,不足二百間者以二百間計算。前項工作專用升降機載重量每座不得少於前項工作專用升降機載重量每座不得少於四百五四百五十公斤十公斤。如採用較小或較大容量者,其座數可照。如採用較小或較大容量者,其座數可照比例增減之。比例增減之。51一般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一般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下列規定:應有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在直轄市及省轄市至應有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在直轄市及省轄市至少少五十間五十間,其他地區至少,其他地區至少三十間三十間 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百分百分之六十之六十以上不得小於下列標準:以上不得小於下列標準:1.1.單人房單人房十平方公尺十平方公尺。2.2.雙人房雙人房十五平方公尺十五平方公尺。3.3.套房套房二十五平方公尺。二十五平方公尺。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之窗戶,並設專用浴廁,開設之窗戶,並設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其淨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三平方公尺。52一般觀光旅館廚房之淨面積不得小於下列規定:一般觀光旅館廚房之淨面積不得小於下列規定: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供餐飲場所淨面積 廚房(包括備餐室)淨面積廚房(包括備餐室)淨面積 1500平方公尺以下平方公尺以下 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30 1501至至2000平方公尺平方公尺 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25加加75平方公尺平方公尺 2001平方公尺以上平方公尺以上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20加加175平方公尺平方公尺 未滿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未滿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53國際觀光旅館自營業樓層之最下層算起四層以上之建築物,國際觀光旅館自營業樓層之最下層算起四層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客用升降機至客房樓層,其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應設置客用升降機至客房樓層,其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客房間數客房間數 客用升降機座數客用升降機座數 每座容量每座容量 802八人八人 811502十人 1512503十人 2513754十人 3765005十人 5016256十人 626間以上間以上每增每增200間增設一座,不足間增設一座,不足200間以間以200間計算間計算 十人 一般觀光旅館八十間以上應設工作專用升降機,其載重量每一般觀光旅館八十間以上應設工作專用升降機,其載重量每座不得少於四百五十公斤座不得少於四百五十公斤 5455民宿管理辦法民宿管理辦法(2001/12/12)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五間以下,且客,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為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休閒農場、經、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休閒農業區、觀光地、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之規模經營之。56民宿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範圍及最民宿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範圍及最低金額如下:低金額如下:一一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二百萬元。二二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一千萬元。三三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二百萬元。四四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二千四百萬元萬元。前項保險範圍及最低金額,地方自治法規前項保險範圍及最低金額,地方自治法規如有對消費者保護較有利之規定者,從如有對消費者保護較有利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其規定。57民宿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民宿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一 每間客房及樓梯間、走廊應裝置每間客房及樓梯間、走廊應裝置緊急照緊急照明設備明設備。二二 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於每間客房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三三 配置配置滅火器兩具滅火器兩具以上,分別固定放置於以上,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有樓層建築物者,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有樓層建築物者,每層應每層應至少配置一具至少配置一具以上。以上。58民宿建築物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民宿建築物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一 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分間牆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分間牆之構造、走廊構造及淨寬應分別符合舊之構造、走廊構造及淨寬應分別符合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辦法第九條、第十條 及第十二條規定。及第十二條規定。二二 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層面積超或地下層面積超 過二百平過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樓梯及平台淨寬為方公尺者,其樓梯及平台淨寬為一點二一點二公尺公尺以上;該樓層之以上;該樓層之 樓地板面積超過樓地板面積超過二二百四十平方公尺百四十平方公尺者,應各該層設置者,應各該層設置二座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以上之直通樓梯。59民宿之申請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二 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三 不得設於集合住宅。四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6061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2004/2/27)申請劃定為申請劃定為休閒農業區休閒農業區之面積限制如下,但基之面積限制如下,但基於自然形勢需要之考量,其於自然形勢需要之考量,其 申請面積上限得酌申請面積上限得酌予放寬:予放寬:一、土地全部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一、土地全部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五十公五十公頃以上,三百公頃以下頃以上,三百公頃以下。二、土地全部屬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二、土地全部屬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十公頃以十公頃以上,一百公頃以下上,一百公頃以下。三、部分屬都市土地,部分屬非都市土地者,面三、部分屬都市土地,部分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積應在二十五公頃以上,二十五公頃以上,二百公頃以下二百公頃以下。62設置設置休閒農場休閒農場之土地應完整,並不得分之土地應完整,並不得分散,其土地面積不得小於散,其土地面積不得小於 五公五公 頃頃。設置休閒農場土地,除依法得容許使用者設置休閒農場土地,除依法得容許使用者外,以作為農業經營體驗分區之使用為外,以作為農業經營體驗分區之使用為限。但其面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為限。但其面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為遊遊客休憩分區客休憩分區之使用:之使用:一、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一、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三公頃以上三公頃以上者。者。二、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在二、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在三公頃以上三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面積達或非都市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十公頃以上 者者。63休閒農業區內依法興建之休閒農業區內依法興建之農舍農舍得在不影響管理得在不影響管理及維護原則下,依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經及維護原則下,依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經營民宿。營民宿。休閒農場內之土地得分為農業經營體驗分區及休閒農場內之土地得分為農業經營體驗分區及遊客休憩分區。遊客休憩分區。農業經營體驗分區之土地,作為農業經營與體驗、農業經營體驗分區之土地,作為農業經營與體驗、自然景觀、生態維護、自然景觀、生態維護、生態教育之用。生態教育之用。遊客休憩分區之土地,作為遊客休憩分區之土地,作為住宿、餐飲、自產農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產品加工(釀造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售)及教育解說中心及教育解說中心等相關休閒農業設施之用。等相關休閒農業設施之用。64休閒農場之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休閒農場之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工(釀造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相關設施及營業項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相關設施及營業項目,依法令應辦理許可、登記者,於辦妥許依法令應辦理許可、登記者,於辦妥許可、登記後始得營業。可、登記後始得營業。休閒農場內各項設施均應以符合休閒農休閒農場內各項設施均應以符合休閒農業經營目的,無礙自然文化景觀為原則。業經營目的,無礙自然文化景觀為原則。前條設施涉及建築物高度者不得超過前條設施涉及建築物高度者不得超過十十 五公尺五公尺。65建築設計建築設計 建築構造建築構造(不在此課程中論述不在此課程中論述)建築設備建築設備旅館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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