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学习目的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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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法学专科选修课第一章第一章环境环境学习目的和要求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环境、环境问题和生态学及其基本规律的一般知识,明确环境的概念和环境保护的概念、意义与途径,明确可持续发展的涵义和实质。为学习和理解环境保护法的原则、制度、规定,在环境科学基本知识方面打下基础。学习方法建议学习方法建议通过对人类与环境关系的了解,搞清环境问题产生原因,进而掌握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环境的途径。着重学会用生态学的观念来解决环境问题,牢牢树立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人类唯一正确选择的思想,并把这些观念、思想运用到今后环境保护法学习中。第二章第二章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概述学习目的和要求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概念,为以后各章的学习打好基础。要求学生了解环境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和作用及其适用范围;明确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与要素;重点掌握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特点,环境保护法体系的概念、地位和构成,环境权的基本内容。学习重点学习重点与我国其他法律规范相对比,掌握环境保护法在适用范围、法律关系、法律体系等方面与其他法律规范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综合性、科学性、区域特殊性等特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具有下列特点:(1)规范的组成具有系统性;(2)适用的对象具有特定性;(3)在执行中具有强制性;(4)在实施中具有可操作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根据对环境影响程度,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采取何种形式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我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由社会主义制度和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具有阶级性。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关系,由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当事人地位平等和不平等相结合的法律关系。我国环境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自成体系。环境保护法的体系是指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种法律规范依照其内在联系而结合在一起的完整系统。这个体系包括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环境保护行政规章、环境保护标准,还包括我国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和协定。其他部门法中也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两方面,公民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权,主要侧重于生态性权利。人类环境权则是对人类共有的环境资源平等享用权。第三章第三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学习目的和要求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环境保护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掌握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内容及贯彻这些原则的主要措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境保护法所确认,并体现环境保护法本质、特征,体现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国家环境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中。主要的基本原则有: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利用者补偿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学习重点学习重点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就是指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初始阶段表象上的对立和发展过程中实质和目的上的统一。这一认识是确立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的理论依据。市场经济与环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市场机制促进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同时,市场经济也给环境保护带来一定局限性,因而必须强化政府环境保护监督职能。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上,对已发生的环境问题要做好治理,治理时要综合采用各种手段。“预防为主”原则在环境保护法中体现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严格控制新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做好环境保护计划、规划,合理布局。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利用补偿原则,是指污染环境者要承担支付治理污染的费用和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失;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保护和养护自然资源的义务,对开发过程中破坏的自然资源有恢复责任;自然资源的利用者应对被利用的资源给予经济补偿。任何公民都有根据一定法律程序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并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是保障公民环境权的需要,也是解决环境问题必须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涉及范围广的特点所决定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体现在群众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检举、控告权,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参与管理权,对环境状况有知情权等。学习方法建议学习方法建议对各项原则之所以要实行的原因要理解。要记住贯彻各项原则的主要措施。今后在学习具体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要注意是如何贯彻这些原则的,以加深理解。第四章第四章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法律制度学习目的和要求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各项环境法律制度的形成,明确环境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点,重点掌握各项环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本章小结本章小结环境法律制度是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重点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现场检查制度、期限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等制度的概念。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具有下列特点:(1)规范的组成具有系统性;(2)适用的对象具有特定性;(3)在执行中具有强制性;(4)在实施中具有可操作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根据对环境影响程度,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采取何种形式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基础。注意对哪些废物排放要执行这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指对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排污单位和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准排污的已有设施,依法限定时间、内容和效果完成治理任务的制度。这项制度不仅指对污染源和排污物排放的限期治理,而且包括对区域、对流域的限期治理,还包括限期调整工业布局、产业结构、能源与原材料结构等。限期治理的决定权一般在县以上人民政府。对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除按规定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罚款外,还可责令停业、关闭。我国环境标准分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及地方环境标准三个级别,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分类。环境质量标准是按功能区实施环境管理、确定环境政策目标、进行环境级别影响评价、判断环境质量优劣、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执法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制定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地方环境质量标准针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既可针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项目制定,还可以对国家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落后工艺设备限期淘汰制度包括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名单和期限;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应淘汰的设备和停止采用应淘汰工艺的制度,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学习方法建议学习方法建议重点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进”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对其他制度只要掌握其概念和最主要的规定。第五章第五章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学习目的和要求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明确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作用、和特点,掌握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本章重点本章重点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主要针对性质属于轻微违法失职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情况,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构成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作为人主观有过错和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在特定情况下有危害后果及危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构成要件。环境行政处罚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执照或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财物、行政拘留等。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必备构成要件是:(1)发生可损害事实;(2)行为与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也是构成一般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要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不作为构成要件,这是由环境侵害行为的复杂性与间接性所决定的。对污染破坏环境者追究民事责任,实行无过失责任制,即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环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其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环境污染危害后果严重性和环境污染复杂性决定的。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即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第三者或受害人自身的责任造成的污染损害。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1)排除危害;(2)赔偿损失;(3)恢复原状或返还财物。第(2)种最常见,第(3)种主要适用于保护自然资源方面。在环境纠纷处理中,使用最多的是行政处理,即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当事人之间的环境纠纷进行处理,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提出处理意见。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对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法律制度。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列有14种环境犯罪的罪名,其中污染环境类犯罪有3种,破坏资源类犯罪11种。污染环境类犯罪的犯罪主体不但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多属于过失罪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破坏资源类犯罪的主要方面是由于故意而非过失;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直接客体是国家、集体、他人的资源类财产权,一般不涉及人身权;犯罪的客观方面,除考虑行为、危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外,有时还考虑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学习方法和建议学习方法和建议用对比法学习三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两类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着重掌握各种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结合有关案例学习。第六章第六章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学习目的和要求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环境保护实施的概念和意义,明确环境监督的意义和种类,掌握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环境行政执法中的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许可证许可和环境强制执行以及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本章小结本章小结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和守法两方面,分国家实施(包括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与公民实施两类。环境行政执法包括一般环境行政执法和准司法性环境行政执法,具有执法强制性和执法程序性两个特点。环境行政处罚主体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其他依法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处罚对象是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前提是管理相对人行为违反环境行政法律、法规、处罚目的是惩戒违法。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要注意对管理相对人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实行“两罚制度”,对违法的企业法人适用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适用行政处分。环境行政许可是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相对人申请,经审查依法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的行政决定。环境民事诉讼多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多用于资源保护有关的诉。在环境民事诉讼中采用“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即在环境损害的赔偿案件中,本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改由被告承担,或原告只须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自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则需提出反证。我国在环境保护法律实践中,认定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已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所谓“推定”指“从其他已经确定的事实必然或可以推断出的事实推论或结论。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但受害人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内,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当事人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环境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想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在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者之间,适用自由选择原则,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也适用复议前置原则)。环境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环境行政诉讼中应遵循下列原则:(1)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而非代行政机关作决定);(2)当事双方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3)当事人有辩论权;(4)不适用调解;(5)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6)以行政机关为当然被告。环境刑事诉讼是由司法机关追究和惩罚环境犯罪的活动程序。在环境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国家和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可以附带提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诉讼。学习方法建议学习方法建议分别与第五章“环境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对照学习。对环境行政执法中的“一事不罚两次款”“两款”处罚、对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诉讼时效延长”等原则不仅要掌握概念和规定,而且要掌握为什么要这么做。结合有关案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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