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10法律论辩逻辑上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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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10法律论辩逻辑(上)3 第十章第十章 法律论辩逻辑(上)法律论辩逻辑(上)教学目的要求教学目的要求 了解法律论辩和论证的结构及其异同;明确了解法律论辩和论证的结构及其异同;明确法律论辩的法律论辩的规则。规则。教学重点教学重点 1 1法律论辩和论证的结构。法律论辩和论证的结构。2 2法律论辩的规则。法律论辩的规则。教学难点教学难点 法律论辩的合理性与正确性法律论辩的合理性与正确性 关键术语关键术语 法律论辩法律论辩/论证论证/证明证明/反驳反驳 “如果律师彭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那如果律师彭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那么彭某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么彭某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即彭某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彭某作为律格,即彭某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彭某作为律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玩忽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所以,律师彭某的行为不构职守罪的主体资格。所以,律师彭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律师彭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成玩忽职守罪。如果律师彭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那么彭某应具备法定看管人犯和看管看守守罪,那么彭某应具备法定看管人犯和看管看守所铁门的职责。所铁门的职责。而彭某作为律师根本没有看管人而彭某作为律师根本没有看管人犯和看管看守所铁门的职责,现行法律和司法解犯和看管看守所铁门的职责,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此规定。所以,律师彭某的行为不构成玩释均无此规定。所以,律师彭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忽职守罪。”在这里,辩护人运用了若干个真实性命题和在这里,辩护人运用了若干个真实性命题和正确的论辩方法,成功地对正确的论辩方法,成功地对“律师彭某的行为不律师彭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构成玩忽职守罪”这一待证命题进行了论证,同这一待证命题进行了论证,同时也有效地反驳了公诉人对律师彭某的指控。时也有效地反驳了公诉人对律师彭某的指控。2.2.法律论辩的构成法律论辩的构成 法律论辩通常包括证明、反驳、辩护法律论辩通常包括证明、反驳、辩护和辩论。和辩论。证明证明就是以引用的真实的命题为根据,就是以引用的真实的命题为根据,从而推出另一命题为真的思维过程。从而推出另一命题为真的思维过程。反驳反驳就是引用确认为真的命题来论证就是引用确认为真的命题来论证某一命题为假或某一论证不能成立的思维某一命题为假或某一论证不能成立的思维过程。它本身是一种特殊的证明,因为它过程。它本身是一种特殊的证明,因为它在反驳对方时,同时也证明自己的观点在反驳对方时,同时也证明自己的观点(即即“对方的观点是错的对方的观点是错的”)”)成立。成立。辩护辩护一般是指在论辩过程中,通过证一般是指在论辩过程中,通过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来回驳对方的批评指责,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来回驳对方的批评指责,简单地说,简单地说,是对反驳的反驳是对反驳的反驳。辩护既是一。辩护既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证明,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种特殊形式的证明,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反驳。反驳。法律论辩中的辩护法律论辩中的辩护主要是指诉讼双方参与人主要是指诉讼双方参与人在法庭调查与辩论过程中,依法为自己的观点作在法庭调查与辩论过程中,依法为自己的观点作出证明,并同时反驳对方的观点、证明方式与指出证明,并同时反驳对方的观点、证明方式与指责的一种思维过程。责的一种思维过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的辩护,是法嫌疑人与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的辩护,是法律辩护中的一种特定形式。刑事诉讼法第律辩护中的一种特定形式。刑事诉讼法第35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论辩论是竞争或博弈状况下综合运用证是竞争或博弈状况下综合运用证明、反驳和辩护的一种特殊的论辩形式。明、反驳和辩护的一种特殊的论辩形式。从构成要素上看,从构成要素上看,证明、反驳、辩护都是由证明、反驳、辩护都是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部分构成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部分构成的。其中,的。其中,论论题题是指需要证明其真实性的命题,通常称为是指需要证明其真实性的命题,通常称为论点论点;论据论据是指用来证明论题的理由、根据,它包括理是指用来证明论题的理由、根据,它包括理论性命题和事实性命题两类;而论性命题和事实性命题两类;而论证方式论证方式是指论是指论据与论题之间的联系方式,通常就是论证过程中据与论题之间的联系方式,通常就是论证过程中所运用的推理形式。从结构层次上看,论题与论所运用的推理形式。从结构层次上看,论题与论据的区分是相对的,下一层次的论题是上一层次据的区分是相对的,下一层次的论题是上一层次的论据。的论据。从思维进程上看,证明、辩护和反驳都是先从思维进程上看,证明、辩护和反驳都是先确立论题,然后围绕论题找论据,都要遵循一定确立论题,然后围绕论题找论据,都要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而且它们都要借助推理来完成;从的逻辑规则,而且它们都要借助推理来完成;从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辩护中有证明、反驳,反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辩护中有证明、反驳,反驳中也有证明、辩护,彼此之间相辅相成。驳中也有证明、辩护,彼此之间相辅相成。在司法活动中,针对某一问题,持有不同观在司法活动中,针对某一问题,持有不同观点的人为了弄清是非,说服对方,彼此之间需要点的人为了弄清是非,说服对方,彼此之间需要进行法律论辩。在诉讼活动中,双方当事人为使进行法律论辩。在诉讼活动中,双方当事人为使法官相信自己的主张、支持自己的主张,往往会法官相信自己的主张、支持自己的主张,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试图说服法官。想尽一切办法试图说服法官。控方的论辩行为主控方的论辩行为主要是证明要是证明,因为他总是想证明自己的主张为真,因为他总是想证明自己的主张为真,通过调查收集事实证据来确证自己的观点,反驳通过调查收集事实证据来确证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从而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方,从而达到预期的效果。被告方的论辩行为被告方的论辩行为主要是反驳主要是反驳,因为他总是会从不同角度对控方的,因为他总是会从不同角度对控方的控告进行反击,以否定控方的主张,力求证明原控告进行反击,以否定控方的主张,力求证明原告方或控方的主张为假,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来确告方或控方的主张为假,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来确证自己的观点,并且为自己辩护,从而要求宣判证自己的观点,并且为自己辩护,从而要求宣判无罪、减轻或免除处罚等。无罪、减轻或免除处罚等。当然,这并不排除有时候控方的行为主要是当然,这并不排除有时候控方的行为主要是反驳,被告方的行为主要是辩护。因此,如果从反驳,被告方的行为主要是辩护。因此,如果从双方当事人论辩的目的看,这两种行为不是为了双方当事人论辩的目的看,这两种行为不是为了证明而证明,也不是为了说服对方而证明,而是证明而证明,也不是为了说服对方而证明,而是为了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主张而证明,都是在运为了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主张而证明,都是在运用各种事实证据为自己的观点进行辩护。用各种事实证据为自己的观点进行辩护。3.3.法律论辩与论证法律论辩与论证 论证是说明某个特定命题的理由或根据的思论证是说明某个特定命题的理由或根据的思维过程维过程,因此,可以说,就是引用若干真实性已,因此,可以说,就是引用若干真实性已经判定的命题,由此而逻辑地推导出经判定的命题,由此而逻辑地推导出(即确定即确定)给给定命题的真实性的思维过程。定命题的真实性的思维过程。法律论辩是论证的特殊情形法律论辩是论证的特殊情形,它们二者之间,它们二者之间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一种思维过程;其结构都包括三个要素,们都是一种思维过程;其结构都包括三个要素,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而且在具体的运用过程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而且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都使用了逻辑推理规则和逻辑方法。中都使用了逻辑推理规则和逻辑方法。它们的它们的不同点不同点在于:一是所适用的在于:一是所适用的主体不同主体不同。法律论辩的主体主要是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法律论辩的主体主要是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护人、双方当事人等;而论证的主体没有特殊的护人、双方当事人等;而论证的主体没有特殊的规定,它可以是任一具体的论证过程中实施论证规定,它可以是任一具体的论证过程中实施论证的人。二是所适用的的人。二是所适用的客体不同客体不同。法律论辩的客体。法律论辩的客体主要是证据、事实、与案件处理有关的法律或其主要是证据、事实、与案件处理有关的法律或其他有争议的问题等;而论证则没有这样特殊的规他有争议的问题等;而论证则没有这样特殊的规定,它只需引用若干真实性已经判定的命题,由定,它只需引用若干真实性已经判定的命题,由此推导出某个给定命题的真实性。三是所适用的此推导出某个给定命题的真实性。三是所适用的范围不同范围不同。法律论辩主要在司法工作中运用;而。法律论辩主要在司法工作中运用;而论证则可以在任何需要进行论证的场合中进行。论证则可以在任何需要进行论证的场合中进行。可见后者的使用范围明显大于前者。可见后者的使用范围明显大于前者。二、法律论辩与推理的关系二、法律论辩与推理的关系 法律论辩与推理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论辩法律论辩与推理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论辩必须运用推理。法律论辩的论题相当于推理的结必须运用推理。法律论辩的论题相当于推理的结论,其论据相当于推理的前提,而法律论辩中所论,其论据相当于推理的前提,而法律论辩中所使用的论证方式则相当于推理形式。使用的论证方式则相当于推理形式。当然,法律论辩和推理又是有当然,法律论辩和推理又是有区别区别的。首先,的。首先,思维过程的思维过程的方向不同方向不同。推理是从前提过渡到结论,。推理是从前提过渡到结论,而法律论辩则是先有论题,然后寻找其他命题作而法律论辩则是先有论题,然后寻找其他命题作为论据去推出论题。其次,思维的为论据去推出论题。其次,思维的着重点不同着重点不同。推理侧重于寻找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而推理侧重于寻找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而法律论辩则侧重于对论题的真实性进行论辩。法律论辩则侧重于对论题的真实性进行论辩。第三,逻辑结构的第三,逻辑结构的繁简不同繁简不同。法律论辩的结构往。法律论辩的结构往往比推理结构复杂。在法律论辩的过程中,一个往比推理结构复杂。在法律论辩的过程中,一个最简单的论辩可以由一个推理组成,而一个复杂最简单的论辩可以由一个推理组成,而一个复杂的论辩则是由一系列各种各样的推理组成。在这的论辩则是由一系列各种各样的推理组成。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论辩是推理形式的综合运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论辩是推理形式的综合运用。任何命题可以推出它本身,但任何命题不能用。任何命题可以推出它本身,但任何命题不能是自己的论据。因此,法律论辩总是由推理组成,是自己的论据。因此,法律论辩总是由推理组成,但推理不一定是法律论辩,这是二者最根本的区但推理不一定是法律论辩,这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别。三、法律论辩的合理性与正确性三、法律论辩的合理性与正确性 法律逻辑认为,一个有效的法律论辩必须具法律逻辑认为,一个有效的法律论辩必须具有合理性和正确性,这是反驳对方观点,确立自有合理性和正确性,这是反驳对方观点,确立自己观点的根本保证。法律论辩的合理性涉及的是己观点的根本保证。法律论辩的合理性涉及的是逻辑方面的知识,而法律论辩的正确性则主要涉逻辑方面的知识,而法律论辩的正确性则主要涉及法律规范的应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及法律规范的应用。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有效一个有效的法律论辩不仅要合乎逻辑规律和规则,而且还的法律论辩不仅要合乎逻辑规律和规则,而且还要合乎现行法的规定。要合乎现行法的规定。所谓所谓合理性,是指法律论辩要符合理合理性,是指法律论辩要符合理性,即具有逻辑有效性,符合逻辑规律规性,即具有逻辑有效性,符合逻辑规律规则的要求。则的要求。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论辩的有效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论辩的有效性、论证性和说服力。对于法律论辩的合性、论证性和说服力。对于法律论辩的合理性,德国法哲学教授阿列克西指出:构理性,德国法哲学教授阿列克西指出:构成法律论辩之理性特征的,不是结果的确成法律论辩之理性特征的,不是结果的确实性,而是一系列条件、标准或规则的实实性,而是一系列条件、标准或规则的实现,现,“当某个论证当某个论证(论辩论辩)符合这些规则形符合这些规则形式时,由它所达到的结果才可以被称为式时,由它所达到的结果才可以被称为正确的正确的”。所谓所谓正确性,是指法律论辩要具有合规性、正确性,是指法律论辩要具有合规性、合法性,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合法性,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具体讲,是指在具体讲,是指在法律论辩过程中,法律论辩者所援用的规范准则法律论辩过程中,法律论辩者所援用的规范准则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法律规范要求,同时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法律规范要求,同时法律论辩中的法庭辩护主体及过程要符合法律规法律论辩中的法庭辩护主体及过程要符合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论辩的正确性。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论辩的正确性。由于法律逻辑是一门应用性的逻辑学科,而由于法律逻辑是一门应用性的逻辑学科,而且其运用的范围又是在法律领域,这使得法律论且其运用的范围又是在法律领域,这使得法律论辩中的合理性和正确性,也具有一定的特殊要求。辩中的合理性和正确性,也具有一定的特殊要求。具体讲,主要有以下几点:具体讲,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律论辩不仅要遵循思维规律的要求,第一,法律论辩不仅要遵循思维规律的要求,而且要考虑法律的正义价值。而且要考虑法律的正义价值。合乎思维规律的要合乎思维规律的要求是思维的基本价值取向,但是由于法律的基本求是思维的基本价值取向,但是由于法律的基本价值是正义,所以,合乎思维规律和规则,并不价值是正义,所以,合乎思维规律和规则,并不一定形成合乎正义的法律论断,反之亦然。一定形成合乎正义的法律论断,反之亦然。例如,例如,当日本法院首次判决中国劳工赔偿案胜诉时,国当日本法院首次判决中国劳工赔偿案胜诉时,国内各大媒体均以内各大媒体均以“正义无时效正义无时效”予以评价。这实予以评价。这实际上涉及一个合乎逻辑与合乎正义的问题。如果际上涉及一个合乎逻辑与合乎正义的问题。如果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论辩应该符合同一律的要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论辩应该符合同一律的要求,遵循时效规则就是同一律的基本要求,但是求,遵循时效规则就是同一律的基本要求,但是如果固执地按逻辑办事,那么结果就是丧失法律如果固执地按逻辑办事,那么结果就是丧失法律的正义。反过来讲,如果坚持法律的正义原则,的正义。反过来讲,如果坚持法律的正义原则,从形式看违背思维规律的要求,但其结果却是维从形式看违背思维规律的要求,但其结果却是维护了法律的正义原则,同时也捍卫了人类的共同护了法律的正义原则,同时也捍卫了人类的共同尊严。尊严。可见,可见,在法律论辩中,逻辑、正义等都应有在法律论辩中,逻辑、正义等都应有适当的位置,受到合理的重视,发挥恰如其分的适当的位置,受到合理的重视,发挥恰如其分的作用。作用。就每一种具体价值而言,既不应过分地强就每一种具体价值而言,既不应过分地强调其作用,也不应另走极端。法律论辩不应忽略调其作用,也不应另走极端。法律论辩不应忽略逻辑在法律中的局限性,逻辑不能创造价值判断,逻辑在法律中的局限性,逻辑不能创造价值判断,不能决定法律工作者从何前提出发去推理,逻辑不能决定法律工作者从何前提出发去推理,逻辑仅仅是评价法律思维的理性标准,是一个必要而仅仅是评价法律思维的理性标准,是一个必要而非充分的条件。简而言之,法律论辩是否具有正非充分的条件。简而言之,法律论辩是否具有正确性,仅依据逻辑是不够的。另一方面,法律论确性,仅依据逻辑是不够的。另一方面,法律论辩是否具有合理性,又必须由逻辑理性作出裁决。辩是否具有合理性,又必须由逻辑理性作出裁决。谈论法律论辩的逻辑性并不排斥法律中的价值判谈论法律论辩的逻辑性并不排斥法律中的价值判断,相反,在法律论辩中,法律的价值必须借助断,相反,在法律论辩中,法律的价值必须借助逻辑理性去实现。逻辑理性去实现。第二,法律论辩更注重批判地应用逻辑。第二,法律论辩更注重批判地应用逻辑。上上世纪世纪80年代由北美兴起的批判性思维对论证的关年代由北美兴起的批判性思维对论证的关注和深入研究,对法律逻辑的教学和研究带来了注和深入研究,对法律逻辑的教学和研究带来了许多启示。关于批判性思维,斯克雷文和玻尔给许多启示。关于批判性思维,斯克雷文和玻尔给出如下描述定义:出如下描述定义:“批判性思维是智力的训练过批判性思维是智力的训练过程,这个过程积极地、灵巧地应用、分析、综合程,这个过程积极地、灵巧地应用、分析、综合或估价从观察、实验、反省、推理、交流中所获或估价从观察、实验、反省、推理、交流中所获得的信息,并用其指导信念和行动。得的信息,并用其指导信念和行动。”批判性思批判性思维的显著特征在于,它批判性地考察所给定的信维的显著特征在于,它批判性地考察所给定的信息材料,以作出自己的积极选择,并形成可用于息材料,以作出自己的积极选择,并形成可用于实践行动的技能。显然,批判性思维对于法律论实践行动的技能。显然,批判性思维对于法律论辩是不可缺少的。辩是不可缺少的。众所周知,形式逻辑是以建立有效推理的众所周知,形式逻辑是以建立有效推理的理论体系的方式来研究思维的,而法律论辩则更理论体系的方式来研究思维的,而法律论辩则更需要批判性地运用逻辑。面对法律论辩中的推理需要批判性地运用逻辑。面对法律论辩中的推理的特殊性,有些研究者将法律推理分为的特殊性,有些研究者将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形式推理理”与与“实质推理实质推理”,或分为,或分为“分析推理分析推理”与与“辩证推理辩证推理”,或分为,或分为“精密研究精密研究”与与“实践理性实践理性”等,尽管内涵不同,但基本思路大致一样。等,尽管内涵不同,但基本思路大致一样。逻辑学本身就是工具性的基础学科,法律逻逻辑学本身就是工具性的基础学科,法律逻辑作为逻辑学的应用性分支学科,所研究的法律辑作为逻辑学的应用性分支学科,所研究的法律思维具有特殊性,法律论辩必须要考虑逻辑的概思维具有特殊性,法律论辩必须要考虑逻辑的概念、方法如何能体现这种特殊性。念、方法如何能体现这种特殊性。第三,法律论辩具有开放性。第三,法律论辩具有开放性。法律论辩的开放性是法律论辩的开放性是以法律概念具有开放性为基础的。一个法律概念的开放以法律概念具有开放性为基础的。一个法律概念的开放性表征主要体现在这个概念面向未来,它能够解释其所性表征主要体现在这个概念面向未来,它能够解释其所在领域的发展情形,亦即它具有可发展性。通过这种方在领域的发展情形,亦即它具有可发展性。通过这种方式,式,“就能够为相应的法律规则确立比较大的使用范围就能够为相应的法律规则确立比较大的使用范围和裁量空间,法律也因此具备了灵活性。借助于法律概和裁量空间,法律也因此具备了灵活性。借助于法律概念的这种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既可以将法律适用于新的念的这种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既可以将法律适用于新的事实,又可以适用于新的社会与政治的价值观事实,又可以适用于新的社会与政治的价值观”。我们。我们确知,社会是变动不居的,而法律则一定要有稳定性。确知,社会是变动不居的,而法律则一定要有稳定性。社会和法律两者间所存在的这种永恒矛盾,无情地决定社会和法律两者间所存在的这种永恒矛盾,无情地决定了法律理论和法律本身在某些时候、某些方面必然会具了法律理论和法律本身在某些时候、某些方面必然会具有不确定性,而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才使法律理论和法律有不确定性,而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才使法律理论和法律不断地适应着新的情境,从而使法律理论和法律充满生不断地适应着新的情境,从而使法律理论和法律充满生命力,为人类的生活提供着精神支柱和制度框架;因此,命力,为人类的生活提供着精神支柱和制度框架;因此,法律论辩必须注意它的开放性与发展性,切忌法律形式法律论辩必须注意它的开放性与发展性,切忌法律形式主义的弊害。主义的弊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论辩的合理性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论辩的合理性和正确性。正确性。下面的案例充分说明在法律论辩中,合理性下面的案例充分说明在法律论辩中,合理性和正确性要求的重要意义及其作用。这是一起涉和正确性要求的重要意义及其作用。这是一起涉及及5 000元股权转让的案件,被告律师从法律论元股权转让的案件,被告律师从法律论辩的正确性出发,运用一些法律论辩的规则和基辩的正确性出发,运用一些法律论辩的规则和基本方法,在法庭上依法依理为被告作了极其有力本方法,在法庭上依法依理为被告作了极其有力的辩护,使得该案以被告的辩护,使得该案以被告(海南公司海南公司)胜诉而告终。胜诉而告终。被告律师的辩护如下:被告律师的辩护如下:(1)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完全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完全履行完毕,应受法律保护。应受法律保护。(2)海南公司没有欺诈广州公司海南公司没有欺诈广州公司(原告方原告方)。房产公司拥有的房产公司拥有的4块用地有两块是经过广州块用地有两块是经过广州市评估公司评估的市评估公司评估的两项合计为人民币两项合计为人民币101 678 90900元,其他两块地虽末评估,但也是元,其他两块地虽末评估,但也是房产公司的合法用地,至于房产公司拥有广州某房产公司的合法用地,至于房产公司拥有广州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55的股权也是铁的事实,的股权也是铁的事实,因此、海南公司转让房产公司因此、海南公司转让房产公司50股权转让价股权转让价3 000万元并没有欺诈广州公司。何况,当时万元并没有欺诈广州公司。何况,当时“某某某某”房地产在广州地区非常有名。显而易见,广房地产在广州地区非常有名。显而易见,广州公司正是看到了房产公司的市场前景和无形资州公司正是看到了房产公司的市场前景和无形资产优势,才受让了房产公司的股权。广州公司试产优势,才受让了房产公司的股权。广州公司试图用虚构或欺诈的观点来否定转让合同的合法性,图用虚构或欺诈的观点来否定转让合同的合法性,是站不住脚的。是站不住脚的。(3)广州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不应受广州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条和第137条的规定,广州公司行使诉讼权时已在法律条的规定,广州公司行使诉讼权时已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其诉讼请求依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其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受保护,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广州公司的起诉。不应受保护,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广州公司的起诉。(4)承包合同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应驳回承包合同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应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明知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转让成原告起诉。原告明知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转让成立,竟恶意采用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承包立,竟恶意采用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承包合同进行抗诉,并错误查封被告合法财产,造成合同进行抗诉,并错误查封被告合法财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严重经济损失。(5)房产公司被转让后,广州公司没有履行房产公司被转让后,广州公司没有履行应有的义务,致使房产公司发生经济损失和声誉应有的义务,致使房产公司发生经济损失和声誉下降。下降。”在这里,律师所援用的民法通则的条款在这里,律师所援用的民法通则的条款以及以及“承包合同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承包合同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等都是国等都是国家法律规范,因而,该辩护遵循了合法原则,具家法律规范,因而,该辩护遵循了合法原则,具有论证性和说服力。有论证性和说服力。第二节第二节 法律论辩的法律论辩的规则规则 一、论题规则一、论题规则 1 1论题必须清楚、明确。论题必须清楚、明确。论题必须清楚、明确,是指论题必须清楚、明确,是指论题不可含混不论题不可含混不清,不应当有歧义清,不应当有歧义。如果论题含混不清,不知所。如果论题含混不清,不知所云,那么论辩的目标就不明,自然就谈不上运用云,那么论辩的目标就不明,自然就谈不上运用适当的论据和论证方式来论证论题。适当的论据和论证方式来论证论题。违反这一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叫违反这一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叫“论题不清论题不清”。例如,例如,在一起金融骗汇案中,某律师在为被在一起金融骗汇案中,某律师在为被告人王某进行辩护时,针对检察院的指控存在着告人王某进行辩护时,针对检察院的指控存在着犯罪定位错误和扩张犯罪情节的错误,作出辩护犯罪定位错误和扩张犯罪情节的错误,作出辩护时指出:时指出:“考虑到王某有立功表现,应从宽处理考虑到王某有立功表现,应从宽处理”。在这里,辩护律师提出的在这里,辩护律师提出的“对被告王某应从对被告王某应从宽处理宽处理”的论题,就犯了的论题,就犯了“论题不清论题不清”的错误。的错误。因为我国刑法中属于因为我国刑法中属于“从宽从宽”的处理规定,只有的处理规定,只有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等规定,并无笼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等规定,并无笼统的统的“从宽处理从宽处理”的规定。尽管从轻处罚、减轻的规定。尽管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都属于处罚和免除处罚都属于“从宽从宽”的范围,然而在的范围,然而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辩护律师究竟要求的是哪种具体案件的处理中,辩护律师究竟要求的是哪种“从宽从宽”,没有明确,这样就使论题含混不清了。,没有明确,这样就使论题含混不清了。再如,再如,以下是在一场关于以下是在一场关于“安乐死是否应合安乐死是否应合法化法化”的辩论中正、反方辩手的发言。的辩论中正、反方辩手的发言。正方正方:反方辩友反对:反方辩友反对“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合法化”的根的根据主要是在什么条件下方可实施安乐死的标准不据主要是在什么条件下方可实施安乐死的标准不易掌握,这可能会给医疗事故甚至谋杀造成机会,易掌握,这可能会给医疗事故甚至谋杀造成机会,使一些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失去最后的机会。诚使一些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失去最后的机会。诚然,这样的风险是存在的。但是我们怎么能设想然,这样的风险是存在的。但是我们怎么能设想干任何事都排除所有风险呢。让我提出一个问题,干任何事都排除所有风险呢。让我提出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不把法定的汽车时速限制为不超过自我们为什么不把法定的汽车时速限制为不超过自行车,这样汽车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率不是几乎可行车,这样汽车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率不是几乎可以下降到零吗以下降到零吗?反方反方:对方辩友把安乐死和交通死亡事故做:对方辩友把安乐死和交通死亡事故做以上的类比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不可能有人会做以上的类比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不可能有人会做这样的交通立法。设想一下,如果汽车行驶得和这样的交通立法。设想一下,如果汽车行驶得和自行车一样慢,那还要汽车干什么自行车一样慢,那还要汽车干什么?对方辩友,对方辩友,你愿意我们的社会再回到没有汽车的时代吗你愿意我们的社会再回到没有汽车的时代吗?这里反方没有弄清正方提问的目的这里反方没有弄清正方提问的目的试图试图说明说明“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合法化”的风险是存在的,但是不的风险是存在的,但是不能因为有风险就不实行,反而让正方的提问牵着能因为有风险就不实行,反而让正方的提问牵着鼻子走鼻子走让正方设想汽车如果行驶得像自行车让正方设想汽车如果行驶得像自行车一样慢,说明这样的汽车就毫无意义。这样,反一样慢,说明这样的汽车就毫无意义。这样,反方的这一观点不但没有论证自己的观点,反而支方的这一观点不但没有论证自己的观点,反而支持了正方所认为的不能设想干任何事情都排除风持了正方所认为的不能设想干任何事情都排除风险。险。田主为什么上当田主为什么上当?某甲从小四体不勤,五谷不分,什么事都不某甲从小四体不勤,五谷不分,什么事都不懂,完全靠父母养活。父母双亡后,他虽然继承懂,完全靠父母养活。父母双亡后,他虽然继承了一些粮田,但他不会耕种,只好把土地租给别了一些粮田,但他不会耕种,只好把土地租给别人耕种。但他心术不正,对佃户非常苛刻。人耕种。但他心术不正,对佃户非常苛刻。佃户乙向他租了一亩旱地,田主甲与他立下佃户乙向他租了一亩旱地,田主甲与他立下契约,契约规定:契约,契约规定:“凡是地面上长的全部归田主凡是地面上长的全部归田主甲所有,地底下的全部归佃户乙所有。甲所有,地底下的全部归佃户乙所有。”佃户乙佃户乙心想:既然如此苛刻,那也别怪我狠了。这一年,心想:既然如此苛刻,那也别怪我狠了。这一年,他把一亩地全部种上了红薯。收获时。田主甲所他把一亩地全部种上了红薯。收获时。田主甲所得的全是薯藤叶,而薯块全部归佃户乙所有。得的全是薯藤叶,而薯块全部归佃户乙所有。田主甲吃了亏,上了当,决心捞回去。第二年田田主甲吃了亏,上了当,决心捞回去。第二年田主把契约规定为:主把契约规定为:“地底下长的全归田主甲所有,地底下长的全归田主甲所有,地上长的全部归佃户乙所有。地上长的全部归佃户乙所有。”佃户乙心想:你佃户乙心想:你会改契约,难道我不会改作物会改契约,难道我不会改作物?第二年,他把这第二年,他把这一亩地全部种上了棉花。收获时,地面上长的棉一亩地全部种上了棉花。收获时,地面上长的棉花、棉杆全部归佃户乙所有,而田主甲所得的却花、棉杆全部归佃户乙所有,而田主甲所得的却是完全没有用的棉根。田主甲之所以会连续两次是完全没有用的棉根。田主甲之所以会连续两次上当,就是因为他的契约订得不明确,含糊其辞,上当,就是因为他的契约订得不明确,含糊其辞,种什么作物都没有规定,地面上长的,地底下长种什么作物都没有规定,地面上长的,地底下长的含义不明,才被佃户乙钻了两次空子,上了两的含义不明,才被佃户乙钻了两次空子,上了两年当。从论证的角度看,就是年当。从论证的角度看,就是论题不清论题不清。2 2论题必须保持同一。论题必须保持同一。论题必须保持同一,就是要求论题必须保持同一,就是要求在论证过程中,在论证过程中,始终保持论题一致,不得随意变换。始终保持论题一致,不得随意变换。这条规则是这条规则是同一律的逻辑要求的具体体现。同一律的逻辑要求的具体体现。违反这一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叫违反这一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叫“转移论题转移论题”或或“偷换论题偷换论题”或或“混淆论题混淆论题”。由于。由于“转转移论题移论题”或或“偷换论题偷换论题”或或“混淆论题混淆论题”是在一是在一个论证的过程中,用另外一个论题代替了原来的个论证的过程中,用另外一个论题代替了原来的论题,没有保持论题的确定性,所以,从逻辑基论题,没有保持论题的确定性,所以,从逻辑基本规律的角度看,也属于违反了同一律的逻辑错本规律的角度看,也属于违反了同一律的逻辑错误。误。常见的常见的转移论题的表现形式转移论题的表现形式有两种:有两种:一是用内容完全不同的另一个命题一是用内容完全不同的另一个命题替代替代了原了原论题。二是用近似于论题的命题替换了论题,具论题。二是用近似于论题的命题替换了论题,具体表现为体表现为“论证过多论证过多”和和“论证过少论证过少”。我们先看一是用内容完全不同的另一个命题我们先看一是用内容完全不同的另一个命题替代替代了原论题的例子:了原论题的例子:例如,例如,有这样一段论辩:有这样一段论辩:公诉人:被告人在狭窄路段违章超速行车,公诉人:被告人在狭窄路段违章超速行车,导致当场撞死行人查某,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导致当场撞死行人查某,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律师:肇事路段不属于窄路,被告没有超速律师:肇事路段不属于窄路,被告没有超速行车,依据如下:行车,依据如下:1 1公安部条令解释,窄路是公安部条令解释,窄路是指路面宽度在指路面宽度在3 36 6米以下的路段。而肇事现场的米以下的路段。而肇事现场的勘验报告记载路面宽度勘验报告记载路面宽度5 56 6米。米。2 2全案惟一证全案惟一证人王某人王某(同车修理工同车修理工)证明:肇事车当时车速为每证明:肇事车当时车速为每小时小时40504050公里,低于交通法规中关于郊外公路公里,低于交通法规中关于郊外公路每小时每小时5050公里的限速。公里的限速。公诉人:这么说,肇事汽车撞死人可以不负公诉人:这么说,肇事汽车撞死人可以不负责任责任?律师:根据我上面所述,控方的指控不成立,律师:根据我上面所述,控方的指控不成立,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应负刑事责任。公诉人: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我公诉人: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我认为目前对在窄路段违章超速行车行为不应该视认为目前对在窄路段违章超速行车行为不应该视而不见。而不见。这里,公诉人撇开这里,公诉人撇开“被告人是否有罪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论的论题,而转移到题,而转移到“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维持社会公共秩序”上,明显地上,明显地犯了犯了“转移论题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的逻辑错误。再如,再如,某起诉书中断定某人犯罪的动机是蓄某起诉书中断定某人犯罪的动机是蓄意报复,且列举了一系列事实:某日甲乘乙下夜意报复,且列举了一系列事实:某日甲乘乙下夜班时,埋伏在乙要通过的小路上,乘其不备,把班时,埋伏在乙要通过的小路上,乘其不备,把乙的头、脸部砍伤多处,由此证明,甲犯罪动机乙的头、脸部砍伤多处,由此证明,甲犯罪动机是将乙砍伤以毁坏容貌。是将乙砍伤以毁坏容貌。此结论和前面提出的论题此结论和前面提出的论题“甲犯罪的动机是甲犯罪的动机是蓄意报复蓄意报复”已不是同一命题了。已不是同一命题了。“将乙砍伤,毁将乙砍伤,毁坏容貌坏容貌”,这实际是甲犯罪的目的。虽然,这实际是甲犯罪的目的。虽然“目的目的”和和“动机动机”是密切联系的,但在法律上是根本是密切联系的,但在法律上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因此,上述命题中分别使用了不同的两个概念。因此,上述命题中分别使用了这两个概念,其断定也就不同了。这就是这两个概念,其断定也就不同了。这就是“偷换偷换论题论题”。又如,又如,有这样一段论述:有这样一段论述:“质量与数质量与数量是对立统一的,是可以互相转化的。质量是对立统一的,是可以互相转化的。质量的好坏,影响着数量的多少;数量的多量的好坏,影响着数量的多少;数量的多少,又促进着质量的不断改进。而假冒伪少,又促进着质量的不断改进。而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低劣,白白地消耗着各种宝贵劣产品质量低劣,白白地消耗着各种宝贵的资源,因此,这是最大的资源浪费。的资源,因此,这是最大的资源浪费。”在这段论述中,论题本来是在这段论述中,论题本来是“质量与数量质量与数量是对立统一的,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是对立统一的,是可以互相转化的”,但,但结论却变成了结论却变成了“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是最大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是最大的资源浪费的资源浪费”。结论混淆了原来的论题。结论混淆了原来的论题。还如,还如,下面一段文章也存在下面一段文章也存在“偷换论题偷换论题”这种错误:这种错误:“面对严酷的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人面对严酷的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人生就是为了自己的生存而挣扎,而斗争。人们不生就是为了自己的生存而挣扎,而斗争。人们不管做什么,都是直接地或间接地为了自己的生活。管做什么,都是直接地或间接地为了自己的生活。为别人劳动是为了得到别人为他自己相同的劳动。为别人劳动是为了得到别人为他自己相同的劳动。不是吗不是吗?工人工作是为了领取工资而生活,农民工人工作是为了领取工资而生活,农民种田是为了自己穿衣吃饭,作家写书给人看是为种田是为了自己穿衣吃饭,作家写书给人看是为了领取稿费了领取稿费诚然,有像雷锋一样全心全意为诚然,有像雷锋一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有像一些科学家那样为了人类幸人民服务的人,有像一些科学家那样为了人类幸福而忘我工作的人。但这样的人也必须有自己能福而忘我工作的人。但这样的人也必须有自己能够生存的基础,也就是说,他们首先得为自己的够生存的基础,也就是说,他们首先得为自己的生存而劳动,否则连他自己都不能生存,又怎能生存而劳动,否则连他自己都不能生存,又怎能为别人呢为别人呢?”?”这段议论用这段议论用“人只有得到生存才能为别人劳人只有得到生存才能为别人劳动动”替换了替换了“人生就是为了自己的生存而挣扎、人生就是为了自己的生存而挣扎、而斗争而斗争”这一论题。而这两个命题在内容上是根这一论题。而这两个命题在内容上是根本不相同的,前者阐述的是人生的基础,属生理本不相同的,前者阐述的是人生的基础,属生理方面的问题;后者说明的是人生的目的,属人生方面的问题;后者说明的是人生的目的,属人生观方面的问题。观方面的问题。用前者替换后者,犯了用前者替换后者,犯了“转移论题转移论题”的逻辑的逻辑错误。错误。再来看二是用近似于论题的命题替换了论题,再来看二是用近似于论题的命题替换了论题,具体表现为具体表现为“论证过多论证过多”和和“论证过少论证过少”的例子。的例子。论证过多论证过多是指不自觉地是指不自觉地扩大了论题的内容扩大了论题的内容,使实际论证的论题比原定论证的论题在内容上要使实际论证的论题比原定论证的论题在内容上要多一些。多一些。例如,例如,本来要论证本来要论证“并非一切有重大科技发并非一切有重大科技发明的人都是天生聪明的明的人都是天生聪明的”这一论题,而实际上却这一论题,而实际上却去论证去论证“一切有重大科技发明的人都不是天生聪一切有重大科技发明的人都不是天生聪明的明的”这一论题就是这一论题就是“论证过多论证过多”。因为原论题。因为原论题相当于特称否定命题相当于特称否定命题“有些有重大科技发明的人有些有重大科技发明的人不是天生聪明的不是天生聪明的”,而实际论证的是一个全称否,而实际论证的是一个全称否定命题,从而论证了过多的内容,转移了论题。定命题,从而论证了过多的内容,转移了论题。“论论证过少证过少”是指不自觉地是指不自觉地缩小了论题的内缩小了论题的内容容,使实际,使实际论论证的论题比原定证的论题比原定论论证的论题在内容证的论题在内容上要少一些。上要少一些。例如,例如,有一个案子,办案人员要证明某人犯有一个案子,办案人员要证明某人犯了受贿罪,接受了贿赂,并为他人在其他单位弄了受贿罪,接受了贿赂,并为他人在其他单位弄到一张假证明,却没有证明被告进行非法活动是到一张假证明,却没有证明被告进行非法活动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这也是论证过少的一种错误表现。因为原论这也是论证过少的一种错误表现。因为原论题应该包括三点: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利用题应该包括三点: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三是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三是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私利,而证明人只证明了第一点和第三点,谋取私利,而证明人只证明了第一点和第三点,没有证明第二点。没有证明第二点。再如,再如,有人作了如下的有人作了如下的论论证:证:“地球外是有地球外是有人的。因为在苏联科学院的古生物博物馆陈列着人的。因为在苏联科学院的古生物博物馆陈列着一具四万年前的野牛的颅骨,其额上有一些类似一具四万年前的野牛的颅骨,其额上有一些类似枪伤后留下的痕迹。研究表明,这些呈圆洞状的枪伤后留下的痕迹。研究表明,这些呈圆洞状的痕迹是动物生前被束护高压气体冲击而成,但当痕迹是动物生前被束护高压气体冲击而成,但当时地球上的人类还远未掌握这种技术。可见,地时地球上的人类还远未掌握这种技术。可见,地球外可能有人。球外可能有人。”由于实际证明的论题由于实际证明的论题“地球外地球外可能有人可能有人”是一个或然命题,它所断定的内容比是一个或然命题,它所断定的内容比需要需要论论证的论题证的论题“地球外是有人的地球外是有人的”这个实然命这个实然命题要少,因而存在题要少,因而存在“论论证过少证过少”的错误。的错误。二、论据规则二、论据规则 1 1论据必须是已被证明过的真的命题。论据必须是已被证明过的真的命题。论据是确定论题真实性的根据,论据真实是论据是确定论题真实性的根据,论据真实是确定论题真实性的必要条件,论题的真实性不能确定论题真实性的必要条件,论题的真实性不能从虚假的论据中得到确定。从虚假的论据中得到确定。论据不能是假的命题,论据不能是假的命题,也不能是真实性尚未得到证明过的命题也不能是真实性尚未得到证明过的命题。否则,。否则,就会犯就会犯“虚假理由虚假理由”或或“预期理由预期理由”的逻辑错误。的逻辑错误。“虚假理由虚假理由”,亦称亦称虚假论据,虚假论据,是指推理是指推理所所依据的论据材料不真实依据的论据材料不真实。例如:例如:某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以故意杀人罪某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中级法院审理终结,以伤害罪判处王提起公诉,中级法院审理终结,以伤害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提起抗诉。某无期徒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提起抗诉。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伤害罪是正确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伤害罪是正确的,其理由有三:其理由有三:其一,被告人王某挑逗侮辱妇女只其一,被告人王某挑逗侮辱妇女只说明在主观方面有流氓罪的故意;其二,被告人说明在主观方面有流氓罪的故意;其二,被告人虽然带刀,也不能认定是为了杀人;其三,被告虽然带刀,也不能认定是为了杀人;其三,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只捅了一刀,没有再捅第二刀。人王某对被害人只捅了一刀,没有再捅第二刀。很明显,被告不是要置被害人于死地;况且捅的很明显,被告不是要置被害人于死地;况且捅的地方不是要害部位。因此,王某的行为没有杀人地方不是要害部位。因此,王某的行为没有杀人的目的。纵观前因后果,认定为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目的。纵观前因后果,认定为伤害致人死亡罪是正确的。是正确的。公诉人认为,这三点理由是虚假的,因为它公诉人认为,这三点理由是虚假的,因为它背离了事实,不能由此必然推出是伤害罪的结论。背离了事实,不能由此必然推出是伤害罪的结论。并针对这三点进行了反驳。提出:这起杀人案,并针对这三点进行了反驳。提出:这起杀人案,以被告人耍流氓为起因,当被告人遭到反抗时,以被告人耍流氓为起因,当被告人遭到反抗时,他的流氓犯罪故意便转为杀人的犯罪故意。因此,他的流氓犯罪故意便转为杀人的犯罪故意。因此,王某尽管是捅了被害人一刀,这是在杀人故意意王某尽管是捅了被害人一刀,这是在杀人故意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况且,在司法实践中,杀人行识支配下实施的。况且,在司法实践中,杀人行为的性质并不取决于一刀或者多刀,而只根据杀为的性质并不取决于一刀或者多刀,而只根据杀人的故意。而且辩护律师说,王捅的地方不是要人的故意。而且辩护律师说,王捅的地方不是要害部位,这与事实不符。害部位,这与事实不符。再如:再如:某辩护人为被告辩护说某辩护人为被告辩护说:“被告人伤被告人伤害被害人不会是故意的,因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素害被害人不会是故意的,因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彼此无仇。不相识,彼此无仇。”该证明的论证方式是一个该证明的论证方式是一个省略式,其推理可还原如下:省略式,其推理可还原如下: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彼此无仇,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彼此无仇,那么被告人伤害被害人不会是故意的。该案被告那么被告人伤害被害人不会是故意的。该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彼此无仇,所以,该案被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彼此无仇,所以,该案被告人伤害被害人不是故意的。告人伤害被害人不是故意的。这个推理中省略了一个虚假的大前提。以虚这个推理中省略了一个虚假的大前提。以虚假的前提作论据,就犯了假的前提作论据,就犯了“虚假理由虚假理由”的错误,的错误,是起不到有效论证的目的的。是起不到有效论证的目的的。又如,又如,某贪官为自己的受贿行为辩解说某贪官为自己的受贿行为辩解说:“收受贿赂是人情往来。收受贿赂是人情往来。”这个辩解实际上是一个这个辩解实际上是一个省略了大前提和结论的三段论,我们可以将之恢省略了大前提和结论的三段论,我们可以将之恢复为一个完整的三段论:复为一个完整的三段论:所有的人情往来都不是犯罪;所有的人情往来都不是犯罪;收受贿赂是人情往来;收受贿赂是人情往来;所以,收受贿赂不是犯罪。所以,收受贿赂不是犯罪。尽管这是一个推理形式正确的三段论第一格尽管这是一个推理形式正确的三段论第一格形式,但小前提虚假。因此,结论荒谬。形式,但小前提虚假。因此,结论荒谬。虚假理由还有一种表现,就是以相对为绝对,虚假理由还有一种表现,就是以相对为绝对,即即把相对一定条件或关系而言的真实的命题绝对把相对一定条件或关系而言的真实的命题绝对化,当作无条件真实的命题。化,当作无条件真实的命题。例如:例如:吴某经营的一皮鞋厂由于产品货真价吴某经营的一皮鞋厂由于产品货真价实,生意兴隆,由此引起了另一皮鞋厂老板王某实,生意兴隆,由此引起了另一皮鞋厂老板王某的嫉妒。于是王某装作一位普通的买主,到吴某的嫉妒。于是王某装作一位普通的买主,到吴某的皮鞋厂订购了的皮鞋厂订购了100100双皮鞋,总价值也已写入合双皮鞋,总价值也已写入合同。合同并写明一个月取货且为真货,若不按时同。合同并写明一个月取货且为真货,若不按时按量交货或货不真,由卖方赔偿损失总价格的按量交货或货不真,由卖方赔偿损失总价格的5050。吴某如期按合同约定交货。但王某却以吴某。吴某如期按合同约定交货。但王某却以吴某违约将其告上法庭。原告王某的辩护律师是这样违约将其告上法庭。原告王某的辩护律师是这样辩护的:辩护的:“我们知道,皮鞋应该是皮制的,其中不能我们知道,皮鞋应该是皮制的,其中不能含有其他材料。而被告吴某皮鞋厂的皮鞋用料中含有其他材料。而被告吴某皮鞋厂的皮鞋用料中有塑料线,而有塑料线的鞋就不是皮鞋。另外,有塑料线,而有塑料线的鞋就不是皮鞋。另外,原告检查出原告检查出5 5双皮鞋有质量问题,说明这批产品双皮鞋有质量问题,说明这批产品不是真货。因此吴某必须按合同规定赔偿原告损不是真货。因此吴某必须按合同规定赔偿原告损失。失。”明显地,原告律师的辩护犯了两次明显地,原告律师的辩护犯了两次“以相对以相对为绝对为绝对”的逻辑错误:一是将的逻辑错误:一是将“皮鞋是皮制的皮鞋是皮制的”的观点绝对化,认为皮鞋必须全是皮而不能含有的观点绝对化,认为皮鞋必须全是皮而不能含有其他材料;二是将少量皮鞋有质量问题绝对化,其他材料;二是将少量皮鞋有质量问题绝对化,把少量扩大为全部。把少量扩大为全部。虚假理由还会表现为论据间的自相矛盾。自虚假理由还会表现为论据间的自相矛盾。自相矛盾的论据是相互否定的,不可同真且必有一相矛盾的论据是相互否定的,不可同真且必有一假,因而就整体而言,自相矛盾的论据集是虚假假,因而就整体而言,自相矛盾的论据集是虚假的。的。例如,例如,某辩护律师说某辩护律师说:“古塔医院院长不涉古塔医院院长不涉嫌受贿,他虽收受了某药商的贿赂款,但数额很嫌受贿,他虽收受了某药商的贿赂款,但数额很小,仅做人情礼节。小,仅做人情礼节。”这位辩护律师的论据自相这位辩护律师的论据自相矛盾,因而理由是虚假的。矛盾,因而理由是虚假的。“预期理由预期理由”,是用真实性未被证明的论,是用真实性未被证明的论据,来论证论题的一种逻辑错误。据,来论证论题的一种逻辑错误。在论辩中,如在论辩中,如果把未经调查核实的材料当作论证的武器,不仅果把未经调查核实的材料当作论证的武器,不仅驳不倒对方的论题,反而会遭到对方的有力反击。驳不倒对方的论题,反而会遭到对方的有力反击。例如:例如:某县检察院以黄某杀人罪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以黄某杀人罪提起公诉。某律师受被告委托而参与法庭辩护。某律师受被告委托而参与法庭辩护。律师辩护:报复杀人,一般来说都是那些有律师辩护:报复杀人,一般来说都是那些有深仇大恨或者因某些矛盾发展到极点所引起的,深仇大恨或者因某些矛盾发展到极点所引起的,然而本案被告人不具有这些因素。被告人黄某与然而本案被告人不具有这些因素。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刘某,中学是同学,参加工作又在同一个被害人刘某,中学是同学,参加工作又在同一个工厂,每天进餐坐在一起,下班又是同路人,关工厂,每天进餐坐在一起,下班又是同路人,关系密切,这是众所周知的。因此,两人既无深仇系密切,这是众所周知的。因此,两人既无深仇大恨,又无根本的利害冲突。虽然两人因闹笑话大恨,又无根本的利害冲突。虽然两人因闹笑话翻脸,黄某一时激怒,砍伤了刘某,但黄某只有翻脸,黄某一时激怒,砍伤了刘某,但黄某只有伤害的故意,而决不会有杀人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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