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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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所得税科所得税科 2016.3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文件依据文件依据科技部科技部 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国科发火(国科发火201632号)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对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对比一、认定条件方面:详见下表高新技术企业文件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序号认定条件方面对比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比较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对申请企业的成立时间要求不变(只是在文件中出现的位置不一样)2(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对获取核心技术的时间不做限制,取消了“近三年”的时间限制,取消了“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取方式。”3(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新文件更加强调了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支持领域,详细变化见国科发火201632号附件4(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对科技人员的学历,以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不做限制。序号序号认定条件方面对比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比较5(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调整为5%,比例放宽,其他档次比例不变。6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增加了“近一年”的表述7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创新能力评价有待于后续政策进行明确,具体见后续出台政策规定。8 无(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序号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对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对比二、认定的程序性和监督管理方面事项(一)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新增“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以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二)审查认定的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减少至10个工作日;(三)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享受的起始和终止时间:1、起始时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办法第十条)2、终止时间:(1)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复核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而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办法第十六条)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对比高新技术企业(2)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四)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申报事项: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办法第十三条)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2008年172号文件规定发生上述情况时,需于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2016年32号文件报告时限放宽。高新技术企业(2)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高新技术企业新增“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资格。”(办法第十九条(三)(五)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延续问题:(办法第十八条)1、企业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的,资格继续有效;2、企业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新增“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六)企业存在偷、骗税行为的,不再作为取消高新技术资格的情形之一。原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第(二)取消。原办法规定:“被取消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但新办法予以取消。(七)新增了监督检查方式,即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六)企业存在偷、骗税行为的,不再作为取消高新技高新技术企业三、高新技术领域 新新 旧旧一、电子信息一、电子信息技术二、生物与新医药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三、航空航天三、航空航天技术四、新材料四、新材料技术五、高技术服务五、高技术服务业六、新能源及节能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七、资源与环境七、资源与环境技术八、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企业三、高新技术领域四、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资料(一)高新技术企业可季度预缴享受,年度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包括: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二)留存备查资料包括: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帐;6、研发人员花名册;7、省税务机关规定其他资料。四、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资料(一)高新技术企业可季度预缴享受,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文件依据:适用于2015年汇算清缴:国家税务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研发费加计扣除文件依据: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一:适用企业变化一:适用企业 规定规定新第五条: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旧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新政增加了“实行查账征收”的规定,更大的意义在于修补完善原有政策,事实上,“核定征收”的企业,在原有规定下,也难以符合“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规定,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一:适用企业规定新第五条:本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二:适用行业变化二:适用行业 规定规定新119号第四条: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97号公告第四条: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旧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二:适用行业规定新119号第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二:适用行业变化二:适用行业新政对可以加计扣除的行业管理思路从“正列举”转化为“负面清单”,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文化产业等在内的诸多现代服务业、制造业,只要不在上述7大禁止类行业的范围内,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八大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十大(137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二:适用行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三:研发活动范围变化三:研发活动范围规定规定新第一条: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旧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三:研发活动范围规定新第一条:本通知所称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三: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化三:研发活动的范围对比新老政策,整体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具体变化点包括:(一)在“科学与技术”界定时去掉了“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的表述。(二)对“研发活动内涵、外延”的界定,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由此带来两个效果:一是大大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二是对实际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执行标准。(三)在新政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专门提及“创意设计”活动,并规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三:研发活动的范围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四:研发费用范围变化四:研发费用范围规定规定新第一条:1.人员人工费用。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新增)研究开发人员范围详见2015年97号公告2.直接投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折旧费用。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四:研发费用范围规定新第一条:1.人员人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四:研发费用范围变化四:研发费用范围规定规定旧116号第四条:(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财税201370号第一条:(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四:研发费用范围规定旧116号第四条: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四:研发费用的范围变化四:研发费用的范围对比新旧政策,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变化,解读如下:(一)新政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进行了归纳分类,由“8+5”调整为7类,明确分为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费用相关费用。(二)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为研发活动的复杂性和实际管理预留了空间,更加符合实际。(三)具体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方面,新政增加在原有两个文件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五个方面:(1)外聘人员劳务费;(2)专家咨询费;(3)试制产品检验费;(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5)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中,“外聘人员劳务费”归入“人员人工费用”,“试制产品检验费”归入“直接投入费用”,其他三项均归入“其他相关费用”。(四)其他相关费用增加了10%的限制97公告第二条(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四:研发费用的范围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五:由变化五:由“专账专账”到到“辅助账辅助账”规定规定新 119号第三条:会计核算与管理号第三条: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97号公告第五条:核算要求号公告第五条: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六、申报及备案管理(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旧 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填写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五:由“专账”到“辅助账”规定新119号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五:由变化五:由“专账专账”到到“辅助账辅助账”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5.“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五:由“专账”到“辅助账”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规定新第五条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旧无变化六:设置变化六:设置3年的追溯期年的追溯期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新第五条旧无变化六:设置3年的追溯期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规定新119号第五条: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旧116号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70号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变化七:鉴定程序改变变化七:鉴定程序改变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新119号第五条: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规定新119号第二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特别事项的处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旧116号第六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变化八:委托研发处理变化八:委托研发处理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新119号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旧116号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八:委托研发处理变化八:委托研发处理1、新政在委托研发方面有了新的重大变化,明确委托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并进行加计扣除2、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存在关联关系才需提供。3、明确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发生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4、强调独立交易的原则以及实际发生额的原则。研发费加计扣除变化八:委托研发处理研发费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问题:需要注意的问题: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2015年97号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二、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10%限额”的计算公式: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详细的例子可查看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研发费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问题:研发费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问题:需要注意的问题:四、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据此,公告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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