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宣讲提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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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宣讲提纲宣讲提纲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三号2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新安法共增加了17条,修改了57条,分别占到了原法97个条文的18%,59%。此次修改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3一: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的“摆位”问题。二:加大政府监管和部门执法力度。三: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四: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重典制乱”的问题。45一、强化了安全生产法的一、强化了安全生产法的“摆位摆位”问题问题 (2 2个明确,一个完善)个明确,一个完善)6 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促进经济发展”,而新安法则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这意味着安全生产的目的不仅包括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包括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不再局限于经济领域,更多地体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突出了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安全生产法是一部社会法的属性,同时,也是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第一条)1.(1)1.(1)明确了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明确了安全生产法的目的72.(2)2.(2)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新安法第三条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安全生产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不能要带血的GDP”等等。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 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同时把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由之前的政策性要求上升为法律强制规定,成为全国人民的意志,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条)83.(1)3.(1)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安法第三条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12字方针”,与原发相比,增加了“综合治理”,这是多年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这一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9“安全第一”要求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服从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防患于未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讲的是工作方法,因为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企业、政府、社会等多个方面,必须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治的,科技的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从责任、制度、培训等多方面着力,通过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只有采取综合治理,才能实现人、机、物、环境的统一,实现本质安全,正真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10 新安法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督、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其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构建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是新安法在体制机制上的重大创新,也是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的框架。(第三条)11二、强化了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二、强化了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 1个建立,个建立,3 3个增加,个增加,3 3个完善)个完善)121.(1)1.(1)建立了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建立了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设计方方面面,情况问题复杂。如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处理问题等等,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许多问题都需要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为此,新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第八条第二款)132.(1)2.(1)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新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和城乡建设密切相关,“11.22”青岛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教训表明,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问题突出,必将留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因此,新安法规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衔接。该条修改的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同步推进,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推动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第八条)143.(2)3.(2)增增加加了了乡乡镇镇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及及街街道道办办事事处处,开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定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定 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大量高危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法律支撑,乡镇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有责无权”。同时,为深刻吸取江苏昆山开发区“8.2”粉尘爆炸事故教训,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第三款)154.(3)4.(3)增加了应急能力建设和救援的规定增加了应急能力建设和救援的规定 应急救援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事故应急救援,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安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将多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化);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165.(1)5.(1)完善了现场应急救援的规定。完善了现场应急救援的规定。为了采取有效措施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应急救援,防止事故现场发生混乱,新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根据情况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鉴于生产安全事故经常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因此,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17 6.(2)6.(2)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新安法第八十三条对事故调查处理原则,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落实整改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由原来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这一原则,是在多年事故救援,调查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事故调查的基本规律,多次被写入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制度。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践证明,只有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报告,才能回应遇难者家属及社会公众的关切,同时真正发挥事故的教育警示作用。三是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义务,强化了事故调查的后续处理工作。187 7。(3)(3)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该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与原法相比,新安法增加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淘汰目录的规定,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通过制定发布严重危及生产的工艺,目录的形式,及时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提高工艺,设备的安全保障,促进安全生产。19 三、强化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强化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责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责 (2 2个明确,个明确,5 5个建立,个建立,1 1个增加,个增加,1 1个完善)个完善)201.(1)1.(1)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及执法地位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及执法地位 新安法第九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部门的地位。同时,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安监部门的“定位”问题,即为行政执法部门,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是安全监管执法的主体。进一步突出了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核心地位。212.(2)2.(2)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企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安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2三。三。(1)(1)建立了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建立了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安全管理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23 新安法第二十四条建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三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二是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44.(2)4.(2)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 改进安全执法方式,提高安全执法效率,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新安法将分类分级监管和按照年度执法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规定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法律责任。255.(3)5.(3)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隐患是事故的根源。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从法律上对隐患排查治理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从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新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明确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责任。对于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具有重要作用。266.(4)6.(4)建立严重违法行为的公告(黑名单)和通报制度。建立严重违法行为的公告(黑名单)和通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277.(5)7.(5)建立了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强制措施建立了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强制措施制度制度 新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的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同时规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288.(1)8.(1)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的规定的规定 新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要求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事故隐患处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299.(1)9.(1)完善了有关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规定。完善了有关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新安法第六十二条赋予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相应的职权,其中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30四、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四、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1 1个明确,个明确,5 5个建立,个建立,4 4个增加,个增加,9 9个完善)个完善)311.(1)1.(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322.(1)2.(1)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333.(2)3.(2)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344.4.(3 3)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扼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355.5.(4 4)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查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366.6.(5 5)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2006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377.7.(1 1)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安全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88.8.(2 2)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新安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到实处。39 9.9.(3 3)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务输出用工发展很快,对缓解生产经营单位用工问题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但反映出的安全问题突出,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规范。新安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40 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41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210.10.(4 4)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 新安法第七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八十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应急物资准备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使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力量能够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4311.11.(1 1)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职责规定。人职责规定。新安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职责,与原规定相比,增加“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412.12.(2 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配置、配备准备和工作职责。人员的配置、配备准备和工作职责。一是明确了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45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排查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46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对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7依据二十二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存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存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存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48(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4913.13.(3 3)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5014.14.(4 4)完善了生产经营分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规)完善了生产经营分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规定。定。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5115.15.(5 5)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的规定。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5216.16.(6 6)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和)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新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这一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5317.17.(7 7)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训的规定。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做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即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54 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即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5518.18.(8 8)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新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5619.19.(9 9)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57五、完善了其他一些规定五、完善了其他一些规定 (1 1个增加,一个完善,一个增加,一个完善,一个明确)个明确)581.(1)1.(1)增加了有关行业协会职能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行业协会职能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592.(1)2.(1)完善了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完善了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作用 新安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这一规定,对工会的作用进行了定位和制度化,细化了工会的权利,有利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细化,具有可行性(?)。603.(1)3.(1)明确安全生产公益性质。明确安全生产公益性质。新安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这一规定,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体现了安全生产法的社会属性。61六六 强化责任追究强化责任追究621.1.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任追究。新安法加重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如第九十一条规定,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的资格处罚,突破了修改前最高五年的规定限制。63 第九十二条规定,事故属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处以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事故后不立即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以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642.2.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新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责令期改正;导致发生事故的,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653.3.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一是确立了有错必罚原则。新安法大部分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而是发现违法行为可立即处罚并提出整改要求。如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等情形,在责令限期整改的同时,可以处以罚款,改变了以往首次发现违法行为只能责令改正,不能罚款的规定,提高了法律的威严性。66二、是对一些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有较大提高。如新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规定为五万元以下)。第一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则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原规定为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罚款幅度由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改为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67 三是对于发生事故的罚款幅度大幅提高。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分别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68 四是增加了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规定。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有利于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权利的落实。694.4.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双罚制双罚制”新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五条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705.5.加重了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加重了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新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原规定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原规定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大幅提高。716.6.强化了安全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强化了安全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新安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增加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事故,不依法及时处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GB 50870-2013 73发布时间:2013年5月13日实施时间:2014年3月1日74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75(1)我国建筑施工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1)法律法规 2)标准规范(2)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体系涉及面广(3)现行建筑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 1)覆盖面不够 2)针对性不强编制背景76编制思路(1)“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的定义 消除或控制建筑施工过程中已知或潜在危险因素及其危害的工艺和方法。(2)包括什么?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应包括安全技术规划、分析、控制、监测与预警、应急救援及其他安全技术等。77编制思路(3)目的、适用范围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统一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内容,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做到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先进可靠,经济适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制订建筑施工各专业安全技术标准应遵循的统一准则,建筑施工各项专业安全技术标准尚应制订相应的具体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制订以及实施管理。78 5.2.15.2.1对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做安全技术分析,并对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做安全技术分析,并应保证在设计规定的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应保证在设计规定的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条文说明:5.2.1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对于建筑施工临时结构,许多施工单位经常不做安全技术分析,凭经验进行施工和使用,或者在施工和使用中随意违反设计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建筑施工临时结构施工前,应检查是否具有设计文件,是否对建筑施工临时结构进行了安全技术分析。强制性条文79 7.2.7.2.2 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安全事故的风险特征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对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风险,应有预防技术措施。条文说明:7.2.2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很多,特征各异,事故发生的应对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一般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环节,对其进行安全技术分析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避免盲目性。风险类型和特征的技术分析使得应急预案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更具有针对性,与各项安全技术措施配套的人员、材料、设备等才能落到实处,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才能真正发挥作用。80目 次6.1一般规定 6.2材料及设备的安全技术控制 7.1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监测与预警7.2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5.1一般规定 5.2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安全技术分析81目 次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 8.1 一般规定 8.2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交底8.3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8.4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文件管理 82谢 谢 大 家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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