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激励私募基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问题研究分析财务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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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知识经济在国际综合国力竞争中的作用力越来越深入,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俨然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新的推动力,同时其发展也对金融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科技含量高、前期投入巨大的一个新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将面临着众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使得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在此领域的作用难度加大。虽然,我国针对私募基金对高新企业创业投资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是关系高新企业创业投资成败的核心问题之一。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高新企业;税收激励目 录引言4一、私募股权基金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性分析4(一)高新技术企业及其运行特征4(二)私募股权基金及其投资策略6(三)结论6二、私募基金创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7(一)最近我国私募基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现状7(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高新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81、优惠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引导激励仍不足92、对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收取的附带收益的征税规定不明确93、有限合伙人获得的投资收益征税规定不明确104、税收政策没有考虑私募股权基金的经营风险10三、国际发达国家私募股权投资高新企业的税收政策10(一)美国促进私募股权投资高新企业的税收政策10(二)英国促进私募股权投资高新企业的税收政策11(三)发达国家私募基金投资高新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12四、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高新企业的对策12(一)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体系12(二)对高新技术企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12(三)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13(四)降低高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13(五)加快出台关于离岸基金间接投资的收入来源地确认规定14结论14参考文献15引言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投资基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近年来,私募基金在新兴市场中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并取得成功,有效地提供并拓宽了企业融资的渠道。进入 90 年代后,大量的境外私募投资者开始进入我国开展风险投资业务,从此,国内掀起了私募股权投资的热浪。这一阶段,由于体制和观念的束缚,行政干预严重,私募投资者很难找到优质项目,而且当时很少海外上市、又无法再国内全流通退出,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比较缓慢。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做出了制度上的安排,并相继成立了一大批由政府主导的风险投资机构,激发了私募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极大的推动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2004 年,深圳中小企业版正式启动,这次制度创新,为私募股权投资在国内资本市场提供了 IPO 的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成功的案例开始不断涌现。2010 年 10 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进一步激发了私募基金对高新企业的创业投资热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灵活的投资方式和条款设计来吸引投资者和补偿投资风险,在投资过程中根据自身金融、管理知识和行业经验多方位的帮助企业快速成长,建立起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所以私募股权融资是高科技产业化融资的最佳方式之一。一、私募股权基金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性分析(一)高新技术企业及其运行特征 依据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利用美国高科技R&D强度分析方法并结合科技专家的意见,将下列9个行业列为高科技企业:航空航天、计算机办公自动化、电子通讯业、医药业、科学仪器业、电器机械业、化学工业、非电气机械业、军事装备业。我国原国家科委1991年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中规定高科技企业认定标准有4个:(1)高科技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2)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在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且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10:(3)用于高科技产品研究与开发费用应占总收入的3以上;(4)技术性收入和高科技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每一个企业都要经历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这一发展过程的阶段性更为明显,且每一发展阶段的时间跨度及其特征更是有别于其它企业。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特性,决定了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需求规模较大、融资风险较大、收益也较大等特点。而且,高新技术产业除了具有高风险、高收益、高投入等区别于传统产业的特征外,它还具有时效性的特点,高新技术企业之所以能依靠某些高新技术快速占领市场,并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就是因为它领先竞争对手一步,而在现代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里,又只有不断缩短从思想到市场的周期,才能不断占据领先优势。因此,从初期的项目培育,到产品的成形、产业化,每一步都需要有充分的资金的支持,如果项目资金链发生断裂,耽误了项目的研发进度,很可能即使研发出来也失去了先导优势。在高新技术产业形成的每一个阶段都离不开资金的投入。成长期是高新技术企业经过艰苦创业,实现科技成果向工业化生产的转化后,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开始进入其正常的成长发展时期。此阶段企业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生产规模向规模经济发展,市场由企业独占或只有少数同行,竞争不十分激烈。这一阶段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风险有所下降,主要的风险是管理风险和由于规模化生产而形成较大资金需求缺口的风险。此阶段由于生产的扩大和市场的拓展,高新技术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较前两个时期有了大幅提高。而公开上市对于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并不现实,因为企业要获得上市资格,必须具有几百万元的净资产并支付大笔上市费用,对于一般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上市的门槛相当高。更何况,如果企业接受风险资本家的上市安排,则企业因此而得到的市值增加好处会因为风险资本 4060的风险回报要求而变得并不十分可观。因此,对于成长初期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通过公开上市获取发展资金的方法并不普遍,这种融资渠道所带来的成本与风险都是难以承受的。1、发展初期的资金需求较难满足依据金融合约理论,高科技初创企业的风险特征有如下三类风险要素:(1)创业者和投资者关于初创企业的大量无形资产、创业者是否具有高质量的人力资本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非对称信息。(2)关于企业盈利的信息,难以在签订合约之初被双方所证实。(3)企业执行任务难度的风险。2、对资本市场融资缺乏长期的战略规划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者往往都是技术专家,随着企业的成长,进入市场营销领域,但他们对于资本市场的复杂性却无法及时适应。如果事先没有切实可行的战略规划,在后续经营中就不能驾驭好企业发展与资本市场的关系,也就总是强调企业缺乏资金,希望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二)私募股权基金及其投资策略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既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有风险辨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并投资于私募股权的基金;而广义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兼并收购、成长基金、房地产、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后私募增发投资等。从金融市场功能的角度来看,私募股权市场具有传统金融市场融资、风险管理、发现价格和提供流动性等功能,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从融资功能的角度看,私募股权市场为创业企业、中等规模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以及寻求收购的公司等各种类型的融资市场主体提供融资需求。从转移和分散风险的角度看,私募股权市场的投资者通过专业的中介机构即私募股权基金,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分析、筛选、评估并应用多种金融创新工具以降低其风险,实现私募股权市场内部风险转移和分散的目的。通过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运作模式,不仅实现了对那些流动性差的非上市公司的债券、股权等经营控制权进行定价的可能性,使得企业的产权定价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而且从提供流动性,以及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通过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的募资、投资和撤资等一系列运作流程,不仅可以实现投资者的资金流动,为其提供丰富的投资渠道,而且也为融资方的产权提供了流动性,使得市场中的供需双方可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交易愿望,从而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 (三)结论政府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中的职能是监督、管理和服务。政府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主要是指政府对投资基金从宏观上进行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基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执行,以及新设基金的审批或核准。服务职能是指政府要为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私募股权投资高新企业是中国的“金融创新”,没有成功的国际经验可借借鉴。因此需要政府采取必要的宏观措施,对私募股权投资高新企业进行扶持和规范,通过制订法律、调整税赋、信息服务、提供补贴、信用担保、优先采购、分类限制等措施推动私募股权投资高新企业的发展,规范交易制度,创造一个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经济与金融环境。另外还应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能过制订产业投资政策,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向高新企业。二、私募基金创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最近我国私募基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现状近年来,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我国经济的放缓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位于低谷,投资规模也不断波动。2011年第三季度,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完成投资交易143起,案例数量环比增长44.4%,同比增长37.5%,并且打破去年同期创下的最高历史纪录;投资金额方面,披露金额的119起,案例交易总额为37.29亿美元,环比下滑48.6%,但同比涨幅达到27.7%。从今年前三季度投资情况来看,年内投资交易总额已经超越去年全年水平,完成的案例数量也已达到去年的91.2%。图一: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创业投资总量的季度环比比较图二: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一级行业投资分布(案例数)2011年三季度完成的私募股权投资交易分布于22个一级行业,其中房地产行业后来居上,且单笔投资规模较大,以18起投资案例和12.69亿美元的交易规模跃居各行业案例数量和投资金额榜首。机械制造行业投资活跃度同样上升,季度内共有15家企业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注资,投资总额3.18亿美元,案例数量及金额均居各行业第二。值得注意的是,本季度食品&饮料、农/林/牧/渔、纺织及服装、教育与培训和能源及矿产行业投资案例数量较前两季度呈现锐增,相反高科技类行业的投资情况则较此前有所回落。图三: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一级行业投资分布(按金额)(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高新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但相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发展的现实要求,我国现行的相关税收政策还存在一定的问题。1、优惠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引导激励仍不足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投资额7。%的抵扣税收优惠是目前引导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税收政策,但刺激范围有限,因而整体效果有限。(1)受惠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受惠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仅包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的创投公司,除了对企业发展期、成熟期或上市前期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另外还有大量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和未备案的投资公司都无法享受优惠政策,必然会降低优惠政策的激励范围。2010年披露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投资252.81亿美元,其中含有中资创投企业投资额为24.01亿美元,则含有中资创投企业对市场的贡献为9.5%,备案创投企业均属于含有中资创投企业,即备案创投企业对市场的贡献程度小于9.5%,可见,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还局限于很小的范围,没有达到政策实施预计的效果。(2)受惠的投资对象有限受惠的对象仅包括通过高新技术认证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认证方法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研发和成长性等指标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国家重点支持领域滞后于市场需求,因此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仅是中小创新型企业中的一部分。(刃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达4200万户以上(包括个体工商户),约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国内中小企业总数的3.3%公,可见,符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就更少,从而优惠政策实施的影响力也大打折扣。2、对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收取的附带收益的征税规定不明确附带收益是指GP从私募股权投资(PE)的投资收益中获得的份额,通常是投资收益的5%30%,业内一般定为20%。附带收益的存在是其行业的特点决定的,投资人为了约束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基金总额1%的比例出资,而且投资人出于鼓励基金管理人的考虑,同意将股权投资收益的20% 分配给基金管理人。目前税收政策对GP收取的附带收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视为服务性收入,还是股息所得,或者资本利得?如果GP也是以有限合伙制成立的,那么作为GP有限合伙人的个人投资者从GP取得的附带收益,若视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就按照5%35% 的累进税率纳税;若视同投资收益,就按照20%的税率纳税。进一步,如果GP 是外国企业,确定附带收益的性质决定了该外国公司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额。3、有限合伙人获得的投资收益征税规定不明确由于现有的税收政策对LP获得的投资收益未明确规定如何纳税,各地制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税收政策在执行中的混乱。如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年4月30日发布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上海对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适用5%35% 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以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对企业高管和中层,分别以返还个税40%和20%部分的方式进行奖励。天津规定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注册在天津的股权投资基金,其除了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无需缴税而是合伙人纳税外,其LP是自然人出资人的,税收比其他地区的税收要低一半左右。4、税收政策没有考虑私募股权基金的经营风险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然而,在实际经营中,合伙企业可能会出现当年费用大于收入的情况,目前的税收政策缺乏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结转相关损失,以以后年度收入弥补的相关规定。政策的缺失同时也违背了“先分后税”的原则,既然合伙企业需要先分配收益,是否也需要按“先分后税”原则将亏损分配给合伙人,从而确认合伙人当年的损失呢。三、国际发达国家私募股权投资高新企业的税收政策(一)美国促进私募股权投资高新企业的税收政策私募股权市场是美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美国经济结构转型,为创新性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美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不仅刺激了该国经济的膨胀式发展,也掀起了全球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热潮美国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源国,也是迄今为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最为成熟和发达的国家。1958年,美国国会和政府分别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案和中小企业法案,为股权投资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之后又不断完善。1976年通过修订有限合伙法,使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合法地位在法律条例中得以明确,也体现了政府对于引导、鼓励民间闲置资金流入投资行业的态度和决心。1978年劳工部颁布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允许养老基金参与股权投资基金,拓宽了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渠道。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民税收法 )(InternalRevenueCode),将资本利得税的税率由49.5%下调至28%;而在1981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经济复兴税收法案(EConomicRecoveryTaXACt),进一步调低资本利得税税率,从28%降低到20%。同时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折旧技术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年限调至3年;对于当年研究设计费用超过前三年研究设计费用平均值水平的,允许从公司所得税应税额中抵扣其增加部分的25%。1993年,美国的股权投资基金总投资额为60亿美元,到1999年投资金额迅速攀升至483亿美元,短短7年时间增长了7倍,而且在美国,这些股权投资资金有高达90%是投资于生物科技、通信、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电子器械、半导体、信息软件研究开发等高新技术产业,这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如苹果电脑、微软、英特尔等高科技公司在创始阶段都得到股权投资基金的扶持。2000年,美国推出的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规定,如果投资者将资金投资于促进贫困地区发展的“社会发展基金”,就能享受税收抵免政策;如果投资者投资时间超过7年,其所得税可享受抵免最初投资额39%的税收。(二)英国促进私募股权投资高新企业的税收政策在欧洲国家中,英国的私募基金投资高新企业起步最早,发展最快。近十多年来,英国股权投资额平均增长30%,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私募股权投资国。早在1945年,英格兰银行成立的“工商金融公司”(ICEC)就是欧洲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撒切尔政府时期,政府意识到欧洲的高技术研究并不落后于美国,但其股权投资业却至少落后十年,这就是欧洲高技术产业落后于美国的根本原因。于是为推进股权投资业的发展,英国政府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促进了英国股权投资业的发展。具体包括:.在政府认定的科技园区内,企业用于科技研究开发的资本性支出,可以100%地从税前收入中扣除。.企业用于购买知识产权或技术专利的资金,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凡是由政府认定的科研机构,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研究或应用领域研究取得的收入如果全部用于科研活动,该机构可以免征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投资者个人依照英国的“企业投资计划”购买股票或投资于“风险资金信托”,可按投资额的25%抵免投资发生当年的个人所得税。.实施企业扩张计划,规定对新创办的高新技术小企业,免征资本税,公司税率从1983财政年度起由38%减为30%,起征点由2.5万英镑提高到3万英镑,印花税率从2%减为1%,并取消投资收入附加税。(三)发达国家私募基金投资高新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通过考察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英国、德国等国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借鉴: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个新兴的投资产业,不仅能给予企业资金支持,而且还能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市场服务等各方面的增服务,有利于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动国家产业升级和发展。同其他产业一样,它的发展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这个时间周期是可加速的,但必须得到国家的扶持政策。因此,在制定促进私募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等政策时,既要保持政策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体现政策严肃性,增强政策刚性,有利于政策目标的实现。其次、保证税收政策的系统性,即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三个市场参与主体:私募股权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目标公司,都给予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同时,既有中央政府的税收政策支持,又有各级地方政府的税收政策支持,从而形成系统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有利于全面促进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最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风险规避、利益分配机制作为保障,还要有企业制度上的创新。四、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高新企业的对策(一)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体系基于社会主义特色的基本国情,根据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发展要求,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在税收制度激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成功经验,以健全和完善我国当前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联的税收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在私募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上以税法和私募股权投资法为主,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辅,与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一起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的法律体系,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涉及的私募股权投资主体、投资成果技术化、投资退出渠道、产品化等各方面的税收问题,进行统筹规范调整,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系统化的模式下均有法可依。所以,我国必须以税收政策激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为目的,建立健全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法律体系。(二)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也在不断的改善融资环境,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的飞速发展,我国在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上陆续出台了优惠的税收政策。但是,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引导方面刺激力度不足,不能有效激励投资的效果。特别是在有限合伙、外资在内的私募股权投资者都能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无疑更有利于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建议应当以企业所得税法为范例,尽快制定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扩大受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范围,而不是局限于公司制创投,包括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另一方面要扩大目标公司的范围;最后简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为此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股权投资,即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为了促进地方私募股权投资产业的发展,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尤其是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地方政府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私募股权投资税收的地方性法规。为防止地方性私募股权投资税收法规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国家可在中央统一的私募股权投资税收法规中做出相关限制。(四)加快出台关于离岸基金间接投资的收入来源地确认规定新合伙企业法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股权投资的法律环境己发生重大变化,应尽快修订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和税收规定,加快出台对离岸基金间接投资境内企业所获得的收入“确认为来源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的相关法规,封堵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钻的税收漏洞,同时,也需明确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满2年可以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结论我国 2007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新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条约,同时允许法人合伙,这为合伙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而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200 人以下就可以设立私募基金,这也为公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面对近期全球金融动荡,大多数 PE 机构相信,中国私募股权经历全球金融风暴的洗礼后,其发展将变得更加稳健;而借助中国现今良好的投融资环境,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助推下,将能够谋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参考文献1 游筱璐、徐鹏. 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比研究J,决策&信息,2008年第5期,总底1期.2 姚琦.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浅析J, 财会月刊, 2008年第3期.3 王佩真、殷洁.国际视角下的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J,金融与经济,2008年第10期.4 张荣琴,发挥产权市场平台作用拓宽私募股权融资渠道,产权导刊J,2008年11期.5 汤翔,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启示,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J, 2008年第10期.6 戴淑庾:高科技产业融资理论、模式、创新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1).7 张菊梅、史安娜、石莎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困境的深层思考J.科技管理研究,2008(8).8 王宏峰:美日间接融资对我国高科技产业融资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2(3).9 李爱群、鲁君谊:高新技术企业各生命周期阶段融资渠道选择J.财务通讯理财,2008(6).10 李潇逸:滨海新区风险投资项目源培育模式研究-建立企业孵化器招标制度D.天津财经大学,2008.11 刘海峰、潘宁、焦宝松等: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与中国转型期金融创新J.南开经济研究,2007(5).12 李连发,李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及案例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13 邹菁.权基金的募集与运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4 肖金泉.国际私募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15 张树忠.美国创业资本市场的制度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6 徐新阳.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与投资策略的比较优势及对策J.浙江金融,2009(7).17 张洁梅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我国的产业发展问题研究 J. 改革与战略,200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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