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8章金融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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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金融法律制度8.1金融法概述8.2中国人民银行法8.3商业银行法8.4票据法8.5证券法第8章金融法律制度8.1金融法概述18.1金融法概述一、金融简单来说,金融就是资金的融通。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金融的内容可概括为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付出,贷款的发放与回收,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与转让,保险,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还有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投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证券、金银、外汇交易所等。8.1金融法概述一、金融28.2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2003年12月27日修订8.2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第38.2中国人民银行法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主要行使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8.2中国人民银行法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4(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5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负责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面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即其分行、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6三、人民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自1948年12月1日成立以来,至今已发行五套人民币,形成了包括纸币与金属币、普通纪念币与贵金属纪念币等多品种、多系列的货币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三、人民币7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一)运用货币政策工具(1)存款准备金(2)确定信贷基准利率(3)再贴现(4)对商业银行贷款(5)公开市场操作(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8(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金融业务(1)经理国库(2)代理发行国债(3)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4)组织金融机关之间的清算(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金融业务9(三)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从事的金融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政府财政透支,政府财政出现赤字应通过发行国债弥补。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也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即不得成为国债一级市场的买主。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三)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从事的金融业务10五、金融监管当代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差别很大,并无统一的标准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一元化监管体制、二元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五、金融监管11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一)预算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预算属于中央政府所属部门预算,其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计算。(二)盈亏的财务处理从其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余额,即净利润,应当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三)财务收支和会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国务院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监督。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12【例题【例题单选题】单选题】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应由什么弥补?A由下一年度的利润来弥补B从总准备金中弥补C通过发行货币弥补D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答案:D经济法第8章金融法律制度课件13二、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7日修订二、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4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业务的企业法人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15国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2个个城市商业银行137个个农村商业银行203个个6个个国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2个城市商业银行116二、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一)商业银行的设立1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选应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条件。(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二、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172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审批登记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批工作。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经审查合格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商业银行成立之日。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如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2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18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域设立。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其总行应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符的营运资金额。商业银行总行拨付给其所有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该分支机构成立之日。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194商业银行的变更商业银行开业后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4商业银行的变更20【例题【例题多选题】多选题】依据商业银行法,下列那些事项的变动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A、行长的更换B、变更持有股份总额5%的股东C、业务范围的调整D、分支行所在地的变更【答案】【答案】CDCD【例题多选题】依据商业银行法,下列那些事项的变动应当经中国21(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独资银行设立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具体产生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对国有独资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22三、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与业务范围(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我国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二)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险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三、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与业务范围23【例题【例题单选题】单选题】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可以从事选项中的哪项业务?A、信托投资B、房地产投资C、股票交易D、政府债券交易【答案】【答案】D D经济法第8章金融法律制度课件24(三)政府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申请;(2)决定并检查监督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3)检查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4)依照前述之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以及业务规则,随时对商业银行存款、贷款、结算、同业拆借、呆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三)政府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25四、商业银行的贷款规则(一)贷款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商业银行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的贷款要求,银行不得发放。(二)保证贷款安全必须保证所发放贷款的安全,保证贷款本息的及时、足额收回。为此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业务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事先严格审查,发放贷款必须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2)坚持以担保贷款为主的方式发放贷款。(3)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4)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如其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四、商业银行的贷款规则26(三)贷款业务必须订立借款合同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四)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如下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这里所说资本是指银行自有资本);(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三)贷款业务必须订立借款合同27【例题【例题多选题】多选题】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必须做一以哪些选项所述内容?A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B必须订立书面借款合同C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幅度内确定贷款利率D期限不能超过10年答案:BC【例题多选题】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必须做一以哪些选项所述内容?28【例题【例题多选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的哪些选项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A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以担保为主B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C商业银行对关系人不能发放贷款D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答案:ABD【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的哪些选项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29五、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会计制度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商业银行必须编制本年度统一按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的会计账册。商业银行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坚持实行“一本账”,不得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另立会计账册。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五、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30六、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一)商业银行的接管1、接管的概念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商业银行采取整顿和改组措施。六、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一)商业银行的接管312、采取接管措施的情形:(1)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2)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2、采取接管措施的情形:32【例题【例题单选题】单选题】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商业银行实施接管?A严重违法经营B重大违约行为C可能发生信用危机D擅自开办新业务答案:C【例题单选题】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商业银333、接管的实施机构(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2)银监会既可以自己实施接管,也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实施接管。4、接管的法律后果自接管决定之日起,被接管银行不得再行使其经营管理权,其经营管理权由行使接管权的组织代为行使。(意味着经营管理权本身并不灭失。)3、接管的实施机构345、接管的终止(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5、接管的终止35(二)商业银行的终止(1)商业银行的解散。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2)商业银行的被撤销。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3)商业银行的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二)商业银行的终止368.4票据法一、票据及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指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8.4票据法37狭义的票据,具有以下六个法律特征。(1)票据是有价证券(2)票据是债权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文义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狭义的票据,具有以下六个法律特征。38二、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二、票据行为39(二)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要式性(2)文义性(3)无因性(4)独立性(5)连带性(二)票据行为的特征40三、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内容(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内容票据权利又称票据债权,指执票人直接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票据权利是相对于票据债务人的义务而言的,票据债务人有票据主债务人或担保债务人之分,而票据权利则相应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付款请求权,是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和支票保付人等付款义务人依提示票据,行使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2)追索权。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及背书人或其保证人依票据法负有保证付款的责任,当不获付款或汇票不获承兑或其他到期日发生付款受阻、争议等情况时,持票人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支付追索金额的权利。三、票据权利41(二)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出票人作成票据证券,将其交付于受款人而完成其出票行为时,基本票据关系因而产生。受款人则成为基本票据关系人,享有原始取得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42(三)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是指持票人请求付款,或请求背书人,或汇票、支票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给付追索金额行使票据权利的证券上行为或非证券上行为。一般有提示付款行为和作成拒绝证书的请求行为。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三)票据权利的行使43(四)票据权利丧失与补救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简称失票。票据的丧失即意味着票据权利的丧失。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后,有以下三种补救措施。(1)挂失止付。(2)公告催示。(3)提起诉讼。(四)票据权利丧失与补救44(五)票据债务票据债务属于金钱债务,但与其他基于法律行为的金钱债务比较,它具有两个特点。1无因债务及证券上债务的双重性质票据债务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原因即使无效,也不影响票据债务的有效性。票据债务必须有两个基本要素才能发生效力:(1)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2)票据具备“绝对应记事项”。2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汇票及支票付款人只有付款的权限而不负付款的责任。要付款人负担付款的责任,必须有特定的票据行为存在。这样,付款人负担的付款责任就可分为三种情况:(1)汇票付款人因承兑而负担付款的责任;(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自负付款的责任;(3)支票付款人为保付人负有付款的责任。(五)票据债务45四、汇票(一)汇票的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商业汇票是银行之外的出票人签发的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又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3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四、汇票46(二)出票出票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1汇票上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3)非法定记载事项(二)出票472汇票出票的效力(1)汇票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汇票的出票使出票人成为汇票上的义务人,其义务的内容是对其签发的汇票能够获得承兑和付款承担担保责任,当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付款时承担清偿责任。(2)汇票出票对收款人的效力。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汇票实际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便取得了汇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汇票出票对付款人的效力。即期汇票的出票,使付款人成为汇票的债务人,负有对汇票付款的义务。而远期汇票的情况则不同,付款人仅因出票而取得一种地位或资格,即取得对汇票进行承兑和付款的资格。2汇票出票的效力48(三)背书背书是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1背书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3)可以记载的事项,又称任意记载事项(4)记载使背书行为无效的事项,也称为禁止记载事项或有害记载事项2背书连续背书连续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票据法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这就是说,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责任)。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责任)。(三)背书49【例题【例题单选题】单选题】汇票的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书转让。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B.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C.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D.不影响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参考答案:D【例题单选题】汇票的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50【例题【例题单选题】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中华会计网校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参考答案:C【例题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51(四)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有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的第4日为承兑日期。(五)保证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能够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关于保证人,我国票据法要求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证人则只能是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四)承兑52(六)付款票据付款,是指票据上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汇票付款包括提示和付款两个阶段。1付款提示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产生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付款人一经持票人提示,即应付款;二是持票人得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即在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人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2支付票款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六)付款53(七)追索权追索权指当汇票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权的行使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发出追索通知2确定追索对象3请求清偿金额(七)追索权54五、本票(一)本票的概念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所指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更不包括个人本票。本票分为一般本票及银行本票两种。一般本票指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银行本票指出票人是银行,只能是即期本票。五、本票55(二)本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2)可以记载的事项。出票人可以在本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记载有这一内容的本票不得转让。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因此,本票的持票人应当在本票出票日后2个月内进行提示付款,以获得付款。(二)本票的记载事项56六、支票(一)支票的概念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二)支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2)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3)可以记载的事项。支票的出票人必须与其委托的付款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也正是由于这种资金关系的存在,才使付款人不必经过承兑而负有付款义务。六、支票57(三)支票的付款支票付款人对支票付款时,要对支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是否与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银行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同时应当审查支付密码是否正确;二是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审查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应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付款人应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支票的出票、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对支票的专门规定外,适用汇票的规定。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三)支票的付款58案例: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1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3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人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派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2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为由要求退票,丁银行以乙拖欠贷款逾期不还为由分别向A、B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质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问题:(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支持?丁银行是否应返还汇票?为什么?(3)丁银行是否可以就该汇票实现其质押权?为什么?(4)应该由哪个法院判决?该如何判决?案例: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1张银行承兑汇59正确答案:(1)该汇票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甲签发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另外200万元用作联营投资,都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违法。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即乙应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实质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代价,这在票据法上没有任何规定,因而不受票据法的保护。因此,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议,也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甲作为出票人就应当对乙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丙银行作为承兑人,亦难逃付款之责。正确答案:(1)该汇票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10条的规60(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不应支持,丁银行不应返还汇票。因为虽然乙违反了其和甲、丙的三方协议,但是汇票是有效的,而且已被乙用来作为贷款的质押物。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甲、丙只能根据违约追究乙的民事责任,要求乙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乙返还汇票。由于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故丁银行也没有返还汇票的义务。(3)丁银行可以就该汇票实现其质押权。因为既然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在乙不能到期还款时,丁银行当然可以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就质押物行使其质押权。(4)应该由B市法院进行判决。B市法院可以判决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款,鉴于乙已经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而丁银行握有该汇票作抵押,丙银行应当向丁银行支付400万元。(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不应支持,丁银行不应返还汇票。因为618.5证券法一、证券法概述二、证券的发行三、证券的交易四、上市公司收购五、证券机构8.5证券法一、证券法概述62一、证券法概述证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签发的表示一定财产权的凭证。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包括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等)、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等)和资本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基金凭证)。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一、证券法概述证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63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3、守法原则4、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5、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6、国家审计监督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64(一)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1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种类证券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或政府组织为筹集资金,以同一条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公众招募或出售证券的行为。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非公开发行又称私募,是指只针对特定投资者销售证券。2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证券法还对非公开发行证券作了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一)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653保荐制度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3保荐制度66二、证券的发行(二)股票发行1股票发行的概念和种类股票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法定程序,以同一条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公众招募或出售股票的行为。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核准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发行须由保荐人出具发行保荐书。股票发行一般有两种:(1)为设立新公司而首次发行股票,即设立发行;(2)为扩大已有的公司规模而发行新股,即增资发行。二、证券的发行67二、证券的发行(二)股票发行2股票发行的条件(1)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设立发行或称首次发行,是指发起人通过发行公司股票来筹措经营资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设立发行除应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包括: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证券的发行68(三)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公开发行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公司债券的发行6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702证券承销承销是指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发行人发行的证券销售出去,承销商按照约定收取一定的佣金或者约定的报酬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1)证券代销。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2)证券包销。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2证券承销71三、证券的交易(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证券交易除应遵循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规则,还应同时遵守公司法及合同法的规则。三、证券的交易72在证券交易中,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则。(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3)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4)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5)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6)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7)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在证券交易中,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则。73(二)证券上市证券上市交易是指已经发行的公司股票或债券在证券交易所内挂牌,进行公开竞价交易。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1股票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二)证券上市74【例题【例题多选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有()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B、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C、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D、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答案】CD【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股份75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76【例题【例题多选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的有()A、公司的股票被收购人收购达到该公司股本总额的70%B、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C、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D、公司发生重大诉讼【答案】BC【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情77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法第8章金融法律制度课件78【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下列事项时,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有()A、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B、收购人通过收购行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额达到该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70%C、上市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D、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且拒绝纠正【答案】ACD【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下列事项792公司债券上市具备的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公司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2公司债券上市具备的条件:80(三)持续信息公开持续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时初次信息披露和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的内容(1)上市报告。(2)中期报告。(3)年度报告。(4)临时报告。(三)持续信息公开81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5)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82(四)限制的证券交易行为(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2)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上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四)限制的证券交易行为83【例题【例题多选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某上市公司的下列人员中,不得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有。A、董事会秘书B、监事会主席C、财务负责人D、副总经理【答案】【答案】ABCDABCD【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某上市公司的下列人员84【例题【例题多选题】多选题】某上市公司董事吴某,持有该公司6%的股份。吴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的第5个月卖出,获利600万元。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此收益,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收益应当全部归公司所有B、该收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C、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限期收回D、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股东关于收回吴某收益的要求的,股东有权代替董事会以公司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收回该收益的诉讼【答案】ABC【例题多选题】某上市公司董事吴某,持有该公司6%的股份。吴85(五)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1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证券法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内幕信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862操纵市场行为操纵证券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掌握的资金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等;(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操纵市场行为873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行为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者记载。证券法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3虚假陈述行为884欺诈客户行为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思进行代理的行为,以及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行为。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欺诈客户行为89【例题【例题多选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欺诈客户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A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属于欺诈客户行为B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属于欺诈客户行为C证券公司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D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而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ABCD【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欺诈客户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905其他有关禁止交易的行为(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2)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3)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4)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5)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5其他有关禁止交易的行为91四、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1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这里所指的实际控制是指:(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四、上市公司收购922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收购人是指意图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所谓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收购人933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1)收购人的义务。收购人的主要义务有:报告义务禁售义务锁定义务(2)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义务。(3)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3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94(二)上市公司收购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其他合法方式是指公开市场购买方式。1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的,称之为全面要约;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约的,称之为部分要约。2协议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进行的收购。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时,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转化为要约收购。(二)上市公司收购95五、证券机构(一)证券交易所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提交申请书、章程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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