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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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965国务院批转试行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8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发1995食品卫生法实施,注重产品卫生检查和管理,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不足2006修订食品卫生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后将其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2008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2009食品安全法高票通过,食品卫生法废止,由重在外部监管转向全面监督2013修订食品安全法列入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意见食品安全法的变迁1965国务院批转试行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从三聚氰胺到苏丹红再到地沟油和塑化剂食品安全事件的层出不穷。这些事件潜移默化侵入公众视线和生活中,不断摧毁着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公信力,也遭受到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督的广泛诟病。面对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有人甚至调侃道,“我们都不知道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了,难道真的把我们练成了百毒不侵了吗?”现状从三聚氰胺到苏丹红再到地沟油和塑化剂食品安全事件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食品安全法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共10章154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亮点一:亮点一: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法律规定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声音声音:如何才能实现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全程追溯?实行批次管理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批次管理是发达国家对包括食品在内的各类产品进行质量追溯和管理的通用的做法,我们理应加以借鉴。王明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新规十大亮点亮点一: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亮点二: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亮点二: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声音声音:我国的食品添加剂高度发达,现在有2400多种,多数是化学合成品,虽然一再强调按标准添加,但现实中乱用、滥用现象十分突出,在监管上几乎是空白。很多商家大量宣传食品添加剂功能积极的方面和作用,但对其负面作用却无人宣传,老百姓根本不知情。宋心仿(全国人大代表)新规十大亮点亮点二: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亮点三: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亮点三: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法律规定法律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声音声音: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的时候,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到现场去监督销毁。因为既然是召回的食品还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该是比较严重的事,这个必须去现场监督。王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新规十大亮点亮点三: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亮点四:亮点四: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声音声音:既然不能完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能不能同样采用标注的方式?一方面老百姓有知情权,另一方面对它的销售有影响,迫使加快科技进步,尽早淘汰剧毒、高毒的农药。杨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新规十大亮点亮点四: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亮点五:亮点五: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法律规定法律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声音声音:市场准入关,一定要把住。香港的蔬菜是内地供应过去的,但是香港的蔬菜是安全的,而我们内地的蔬菜不安全,同样一个产地,为什么到香港就安全,产地反而不安全呢?差就差在检测上。供港的蔬菜在产地是要进行检测的,到香港进入批发市场之前也要检测,不合格产品,不退回就地销毁。刘振伟刘振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新规十大亮点亮点五: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亮点六:亮点六:网上卖食品必须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实名制”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声音声音:对新出现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按照法律要求,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但是作为网络消费者不知道生产经营者是谁,而且也很难追。所以,这个首责应该是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因为你接受了商家这个项目,你就要对这个项目质量负责。陈世春陈世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新规十大亮点亮点六: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亮点七:亮点七: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声音声音:名义上保健品不得宣称治疗功能,但是实际上都隐含着治疗。大多数保健品都添加药品。保健品实际上损害的都是低收入阶层的利益。有调研表明,领退休金的群体最容易上保健品的当。信春鹰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委会委员)新规十大亮点亮点七: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亮点八:亮点八: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声音声音:目前我国婴儿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这种现实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因此赞成对婴儿乳粉配方实行注册管理。在改革深化过程中有些许可必须要下放、有些许可必须聚焦。买买提明买买提明牙生牙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新规十大亮点亮点八: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亮点九:亮点九: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予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声音声音: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因此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是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重要方式。但现实中,投诉无门、举报不纠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很多消费者受到侵害后往往自认倒霉,这也助长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刘政奎刘政奎(全国人大常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委会委员)新规十大亮点亮点九: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亮点十: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亮点十: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被辞职”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声音声音: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了最严格的各方的法律责任制度,而且对生产经营企业有了最严厉的处罚制度,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官员和监督部门也实行了最严肃的问责,对一些检验检测部门也实行了最严厉的追责制度。陈泽民(全国人大代表)新规十大亮点亮点十: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谁生产谁负责,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新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找对人,办对事!找对人,办对事!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找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评估不得收费,评估不得收费,采样正常付费采样正常付费新规内容: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为强制执行标准为强制执行标准新规内容: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专人做专事,贮专人做专事,贮存运输温湿度要存运输温湿度要记录记录新规内容: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和设备包装辅料不忘记,包装辅料不忘记,个人卫生要持续个人卫生要持续新规内容: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重要的事情说三重要的事情说三遍:高压线不要遍:高压线不要踩!不要踩!不踩!不要踩!不要采!要采!新规内容: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企业对员工最大企业对员工最大的福利的福利新规内容: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 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人人持证上岗,人人持证上岗,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档案新规内容: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新规内容: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出管理俩手抓,进出管理俩手抓,俩手都要硬俩手都要硬新规内容: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136136?新规内容: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 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136136?新规内容: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新规内容: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新规内容: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新规内容: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新规内容: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法律责任(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五条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或者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需载明需载明法律责任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在法定期限内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举报食品违法受举报食品违法受到保护到保护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第一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一千元。但是,。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除外除外。赔偿力度加大,赔偿力度加大,没有损害也要赔没有损害也要赔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将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也将同步实施。问:为什么要修订问:为什么要修订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答:首先,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在这个重要时机颁布、同步实施,是全面贯彻新食品安全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三是适应监管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同时,近年来,企业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证难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企业反映申请材料多、审查程序繁复、审批时间长等问题。这次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从许可申请、现场核查、换发证书等多个方面体现了便民惠民的原则,解决了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修订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修版概括为9个字是“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五取消”指:一.是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需要提交的前置审批材料繁多,一些材料与许可事项并没有直接关系,这是近年来食品生产者反映比强烈的问题,为此新办法对生产许可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重新作了梳理,凡是与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一律取消前置审批材料核查。二.是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之前的生产许可规定是,申请人的产品检验需要到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为了方便企业、提高审批效率,新的办法规定申请人可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检验。三.是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为贯彻落党中央、国务院便民惠民政策,和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新办法取消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受企业生产许可(换证)申请、实施生产许可审查、产品检验审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五.是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新的食品安全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为了与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相一致,新的办法取消了食品生产者年检和年度报告的规定,不再要求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年检和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修订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修版概括为9个字是“五取消”“四调整”指:一.是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是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行一企一证一企一证,对每一家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在生产许可证副本中予以注明。二.是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是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的3年有效期限延长至有效期限延长至5 5年年。三.是调整现场核查内容是调整现场核查内容。获证企业在许可食品类别范围内增加生产新的食品品种明细,不再进行许可现场核查;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增加新的食品类别,保健食品企业变更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受托企业的,许可审批机关仅对其生产工艺、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等进行现场补充核查。四.是调整审批权限是调整审批权限。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办法和目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修订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四调整”指:“四加强”指:一.是加强许可档案管理是加强许可档案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完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详细记录食品生产者许可信息及生产的食品品种、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等内容。二.是加强证后监督检查是加强证后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并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三.是加强审查员队伍管理是加强审查员队伍管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人员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注册、统一发证、统一管理。严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工作纪律,加强审查人员考核管理,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生产许可信息化系统,鼓励各地探索实行网络申请、受理、审批、发证,推行电子证书,提高食品生产许可的信息化、透明化、规范化水平。修订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四加强”指:在新食品安全法中,优化了食品许可制度,食品许可由“三证”并为“两证”。食品生产许可继续保留,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则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 启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食品生产许可的“QS”标志将不再使用,代之以“SC”。食品生产者现存的印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将不得再使用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市场上将同时存在带有“QS”标志的老包装食品和带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特别关注在新食品安全法中,优化了食品许可制度,食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重点任务的通知(国办函201464号)要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执照三证合一现已实行三证合一1+1+1=1?按照国务院亮点一:专设窗口亮点一:专设窗口设置专门的“三证合一”综合服务登记窗口。综合服务登记窗口由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各级工商、质监、地税、国税、公安等部门依各自职能,积极配合运行三证合一1+1+1=1?亮点一:专设窗口亮点二:办理时间缩短亮点二:办理时间缩短三证合一”登记办理总时限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三证合一1+1+1=1?亮点二:办理时间缩短亮点三:亮点三:“一证三号一证三号”按照“一窗受理、一表填报、并联办理、统一发照、同步刻章”的要求,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三证证号同时在营业执照赋号,公安机关同步刻制公章的“三证合一”工作流程亮点三:“一证三号”三证合一1+1+1=1?办理流程:1.收件收件。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负责接受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资料齐备,即向申请人出具“收件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申请材料扫描后录入综合服务平台。2.认领认领。各级工商、质监、地税、国税和公安等部门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及时认领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及时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反馈“已受理”信息,上传“受理通知书”,如不符合要求,要及时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传输补充、补正信息,填写“补充、补正通知书”,综合服务窗口应及时将“补充、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补充、补正后,综合服务窗口再将补充、补正材料扫描后传输至综合服务平台供相关部门认领,依照办证顺序依次审核。各部门的补充、补正要求只能进行一次。三证合一1+1+1=1?办理流程:3.审查核准审查核准。各部门依据综合服务窗口上传的登记资料或经补充补正后的资料进行审查后,在规定时限内依先后顺序办理。(1)工商部门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上传“受理通知书”;办理审核后,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上传“办结通知单”;认为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上传“不予核准通知书”。(2)质监部门依据工商部门的“受理通知书”及“办结通知单”,依程序审核,并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上传本部门“办结通知单”,单中须载明“代码证号”。(3)公安部门凭工商部门的“办结通知单”,出具刻制公章批准证明,由综合服务窗口递交申请人。(4)地税和国税部门凭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的“办结通知单”,依程序审核,并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上传本部门“办结通知单”,单中须载明“税务证号”。4.出照出照。工商部门凭质监、地税、国税的“办结通知单”所附代码、税务证号,统一出证,一证三号三证合一1+1+1=1?3.审查核准。各三证合一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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