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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二一一年十一月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编号ZJYPCG-2011-01)甲 方: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乙 方: 1 定义甲方: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是经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处理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事宜的经办机构,代表参加本次“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编号为ZJYPCG-2011-01)的所有医疗机构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由医疗机构和乙方实际履行,并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签订网上订单合同。乙方:“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编号为ZJYPCG-2011-01)的中标企业或挂网限价产品投标企业。网上订单合同:是指医疗机构通过浙江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向乙方人或其委托的配送商,依据本合同发出的网上订单,网上订单一经发出,网上订单合同即告成立。网上订单合同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是本合同所指标的的合同采购数量的明确方式。2 标的本合同的标的是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挂网通知书所明确的中标、挂网产品。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挂网通知书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 采购药品交付地点,以网上交易电子订单中医疗机构要求的送货地点为准。合同有效期(即招标文件所指采购周期)是指合同履行期限,除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外,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4 有效期限乙方所提供的药品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 5 专利权乙方应保证医疗机构在使用乙方所提供的药品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起诉。 6 包装6.1 除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医疗机构指定地点。6.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要求,包括医疗机构提出的其它要求。 7 数量甲方应保证采购不少于合同附表所列数量。乙方应至少保证其在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投标时承诺的最低供货量范围内,可按照医疗机构的需要持续供货。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甲方可与乙方签订追加合同。 8 付款医疗机构向乙方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配送商)回款,原则上回款时间为到货验收确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配送商应及时向乙方直接付款,具体的结算方法由乙方和配送商自行协商,与医疗机构无关。 9 价格除政策性调价,在采购周期内乙方在合同项下提交药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应是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挂网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 10 配送10.1乙方应在每个配送区域内委托至少1家配送商。乙方委托多个配送商的,医疗机构有权从中自行选择,乙方不得强行指定。10.2配送商根据医疗机构要求提供配送及相关伴随服务。10.3配送商应在收到订单的做到一般药品24小时、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急救用药最迟4小时配送到位,并认真履行相关的伴随服务。节假日照常配送。10.4 医疗机构对送达的药品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后,即视为乙方已完成合同规定的有关配送服务。 11 伴随服务11.1 配送商应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1)药品送至交付地点后的现场搬运或入库;(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4)应提供的其它相关服务项目。11.2 乙方报价已包含上述伴随服务涉及的费用,与医疗机构无关。12 验收标准、方法和时间采购人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的验收制度和药品发票(国家税务)在采购人药库,24小时内予以验收;原装缺损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有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药品配送商应当予以退换。 13 质量保证及检验13.1 按合同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标准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13.2 医疗机构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要求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13.3 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中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可要求乙方将该批次药品送交法定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书。13.4 药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或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乙方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13.5 经法定机构确认为药品质量原因造成医疗机构损失的,其损失(包括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13.6药品质量的认定以医疗机构所在地药品检验部门(或其上级检验部门)为准。 14 医疗机构履约义务14.1 医疗机构须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向配送商结算价款。14.2 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或配送商提出除合同项以外的集体或个人利益。14.3 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任何名义的赞助或捐赠。15 乙方履约义务15.1 乙方应保证配送商有足够的备货数量,以免产生缺货现象。15.2 缺货是指医疗机构在网上交易中,按照程序发送订单信息,但配送商未能响应或未能按要求及时供货的情形。15.3 配送商对医疗机构指定的同一品种药品,相隔五个工作日以上的两次订单不能满足供应,为短期缺货;连续一个月及以上不能供货以及采购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供货,为长期缺货。15.4 甲方安排专人负责网上交易监督,如有短期缺货3次(含)以上或长期缺货的行为,提交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医疗机构可中止或终止合同,直至取消乙方所有品种的成交资格。15.5 乙方不得为谋取自身利益以任何理由向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人员提供贿赂。15.6 乙方不得为谋取自身利益向任何使用单位和医务人员提供贿赂。 16 违约责任16.1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药品,医疗机构可采用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合同项下其它义务的履行。未在48小时内配送到位的,扣除违约金3%,此外,每延误一天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万分之五,直至提供配送及伴随服务为止。16.2 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配送及伴随服务。16.3 医疗机构的实际药品采购量以网上采购量为准,乙方未能按其在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投标时承诺的最低供货量持续供货的,应按未完成供货部分采购金额的3进行赔付。16.4 医疗机构延期支付采购款的,每延期一天,向乙方赔付未支付采购款的万分之五违约金。16.5 买卖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6.6 买卖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7 不可抗力17.1 买卖双方或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7.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买卖双方或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对方另行要求外,买卖双方或一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8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9 合同终止19.1买卖一方在对方发生如下情形,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书,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医疗机构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2)买卖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3)乙方违反本合同15.4、15.5和15.6条款的,按有关规定终止合同。(4)医疗机构未按约定期限或乙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支付货款的18.2 买卖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 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该合同终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医疗机构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 转让和分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的权利和/或义务。22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如下文件内容为准:(1)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集中采购文件;(2) 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挂网通知书及甲方发布的公告、通知等;(3)投标人递交的投标函及其他材料。 23 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24 合同生效本合同条款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5 主导语言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26 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7 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次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 责 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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