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新教程第六节课件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241334983 上传时间:2024-06-19 格式:PPT 页数:71 大小:54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法规新教程第六节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71页
建设法规新教程第六节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71页
建设法规新教程第六节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7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六章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一节第一节 概概 述述一、土地管理法的概念一、土地管理法的概念土地管理法的概念w土地管理法是指土地管理法是指调整调整人们在土地的开发、利用、人们在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保护和管理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范的总和;w1986年年6月月25日,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日,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w1988年年12月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此法进行第一次修订;第五次会议对此法进行第一次修订;w1998年年8月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再次修订此法;再次修订此法;w新修订的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于于1999年年1月月1日实施;日实施;第六章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一节第一节 概概 述述一、土地管理法的概念一、土地管理法的概念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w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w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w切实保护耕地;切实保护耕地;w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w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治国方治国方略,使土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纳入法制轨道,略,使土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得到加强;依法得到加强;第六章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一节第一节 概概 述述一、土地管理法的概念一、土地管理法的概念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三、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原则三、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原则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原则w土地公有原则;土地公有原则;w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w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特别是保护耕地原则;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特别是保护耕地原则;w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土地有偿使用原则;w保护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原则;保护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原则;w国家对土地的统一管理原则;国家对土地的统一管理原则;第六章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二节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感念w所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的所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干涉的权利;w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不同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不同的类型;的类型;w其特征:主体的特定性;其特征:主体的特定性;w交易的限制性;交易的限制性;w权属的稳定性;权属的稳定性;w权属的可分离性;权属的可分离性;国家土地所有权w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的土地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权利;w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w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村城镇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农村城镇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w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依法对土地进行占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依法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权利;w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章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二节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二、土地使用权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有权w是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以满足自己某是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以满足自己某种需要的权利;种需要的权利;w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他物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他物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一定范围内的收益权,以及一定条权、使用权和一定范围内的收益权,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件下的处分权;国有土地使有权w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许可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围内,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所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w取得方式:取得方式:w划拨取得;划拨取得;w有偿出让取得;有偿出让取得;w开发取得;开发取得;w复垦取得;复垦取得;集体土地使有权w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w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有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的,有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者村民小组经营;w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w有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有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w依法登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依法登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w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w土地经营期限为土地经营期限为30年;年;w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城堡的土地进行适当的调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城堡的土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整,必须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w国有土地也是如此;国有土地也是如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解决w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w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w在土地使用权和使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在土地使用权和使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状况;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第六章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三节第三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w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体规划;w一般为一般为10年;年;w实质上是确定土地的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的实质上是确定土地的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基本要求w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为国家级、省级、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和乡镇级;地市级、县级和乡镇级;w实行分级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w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分析;w土地需求量预测;土地需求量预测;w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适宜性评价;w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w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w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w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w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土地利用率;w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w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w占用耕地与开发复耕地相平衡;占用耕地与开发复耕地相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w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w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出现,划确定的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出现,或者由于国家的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致使经或者由于国家的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致使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原展的要求,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行为;地用途的行为;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的基本要求w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确土地用途;w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予以公告;第六章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三节第三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w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年度各项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是实施土地利对年度各项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专用审批,建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专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土地整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理审批的依据;w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第六章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三节第三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w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建设用地原则、城市总体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建设用地原则、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关系;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关系;w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六章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三节第三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四、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一制度四、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一制度土地调查制度w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w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土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包括土地数量、质量、分布等方面情况地条件,包括土地数量、质量、分布等方面情况通过了解查询、勘察、检查等方法进行的调查;通过了解查询、勘察、检查等方法进行的调查;w土地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土地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等;地条件调查等;土地统计制度w统计的对象是土地,包括土地的数量、质量、分统计的对象是土地,包括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现状和变化状况,为土地管理提供统计布、利用现状和变化状况,为土地管理提供统计资料,并通过统计监督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检查;资料,并通过统计监督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检查;w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是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的依据,是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检测的依据;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检测的依据;第六章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节第四节 耕地保护耕地保护一、国家实行占有耕地补偿制度一、国家实行占有耕地补偿制度国家实现占有耕地补偿制度w保护耕地制度;保护耕地制度;w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w占用耕地的单位对所用耕地质量负责;占用耕地的单位对所用耕地质量负责;w实行耕地动态平衡;实行耕地动态平衡;实行耕地动态平衡w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审批非农建设占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审批非农建设占用土地;用土地;w严格检查所属各地方执行和计划情况,组织落实对占地严格检查所属各地方执行和计划情况,组织落实对占地单位实行单位实行“占多少,垦多少占多少,垦多少”的土地占用补偿制度;的土地占用补偿制度;w通过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单位、个人开发适宜耕作的未通过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单位、个人开发适宜耕作的未利用地、荒地;利用地、荒地;w鼓励土地整理、复垦;鼓励土地整理、复垦;w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规章,严格限制非农建设多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规章,严格限制非农建设多占耕地,禁止闲置、荒废耕地,严格管理宅基地使用标占耕地,禁止闲置、荒废耕地,严格管理宅基地使用标准等;准等;第六章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节第四节 耕地保护耕地保护一、国家实行占有耕地补偿制度一、国家实行占有耕地补偿制度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w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的耕地;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的耕地;w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w蔬菜生产基地;蔬菜生产基地;w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w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第六章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节第四节 耕地保护耕地保护一、国家实行占有耕地补偿制度一、国家实行占有耕地补偿制度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三、保护耕地的必要措施三、保护耕地的必要措施保护耕地的必要措施w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定;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定;w禁止闲置、荒废耕地;禁止闲置、荒废耕地;w农用地的开垦、土地整理与复垦;农用地的开垦、土地整理与复垦;第六章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一、建设用地的来源一、建设用地的来源建设用的的来源w任何单位和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任何单位和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w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依法批准使用农民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w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正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正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六章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一、建设用地的来源一、建设用地的来源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w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w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批准;w其他一般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其他一般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第六章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一、建设用地的来源一、建设用地的来源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三、土地征用三、土地征用土地征用的审批w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的强制行为;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的强制行为;w征用土地,要由国务院批准的:基本农田;基本征用土地,要由国务院批准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公顷的;w其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度批准,并报其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度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备案;土地征用的实施w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w征用土地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拟定征用土地方征用土地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拟定征用土地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w报批时,必须有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或城市建报批时,必须有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方案,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利设用地开发方案,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征用耕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征用耕地的,还应当有耕地补充方案;地的,还应当有耕地补充方案;土地征用的实施w具备了申请征用土地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具备了申请征用土地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方可批准征用土地;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方可批准征用土地;w征用土地批准后,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同级土征用土地批准后,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征地的县、市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征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以便及时组织实施;人民政府,以便及时组织实施;w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补偿w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w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w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费的标准规定;w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公告,并听取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意见;第六章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一、建设用地的来源一、建设用地的来源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三、土地征用三、土地征用四、建设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取得与使用四、建设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取得与使用建设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w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w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分为两类,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申请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一类是申请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只需要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只需要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门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建设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w另一类是申请使用国有农用地或集体所有的建设另一类是申请使用国有农用地或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按照规定要先办理农用地转用用地和农用地的,按照规定要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后,又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设和征用土地审批后,又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用地手续。w用地批准后,也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用地批准后,也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并负责办理建设用地得有关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并负责办理建设用地得有关手续;手续;w包括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和收取有关费用;包括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和收取有关费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w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方式取得;w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他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w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通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通过有偿的方式向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过有偿的方式向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行为;w有偿取得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除需要支付征地费有偿取得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除需要支付征地费用和按规定政府应收的税收外,还需支付土地有用和按规定政府应收的税收外,还需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有使用限期的规定;偿使用费,并有使用限期的规定;w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有三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有三种:(1)国有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租赁;(3)国)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介入股;有土地使用权作介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w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者等有偿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使用者等有偿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w华博士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除应向国家支华博士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除应向国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和按规定政府应收取的税费等,付征地补偿费用和按规定政府应收取的税费等,不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不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w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费的缴纳和土地收益分配与使用w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方可使用土地;w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上缴中央财政,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耕地开发;w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有土地使用中,政府取得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有土地使用中,政府取得的地价(地租)部分,即国有土地出让金中扣除的地价(地租)部分,即国有土地出让金中扣除征地补偿,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部分;征地补偿,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部分;土地使用费的缴纳和土地收益分配与使用w土地出让金是指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土地出让金是指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想使用人收取的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想使用人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全部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全部价款;w续期土地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续期土地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时,有土地主管部门收取的使用权出让需要续期时,有土地主管部门收取的使用权出让价款;价款;w合同金同改约补偿金是指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合同金同改约补偿金是指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交的价款;补交的价款;建设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w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等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的规定使用土地;w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民政府批准;w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单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当先经有关单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用地w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批准;府土地行政部门批准;w在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在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w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物;w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w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管部分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土地的;(2)为实施城)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第六章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一、建设用地的来源一、建设用地的来源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三、土地征用三、土地征用四、建设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取得与使用四、建设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取得与使用五、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五、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乡(镇)村建设用地w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w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乡(镇)村建设用地w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w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乡(镇)兴办企业用地或者与他人合办企业用地w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的,应当持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批准;w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w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优先级以上人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优先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民政府批准;w涉及占用农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住宅用房地w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w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优先级人民政府批准;优先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特别规定w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w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况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况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生转移的除外;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w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组织报经原批准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w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用土地的;w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w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w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与适当补偿;当给与适当补偿;第六章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六节第六节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监督检查w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进行监督检查;w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w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w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说明;w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w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位凡土地管理法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位凡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律、法规的行为;第六章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六节第六节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二、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法律责任w详见书本详见书本146-147页页w共十二条法律法规共十二条法律法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