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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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二二00八年十月八年十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一)管理模式的背景和转换(一)管理模式的背景和转换-1994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年工商税制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国税发国税发19931993150150号号),从,从19941994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日起起正式实施。起正式实施。-从从20032003年年8 8月月1 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所谓金税工程所谓金税工程-是指国家为了加强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增值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增值税的税收收入的税收收入而在全国范围内运用高科技手段建立的增值而在全国范围内运用高科技手段建立的增值税计算税计算机稽核管理系统。机稽核管理系统。简言之简言之-就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税收就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简称“金税工程金税工程”,英文缩,英文缩写为写为“CTAIS”“CTAIS”。(二)什么是金税工程?(二)什么是金税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三个覆盖三个覆盖四个系统四个系统-既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既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覆盖各级国、地税机关,所有工作环节、覆盖各级国、地税机关,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并与有关部门联网-既逐步形成一个以征管业务为主,既逐步形成一个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内的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一个平台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两级处理金税工程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金税工程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既建立一个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既建立一个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统一技术基础平台软件统一技术基础平台-既依托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逐步既依托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系统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实现系统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三)专用发票的防伪标志(三)专用发票的防伪标志新版专用发票具有以下六个明显防伪标识:新版专用发票具有以下六个明显防伪标识:1、发票联、抵扣联、发票联、抵扣联XX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字样下端的双实线由微缩字母组成。其中上线为下端的双实线由微缩字母组成。其中上线为XX增增值税专用发票值税专用发票等汉字拼音声母缩写,下线为等汉字拼音声母缩写,下线为国家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如北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如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线由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线由BJZZHSHZHYFP微缩字样微缩字样组成,下线为组成,下线为GJSHWZJJZH微缩字样组成。微缩字样组成。2、发票监制章的内圆线由多组、发票监制章的内圆线由多组国家税务总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组成,即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组成,即GJSHWZJJZH。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3、专用发票号码采用异型字体印刷。、专用发票号码采用异型字体印刷。4、新版手写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新版手写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仍采用满版仍采用满版ZZS的水印纸印刷。的水印纸印刷。5、发票监制章不再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发票监制章不再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同时取消(税徽图案)无色荧光油墨印制制,同时取消(税徽图案)无色荧光油墨印制的防伪标识。的防伪标识。6、全国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全国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纸。用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四)、新规定特点(四)、新规定特点1、涉及概念较多,解释简明扼要。、涉及概念较多,解释简明扼要。2、按照前后顺序,一般中有特殊,便、按照前后顺序,一般中有特殊,便于规范操作。于规范操作。3、控制关键环节,实现以票控税、具、控制关键环节,实现以票控税、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体情况具体处理。4、较好地解决了红字发票开具问题。、较好地解决了红字发票开具问题。5、更体现人性化管理。、更体现人性化管理。6、同时废止、同时废止8个相关文件,影响较大。个相关文件,影响较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十八节点十八节点)(一)制定新规定的法律依据制定新规定的法律依据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二)专用发票的定义专用发票的定义第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三)专用发票开具的信息化(三)专用发票开具的信息化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四)专用发票的联次(四)专用发票的联次第四条规定: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五)最高开票限额的管理(五)最高开票限额的管理第五条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所谓最高开票限额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六)税控系统的企业发行(六)税控系统的企业发行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1、名称;2、登记代码;登记代码;3、限额;4、限量;5、人员姓名、密码;6、机数量;7、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1、3、4、5、6、7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2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七)领购专用发票需提供的资料七)领购专用发票需提供的资料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八)不得领购专用发票的情形(八)不得领购专用发票的情形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和IC卡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九)专用发票的保管规定(九)专用发票的保管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设备;-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十)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十)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十一)开具规范(十一)开具规范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十二)销货清单的开具(十二)销货清单的开具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十三)专用发票的作废与缴销管理(十三)专用发票的作废与缴销管理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定所称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十四)、红字专用发票的管理(十四)、红字专用发票的管理新规定: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第十七条规定: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从2008年10月1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国税系统必须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停止使用原方式开具通知单。企业必须在11月30日前完成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已经升级的企业自升级之日起使用新的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在10月1日11月30日间,完成对防伪税控企业的培训。企业开票系统升级后,其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经认证属于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必须在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的结果。在企业申报时,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严格审核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取得有效的通知单,对未取得有效通知单的,应及时转审核检查岗位,由审核检查岗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企业开票系统升级后,对其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对于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十五)报税(十五)报税第二十一条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本规定所称报税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第二十二条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十六)认证抵扣(十六)认证抵扣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六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一)无法认证。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七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重复认证。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二)密文有误。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三)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第二十九条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十七)、丢失的处理:(十七)、丢失的处理: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十八)、违章处罚:(十八)、违章处罚:未设置处罚条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三、专用发票的管理三、专用发票的管理(一)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一)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三)(三)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四)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四)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六)部分企业专用发票管理问题(六)部分企业专用发票管理问题(七)专用发票内部管理(七)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一)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一)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1、第21条:申报期内报税2、第22条:不能正常或无法报税,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3、第23条:注销一般纳税人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专用设备和未用专用发票交税务机关4、第24条:缴销专用发票剪角后退还纳税人5、第25条: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不得退还销售方6、第26条:经认征,不得作为抵扣凭证的情形7、第27条:经认征,暂不得作为抵扣凭证的情形8、第28条: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或丢失其中一联的,抵扣进项税额可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1、从从2005年年1月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年3月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3、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进行清算按以进行清算4、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5、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6、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7、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8、代开发票岗位应按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9、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10、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11、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三)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1、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发票入库管理或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时,要认真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并与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2、纳税人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电子发票代码、号码的,应持纸质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3、对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按以下办法处理:(1)纳税人当月发现上述问题的,应按照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纸质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同时进行作废,并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以后月份发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具负数专用发票。(2)对涉及发票数量多、影响面较大的,国家税务总局将按规定程序对全国作废发票数据库进行修正。4、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四)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第一条征收机关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时(存根联数据是指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对使用DO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以下简称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必须要求其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以下简称软盘)和IC卡;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只要求其报送IC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第二条对有主、分开票机且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征收机关必须要求其报送汇总软盘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或所有软盘(软盘数量不小于开票机数量)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征收机关必须要求其报送所有主、分开票机IC卡。第三条征收机关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对使用Windows版企业报送的IC卡中明细数据和汇总数据进行核对,两者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征收机关对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通过报税子系统核对不一致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第五条征收机关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因更换金税卡或硬盘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第六条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征收机关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申报企业,并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第七条征收机关对上月漏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必须经过“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对注销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必须经过“非常规报税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报税”采集。第九条征收机关应及时从地市级税务机关服务器下载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第十条区县级税务机关接到所属征收机关核对无误的报告后,于每月14日前从地市级税务机关服务器下载全部征收机关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传入本级稽核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征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或专用发票抵扣联软盘数据进行识伪认证,认证相符(包括计算机自动认证相符和人工校正认证相符)的,读入认证子系统。第十二条征收机关应要求利用软盘认证的企业,认证时必须同时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第十三条征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或专用发票抵扣联软盘数据进行识伪认证时,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对网上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企业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报送征收机关时已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征收机关可对企业所取得相应的发票联进行认证(采集)。(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1、关于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纳税人所取得的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2、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六)部分企业专用发票管理问题1、新办商贸企业专用发票管理问题新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2、粮食企业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粮食企业专用发票管理问题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凡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1999年内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供应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3、商品混凝土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自2000年1月1日起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4、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5、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价款抵扣。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价款)*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6、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七)专用发票内部管理(七)专用发票内部管理1、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专用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2、专用发票的验收管理:验收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负责3、专用发票的盘存:县级国税局每个月应进行一次盘存,同时每次盘存必须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库报告表4、专用发票的销毁5、专用发票的存储安全管理6、专用发票的领购和运输管理7、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统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结束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把好三关:发票使用关;纳税申报关;会计核算关谢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作业:任选取一题1、销货方应如何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通知单2、无法认证、认证不符的含义及其认证结果如何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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