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注册会计师法若干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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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注册会计师法若干问题 白晓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部2005年5月25日 主要内容思考题目思考题目国外行业立法情况与趋势国外行业立法情况与趋势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改情况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改情况行业相关法律的配套与完善行业相关法律的配套与完善思考题目WHO谁是CPAWHERECPA法定称号的来历WHATCPA的法定职责WHICHCPA职业由哪些机构管理HOWCPA如何依法执业WHYCPA为何承担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国外行业立法基本情况立法模式立法模式立法沿革立法沿革立法结构立法结构立法内容立法内容法律篇幅法律篇幅规则制定权问题规则制定权问题立法趋势与启示立法趋势与启示 (一)立法模式专门法模式专门法模式协会、政府相结合行业管理模式协会、政府相结合行业管理模式 德国注册会计师法、法国注册审计师法和法国注册会计师法、日本公认会计师法、意大利注册会计师法、荷兰注册会计师法、加拿大安大略省特许会计师法案、印度特许会计师法、马来西亚年会计师法、台湾会计师法协会为主体行业管理模式协会为主体行业管理模式新西兰特许会计师协会法、香港专业会计师条例独立第三方机构监管模式独立第三方机构监管模式美国统一会计师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等、新加坡年会计师法公司法公司法+特许特许章程模式章程模式英国英国年公司法、年公司法澳大利亚澳大利亚 年澳大利亚公司法、澳大利亚2003年审计改革和公司信息披露法案立法模式(续)法名:特许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法/注册审计师法/专业会计师条例/会计师法称谓:特许会计师chartered accountant/注册(公共)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专业会计师professional accountant/法定审计师statutory auditor/立法模式(续)不同立法模式所反映的关系和内容不同以协会的法律地位为例:专门法模式:对行业管理职责进行分工,协会是一个法定的行业管理主体行业法模式:专门针对协会的行业管理进行的法律规范公司法模式:协会依公司法设立,同时协会章程受皇家认可或议会批准独立机构模式:协会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国外行业立法基本情况立法模式立法沿革立法沿革立法结构立法内容法律篇幅规则制定权问题立法趋势与启示(二)立法沿革汇总表国家法名初立时间修改情况最近修改时间英国公司法、特许章程1844年7次相关修改2004年美国州会计师法、证券法等1896年多次立法2002年德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法1961年多次修改2004年法国注册审计师法1969年多次修改1998年日本公认会计师法1948年8次修改2003年印度特许会计师法1949年2003年澳大利亚公司法、两个职业团体章程2004年荷兰注册会计师法1962年1993年新加坡会计师法1987年2004年新西兰特许会计师联合会法1958年9次修改1996年马来西亚会计师法1967年多次修改2001年加拿大各省注册会计师法1902年特别法案意大利注册会计师法1953年未修未修台湾会计师法1945年9次修订2002年香港专业 会计师条例1973年4次修订2004年立法沿革(续)汇总表分析19世纪立法:英国、美国20世纪初:加拿大20世纪40年代:台湾地区、日本、印度20世纪50年代:意大利、新西兰20世纪60年代:德国、荷兰、马来西亚、法国20世纪70年代初:香港地区20世纪80年代中期:恢复重建后的中国 国外行业立法基本情况立法模式立法沿革立法结构立法结构立法内容法律篇幅规则制定权问题立法趋势与启示(三)立法结构协会政府结合模式篇章规范对象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主要定义,CPA使命、业务等第二章考试考试资格、方式、科目、科目的免除等第三章注册注册条件、程序、拒绝注册的情形、变更注册、撤销注册的事由及程序等第四章CPA权利义务执业的权利,保持独立性的义务,后续教育义务,遵守职业道德义务等第五章职业组织协会会员、职责、会费、机构及其议事规则等第六章执业机构组织形式及设立条件、治理结构要求等第七章监督纪律惩戒、行政监督与处罚等第八章附则过渡条款及其他立法结构(续)独立监管机构模式篇章规范对象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总则简称、定义等第二部分行政管理独立监管机构的设立、职责、运作等第三部分注册注册资格、申请、变更、注销、公告、证书等第四部分执业机构组织形式、名称、审批、权利义务、内外关系及对其监督管理等第五部分执业监管程序程序、强制措施、未通过审查的后果等第六部分纪律惩戒程序委员会组成及职权、惩戒程序、强制措施、惩戒措施、救济等第七部分其他报酬、冒用称号、管辖权、规则制定权、法律责任等第八部分附则前期法律的废止、过渡条款、生效等立法结构(续)协会行业管理模式篇章规范对象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总则建成、术语解释、约束力范围等第二部分协会名称,法律地位,宗旨,职责,机构设置、人员选任、议事规则等,订立附例、专业标准及道德守则等权力第三部分注册事宜注册机构及纪录册的设置,注册证书,注册资格、申请、程序、撤销等,执业机构注册第四部分惩戒事宜机构的设置、权力义务、程序、措施、救济等第五部分其他事宜登记费用、责任基金等第六部分附则过渡规定、废止、生效等 国外行业立法基本情况立法模式立法沿革立法结构立法内容立法内容法律篇幅规则制定权问题立法趋势与启示 (四)立法内容体制架构(管理机构及其相互关系)CPA事务所会员协会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立法内容(续)体制结构国家管理机构相互关系美国协会州会计事务委员会SECPCAOB协会组织考试、后续教育、同业互查、纪律惩戒,制定审计准则、道德守则;州会计事务委员会负责举办考试,颁发CPA和事务所执照;SEC对证券市场上相关业务进行监管;PCAOB负责对上市公司审计的事务所进行监督。英国各行业协会贸工部FRC负责CPA和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监督会计师执业,制定有关规则;贸工部认可获有权取消各行业协会资格;FRC制定会计和审计准则、监督准则的执行情况和监督职业团体的自律运作,但尚未得到法律认可。德国公会归口经济事务劳工部工会组织考试,负责CPA和事务所资格,进行质量监督以及惩戒,制定相关规则;经济事务劳工部进行宏观监督,批准或备案规则,批准质量检查委员会成员,对考试进行监督和协调。日本协会归口金融厅金融停下设“公认会计师审计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考试、监督、准则制定等职能,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协会移交的违规会员进一步调查和惩处;其他与公认会计师有关的监督管理归协会。香港公会,无归口政府主管部门公会制定管理细则,全权管理,包括考试、注册、资格授予、后续教育、调查惩戒、准则制定等。立法内容(续)CPA注册国家注册条件谁负责注册有无备案、批准程序美国通过全国统一注册会计师考试;道德品质良好;相关工作经验。大多数州要求申请人至少应该具备2年以上公共会计领域工作经验;在该州居住(有些州无此条件,如纽约州);年满18岁以上 州会计事务委员会无英国取得ACCA会员资格;在ACCA认可的培训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实习培训3年,如果在其它单位工作则需要培训5年;通过ACCA组织的执业专门课程与考试。经认可的职业团体无德国通过考试即可申请注册,但获得考试资格须有工商管理大学教育经历和审计工作经验公会无日本考试合格;修完由协会或其他认可机构举办的实务补习课程,并得到内阁总理大臣的承认;依据规定担任2年以上的业务助理。协会无香港申请人必须是公会会员;有不少于30个月的全职认可会计实务工作经验;通常在香港居留(在香港出生或者在申请前12个月至少有180天在港)。公会无 立法内容(续)CPA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美国使用头衔“公共会计师”或其简称;在被授予许可证的事务所从事验证服务等。遵循执业准则,不得在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事务所从事验证服务,保持独立性,保守客户秘密,强制轮换等。英国公司审计师拥有获取信息,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务辞职获取信息,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辞职,获取报酬等权利。不得进行虚假陈述等德国执业权利,告假权利,拒绝接受委托,以合同的形式对赔偿请求权进行限制,获取报酬独立、认真、保密、负责地执业,维护职业声誉,后续教育,档案保管,不得进行与其职业不相符的广告,责任保险等。日本依法执业并获得相应报酬等保持独立性,轮换,维护职业声誉,对雇员进行监督等香港使用CPA称号,依法执业并获取报酬等独立执业,保守秘密,不得进行虚假陈述等。立法内容(续)事务所国家组织形式设立条件美国个人独资、合伙、专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的经济利益和表决权意义上的所有权的简单大多数票必须被CPA控制;有在本州主要经营场所;有在本州执业的CPA。英国个人执业、合伙、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德国股份有限公司、合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有限合伙公司以及合作公司 事务所的董事会会员、执行董事或负无限个人责任的合伙人是注册会计师;至少有一名董事会会员、执行董事或负无限个人责任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所在地有住所;事务所的大多数股份为注册会计师持有;必须购买执业责任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必须为25000欧元。日本审计法人、个人执业,二者均承担连带责任名称中必须使用“审计法人”字样;审计法人的合伙人必须是公认会计师;须由5名以上即将成为审计法人合伙人的公认会计师制定共同章程。香港个人、合伙、执业法团个人事务所、合伙事务所须具有由公会颁发的执业会计师资格,到税务局办理营业登记即可;执业法团至少有一名专职CPA,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立法内容(续)会 员国家分类注册条件美国正式会员、准会员、国际准会员、学生会员和非CPA专业准会员 正式会员申请条件:持有州会计事务委员会颁发的CPA资格证书;在认可院校取得商业、经济或会计等相关领域150个学分;通过CPA统一考试;如果作为执业CPA,还必须满足每3年完成不少于120个学时后续教育课程的要求;遵循美注协颁布的各项规章和执业准则;在美注协监管的事务所执业。英国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各协会入会条件大同小异,以ACCA为例,通过ACCA资格所有考试科目,至少3年在适当监督下的会计、审计及相关工作经历,符合ACCA会员最低的能力要求 德国执业会员(个人和团体会员)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以及成立的执业机构,经注册会计师公会批准即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同时必须加入公会成为会员。日本执业会员(个人和团体会员)公认会计师以及审计法人是当然的会员,必须加入协会 香港执业与非执业,普通、资深与退休年满21岁;通过公会举办的考试或取得公会认可的海外14个专业组织的会籍,并熟悉本地法律和其他规则;具有公会理事会认可的有关实务经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记录。立法内容(续)协 会国家组织机构中央地方关系职责美国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各委员会无隶属关系制定准则和规则;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和阅卷;进行后续教育;组织同业互查,并负责会员自律性惩戒等。英国会员大会、理事会、各委员会(ACCA)隶属关系负责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和资格认证、发放执业证书、制定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质量技术标准、监控执业质量、处罚违规行为等。德国会员大会、顾问委员会、董事会、各委员会隶属关系负责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协同职业法院的职业案件审理、鉴证等。日本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委员会隶属关系维护公认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谋求法定业务的改善和进步,办理公认会计师的注册登记事务;开展对会员的指导、联络以及监督;制定具体的执业规范指南;执业质量的检查和监督等 香港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各委员会隶属关系办理CPA执业注册、批准事务所设立及有关事宜;制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制定专业道德标准,并监管会员的操守;为会员提供后续教育及其他服务;实际举办专业考试并组织考试辅导;推广会计专业等。(五)法律篇幅14国五千字左右(3)五千到一万(5)两万到三万(4)三万以上(2)法名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注册会计师法案印度1949特许会计师法案台湾会计师法法国注册会计师法意大利会计师法荷兰注册会计师法新西兰特许会计师协会法香港专业会计师条例德国审计师行业管理法日本公认会计师法马来西亚1967年会计师法新加坡2004年会计师法美国统一会计师法案法国注册审计师法 国外行业立法基本情况立法模式立法沿革立法结构与内容法律篇幅规则制定权问题规则制定权问题立法趋势与启示 (六)规则制定权问题专门法律授权专门法律授权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新西兰、日本、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台湾 共十一个国家和地区无专门法律授权但无专门法律授权但协会传统上有规则协会传统上有规则制定权制定权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 共四个国家 规则制定权问题(续)国家授权协会制定事项批准备案等德国行业公会运作、CPA考试、CPA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审查管理、执业质量监督以及惩戒等规则;与审计有关准则后者须经济劳工部批准法国协会运作、会员执业许可、惩戒、机构登记等规则;虽未法律授权,但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亦由其制定无需批准或备案日本协会章程、管理约束会员规则;审计实施细则(核心审计准则由金融厅制定)金融厅有权修订印度制定职业资格有关规定、执业标准等重大规则须政府批准荷兰会员大会制定相关规则、道德规范和专业准则;理事会颁布有关具体规则前者须经济事务部部长批准意大利制定行业有关规则,包括:登记和注销规则、惩戒规则、收费标准等;拟订执业准则前者由司法部批准,后者由司法部发布 规则制定权问题(续)国家授权协会制定事项批准备案等马来西亚行业执业规范、会员会则、执业许可规则、理事会运作规则和调查惩戒规则等;自行制定了职业行为与道德准则前者须财政部批准台湾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规则,注册会计师纪律委员会组织及纪律维持方法等规则;审计准则等无需批准或备案新加坡授权公共会计师监察委员会制定行业规范、执业标准、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新西兰制定财务报告准则、审计准则和其他专业准则(包括得到严格执行的职业道德准则)无需批准或备案香港由公会理事会拟订和决定发布专业会计师的道德守则、审计准则及会计准则;制定BY-LAWS无需批准或备案 规则制定权问题(续)国家规则制定问题英国公司法授权行业协会作为审计师资格认可团体、审计师监督团体管理和监督会计师职业及制订有关规则,但近期,英国贸工部推出了改革会计专业执业管理的一揽子措施,其中包括设立一个独立机构负责制定会计和审计准则。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传统上有制定准则和规则的职能,其中包括:会员管理规则、同业互查规则、审计准则、编表和审阅准则、其他鉴证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咨询服务和纳税实务准则以及职业行为守则等。萨班斯法案颁布后,公众公司审计准则改由PCAOB负责制定。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实行协会自律管理,以特许会计师协会为例,它依照ICA Bylaws运作。该条例规范了行业自律管理的运转方式和规则。但审计准则的制定、修改由会计研究基金会下设的审计鉴证标准委员会负责。加拿大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协会履行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并制订相关规则和审计准则。立法趋势与启示国外行业立法的趋势主要启示CPA本身的形成CPA与主管机构的关系CPA与审计对象的关系CPA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关系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改情况基本情况存在主要问题修订动议与进展需要解决的九大问题基本情况1918年北洋政府会计师暂行章程1927年民国政府会计师条例新中国1951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函1980年恢复重建CPA制度后1986年7月3日颁布注册会计师条例1993年10月31日颁布注册会计师法基本情况(续):结构与内容7章46条章节名称条数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16 条目的、师、所、协会、财政部门、师所依法执业与保护第二章考试和注册713 条考试组织条件、注册机关条件程序,撤销程序第三章业务范围与规则1422 条范围、承办主体、回避与保密、拒绝报告、遵循与禁止行为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2332 条组织形式、条件、批准机关与程序、分支机构、纳税基金保险、保护性条款、禁止性条款第五章注册会计师协会3338 条入会、章程、执业准则规则、协会职责、协会性质第六章法律责任3942 条行政、刑事、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4346 条涉外事务基本情况(续)总体结构:7章46条法律字数:5001字(计空格)立法技术:参考台湾法和日本法立法取向:政府监督指导下行业自律立法风格:原则、简约、抽象基本情况(续)行业监管体制个人资格组织形态协会法律地位业务范围准则地位法律责任国际互认 存在的主要问题部分内容已经过时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立法技术上存在问题立法价值取向问题修订动议与进展1995-1997年起草条例1998年提出法修改意向1999年例入财政部立法计划2000-2005年国务院立法计划2000年10月修订稿第一稿2001年5月修订稿第二稿2002年10月组织了三个研究报告2003年9月-2004年12月中注协组织国外行业立法和管理体制情况国别研究需要解决的九大问题行业管理体制问题职业考试与执业准入组织形式及治理结构业务范围与非审计业务限制职业准则制定及法律地位法律责任与鉴定机制协会组织框架及运转对外开放与国际互认其他问题(一)体制问题(1)定义:行业管理职责履行主体及方式,职责主要包括职业考试、执业注册、执业准则规则制定、业务质量监管、违规处罚等。独立监管机构还是维持现状 财政主管机关与协会的关系 全国协会与地方协会的关系 财政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工商、商务部)的关系体制问题(2)财政主管机关与协会的关系行业管理职责交由协会行使,政府对行业监督指导(批准、备案、派员)政府与协会分工监管考试、注册、批所、审计准则、执业质量监督体制问题(3)全国协会与地方协会的关系业务监督指导关系:协会分属同级财政归口,全国协会监督指导地方协会垂直管理关系:地方协会的职责、人员、经费等统一归中注协负责体制问题(4)地方协会的级次维持只设省级协会省级以下设第三级协会体制问题(5)财政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财政部门与工商部门财政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财政部与商务部(二)职业考试与执业准入考试组织体制考试报名条件与途径考试科目体系与认可教育考试方式免试问题执业注册条件(最低年龄/经验/道德记录)最高注册年龄和执业年龄问题(三)组织形式与治理结构事务所的性质组织形式的种类不同组织形式的配套制度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转换问题章程与协议的规范与备案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四)业务范围与非审计业务限制法定业务非审计业务只规定法定业务还是采取例举方式是否明确限制非审计业务(五)准则制定及法律地位制定机构准则框架体系法律地位职业法律的延伸如何确定其地位注法还是司法解释(六)法律责任与鉴定机制四种责任形式及其之间的关系处理责任鉴定制度与机制民事责任追溯期(特殊诉讼时效)终止法律责任承继与风险基金处理立法技术上义务与责任对称问题(七)协会组织框架及运转协会名称协会性质协会会员制度协会组织架构及运转方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法定委员会/会长/秘书长/全国与地方分会)协会章程协会管理规章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惩戒与救济方式协会与政府的关系(人员任命、规章备案)(八)对外开放与国际互认开放形式互认原则要不要保留特殊形式设立专章还是另行条例(九)其他问题执业权利保密与不法行为报告职业禁止行为(广告/投资/兼职/)业务档案工作底稿执业收费三、相关法律的配套与完善独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审计法反洗钱法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法公司法与CPA职业的地位公司信息披露制度CPA的业务范围委托代理关系独立性审计师的 提名、委任、续聘(解聘)、辞聘等程序公司与审计师的关系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合伙企业法与CPA执业机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制度责任制度税收制度职业保险制度风险基金制度证券法与CPA职业特定业务职业准则法律责任证券市场监管问题与协会相关的法律规范行政许可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法修改模式大改中改还是小改大改:顺应市场经济体制完善需要 顺应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方向顺应行业发展现实要求顺应国际发展趋势谢谢各位!S68703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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