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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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宣讲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宣讲101增值税简介02建筑业政策概述03发票管理04纳税申报及实务目录CONTENTS01增值税简介02建筑业政策概述03发票管理04纳税申报2增值税简介01增值税简介013基本原理增值税,就是对经营者在生产活动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特点:税不重征环环相扣税收中性税负转嫁类型:按增值税额的内容、扣除项目不同,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1980年前后试点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形成主体框架;2009年生产型转变消费型;2012年扩围试点2016年彻底取消营业税。基本原理增值税,就是对经营者在生产活动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4纳税人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纳税人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工业:50万元;商517%:一般货物11%:特定货物、交通运输服务、基础电信服务、邮政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5%:中外合油气田、过渡期房地产老项目、二手房等.1.5%:个 人销售不动产3%:小规模纳税人6%: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税率和征收率17%:一般货物5%:中外合油气田、过渡期房地产老项目、二手6建筑业政策概述02建筑业政策概述027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主三附件)(财税201636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8征税范围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征税范围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9征税范围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思考:脚手架出租应按什么征税?征税范围4.装饰服务。10征税范围思考:建筑服务分包(清包工)、劳务派遣、人力资源管理的区分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服务的区别关键在于员工的隶属关系:对于劳务派遣而言,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只负责为用人单位提供代发工资、社保等业务建筑服务与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的区别:只负责提供代发工资和配套服务,不对员工工作质量负责,按排除人员数收取相关费用,属于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对于承接工程项目,并对完成时限、质量标准等负责,按完成作业量收取相关费用,属于提供建筑服务。征税范围11纳税人一、承包、承租、挂靠(一)承包经营。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二)承租经营。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三)挂靠经营。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纳税人一、承包、承租、挂靠12纳税人界定原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以发包方为纳税人:1.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二、转包业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13计税方法一、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建筑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项目一览表序号项目相关文件号备注1建筑工程老项目1)财税201636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选择适用2甲供工程财税201636选择适用3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财税201636选择适用4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其中的安装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选择适用5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财税201758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适用计税方法序号项目相关文件号备注1建筑工程老项目1)财税2014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15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6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1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8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关于跨区域涉税事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管理(税总发2017103号)(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四)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税总19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税总发2017103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四)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的处理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税总20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2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预交地点:项目所在地(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预征率:2%、3%支付分包款的合法凭证。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仅在2016年6月30日前有效。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22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本条调整为:本条调整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2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总局处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其中有一些特殊规定:如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时。由于收到预收款时没有对应成本,税额较重,留抵税款不能退款,在建筑周期内,税负不均衡。】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提示按规定方法预缴增值税单独计算公式如下:一般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扣除支付的分包款,需提供分包合同和分包款发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24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如实预缴税款的处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明确纳税人逾期预缴税款、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台账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如实预缴税款的处罚关于台账25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的预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例: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2016年10月承接天津市的一项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555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分包款111万(含税价,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为清包工服务,未选择简易计税).甲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应在天津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天津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增值税税应预缴税款税款=(555-111)(1+11%)2%=8万万在本案例中在本案例中,如果乙公司如果乙公司选择了了简易易计税方法税方法,假如分包款含税价假如分包款含税价还是是111万的万的话,甲公司依然按照上述公式甲公司依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算应预缴的增的增值税款税款.并且并且,此此预缴行行为与甲公司、乙公司如何开与甲公司、乙公司如何开发票票,即开增即开增值税税专用用发票或开具增票或开具增值税普通税普通发票没有关系票没有关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的预缴26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的预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例2:甲建筑公司2016年2月承接河北承德的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206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丙公司分包款51.5万(含税价,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甲建筑公司应在河北承德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206-51.5)(1+3%)3%=4.5万在本案例中,如果丙公司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假如分包款含税价还是51.5万的话,甲公司依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款.并且,此预缴行为与甲公司、乙公司如何开发票,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关系.在预交税金时,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的预缴27发票管理03发票管理0328基础知识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基础知识一.增值税专用发票29发票开具1.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服务单位:航天信息、百旺金赋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范围3.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4.不得虚开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他人虚开为他人虚开发票开具30发票取得基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发票取得基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31发票取得真伪查验发票取得真伪查验32发票取得不得报销1、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 只有购买方单位名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发票取得不得报销1、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33发票取得不得报销2、收到一张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 品名:办公用品,没有具体明细发票取得不得报销2、收到一张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34发票取得不得报销3.去超市购物时,发票实际采购内容是月饼、水果等,但去服务中心开发票时,将发票内容开具为办公用品等。(改变商品名称开票)发票取得不得报销3.去超市购物时,发票实际采购内容是月饼35发票取得不得报销4.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发票发票取得不得报销4.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36发票取得不得报销5.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完全虚开发票)发票取得不得报销5.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完全虚开发37发票取得不得报销6.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发票发票取得不得报销6.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38发票取得不得报销7.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发票发票取得不得报销7.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39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动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象,运用识别技术将图象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认证方式:上门认证、远程认证和勾选平台确认如果是自己网上认证的话,进入网上认证系统,点击认证处理认证结果打印增值税结果清单打印,然后选择月份,选好月份后点击“查询”,然后就可以打印出你认证过的发票。认证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40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根据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的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A、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不用认证不等于不用查询操作噢!总体流程概述:登陆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需要抵扣(或退税)的发票进行“发票勾选”处理月底前对当月已勾选发票进行“勾选确认”申报抵扣。具体操作如下:一、登陆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s:/注意事项:1、连接好金税盘或税控盘,并处于连接状态;2、建议IE8以上的浏览器;3、首次登陆请下载驱动程序和安全控件;4、不同的开票软件服务商安装的驱动程序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根据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的规定,从24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月份卡片为橙色,表示该月份不存在勾选确认的记录月份卡片为绿色,表示该月的勾选操作已经得到确认完成。1、发票选择、确认的操作时限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例如:上月和本月申报期均为15日,当期勾选、确认时间为当月16日到次月13日。2、每期可多次确认纳税人可在每个选择、确认周期内,纳税申报前,可多次进行勾选确认,已确认数据不能修改。纳税申报后不得再进行勾选确认操作,若进行勾选确认操作,这部分勾选确认的发票将无法纳入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中,也不能参与下期申报抵扣,为避免损失,请纳税人确认当期所有发票全部勾选确认后,再进行本期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当日确认的数据,次日可通过“抵扣统计”查询到可抵扣数据(含勾选确认和扫描认证两类数据),并可下载所有抵扣明细数据(不限发票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月份卡片为橙色,表示该月份不存在勾选确认的42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三、发票勾选查询并选择次月征收期内用于申报抵扣(或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清单信息。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意事项:1.开票日期为必录条件2.根据需要选择发票进行勾选操作。在批量勾选模块的下载文件中,增加发票的销方名称、金额、税额信息。3.确认本次需要勾选的发票全部勾选完成后,点击“保存”四、确认勾选1、目前,取消原有自动确认功能。发票查询平台每月最后一日不再将已勾选未确认数据进行自动确认,为了不影响当月的申报抵扣,操作员必须在勾选、确认期内对当期勾选的数据进行手工确认,完成后,系统主页面中对应月份的卡片将变为绿色。2、未确认数据处理超过可操作期,仍未确认的数据,平台将自动将已勾选未确认的数据回退为未勾选状态,视同当月未做勾选,符合抵扣的时限规则时可在下期继续进行勾选。3、已确认数据的导出打印纳税人勾选确认后,可以查询并导出当期汇总,当次确认的发票数据,以及当期历史确认的发票数据,并增加查询结果打印功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三、发票勾选4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44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45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46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认证期限: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认证期限: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7发票涉税风险发票涉税风险48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49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50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51发票取得不得报销发票取得不得报销52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53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54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55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56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57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58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59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60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61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62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63纳税申报及实务04纳税申报及实务0464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小规模申报主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以下简称小规模申报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小规模申报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4.预缴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65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66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67小规模纳税人申报预缴税款表的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预缴税款表的填写68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69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件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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