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单元 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_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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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理论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理论第十一章 1目录目录1卫生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卫生法律法规相关知识2卫生卫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3卫生卫生行政行政救济救济目录卫生法律法规相关知识2一、卫生一、卫生法律法规相关知识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卫生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的分支学科。卫生卫生法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交融的一门新兴边缘法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交融的一门新兴边缘交叉学科交叉学科,是法律科学中一门有关是法律科学中一门有关医药、卫生医药、卫生oror人类生命健康人类生命健康问题的应用学科。问题的应用学科。一、卫生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3(一)卫生法(一)卫生法由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具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含义:含义:1.1.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2.2.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3.3.是保护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是保护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4.4.是保护健康行为的规范;是保护健康行为的规范;5.5.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一)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在保护4中国的卫生法律体系中国的卫生法律体系中国的卫生法律体系中国的卫生法律体系公共卫生公共卫生公共卫生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资源医疗服务资源医疗服务资源医疗服务资源与技术准入与技术准入与技术准入与技术准入健康相关产品健康相关产品健康相关产品健康相关产品食食食食品品品品药药药药品品品品医医医医疗疗疗疗器器器器械械械械化化化化妆妆妆妆品品品品医医医医疗疗疗疗机机机机构构构构医医医医师师师师药药药药师师师师护护护护士士士士传传传传染染染染病病病病职职职职业业业业病病病病母母母母婴婴婴婴保保保保健健健健环环环环境境境境卫卫卫卫生生生生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二)卫生(二)卫生法的法律体系法的法律体系中国的卫生法律体系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资源健康相关产品食药医化5特别行政区法律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公约、国际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惯例规章规章(省会所在地市政府)(省会所在地市政府)规章规章(较大市政府)(较大市政府)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省会市人大及委员会)(省会市人大及委员会)自治条例单行条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例(自治州、县人大)(自治州、县人大)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及常委会)及常委会)宪法宪法宪法宪法中的卫生法律规范中的卫生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全国人大)法律法律法律法律中的卫生法律规范中的卫生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部门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国务院部、委)地方规章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政府)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省、自自治治区区直直辖辖市市人人大及大及常委会)常委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及常委会)卫生卫生卫生卫生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法的渊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11112020多多多多400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1.05.012001.05.012001.05.012001.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05.312002.05.312002.05.312002.05.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1.05.012001.05.012001.05.012001.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01.05.012001.05.012001.05.012001.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1.05.012001.05.012001.05.012001.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2001.05.012001.05.012001.05.012001.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1.05.012001.05.012001.05.012001.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05.012001.05.012001.05.012001.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1.11.222001.11.222001.11.222001.11.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9.1)2002.9.1)2002.9.1)2002.9.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5.12013.5.12013.5.12013.5.1)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规章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14卫生卫生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新法优于旧法卫生法的法律适用原则15二、卫生二、卫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卫生服务等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卫生法律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16(二)(二)卫生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的特征基于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是是由卫生法调整和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由卫生法调整和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范围是是一种一种纵横交错纵横交错的法律的法律关系关系卫生卫生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主体具有特殊性具有特殊性(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17一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关系1.横向:提供卫生服务的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与接受卫生服横向:提供卫生服务的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与接受卫生服务者之间的卫生服务法律关系。具有务者之间的卫生服务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平等性。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与就医人员之间形成的医患法律关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与就医人员之间形成的医患法律关系,以及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接受服务者之间形系,以及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接受服务者之间形成的服务法律体系成的服务法律体系从事药品、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公从事药品、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公共场所服务单位就其产品或服务的安全卫生质量与利用接受共场所服务单位就其产品或服务的安全卫生质量与利用接受或被服务者之间所形成的健康相关的法律关系。或被服务者之间所形成的健康相关的法律关系。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1.横向:提供卫生服务的卫生机构、卫生182、纵向:卫生行政机关、纵向:卫生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发生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不平等性。外部行政关系外部行政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卫生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和公民,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公共行政关系。,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公共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卫生行政机关与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与工作人员之间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与工作人员之间行政的人事关系。行政的人事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等专业机构之间的行业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等专业机构之间的行业管理关系。管理关系。2、纵向:卫生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19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的主体主体具有特殊性具有特殊性卫生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至少有一方主体是从事医药卫生至少有一方主体是从事医药卫生工作的组织或个人工作的组织或个人纵向纵向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医疗卫生管理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管理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机构等);另一方是医疗机构等);另一方是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个人预防保健机构或个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至少有一方主20(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要素主体主体、客体、内容(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客体、内容(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主体主体参加卫生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卫生权参加卫生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卫生权利、承担卫生义务的人,也就是当事人。利、承担卫生义务的人,也就是当事人。a.单数主体单数主体/多数主体多数主体b.权利主体权利主体/义务义务主体主体c.主体的种类:主体的种类: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自然人(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同时具备、缺一21客体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对象。种类:种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行为行为主体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主体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物物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血液制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血液制品人身人身各种生理器官组成的有机体各种生理器官组成的有机体智力成果智力成果精神财富:医学著作、精神财富:医学著作、发明发明内容内容主体依法享有卫生方面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主体依法享有卫生方面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2 三、卫生行政救济三、卫生行政救济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复议卫生卫生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赔偿卫生行政赔偿 三、卫生行政救济卫生行政复议24第十一单元 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_课件25卫生行政救济是指:卫生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纠正而采取的救济手段与措施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纠正而采取的救济手段与措施所构成的制度。所构成的制度。卫生行政救济是指:26卫生行政救济的特征卫生行政救济的特征1、卫生行政救济的前提是卫生行政争议或者侵权行为的存在。、卫生行政救济的前提是卫生行政争议或者侵权行为的存在。2、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3、对争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他只是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对争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他只是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4、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卫生行政救济的特征1、卫生行政救济的前提是卫生行政争议或者27主要途径主要途径行政机关救济行政机关救济卫生行政卫生行政复议复议司法机关救济司法机关救济卫生行政卫生行政诉讼诉讼卫生行政卫生行政赔偿赔偿依照依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取得赔偿的权利主要途径行政机关救济卫生行政复议28(一)卫生行政(一)卫生行政复议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卫生机关向上一级卫生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活动。原则上,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原则上,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卫生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29卫生行政复议过程卫生行政复议过程先由对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者在先由对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者在60日日内提出申请内提出申请-比卫生执法机比卫生执法机关高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关高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局法制监督处)在(市级卫生局法制监督处)在5日内告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受理在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审理在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审理-对对行政机关违反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行政机关违反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决定决定执行执行卫生行政复议过程先由对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者在60日内提出申请31卫生行政复议案例分析卫生行政复议案例分析案例案例简介简介 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男,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男,4545岁,系岁,系A A省省A A市市A A区居民。被申请人,区居民。被申请人,A A市市卫生局。申请人王某于卫生局。申请人王某于20032003年年4 4月月3030日在日在A A市市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实市市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实施手术者为张某。张某,施手术者为张某。张某,20012001年大学毕业后到年大学毕业后到A A市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市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20022002年年9 9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22002年年1212月月1 1日获得执业医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师资格,20032003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王某多次要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王某多次要求求A 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市市立医院及张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20042004年年6 6月月7 7日王某向被申请日王某向被申请人人A A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A A市卫生局于市卫生局于20042004年年7 7月月1515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到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到2003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王某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王某不服,于不服,于20042004年年7 7月月2020日向日向A A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张某没有医师执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张某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销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销A 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卫生行政复议案例分析案例简介 32审理审理经过经过 A A省卫生厅接到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后,经过审查,于省卫生厅接到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后,经过审查,于20042004年年7 7月月2323日受理了此案,向王某寄发了受理通知书,同时向日受理了此案,向王某寄发了受理通知书,同时向A A市卫生局寄市卫生局寄发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发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A A市卫生局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市卫生局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10日内提交书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A A市卫生局于市卫生局于20042004年年8 8月月5 5日向日向A A省卫生厅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省卫生厅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证据材料,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于“非典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抗力,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抗力,A A市卫生局对此没有解释权。张市卫生局对此没有解释权。张某实施手术有上级医师台下指导,不属于单独执业。某实施手术有上级医师台下指导,不属于单独执业。A A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于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于20042004年年9 9月月2222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销A 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审理经过 33案件案件分析分析 此此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行政复议范围。从中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议法第六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行政复议范围。从中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关键看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关键看A A市卫生局的市卫生局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从类型上讲,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从类型上讲,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称为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称为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A A市卫生局对王某和市卫生局对王某和A A市市立医院的医患纠纷作出认定答复是行政裁决,也就市市立医院的医患纠纷作出认定答复是行政裁决,也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予受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予受理。案件分析 34如何如何进行事实认定?进行事实认定?本案中,申请人王某在申请书中提到,是张某单独对其施行的手术。而本案中,申请人王某在申请书中提到,是张某单独对其施行的手术。而被申请人采信的是被申请人采信的是A A市市立医院的主张。市市立医院的主张。A A市市立医院称张某实施医疗手术有市市立医院称张某实施医疗手术有上级医师指导,不属于单独实施手术的情况。上级医师指导,不属于单独实施手术的情况。A A市市立医院还出具了上级医市市立医院还出具了上级医师李某于师李某于20042004年年7 7月月7 7日签字的书面证明。在证明中,李某提到张某接诊王某日签字的书面证明。在证明中,李某提到张某接诊王某后就向其请示,李某给予制定手术方案,然后张某在其指导下完成手术。后就向其请示,李某给予制定手术方案,然后张某在其指导下完成手术。如果王某的说法成立,则存在张某单独实施手术的事实;如果如果王某的说法成立,则存在张某单独实施手术的事实;如果A A市市立市市立医院的说法成立,则张某不是单独实施手术,其上级指导医师李某承担手术医院的说法成立,则张某不是单独实施手术,其上级指导医师李某承担手术失败的主要责任。如何进行事实认定?失败的主要责任。如何进行事实认定?如何进行事实认定?35 在这个问题上,病历记录对事实的认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事在这个问题上,病历记录对事实的认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事实不可能重复。但是事实发生以后,总会有证明事实的信息保存下实不可能重复。但是事实发生以后,总会有证明事实的信息保存下来。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记录是证明事实真相主要证据。如果院方来。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记录是证明事实真相主要证据。如果院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正确书写病历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只能以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正确书写病历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只能以原始病历记录为判断事实的依据,因为始病历记录为判断事实的依据,因为“以事实为依据以事实为依据”诉求的只能诉求的只能是法律事实。在本案中,病历中明确记载手术者为张某,并无医师是法律事实。在本案中,病历中明确记载手术者为张某,并无医师李某的签名纪录。由此可以认定,是张某单独实施的医疗手术。李某的签名纪录。由此可以认定,是张某单独实施的医疗手术。在这个问题上,病历记录对事实的认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36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案中,张某虽然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案中,张某虽然于20022002年年1212月月1 1日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是并日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是并没有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没有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2004178号)中规定: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号)中规定: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张某在无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王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张某在无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王某施行了医疗手术,手术失败,张某的医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某施行了医疗手术,手术失败,张某的医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法律依据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37(二)(二)卫生卫生行政行政诉讼诉讼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二)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38卫生行政诉讼的构成卫生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要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卫生卫生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被告是行使卫生卫生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4.被诉讼的客起诉体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机关的具被诉讼的客起诉体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体行政行为;5.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卫生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39第十一单元 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_课件41卫生行政诉讼与卫生行政复议的联系卫生行政诉讼与卫生行政复议的联系ABC都是用以解决卫生行政争议的法定手段和方式。都是为了保护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都是基于卫生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而开始的程序活动。卫生行政诉讼与卫生行政复议的联系ABC都是用以解决卫生行政争42受理的机关不同两者性质不同使用的程序不同审查范围不同法律效力不同0102030405区别卫生行政诉讼与卫生行政复议的区别卫生行政诉讼与卫生行政复议的区别受理的机关不同两者性质不同使用的程序不同审查范围不同法律效力43(三)卫生行政(三)卫生行政赔偿赔偿1995年年1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简称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政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违法或不当行政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有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有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三)卫生行政赔偿199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44构成要素构成要素主体是行使职权时的具体行为违法。主体是行使职权时的具体行为违法。被侵害的权益是合法的。被侵害的权益是合法的。损害结果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存在。行为与结果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是直接的因果关系。构成要素主体是行使职权时的具体行为违法。45卫生行政赔偿卫生行政赔偿相对人申请相对人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2月内)月内)有异议自期限满之日(有异议自期限满之日(3月内)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卫生行政赔偿相对人申请46赔偿的方式赔偿的方式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礼道歉赔偿的方式支付赔偿金47案例思考案例思考v北京一位医学博士,面对被氨水烧伤眼睛的病人,在没有角膜来北京一位医学博士,面对被氨水烧伤眼睛的病人,在没有角膜来源的紧急情况下,未经死者家属同意,于夜深人静时潜入医院太源的紧急情况下,未经死者家属同意,于夜深人静时潜入医院太平间,摘取了一位女干部的眼球,使两位眼看就要失明的患者从平间,摘取了一位女干部的眼球,使两位眼看就要失明的患者从见光明。死者在火化前接受整容时,被发现眼球是假的。于是,见光明。死者在火化前接受整容时,被发现眼球是假的。于是,责任医生被公安部门拘留。责任医生被公安部门拘留。v问:该医学博士该负什么责任?问:该医学博士该负什么责任?案例思考北京一位医学博士,面对被氨水烧伤眼睛的病人,在没有角48讨讨 论论v1 1、尸体的属性?尸体的归属?、尸体的属性?尸体的归属?v2 2、盗窃尸体罪、侮辱尸体罪、紧急避险?、盗窃尸体罪、侮辱尸体罪、紧急避险?讨 论1、尸体的属性?尸体的归属?49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v尸体是本人的,实行自愿捐献原则尸体是本人的,实行自愿捐献原则v刑法第刑法第302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v法理法理链接:链接:所谓盗窃尸体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所谓盗窃尸体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所谓侮辱尸体,就是贬损、猥亵、鞭尸或出卖尸体的一部分等行为,为。所谓侮辱尸体,就是贬损、猥亵、鞭尸或出卖尸体的一部分等行为,其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但行为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泄愤报复、其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但行为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泄愤报复、盗窃财物、出于封建迷信结所谓的盗窃财物、出于封建迷信结所谓的“阴亲阴亲”),至于司法人员履行职责依),至于司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对尸体加以解剖,殡葬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火化尸体等等,因其主观上没法对尸体加以解剖,殡葬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火化尸体等等,因其主观上没有侮辱尸体的故意,不构成犯罪有侮辱尸体的故意,不构成犯罪。v符合符合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特征。的特征。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尸体是本人的,实行自愿捐献原则50什么是紧急避险?什么是紧急避险?v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第三者较小的合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第三者较小的合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第三者较小的合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第三者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法权益的行为。法权益的行为。法权益的行为。v紧急避紧急避紧急避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Kmmu什么是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51Peter_ppt设计工作室谢谢!谢谢!Peter_ppt设计工作室谢谢!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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