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ppt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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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劳动法概述1劳动法的概念广义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劳动法,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全国性、综合性法律,即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劳动法中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社会关系。(2)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的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即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及其前后为实现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就其性质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3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1)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调整。(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合同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列入民法适用范围的雇主雇用的人员(如家庭佣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等,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3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经济法ppt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经济法ppt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差异包括以下几方面。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过程中的要求不同。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待遇不同。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差异包5我国劳动立法概述(1)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劳动立法。(2)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立法。5我国劳动立法概述 二、社会保障法概述1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可以定义为: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依法建立实施的帮助社会成员克服生存风险、促进社会福利、保障公民社会性生存和发展的措施。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构成。二、社会保障法概述2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1)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单独的社会保障法律文件;广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即实质上的社会保障法,包括狭义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2)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就是以国家、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形成关系。社会保障待遇给付关系。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关系。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关系。社会保障管理、监督关系。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关系。(2)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3新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保障立法(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社会保障立法。3新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第二节劳动法律制度一、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的概念和分类(1)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分类。按照法律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要求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就业方式划分,劳动合同分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第二节 劳动法律制度2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合同条款,它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意的对象和结果,将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2劳动合同的内容(1)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指国家劳动法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详细信息。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指国家劳动法所规定的(2)约定条款。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2)约定条款。3劳动合同的订立、效力与续订(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3劳动合同的订立、效力与续订(2)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签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签证或公证之日。(2)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3)劳动合同的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它虽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但因违反法律规定,国家不予承认,法律不予保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无效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3)劳动合同的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4)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是指具有无效劳动合同确认权的专门机构,依法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职权活动。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4)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是指具有无效劳(5)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即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法律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力的支出和使用具有不可逆转性,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不可能采取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只能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5)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6)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使原订立的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限的法律行为。续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必备条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劳动合同的续订须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应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订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如当事人双方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应同原合同一样办理劳动合同的鉴证、备案或其他手续等。(6)劳动合同的续订。4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依法对原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2)变更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3)变更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4)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有效期限内进行。4劳动合同的变更5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有效期限届满前,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a即时解除。主要由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者触犯刑法,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b预告解除。主要是由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期限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额外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代替方式来解除。c裁员。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5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a即时解除。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b预告解除。预告解除是劳动者基于自身原因,要求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3)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当事人才能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3)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二、工资、工时制度与休息休假1工资(1)工资的概念。工资是指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2)工资总额的界定。工资总额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用人单位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的总额。按国家统一规定,组成工资总额的项目有如下几个。计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等)。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二、工资、工时制度与休息休假同时,按国家规定,下列项目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有关劳动保险和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和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同时,按国家规定,下列项目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对自带工具、牲畜等来企业工作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利息。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对自带工具、牲畜等来企业工作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3)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和组成。最低工资标准,是当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限额。劳动报酬之外的收入、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报酬以及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超出正常劳动部分的劳动报酬,都不应纳入最低工资的范围。(3)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效力。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制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效力。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制定即具有法律效(4)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支付保障,也就是对职工获得全部应得工资及其所得工资支配权的保障。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行为必须遵循下述原则。货币支付规则。直接支付规则。全额支付规则。定期支付规则。先支付规则。紧急支付规则。(4)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支付保障,也就是对职工获得全部应得工(5)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是在非正常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按计时工资标准或其一定比例支付工资。在我国,法定的应当支付工资的特殊情况有如下几个方面。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职工在法定休息日和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5)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是在非正常情非职工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在调动工作期间、脱产学习期间、被错误羁押期间、错判服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职工被公派在国(境)外工作、学习期间,其国内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应当依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非职工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6)法定允许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从职工的工资中代扣的情况只限于:应由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职工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法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还规定,职工违纪违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应予以赔偿的,可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其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6)法定允许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情形。2工时制度(1)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概念。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2)工时形式。工时形式概述。工时形式分为标准工时形式和非标准工时形式。标准工时形式又称标准工时,是指法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即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2工时制度非标准工时形式又称非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定只适用于特殊情形,并且工时长度和作息办法都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工时形式非标准工作日的类型。非标准工作日的类型包括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连续工作日。a缩短工作日,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非标准工时形式又称非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定只适用于特殊b延长工作日,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它适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作业的职工,并只能在一年中的某段时间(忙季)实行;以后应当以实行缩短工作日或者补休的方式,抵补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时,因而对实行缩短工作日者应当综合计算工时。c不定时工作日,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起讫时点,亦即不固定计算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b延长工作日,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d连续工作日,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两个以上工作日连续使用、相邻工作日之间无离岗休息时间的工作日。d连续工作日,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两个以上工作日连非标准工时形式的管理。为了加强对非标准工时形式的管理,我国做了下述规定。非标准工时形式只能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实行。现行法规对实行缩短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日和连续工作日,分别规定了各自必须具备的条件。实行非标准工时形式必须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实行非标准工时形式必须确保职工休息权的实现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非标准工时形式可综合计算工时。对实行延长工作日或连续工作的职工,以及其他适于综合计算工时的职工,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但其平均日工时和平均周工时应当与法定标准工时基本符合。非标准工时形式的管理。为了加强对非标准工时形式的管理,我3休息休假休假即劳动者带薪休息,是法定的劳动者得免于上班劳动并且有工资保障的休息时间。它是休息时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休假,主要有下述几种。(1)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国家、民族的传统习俗而由法律规定的在节日实行的休假。3休息休假(2)年休假。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连续休假。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据此于2007年12月制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3)其他假期。除上述假期外,依规定还有女职工产假、职工婚丧假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支付工资。(2)年休假。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连续休4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正常界限在休息时间范围内延伸,亦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它表现为两种形式:加班,指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周休日进行工作;加点,指职工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又延长时间进行工作,即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4延长工作时间(1)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禁止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性规定。(2)延长工时的补偿。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加点工资,其标准分别如下。加点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150。周休日加班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300;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的加班加点,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时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1)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三、劳动争议处理1劳动争议概述(1)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2)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根据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以下方面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劳动争议处理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同时,该法第52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济法ppt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1)调解组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司法机构。当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做出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按照统筹规划、合理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1)协商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2)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包括以下程序。当事人申请。调解。调解协议。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3)仲裁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提起分两种情况。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当事人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必经程序。(3)仲裁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提起分两种情仲裁包括以下程序。申请。受理。开庭。(4)诉讼程序。案件受理。案件审理。仲裁包括以下程序。第三节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1)社会保险的概念和原则。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应遵循的原则有: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社会统筹的原则;强制性原则;三结合原则;先义务后权利的原则。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2)社会保险的体系结构。我国的社会保险结构,分为三个层次:国家基本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劳动者个人储蓄保险。(2)社会保险的体系结构。我国的社会保险结构,分为三个层次:2养老保险(1)养老保险的概念和形式。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定期领取一定数额生活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养老保险我国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三种形式。退休。退休是指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而退出劳动岗位时获得一定物质帮助,是养老保险的基本形式,其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离休。离休是指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一定年龄后离职休养,它是我国独有的一种特殊退休形式。退职。退职是指劳动者因疾病、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条件而提前退出劳动岗位进行休养,是一种准退休状态。我国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三种形式。(2)养老保险的结构。我国养老保险结构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劳动者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指由国家统一建立并强制实施的为全体劳动者平等地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主要来源。(2)养老保险的结构。我国养老保险结构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基用人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了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并完全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自主地为本单位劳动者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以储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了法(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3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并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当劳动者遭遇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由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3医疗保险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致伤、致病、致残、死亡时,由国家或社会向劳动者及其生前供养的亲属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保障以及赔偿性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4工伤保险我国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制度。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工伤范围的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有三类。(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2)视同工伤的情形。(3)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我国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制(4)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致残待遇。工亡待遇。(4)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包括:5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暂时失去职业,等待再次就业期间,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并促进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5失业保险(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2)不得享受失业保险的情形。(3)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可分为两类。以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为目的的项目,主要有失业保险金;患病者的医疗补助金,死亡者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合同制农民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等。以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为目的的再就业服务项目,主要有转业培训、生产自救、职业介绍等。(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6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在女职工因怀孕、分娩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而中断经济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生育假期待遇。(2)生育津贴。(3)医疗服务。6生育保险二、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于因自然、社会原因或失去劳动能力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给予物质和其他援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申请人员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即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社会救助法律制度(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农村五保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3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五保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白理的给予照料。(5)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自然灾害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灾害救助是有关灾害救助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是指国家和社会向因遭受自然灾害袭击而受到威胁的地区和居民提供一定的辅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保证生产和生活的制度。狭义的灾害救助指政府在灾害发生后依法为灾民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4自然灾害救助5农村扶贫扶贫主要是对那些贫穷落后,特别是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的地区给予资金、物资、人力和技术上的帮助,扶持其经济开发,增强其自身经济实力,促使其尽早脱贫。5农村扶贫三、社会福利制度社会福利,指的是国家和社会为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而提供的物质帮助。建立社会福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需要;有利于提升社会成员的精神需求;能够保证个人和家庭的需要。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内容如下。1公共福利公共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基本需要,而兴办的公益性设施和提供的相关服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住房福利。(2)卫生福利。(3)教育福利。(4)文化康乐福利。(5)社区服务。三、社会福利制度2职业福利职业福利是指行业和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保证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之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项目。职业福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福利津贴。(2)福利设施。(3)福利服务。2职业福利3专项福利专项福利是指由国家、集体和社会为收养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法定抚养人的孤老残幼和家庭无力照管的老人、残疾儿童、精神病人而举办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主要内容如下。(1)老年人福利。(2)妇孺福利。(3)残疾人福利。3专项福利 四、社会优抚制度社会优抚制度是国家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抚恤、优待和安置,以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所在地的社会平均水平的一项褒扬性和优待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项目,包括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和社会优待、安置保障等基本内容。四、社会优抚制度1死亡抚恤死亡抚恤指国家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工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及因工牺牲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人民警察家属发给一定数额的费用,给予生活帮助的制度。其内容包括死亡有一次性抚恤和遗属定期抚恤两种。2伤残抚恤伤残抚恤指国家和社会保障革命伤残军人的基本生活的优抚制度。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将现役军人残疾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1死亡抚恤3社会优待社会优待指国家、社会和群众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待对象给予帮助和照顾的制度,是社会优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优待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革命烈士家属以及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2)对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3)对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4)对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3社会优待4安置保障安置保障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退役安置。(2)离退休军人的安置。4安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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