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与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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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章股东、股权与股东、股权与第一节第一节股东与股权股东与股权案例一:恒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3家约定,各出资500万元,设立了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3月10日,召开了股东会筹备会议,制定了公司章程,三家股东分别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考虑到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可能资金会紧张,在会议上一致推举鲍钰嘉担任董事长,条件是鲍钰嘉出资。2003年4月1日,鲍钰嘉也出资1000万元,公司为其颁发了股东凭证。经过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2003年5月15日,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业。鲍钰嘉为法定代表人,恒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3家登记为股东,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元。一年以后,股东会与董事长在经营方向上发生矛盾。三家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撤销鲍钰嘉董事长职务,将公司注册资金30%的股份转让给宏远有限责任公司。鲍钰嘉起诉于法院,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案例一:问:1、鲍钰嘉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2、鲍钰嘉是否具有股东身份?案例二:案例二:金某是甲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其股权份额仅占10%,在5人的董事会中也仅占1席,其意见和建议常被股东会和董事会否决。金某为此十分郁闷,遂向律师请教维权事宜。在金某讲述的下列事项中,金某可以就哪些事项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A股东会决定:为确保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薄B董事会任期届满,但董事长为了继续控制公司,拒绝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C董事会不顾金某反对制订了甲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的方案D股东会决定: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若无法证明公司经营违法的,其调查费用自行承担一、股东(一)股东的概念。(一)股东的概念。(一)股东的概念。(一)股东的概念。1、定义。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定义。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东是公司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东是公司基本的要素,没有股东也就没有公司,不论是有基本的要素,没有股东也就没有公司,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离不开股东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离不开股东的存在。的存在。2、条件。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是成为公、条件。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是成为公司股东的最基本的条件,没有出资就不可能成为司股东的最基本的条件,没有出资就不可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股东。(二)分类因出资时间和方式不同,股东又可以分为原始股东和继受股东。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为例,它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因出资或认购股份,筹办公司、认缴公司资本,随公司成立而为公司的股东。原始股东是由公司设立是发起人转化而来的,或者是公司首次公开募集股份时认购股份的人。2、继受股东是指因受让、继承、遗赠、共同财产分割、公司合并、认购公司新增加资本等方式取得原始股东的出资,或向公司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人。原始股东和继受股东都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三)股东的条件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就各国公司法的规定看,一般对继受股东限制较少,对作为公司设立人的股东有一定的限制,主要表现在:1、自然人作为设立人的限制。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其智力、精神等方面的缺陷不具有创设公司的能力,不能成为公司发起人。自然人成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司法第147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是,自然人设立了一人公司后,不能再次成为一人公司的股东。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回答的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回答是肯定的。因继承、遗赠、共同财产分割是肯定的。因继承、遗赠、共同财产分割等法律事实的发生,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等法律事实的发生,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公司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是,其股权的行使应当由其法的股东。但是,其股权的行使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行使。2、法人作为发起人的限制法人可以成为公司的发起人,法律上对法人投资没有更多的限制。但是,法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首先应当取得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不得以法人名义进行出资,只能以普通的经济组织形式进行投资。但是,不是所有的法人都可以设立任何公司,由于我国公司法设置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所以一般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不能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人,只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才能成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2、自然人及法人作为发起人的限制(1)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可以作为继受股东。(2)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如国家公务员、检察官、法官等一般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3)根据规定明文禁止的党政机关法人、军队不得开办公司,这些法人不能作为法人股东。(4)合伙企业不能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理由:公司法规定只有自然人和法人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5)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除了在境外投资外,商业银行不得充当非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他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二节已经论述过。二、股权股权,也称为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股权,也称为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两种解释。(一一)广义的解释是指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广义的解释是指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的总称。狭义的解释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的总称。狭义的解释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而享有的权利。资或认购公司股份而享有的权利。本节的股权采用广义的股权概念,包括了本节的股权采用广义的股权概念,包括了股东义务。股东义务。(二)狭义的股权1、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享有的权利。2、股权来源于股东出资或持有股份,只有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没有出资或认购股份就没有股东,也就没有所谓的股权。3、股权是公司法中的核心问题。股东之所以向公司出资,最终目的通过出资取得股权,从而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狭义的股权4、股权的形式要件。股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利,股权的取得必须具备出资的实质要件外,还需要具备形式要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股东才能享有权利,才能取得股权;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具备股东的形式要件,也就不能取得股东权利,不享有股权。股权的形式要件。(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为记名股东和不记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东包括: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记名股东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公司法第130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A、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B、各股东所持股份数;C、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D、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股权的形式要件(3)当事人申请确认股权。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股东名册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三个问题(1)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问题。A、合同效力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B、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收益问题。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名册的法律问题C、隐名股东请求变更股东名册的问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问题。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名册的法律问题E、显名股东承担责任问题。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名册的法律问题(2)股权转让与股东名册变更问题。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股东名册的法律问题(3)冒用他人名义出资的问题。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周某向钱某转让其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该股权转让和股东的认定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股东仍然是周某B在出资证明书移交给钱某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C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D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登记后该股权转让取得对抗效力(二)股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或绝对发生,指的是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而非源于他人股东权的受让。原始取得又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1)设立取得指的是于公司设立时认购股份,并在公司成立之日转化为公司股东,取得股东资格。(2)增资取得指的是公司成立后通过认购公司新发行的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至于股东资格在何时取得,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多数学者认为缴足认购股款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时点。日本商法典规定,新股认股人自缴款期日之次日开始成为股东,或许可以成为我国立法的借鉴。股权的取得2、继受取得又称派生取得或相对发生,指因受让、继承、合并等法律事实而从原股东手里取得公司股份,取得股东资格。(三)有限公司股权的证明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出资证明是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给出资证明。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取得权利最主要的凭证是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2、出资证明的特征。(1)出资证明的法律性质。它通常称为股单,是一种权利证书,证明持有人享有股东的权利。出资证明不是有价证券,不能自由流通转让。(2)股东名册的备置。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公司特征,其股东人数有限定,且出资证明必须是记名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3)公司名册的登记。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第33条)。出资证明的特征。(4)股东名册具有以下作用:明确公司股东的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东人数应当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数为准。确定享有权利的股东。以其他名义出现的股东,包括实质上出资的权利人,在没有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股东发生变更但股东名册未更改前,没有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人不能主张权利,不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不能对抗公司,当然也不承担义务。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也不得对抗公司。确定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其他股东关系,也是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作为依据。股东名册具有以下作用:例如:当股东应当承担补足缴纳出资义务和承担连带责任义务时,应当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为依据,股东名册上有记载的股东才承担责任,没有记载的股东不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的,得对抗第三人。(四)股份公司股权的证明1、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也是股东享有权利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与出资证明是不相同的,出资证明也称为股单,二者区别是:(1)股票的份额必须相等,股单的份额不相等;(2)股票可以为无记名式,股单不得为无记名式;(3)股票是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股单是权利证书,不能自由转让。(4)股票记载事项与股单记载事项有所不同。股票记载事项只反映个人持有股份数额,出资证明不仅记载个人出资,还表明了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2、股票。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2、股票。(5)出资证明有更新程序,股票没有更新程序。有限公司的股东分期缴纳股款的,公司应当就其每一期出资,向其颁发出资证明书。新的出资证明书颁发后,公司应当缴回并注销原出资证明书。股票除了因回购而注销外,股东股票只有转让和新增股票,不存在将原有股票缴回的问题。二者相同之处,都是公司股东的出资凭证,证明股东所享有股权。(五)股权的分类股权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共益权和自益权。这是依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不同加以划分的。共益权和自益权是公司法对股权作出的最基本的分类,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股权分类。(1)共益权。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目的,或者参与为公司整体利益为目的管理而行使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纯粹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权利。如何对股权利进行概括性表述,股东权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第4条)。其中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属于自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属于共益权。共益权和自益权。就其性质而言,共益权主要是公司事务参与权,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共益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公司整体利益,间接关系到股东个人利益。共益权的行使受大股东的左右或影响。例如,选举或者罢免董事、监事的表决权,公司经营方针的表决权等,直接关系公司整体关系,间接关系到股东利益。所以股东行使共益权的积极性受到负面影响。自益权的行使直接关系股个人利益的实现,是现实股东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例如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关系每位股东的切身利益,每位股东都会积极地依法行使这项权利。共益权和自益权。第一,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的共益权有: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公司法第39条)。召集股东会通常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董事会的成立有赖于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开并选举产生,因此,在董事会未选举产生的情况下,公司法特别规定了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参加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法第37条)。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或者不参加股东会会议属于股东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迫股东参加或要求其不参加股东会会议。第一,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的共益权有: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40条)关于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提议权,公司法作出了修改,降低了提议股东所代表的决议权的比例。1993年公司法规定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权。包括决定权、选举权、审议批准权、决议权等(公司法第38条)。董事会的自行召集或主持权。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41条第3款)此项规定是公司法新增加的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董事长不主持也不指定他人主持董事会,导致股东会无法召开的情形。第一,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的共益权有: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第34条)。公司法对查阅权的内容作出修改,原条文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实践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长期不向股东分红,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致使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股东受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查阅权,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第一,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的共益权有:公司法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申请撤销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第22条)。该规定为公司法新增加的规定,有利于股东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第一,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的共益权有:出资回购诉讼权。对股东会涉及利润分配,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及是否解散等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解散判决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3条)。第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共益权(a)表决权:股东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b)临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股东会。(c)股东大会召集权: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d)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提议权: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共益权(e)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f)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g)建议质询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股东大会会议议题和议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h)股东派生诉权:指的是当公司拒绝或者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或者公司外第三人对公司所负义务或者责任时,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2)自益权自益权是股东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行使该权利的主要目的是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以下部分分为,有限公司股东的自益权和股份公司股东的自益权,分别加以论述。第一,有限公司股东享有自益权盈余分配请求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公司法第35条)。增资优等认购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35条)。出资证明交付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法第32条)。公司没有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签发出资证明。第一,有限公司股东享有自益权出资转让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第72条)。出资转让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2条)。剩余资产分配请求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法第187条)第二,股份公司股东享有的自益权(a)股权收益分配请求权:它是指股份公司存有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大会分派股利的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所持股份向其支付股利金额的权利;(b)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在股份公司清算时,就公司的剩余财产所享有的请求分配的权利;(c)新股认购优先权:指股份公司发行新股时,原有股东所享有的优先于一般人按照自己原持股比例认购新股的权利;(d)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请求公司正式向其交付股票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3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2、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这是指股东行使权利是否需要以持有一定比例表决权作为行使权利的要件划分的。(1)单独股东权是指不需要借助其他股东的权利,股东个人就可以独自行使的权利。自益权都属于单独股东权。(2)少数股东权是指股东个人不能行使的,需要借助一定数量的其他股东权利共同行使的权利。(3)共益权中相当部分属于单独股东权,但也有一部分属于少数股东权。例如:临时股东会会议提议权的行使,需要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共同行使(公司法第40条);董事会会议的自行召集或主持权的行使,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41条第3款)等,这些属于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公司法所以将共益权的一部分规定为少数股东权,是因为一方面防止公司实行少数服从表决原则前提下的出资多数股东的专横,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个别股东滥用单独股东权,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3、固有权与非固有权这是以股权是否能够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方式予以剥夺或限制加以划分的。(1)固有权,也称为不可剥夺权是公司予以股东的、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2)非固有权,也称为可剥夺权是指依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剥夺或可限制的权利。共益权多属于固有权,而自益权多属于非固有权。股权这类划分的意义,在于让公司股东明确哪些权利可以依章程或决议予以限制的,哪些权利是不可以依章程或公司决议予以限制的,有利于股东权利的行使。凡是对固有权利限制的,属于违法行为;对非固有权的限制则符合法律规定。(六)股权的行使股权的行使是股东具体的意思表示。由于股东权利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所以股东权的行使应当根据权利的种类、遵守法定规则来行使权利。1、少数股东权的行使。自益权和共益权中的单独股东权的行使,只凭股东个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依法行使。共益权中的少数股东权的行使,必须达到法定的股东人数共同行使。2、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43条)。表决权是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对审议事项所享有的议决权。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是股额主义一般性规定,以章程规定为特殊性规定,且优先适用的制度。股额主义是指以股东出资数额多少决定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股东表决权与其出资数额密切相关,出资多的表决权就多,反之亦然。股权的行使3、普通决议与特殊决议.股东行使表决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普通决议;二是特别决议。(1)普通决议是指股东会对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只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2)特别决议是指股东会就公司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重大事项关系到公司的存续和发展。股东会就特别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股权的行使(3)特别表决权的内容。根据公司法规定,必须经过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的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4条第2款、。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在法律适用上是特殊规定优先适用。依据公司法规定,表决权的生效是以公司章程约定为一般性规定,以法律规定为特别规定。(七)股东利润分享与债务承担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同时,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案例一:湘东船运有限公司共8个股东,除股东甲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某次股东会上,7个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因甲未实际缴付出资而不能参与当年公司利润分配。3个月后该公司船只燃油泄漏,造成沿海养殖户巨大损失,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赔偿。甲向其他7个股东声明:自己未出资,也未参与分配,实际上不是股东,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己无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虽然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B其他股东决议不给甲分配当年公司利润是符合公司法的C就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只应由甲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7个股东不承担责任D甲的声明对内具有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东以持有股份享有公司收益。股东以持有股份享有公司收益。公司公司法法第第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股东的义务(一)出资的义务(一)出资的义务股东的首要义务是出资的义务,也只有出资股东的首要义务是出资的义务,也只有出资行为自然人或法人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行为自然人或法人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公司法第第28条第条第1款)。款)。(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股东不按照公司法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28条第2款)。(三)补足差额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法第31条)。这条规定是股东出资义务的补充责任,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充实,在此基础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四)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31条)。(五)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1、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6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是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2、有的国家公司法规定,除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出资即为“基本出资”外,可以在章程中记载股东负担有限度或者无限度的“追加出资”。追加额是基于公司设立后,根据业务开展的要求来确定。一旦因为商情下跌,公司收缩业务时,所追加的出资,除填补基本出资的亏损外,仍然可以返还于股东,基本出资部分则不行。(六)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1、2款)。(七)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这条规定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义务的例外规定,股东如果滥用有限责任或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公司章程的变更1、修改公司章程也应当属于股东权利范围的内容。2、凡章程上所记载并经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时,章程就应当随之变更。3、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4条)。变更公司章程也必须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对公司经营范围的确认和变更,都是以公司章程记载为准四、公司章程的变更4、公司如果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而变更公司章程的,应当依照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五、股东代表诉讼案例: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或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二)代表诉讼的法律性质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两面性:1、该股东代替公司起诉,类似于民法中的债权人代位诉讼;2、该股东提起诉讼又是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类似于诉讼法中的集团诉讼。(三)代表诉讼的起源。1、股东代表诉讼源于英国18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的判例。该案创设了这样一条规则:如果控制公司的人欺骗了公司,则公司的少数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控制公司的人提起诉讼。案例一: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派生诉讼获得承认在18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中,一个废矿的几个所有人组建了一家公司,他们不仅成了该公司的董事和大股东,而且将该废矿卖给了该公司,获得了一大笔价金。那些局外的公司股东们知情后试图使公司从这一诈欺性的购买中摆脱出来,即收回公司已付给董事的价金。因此,这些少数股股东以公司名义提出了诉讼。但当那些董事们行使表决权,通过迫使公司停止诉讼的决议后,诉讼就中止进行了。后来,少数股股东中的一位以自己以及其他几位少数股股东的名义提出了新的诉讼。判决认为:尽管存在着“福斯诉哈博特规则”的限制,但法院仍应允许少数股股东以上述方式发动诉讼;因为舍此就无法使上述董事们损人利己的行为归于无效。这一案例确立了一种新的诉讼,从而突破了“福斯诉哈博特规则”对少数股股东直接起诉权的限制,也可以说,为“福斯诉哈博特规则”设置了一个例外规则。案例二“福斯诉哈博特规则”及其局限福斯诉哈博特规则是在1843年的福斯诉哈博特一案中确立的英国公司法(普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该案中,两位股东代表自己和其他股东按程序向法院投诉。其起诉理由为:公司董事把董事自己的地产高价卖给公司,因此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进而给包括起诉人在内的股东们造成了损失。所以,他们起诉的请求是:公司董事应将公司股东们因此受到的损失偿还给公司。法院判决:原告人应为公司。个人就这一案情不得以原告身份提出起诉.因此,英国公司法专家对“福斯诉哈博特”规则作了如下概括:公司少数股股东不得因公司出现差错便起诉,也不得就公司内部的管理人员不守规则的情形而起诉。“福斯诉哈博特规则”面临着一个致命的弱点,那就是它从程序法的角度,巩固了多数股股东(通常是董事)的地位,剥夺了少数股股东应有的救济。如果不突破“福斯诉哈博特规则”,那么成文法中保护少数股股东的权利的许多规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代表诉讼的起源2、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美国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则。现在世界各国,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求实现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3、我国公司法第152条做出了规定:(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1、程序要件。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穷尽内部救济手段是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要件。(1)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应当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只有在这些机构拒绝起诉或超过法定期限未起诉时,股东方可行使派生诉权,这是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一般程序。(2)当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不受前置程序条件的约束,直接提起诉讼。2主体要件。(1)原告。)原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可以充任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担任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须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的股份;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由此可见,股东派生诉权是少数股东而非所有股东都可以行使的权利,其目的是防止股东的滥诉。(2)公司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公司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公司在此种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不同法系和国家有着不同的在此种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不同法系和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将处于真正原告地位的公司,看作在英美法系国家,将处于真正原告地位的公司,看作是名义上的被告;是名义上的被告;在大陆法系国家,则视公司为与起诉股东利益一致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则视公司为与起诉股东利益一致的原告,是否参与诉讼由法院决定;日本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原告,是否参与诉讼由法院决定;日本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参加诉讼,也可不参加诉讼。可参加诉讼,也可不参加诉讼。无论公司以何种身份参与或不参与诉讼,各国法律都无论公司以何种身份参与或不参与诉讼,各国法律都共同规定,判决结果对公司及全体股东都具有既判力和拘共同规定,判决结果对公司及全体股东都具有既判力和拘束力。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的法律地位,有两束力。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的法律地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种不同的观点:(1)认为公司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和第三人。理由:公司不可能作为原告。因为原告是以自己公司不可能作为原告。因为原告是以自己的起诉行为来维护合法权益,由于公司对侵权行的起诉行为来维护合法权益,由于公司对侵权行为的懈怠态度,当少数股东起诉时,公司的原告为的懈怠态度,当少数股东起诉时,公司的原告资格已丧失。那么,公司是否可以和原告股东构资格已丧失。那么,公司是否可以和原告股东构成共同原告呢?亦不妥当。因为公司不同意对致成共同原告呢?亦不妥当。因为公司不同意对致害人提起诉讼已经构成对少数股东的不作为责任。害人提起诉讼已经构成对少数股东的不作为责任。公司也不能作为实质被告。因为确定被告公司也不能作为实质被告。因为确定被告是依诉请,是依诉请,派生诉讼的诉请是保护公司利益,追派生诉讼的诉请是保护公司利益,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而公司不能损害自己。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而公司不能损害自己。公司也非派生诉讼的第三人。因为原告股东所公司也非派生诉讼的第三人。因为原告股东所行使的请求权恰恰是公司所享有的请求权,公司行使的请求权恰恰是公司所享有的请求权,公司并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外,原告股东是为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且另外,原告股东是为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且胜诉所得一概归入公司,公司对所争议标的并无胜诉所得一概归入公司,公司对所争议标的并无通过行使独立请求权而将派生诉讼中的原、被告通过行使独立请求权而将派生诉讼中的原、被告均列为被告的必要,所以,公司也不是有独立请均列为被告的必要,所以,公司也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求权的第三人。因此,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与与代位行使债权法律关系中的被代位人的地位颇代位行使债权法律关系中的被代位人的地位颇为相似,为相似,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主体框架作出修正。诉讼法律主体框架作出修正。赵旭东:新公司赵旭东:新公司法实务精答,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实务精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年版,第407408页。页。(2)认为公司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当视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公司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当视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完全适合派生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完全适合派生诉讼中的公司地位。诉讼中的公司地位。即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与派生诉讼中的公司地位相吻合与派生诉讼中的公司地位相吻合。因此,在派生。因此,在派生诉讼中,应当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中,应当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石少侠: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石少侠: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年版,第171页。页。(3)被告。在派生诉讼中,被告是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他人”应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交易相对人等。派生诉讼中的被告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并无不同,可按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行使诉权。3、诉讼费用的担保(1)为了防止股东滥诉,各国公司法一般均规定原告股东应向法院提供诉讼费用的担保。这一制度始于1944年纽约商事公司法,该法规定,除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5%以上或所持股票价值超过5万元外,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原告就被告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提供担保。(2)我国新公司法虽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但对是否设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为了防止股东的滥诉,制定诉讼费用的担保制度势在必行。思考题:什么是股东?什么继受股东?什么是股权?如何取得股权?股权如何进行分类?什么是自益权?什么是共益权?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如何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案例思考一:甲公司董事会作出一项决议,部分股东认为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欲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的决议。这些股东应当如何提起诉讼?A以股东会名义起诉公司;B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会C以股东名义起诉董事会;D以股东名义起诉公司案例思考二: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思考题三思考题三: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思考题四:思考题四: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B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C在符合对外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D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第四章股东、股权与高级管理人员第第一一节节董事、监事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概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概述案例:案例:新浪董事会新浪董事会董事长:段永基董事长:段永基副董事长:汪延副董事长:汪延董事:董事:陈丕宏陈丕宏陈晓涛陈晓涛陈立武陈立武曹德丰曹德丰曹国伟曹国伟林欣禾林欣禾张颂义张颂义张懿宸张懿宸新浪管理团队:曹国伟:新浪首席执行官兼总裁新浪管理团队:曹国伟:新浪首席执行官兼总裁(CEO)蔣显斌:新浪执行副总裁兼新浪热线总经理蔣显斌:新浪执行副总裁兼新浪热线总经理(VCEO)余正钧:新浪代理首席财务官(余正钧:新浪代理首席财务官(CAO)杜红:新浪销售副总裁杜红:新浪销售副总裁(CDO)沈建明:新浪市场副总裁沈建明:新浪市场副总裁(CMO)一、董事(一)概念关于董事的概念,没有形成统一的认为,不同学者有不同理解。对董事的定义有以下几种理解:1、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此观点是通说。2、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和公司业务的代理人。3、董事是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家。公司组织的宗旨是长远地为股东赚取最好的利润而董事就是公司实现这一目标具体实施公司投资计划的人。香港公司法规定:董事包括以任何职称担任董事职位的人,即包括任何并非称作董事,但负有董事职责或享有权利的人。(二)特征:(二)特征:董事是公司制度的产物,董事离不开公司,既不存在脱离公司的董事,董事是公司制度的产物,董事离不开公司,既不存在脱离公司的董事,也不存在没有或不设立董事的公司。董事有以下特征:也不存在没有或不设立董事的公司。董事有以下特征:1、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成员。没有董事也就没有董事会。、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成员。没有董事也就没有董事会。2、董事是公司的必设机关。尽管规范小,人数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也要、董事是公司的必设机关。尽管规范小,人数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也要设立执行董事。设立执行董事。3、董事是公司的常设机关。虽然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但具、董事是公司的常设机关。虽然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但具体业务的执行仍然必须依靠董事个人。而且法律上规定单以董事名义执行的体业务的执行仍然必须依靠董事个人。而且法律上规定单以董事名义执行的业务很多。例如:股票应当由董事长签名,发行债券也一样。业务很多。例如:股票应当由董事长签名,发行债券也一样。4、担任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法人充当公、担任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三)性质(三)性质董事是一家公司的董董事是一家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他们受股东大事会成员,他们受股东大会的委任并授以特定权力,会的委任并授以特定权力,有关权力与责任受制于公有关权力与责任受制于公司的章程细则或受聘合约司的章程细则或受聘合约当中。一般理解,董事是当中。一般理解,董事是公司里负责指导和带领公公司里负责指导和带领公司事务的人,并适量地授司事务的人,并适量地授权予管理层管理该公司的权予管理层管理该公司的日常运作,以达成股东托日常运作,以达成股东托付的使命。付的使命。1、董事是公司财产的、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但是,董事不是受托人。但是,董事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公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公司名义持有受托财产,是司名义持有受托财产,是冒商业风险、以盈利为目冒商业风险、以盈利为目的托管公司财产。的托管公司财产。2、董事是公司的特别、董事是公司的特别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外界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外界发生业务关系。法律承认发生业务关系。法律承认董事或董事会在其权限内董事或董事会在其权限内的行为即是公司的行为。的行为即是公司的行为。(三)董事分类(三)董事分类2、按照董事执行职务加、按照董事执行职务加以划分,可以分为执行董事和以划分,可以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1)执行董事。执行董)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指他本身作为一个董事是事是指他本身作为一个董事是参与企业的经营,本身是在公参与企业的经营,本身是在公司里面有其它的工作或者业务司里面有其它的工作或者业务相对的独立董事。相对的独立董事。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可以兼任公司经理。(2)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执行董事是相对的,非执事和执行董事是相对的,非执行董事是不在公司里拿工资,行董事是不在公司里拿工资,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非执行董事又分为独立董非执行董事又分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事和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和公司大股独立董事是和公司大股东、领导层没有任何个人关系东、领导层没有任何个人关系的专家、学者担任。的专家、学者担任。非独立董事是指与公非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或执行董事存在某种利益关司或执行董事存在某种利益关系,并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系,并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董事。被认为是非独立董事的董事。被认为是非独立董事的人士通常包括商业银行家、投人士通常包括商业银行家、投资银行家、律师和其它为公司资银行家、律师和其它为公司提供服务或货物的人士。提供服务或货物的人士。(四)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四)董事的权利和义务1、董事的权利:、董事的权利:(1)执行董事会议决定和决策公司日常事)执行董事会议决定和决策公司日常事务的权力。务的权力。(2)出席董事会,对董事会议有决议权。)出席董事会,对董事会议有决议权。(3)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权利。(4)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的提议权。)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的提议权。2、董事的义务:、董事的义务:(1)当董事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时,该董)当董事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时,该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2)关心公司的经营业务活动。)关心公司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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