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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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打击反洗钱培训反洗钱培训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一、反洗钱基础知识一、反洗钱基础知识二、洗钱的特征二、洗钱的特征三、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三、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记录保存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五、反洗钱工作重点五、反洗钱工作重点一、基础知识一、基础知识洗钱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的三个阶段洗钱的三个阶段放置阶段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离析阶段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归并阶段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什么是反洗钱什么是反洗钱反洗钱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反洗钱目标反洗钱目标1、打击上游犯罪2、打击恐怖主义3、打击和预防洗钱活动4、维护金融稳定5、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银行的反洗钱职责银行的反洗钱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最重要防线之一,承担了最全面的反洗钱义务。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做好反洗钱的各项工作,既是作为整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也是每一位员工的职责。反洗钱义务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是现代商业银行必须承担的义务1反洗钱是现代商业银行文化与经营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必须面对、无法回避的一个全局性问题;2反洗钱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本身并不矛盾。实践证明,大部分犯罪资金与收益只是利用银行系统走账、转移,不可能是银行稳定和长期的客户,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润的增长,反而给银行增加了较多的业务处理成本、政策风险与法律风险;3在整个反洗钱机制中银行只需尽到自己应尽职责,虽要投入一定的资源与成本,却能避免重大的法律和经营风险,是极其值得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识别客户的身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与反洗钱有关的其他法定义务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反洗钱义务,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实施洗钱犯罪或者参与洗钱犯罪活动,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反洗钱法对违反反洗钱义务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原则,即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又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反洗钱法第三十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2、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3、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6、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7、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洗钱的特征二、洗钱的特征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与账户有关的特征异常的资金收付与贷款有关的特征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特征与保险有关的特征其他行为特征与金融机构职员有关的特征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1、客户频繁或大量存取现金,与其身份或经营活动不相符;2、短期内现金交易金额突然快速增长或频率突然加快;3、客户拥有多个账户且这些账户现金交易频繁,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4、长期闲置或者很少使用的账户突然存取大量现金;5、频繁接收境外汇入资金,并在短期内要求现金解付;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6、大量现金交易通过ATM等方式进行,以避免与银行职员面对面接触;7、现金存款出现不明原因的显著增长,特别是这类存款在短期内被迅速转往与客户无日常联系的目的地。8、客户在异地频繁存取现金,单笔或累计金额很大;9、客户在境内将大量现金存入银行卡,在境外进行大量资金划转或提取现金;10、非居民个人频繁携带大量外币现金入境存入银行后,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带出;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11、企业用于境外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利润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非本单位银行账户转入;12、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13、客户频繁使用大量人民币现钞购汇。与账户有关的特征与账户有关的特征1、客户的开户信息与银行核实不相符;2、多头开户,且这些账户间的资金往来非常活跃;3、长期闲置或者很少使用的账户,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交易;4、客户频繁开户销户,且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5、同一账户接受多人存款,且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6、有意化整为零,逃避交易监测;与账户有关的特征与账户有关的特征7、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或分散转入、分散转出,且与客户的身份或经营性质不相符;8、发生大量资金交易,且与客户的经营活动不相符;9、频繁发生大量资金交易,持续一段时间后,账户突然停止交易;10、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以票汇(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11、企业外汇账户资金快进快出,当天发生额很大,但账户余额很小或不保留余额;异常的资金收付异常的资金收付1、在与客户或经营业务无关的国家(地区)之间转移资金;2、客户办理实盘买卖业务时,频繁转换币种,明显不谋求盈利;3、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4、客户在银行办理出口入账手续时,无有效商业单据却频繁领取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或拒绝提供有效商业单据而频繁领取结汇水单;5、客户频繁、大量发生买卖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或捐赠、广告、会展等收汇、结汇及付汇,与其经营业务不相符;异常的资金收付异常的资金收付6、客户经常存入旅行支票及外币汇票存款,特别是此类支票及汇票是境外开具,与其身份或经营状况不相符;7、利用无贸易背景信用证或其他方式在境外融资;8、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不明;9、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10、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或借入外债结汇的人民币转入证券等投资领域的银行账户,与其经营状况不相符;11、客户指示银行把资金转账到国外,然后再通过其他途径把资金电汇国内。与贷款有关的特征与贷款有关的特征1、客户取得贷款后,还款期内即发生不明原因破产;2、客户取得贷款后,还款期内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3、客户取得贷款后不久即偿还贷款;4、客户取得贷款后,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与申贷用途不相符;5、突然偿还一笔大额贷款,但无法合理解释还贷资金来源;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特征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特征1、在几个不同的法律管辖区内进行大量的证券交易;2、与投资者的正常活动以及投资者从事的业务活动不符的交易;3、没有明确目的而买卖有价证券;4、买卖证券的活动明显不以追求利益为目的;5、同一最终客户进行数次同一种有价证券的少量交易,以现金买进再卖出,将所得的资金以信用方式存入另一个不同的客户;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特征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特征6、向明显没有关系的第三方转移证券投资;7、与市场上的正常业务不同的交易,如与市场的规模、资金周转频率或市场外价格不符的交易;8、同一最终客户进行多次同种有价证券的交易,每次都以现金买进,然后在同一次交易中再卖掉;9、非公司原始股东也没有买入证券的过程却发生卖出证券交易;与保险有关的特征与保险有关的特征1、要求订立寿险保单,但用以缴付保险费的款项来历不明或与保户的经济地位不相符;2、通常只订立小额保单及平时以定期付款方式缴纳保险费的保户,突然要求订立一次缴清保费的大额保单;3、保户要求用大额现金付款方式订立寿险保单;4、通过由第三者发出的支票付款,而第三者与有关保险当事人没有任何明显的关系;与保险有关的特征与保险有关的特征5、以支票付款,但保单持有人、签字人和被保险人并非是同一个人;6、客户提出的投保要求不带有明显的目的,并且不愿透露此目的;7、有意投保的保户对保险公司的投资业绩毫不关心,只想知道提前退保的手续;8、保户在保单到期之前解除合同,兑现退保金并要求支付现金或把保险金支付第三者的(提前兑现一般是指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进行的兑现)。其他行为特征其他行为特征1、客户对交易和账户活动的解释前后矛盾;2、客户对询问持防范态度或者过度证明其交易正当;3、客户试图说服银行职员不要完成交易记录;4、客户对自己声称的职业或经营活动不了解;5、客户屡次代理多个他人账户,且无合理解释;6、不愿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报告的信息,在 被告知必须填写报告后不愿再继续交易。与金融机构职员有关的特征与金融机构职员有关的特征1、金融机构职员的生活突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与其经济收入明显不符;2、金融机构职员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本机构提供的休假安排或者不愿意退休;3、金融机构职员的业绩突然间有了显著的或不可思议的增长。三、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三、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收益人等。客户身份识别的一般情形客户身份识别的一般情形(1)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交易金融单笔1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2)为自然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3)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需要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需要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办人或者负责人的;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4、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5、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7、本行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日常工作需要关注的情形日常工作需要关注的情形 账户开立、办理存取款、结算等业务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客户账户资料真实性审查;过期账户资料是否及时更新;长期不动户、未年检户、非实名账户是否作了清理等方面内容。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1、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现任或者离任的境外公职人员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2、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应向人民银行报告的情形应向人民银行报告的情形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身份基本信息的;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5、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1、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应及时更新。2、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应当能够反映客户身份识别的过程和结果,保存的客户交易资料应当足以再现该笔交易的完整过程。3、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4、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不得擅自更改、删除、销毁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5、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封存或使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内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内容记载银行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所获得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其他身份信息、资料,以及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各种记录、资料等。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主要包括: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客户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包括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和大额转账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标准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交易交易主体金额备注类型人民币外币现金交易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20万元以上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交易是指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转账交易单位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200万元以上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20万元以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银行提交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自然人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50万元以上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0万美元以上自然人与单位之间跨境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自然人可以在境内也可以在境外大额交易报告标准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某一客户在其不同营业网点开立的所有账户发生的交易累计计算,如果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大额交易标准,则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报告。如果一笔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如果一项交易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的豁免大额交易报告的豁免符合下列条件的大额交易,未发现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大额交易报告的豁免大额交易报告的豁免(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大额交易报告程序大额交易报告程序本行反洗钱大额交易数据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是指涉嫌洗钱和涉嫌恐怖融资的交易。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与恐怖分子融资有关,应按照要求,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根据客户的身份特征将十八种可疑交易分为四类:一、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一般规定;二、客户为外商投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保险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三、客户为自然人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四、其他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一般规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一般规定:(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九)客户要求进行人民币、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客户为外商投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保险客户为外商投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保险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客户为自然人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客户为自然人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其他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其他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此外,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程序可疑交易报告程序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和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相关情况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可疑交易报告程序可疑交易报告程序金融机构对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五、反洗钱工作重点五、反洗钱工作重点1、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培养反洗钱专家人才。2、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提高反洗钱合规水平。3、建立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推进客户建立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推进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风险等级划分工作。4、建立以风险为本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建立以风险为本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提高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管理制度,提高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反洗钱工作重点反洗钱工作重点5、建立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开展建立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开展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大额现金交易监测。6、加强反洗钱监管台账管理,提升反洗钱信息报告的质量与效率。7、加强反洗钱内部审计和监督考核工作,确保反洗钱法规得到有效执行。8、加大反洗钱宣传培训力度,推进反洗钱工作纵深发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是指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按照规定的参考因素、基本标准、程序和要求,对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客户按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分类标准分类标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按照客户特点或账户的属性,结合考虑地域、业务、行业、职业、交易规模和频率、交易性质和特征、交易偏好等因素,客户应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高风险客户高风险客户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标准的均为洗钱高风险等级客户:(一)客户信息与已知恐怖主义、外国政要、洗钱、欺诈等个人名单特征相符;(二)客户与已知恐怖主义、外国政要、洗钱、欺诈等名单的个人或单位发生交易;(三)客户存在因知悉身份资料将被调查而中止交易的行为;(四)客户存在化整为零,逃避大额交易监测的行为;(五)客户有与其身份和职业不符的大额交易;(六)客户有符合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可疑交易,并被报送重点可疑报告的;(七)客户有符合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疑交易,并被报送重点可疑报告的;高风险客户高风险客户(八)客户有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疑行为,并被报送重点可疑报告的;(九)客户账户因涉嫌洗钱案件被执法机构采取执法措施处于冻结、扣划状态的。(十)经判断机构、企业、个人等客户可能涉及洗钱案件并对建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十一)被联合国安理会、FATF列入制裁名单的。(十二)被公安或其他部门发布有关警示信息的。(十三)被有关媒体或机构披露的洗钱案件的可疑特征。(十四)与已知的涉嫌重大案件或丑闻的客户有关的交易。(十五)有合理依据的其他方面。低风险客户低风险客户符合以下任何一种特征的均为洗钱低风险等级客户:(一)客户身份资料真实完整,所发生的交易真实、正常且交易资料完整,交易对手无异常情况,客户持续交易时与银行信息沟通顺畅;知晓并履行反洗钱义务;(二)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以上各项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等对公类客户;中风险客户中风险客户除高、低洗钱风险等级以外的客户,均为中等洗钱风险等级客户。职责分工职责分工综合管理部负责牵头管理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备客户风险分类标准和分类情况;负责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总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业务发展部负责组织实施对公(本外币)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财务会计部、综合管理部、应予以配合。持续监控要求持续监控要求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后,对客户风险状况应持续关注,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客户风险等级。中、低风险等级客户风险程度增加的,应向上调整风险等级。高、中风险等级客户风险程度降低的,可以向下调整风险等级。暂定中风险等级客户每半年对客户基本信息进行一次审核、低风险等级客户每年对客户基本信息进行一次审核。档案管理与保密要求档案管理与保密要求制作、留存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档案,包括对公、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尽职调查表,对公、对私高(低)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等分类与审核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各机构应根据档案管理办法,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档案保存所需的介质,由各级机构反洗钱岗位人员妥善保管,定期移交给本机构档案部门,档案资料在客户业务关系结束后至少保存五年。遵循保密性原则。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将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结果以及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培训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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