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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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作。3、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险性较小、发现后能够尽快整改消除的事故隐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一)隐患责任制度1、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负责人。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3、本公司安全隐患管理实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4、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本公司的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各部门的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5、部门、车间、班组安全员负责对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具体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6、部门、车间、班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7、因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不及时、不彻底,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追究领导的责任。(二)隐患排查制度。1、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排查事故隐患,针对事故隐患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增强事故防范能力。2、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实行确认制。班组应当每天排查一次,车间每周排查一次,公司每月排查一次。车间、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明确责任人,有书面记录备查,并由每次组织排查活动的负责人签字。每月各单位填写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汇总单,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安全环保部,并由责任单位正职签字确认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至少每两个月组织参加一次综合性的事故隐患排查。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参加一次由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及职工参与的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3、隐患排查和整治按属地原则,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分级,并按照事故隐患的分级确立整治期限、责任人,整治措施、验证人。责任人必须要对整治的工程负责,因整治不到位而导致发生的安全事故,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4、日常检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责任单位以不符合纠正和预防通知单形式下发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要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下发不符合纠正和预防通知单。5、事故隐患牵涉到设备系统、技术改进时,可提出书面报告由安全环保部汇集相关部门提供改进方案,责任部门执行。6、对因为整治工程投资较大、整治工程较复杂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治完毕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要向安全环保部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整改期限。7、要加强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档案,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8、公司对员工积极开展隐患排查、举报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表彰奖励。9、公司建立和完善聘请专家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查隐患制度。(三)隐患报告制度。1、报告内容: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拟采取的治理措施、隐患治理责任人、预计投入治理经费、拟完成隐患治理时限等。2、报告程序:(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问题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班组能整改的不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交公司。(2)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工程,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3)对物质技术条件和其它客观因素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4)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书面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公司各种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由安全环保部汇总并存档,上报公司。(5)必要时,由安全环保部上报市、区安监部门备案。(四)治理实施制度。一般事故隐患,由隐患发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隐患发生应立即报送公司有关部门,报送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1、方法和措施隐患治理所采取的方法及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防护措施。2、经费和物资概算此隐患治理所需经费及物资需求。3、人员需求针对需治理的事故隐患情况,确定相应人员的落实需求。4、治理时限根据事故隐患治理的难易程度,在假定物质与人员到位情况下,确定隐患治理的时限。5、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在隐患未得到治理前及在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五)验收注销制度。1、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的安全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安全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2、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向隐患单位发出书面确认书,并抄送同级部门对该隐患进行注销。3、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单位重新制定方案进行治理。(六)挂牌督办制度。1、实行部门、车间、班组三级挂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隐患要求七日内整治完成;重大事故隐患、特别重大事故隐患要求立即启动整治。2、建立、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对排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并如实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环保部应及时将公司、部门(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向员工公告,并定期向员工发布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3、各部门(单位)要按期、如实填报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汇总单,未按期上报安全环保部,扣安全绩效考核5分。4、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完毕,经安全环保部验证符合生产安全要求,上报公司领导,并给予适当奖励。5、由安全环保部检查发现或经举报的事故隐患,而单位未及时发现或整治的,扣责任单位200-2000元/项。6、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治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验证,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和规定完成整治、又无防范措施的隐患工程,每项处200元以上罚款,扣安全考核绩效5分,并再次责令整治,到时仍未完成者,加倍处罚,直至完成为止。并对责任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经济处罚。(七)附则1、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2、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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