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课件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241307940 上传时间:2024-06-17 格式:PPT 页数:35 大小:8.1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更改文内容一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更改文内容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 招一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院应予支持。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一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二条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未取得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包人在起诉前取得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批手续的除外。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一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发包人发包人能能够够办办理审批手续而理审批手续而未办未办理,并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一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三条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一方当,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承担举证责任。任。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一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素作出裁判。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一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四条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借用有有资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一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五条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开工日期有争议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一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应当综合考虑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一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六条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申请过工期顺延工期顺延且且顺延事顺延事由由符合合同约定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一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处理,但但发包人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提出合理抗辩合理抗辩的除外。的除外。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一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七条第七条 发包人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可以合并审理合并审理。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一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八条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期限届满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三)因(三)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不影响承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工程保修义务务。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二二 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九条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不属于必须招标的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因客观情况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二 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二二 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十条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与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知书作为结算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价款的依据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支持。二 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二二 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予支持。二 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二二 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二 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三三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明确表示明确表示受该咨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询意见约束的除外。三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三三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能的法律后果。三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三三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供相关材料,二审二审诉讼中诉讼中申请申请鉴定,人民法院鉴定,人民法院认认为确有必要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三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三三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要,确定确定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等,并组织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质证。三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三三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四四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十七条 与发包四四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的的除外。除外。四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十八条 装饰装四四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 建设工四四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未竣工未竣工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支持。四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条 未竣工四四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优先受偿的范围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院不予支持。四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一条 承包四四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六个月,自发包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款之日起算。起算。四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二条 承包四四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五五 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本案第三人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五 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五五 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 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附则附则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本解释自20192019年年2 2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致的,不再适用。附则 THANKYOUTHANK YOU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